漢書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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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訟」古通作「誦」。

    《史記·呂後紀》「未敢訟言誅之」,《漢書》作「誦」。

    《漢書·陳湯傳》「谷永上疏訟湯」,《漢紀》作「誦」,皆其證也。

    子京疑「誦」當作「訟」,而後人輒改之,皆未達六書假借之旨。

     縣衡 「臣聞秦倚曲臺之宮應劭曰:「始皇帝所治處也,若漢家未央宮。

    」縣衡天下」。

    服虔曰:「關西爲衡。

    」應劭曰:「衡,平也。

    」如淳曰:「『衡』猶稱之衡也。

    言其縣法度於其上也。

    」師古曰:「此説秦自以爲威力彊固,非爲平法也。

    下文言陳勝連從兵之據,則是説從橫之事耳。

    服釋是也。

    」念孫案:如説是也。

    「縣衡天下」,謂法度加於天下耳。

    李善注《文選》仍用如説,引《申子》曰:「君必有明法正義,若權衡以稱輕重,所以一羣臣也。

    」若讀「衡」爲「從橫」之「橫」,則「縣衡」二字義不可通。

    且始皇已滅六國,無庸連橫也。

    下文「張耳、陳勝連從兵之據」,乃説二世時事,與此無涉,亦非以「從」、「橫」對文。

     蹈雍之河 「是以申徒狄蹈雍之河,徐衍負石入海」。

    服虔曰:「雍之河,雍州之河也。

    」師古曰:「雍者,河水溢岀爲小流也。

    言狄初因蹈雍,遂入大河也。

    《爾雅》曰:『水自河岀爲雍。

    』雍音於龍反。

    」念孫案:「雍」讀爲「甕」,謂蹈甕而自沈於河也。

    《井》九二「甕敝漏」,《釋文》「甕」作「雍」。

    《北山經》「縣雍之山」,郭璞曰:「音汲甕。

    」《水經·晉水篇》作「縣甕」。

    是「甕」與「雍」古字通也。

    《史記》作「申徒狄自沈於河」,索隱曰:「《新序》作『抱甕自沈於河』。

    」今《新序·雜事篇》作「蹈流之河」,後人改之也。

    彼言「抱甕」,此言「蹈甕」,義相近也。

    「蹈甕之河」,「負石入海」,皆欲其速沈於水耳。

    《莊子》謂申徒狄負石自投於河,意與此同。

    《漢紀·孝成紀》荀悅曰:「雖死,猶懼形骸之不深,魂神之不遠,故徐衍負石入海,申徒狄蹈甕之河。

    」此尤其明證也。

    服虔以爲「蹈雍州之河」,師古以爲「初蹈雍,遂入河」,皆失之遠矣。

     情素 「披心腹,見情素」。

    師古曰:「素,謂心所向也。

    」念孫案:師古以鄭注《中庸》訓「素」爲「向」,故以「素」爲「心所向」,然非此所謂「素」也。

    情素,猶情實也。

    下文雲「濟北見情實」,即此所謂「見情素」也。

    《文選·謝靈運〈還舊園詩〉》注引《史記》「披心腹,示情素」《蔡澤傳》而釋之曰:「素,猶實也。

    」俗作「愫」,《集韻》曰:「愫,誠也。

    」「情素」與「心腹」對文,則「素」非「心所向」之謂。

     荊軻 「荊軻湛七族,要離燔妻子」。

    應劭曰:「荊軻爲燕刺秦始皇不成而死,其族坐之湛沒也。

    」師古曰:「此説雲『湛七族』,無『荊』字也。

    尋諸史籍,荊軻無湛族之事,不知陽所雲者定何人也。

    」劉敞曰:「王充書言『秦怨荊軻,并殺其九族』,『殺』則是『湛』矣,非必沈之水也。

    」宋祁曰:「淳化本作『荊軻』,景祐本無『荊』字。

    案浙本、郭本去『荊』字,雲據注無『荊』字。

    南本徐鍇亦滅『荊』字。

    」念孫案:劉説是也。

    《論衡·語增篇》雲:「傳語雲:『町町若荊軻之閭。

    』言荊軻爲燕太子丹刺秦王,秦王誅軻九族,其後恚恨不已,復夷軻之一裡,一裡皆滅,故曰『町町』。

    此言增之也。

    夫秦雖無道,無爲盡誅荊軻之裡,或時誅軻九族,九族衆多,同裡而處,好增事者則言『町町』也。

    」仲任不信「町町」之説,而信「滅九族」之語,九族、七族,小異而大同,則漢時傳語固有荊軻滅族之事矣。

    且「荊軻湛七族,要離燔妻子」,相對爲文,則正文内當有「荊」字,若無「荊」字,則應注當雲:「軻,荊軻也。

    」今直雲「荊軻爲燕刺秦始皇」,則正文原有「荊」字甚明。

    師古所見本偶脫「荊」字,遂雲「不知何人」,誤矣。

    諸校本去「荊」字,即惑於師古之説也。

    《史記》《新序》《文選》皆有「荊」字。

     開忠 「欲開忠於當世之君」。

    師古曰:「開,謂陳説也。

    」《文選》李善注引《小雅》曰:「開,達也。

    」念孫案:李説是。

     法而不譎 「孔子曰:『齊桓公法而不譎。

    』」念孫案:法,猶正也。

    故《論語》作「正而不譎」。

    僖二十年《穀梁傳》:「南門者,法門也。

    」「法門」即正門。

    《史記·賈生傳》:「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

    」「法制度」即正制度。

    《荀子·性惡篇》雲:「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

    」又雲:「凡禹之所以爲禹者,以其爲仁義法正也。

    」《家語·七十二弟子篇》雲:「高柴爲人,篤孝而有法正。

    」《大戴禮·勸學篇》:「夫水,出量必平,似正。

    」《荀子·宥坐篇》「正」作「法」。

    是「法」與「正」同義。

    師古以「法」爲「守法」,則於義稍迂。

     勁不足以扞寇 「權不足以自守,勁不足以扞寇」。

    念孫案:「勁」當爲「埶」,字之誤也。

    俗書「埶」字作「」,「勁」字作「」,二形相似。

    權輕則不足以守國,埶弱則不足以扞寇。

    「埶」與「權」正相對,若作「勁」,則與「權」不相對矣。

    師古雲「權謀勁力不能扞守」,加「謀」、「力」二字以曲通其義,而不知「勁」爲「埶」之譌也。

    《漢紀·孝景紀》作「勢不足以扞寇」,以是明之。

     所以爲大王惑 「此愚臣之所以爲大王惑也」。

    宋祁曰:「景德本雲:『此愚臣之所大惑也。

    』無『以爲』、『王』三字。

    」念孫案:景德本是也。

    有此三字,則文義不順,後人以下文復説吳王書雲「此臣所以爲大王患也」,遂妄加此三字耳。

    景祐本及《漢紀》《文選》《羣書治要》皆無此三字,《説苑·正諫篇》同。

     不知 「人性有畏其景而惡其迹者,卻背而走,迹愈多,景愈疾,不知就陰而止,景滅迹絶」。

    念孫案:「知」當爲「如」,字之誤也。

    「不如」二字與下文兩「莫若」、一「不如」文同一例。

    「不如就陰而止」與下文「不如絶薪止火而已」亦文同一例。

    若作「不知」,則與下文不合矣。

    或曰:《莊子·漁父篇》:「人有畏景惡迹而去之走者,舉足愈數而迹愈多,走愈疾,而景不離身,不知處陰以休景,處靜以息迹,愚亦甚矣。

    」「不知」二字,正與此同。

    曰:否。

    《莊子》上言「不知」,故下言「愚甚」。

    若作「不如」,則與下文不合矣。

    此文上言「不如」,故下言「景滅迹絶」,言與其愈走而迹愈多,景愈疾,不如就陰而止,則景自滅,迹自絶也。

    若作「不知」,則又與下文不合矣。

    下文雲「不如絶薪止火而已」,若改作「不知」,其可乎?《文選》正作「不如」。

     南距羌筰之塞 「昔者,秦西舉胡戎之難,北備榆中之關,南距羌筰之塞,東當六國之從」。

    劉攽曰:「邛筰武帝始通,此雲秦南距羌筰之塞,非。

    」念孫案:《史記·西南夷傳》雲:「秦時常頞略通五尺道,諸此國頗置吏焉。

    十餘歲,秦滅。

    及漢興,皆棄此國,而關蜀故徼。

    」《漢書》同。

    是秦已通西南夷,而於諸國置吏,及漢初復棄之,而關蜀故徼也。

    《司馬相如傳》載相如之言,亦雲「邛、筰、冉、駹,秦時嘗通爲郡縣,至漢興而罷」。

    此言秦「南距羌筰」,正與二傳合,貢父特未之考耳。

     方輸錯出 「夫漢并二十四郡,十七諸侯,方輸錯出,運行數千裡不絶於道」。

    張晏曰:「四方更輸,錯互更出攻也。

    」師古曰:「方軌而輸,雜出貢賦,入於天子。

    」念孫案:方,猶竝也。

    言郡國之貢賦竝輸雜出,運行不絶也。

    高誘注《淮南·氾論篇》曰:「方,竝也。

    」《微子》曰「小民方興,相爲敵讎」,《史記·宋世家》「方」作「竝」。

    《荀子·正論篇》曰「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竝起於亂今也」,《漢書·刑法志》「竝」作「方」。

    是「方」與「竝」同義。

    《呂刑》曰「方告無辜于上」,謂竝告無辜也。

    説見《經義述聞》。

    《鄉射禮》曰「不方足」,謂不竝足也。

    《爾雅》曰「大夫方舟」,謂竝兩舟也。

     所以爲大王樂 「此臣之所以爲大王樂也」。

    宋祁曰:「景祐本無『以』字。

    」念孫案:景祐本是也。

    此「以」字涉上文「此臣所以爲大王患也」而衍,上文當有「以」字,此不當有,三復之而其義自明。

    《漢紀》《文選》皆無「以」字。

     讒惡 「與冗從争,見讒惡」。

    師古曰:「惡,謂冗從言其短惡之事。

    」念孫案:師古以「惡」爲「短惡之事」,非也。

    「惡」與「」同。

    《説文》:「,相毀也。

    」《玉篇》:「烏古切。

    」《廣韻》:「又烏路切。

    」俗作「」。

    字通作「惡」,「見讒惡」,即見讒毀。

    上文「勝等疾陽,惡之孝王」,師古彼注曰:「惡,謂讒毀也。

    」《戰國策》《史記》《漢書》皆謂「相毀」爲「惡」。

     上得之 「臯上書北闕,自陳枚乘之子。

    上得之,大喜」。

    宋祁曰:「得之,越本無『之』字。

    」念孫案:越本是也,景祐本亦無「之」字。

    「上得」者即謂「上得之」,無庸更加「之」字。

    《張耳陳餘傳》:「陳涉生平數聞耳、餘賢,見,大喜。

    」但言「見」而不言「見之」,文義正與此同。

    《漢紀·孝武紀》:「相如作《子虛賦》,上得,讀而善之。

    」亦但言「得」而不言「得之」也。

    《文選·兩都賦序》注、《藝文類聚·雜文部二》、《太平禦覽·文部三》及《十六》引此竝作「上得」,無「之」字。

     變化之後 異舊之恩 「夫繼變化之後,必有異舊之恩」。

    《漢紀·孝宣紀》「變化」作「變亂」,「異舊之恩」作「雋異之德」。

    念孫案:上文曰「禍亂之作,將以開聖人」,下文曰「深察禍變之故,迺皇天之所以開至聖」,則作「變亂」者是也。

    宣帝繼昌邑王之後,故曰「繼變亂之後」,作「變化」則非其義矣。

    「異舊」亦當依《漢紀》作「雋異」,今本「雋」誤爲「舊」,又誤在「異」字之下耳。

    宣十五年《左傳》注曰:「雋,絶異也。

    」雋異之恩,謂非常之恩,下文曰「滌煩文,除民疾,存亡繼絶,以應天意」,所謂「雋異之恩」也。

    若作「異舊之恩」,則非其義矣。

    《羣書治要》所引已誤。

     始受命 「宜改前世之失,正始受命之統」。

    念孫案:「命」字涉上文「受命」而衍,上文雲「春秋正即位,大一統而慎始也」,故此雲「正始受之統」,且與「改前世之失」對文,則本無「命」字明矣。

    《漢紀》及《説苑·貴德篇》皆無「命」字。

     周内 「上奏畏卻,則鍛練而周内之」。

    晉灼曰:「精孰周悉,緻之法中也。

    」念孫案:晉注「精孰」是解「鍛練」二字,「周悉」是解「周」字,「緻之法中」是解「内之」二字,如此則「周内」分爲二義矣。

    今案,「内」讀爲「納」,納者,補也,周密也。

    此承上「上奏畏卻」而言,謂密補其奏中之罅隙,非謂「緻之法中」也。

    鍛練而周内之,謂鍛練其文而周納其隙。

    《廣雅》曰:「紩,納也。

    」又曰:「衲,補也。

    」《論衡·程材篇》曰:「納縷之工,不能織錦。

    」「納」、「衲」、「内」古字通,今俗語猶謂破布相連處爲「納頭」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