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弟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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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傳 三百餘裡 三百裡 「蒲昌海,一名鹽澤者也。

    去玉門、陽關三百餘裡,廣袤三百裡」。

    戴先生《水地記》曰:「玉門關在故夀昌縣西百一十八裡,陽關在縣西六裡。

    夀昌本漢龍勒縣地,今安西府西百五十裡有壽昌城。

    鹽澤去玉門千三百餘裡,前、後《書》皆脫去『千』字。

    」念孫謹案:郭璞《西山經》注及《爾雅音義》引《漢書》見《釋水》釋文。

    皆無「千」字,蓋後人據《漢書》删之也。

    《漢紀·孝武紀》作「去陽關三千餘裡」,即「千三百餘裡」之誤。

    《水經·河水注》作「東去玉門、陽關一千三百裡」,以二書考之,則《漢書》原有「千」字明矣。

    又案:廣袤三百裡,本作「廣袤三四百裡」,謂澤之廣袤不能知其確數,大約在三四百裡之間也。

    《水經注》無「四」字,亦後人據《漢書》删之。

    《太平禦覽·地部三十七》引《水經注》作「廣輪四百裡」,又脫去「三」字,然據此知《水經注》原有「四」字也。

    《漢紀》作「廣長三四百裡」,《西山經》注及《通典·州郡四》竝作「廣袤三四百裡」,郭璞《爾雅音義》引《漢書》作「廣輪三四百裡」,《禹貢》正義及《史記·大宛傳》正義、《爾雅·釋水》疏竝引作「廣袤三四百裡」,則今本脫去「四」字眀矣。

     焉耆 「北道西踰蔥領,則岀大宛、康居、奄蔡、焉耆」。

    念孫案:景祐本無「耆」字,是也。

    「焉」字絶句。

    「焉」下「耆」字,則後人妄加之也。

    大宛、康居、奄蔡皆在蔥領之西,自都護治所西至大宛四千三十一裡,至康居五千五百五十裡,又自康居西北至奄蔡可二千裡,竝見下文。

    故曰「西踰蔥領岀大宛、康居、奄蔡」也。

    若焉耆,則在蔥領之東,且在都護治所之東北四百裡,亦見下文。

    豈得雲「西踰蔥領出焉耆」乎?《漢紀·孝武紀》《後漢書·西域傳》《通典·邊防七》「焉」下皆有「耆」字,此後人依誤本《漢書》加之耳。

    《通鑑·漢紀十二》無「耆」字,與景祐本同,則北宋本尚未誤也。

    故知諸書内「耆」字皆後人所加。

     得職 「自貳師將軍伐大宛之後,西域震懼,多遣使來貢獻,漢使西域者益得職」。

    師古曰:「賞其勤勞,皆得拜職也。

    」胡三省曰:「顔説非也。

    此言漢使入西域諸國,不敢輕忽,爲得其職耳。

    得職者,不失其職也。

    」念孫案:胡解「職」字亦未了。

    「職」非「職事」之「職」,「職」猶「所」也。

    言自大宛王以殺漢使見誅,西域諸國皆不敢輕忽漢使,故漢之使西域者皆得其所也。

    哀十六年《左傳》「克則爲卿,不克則烹,固其所也」,《史記·五子胥傳》作「固其職也」,是「職」與「所」同義。

    《景紀》曰「令亡罪者失職」,《武紀》曰「有冤失職,使者以聞」,《宣紀》曰「其加賜鰥寡孤獨高年帛,毋令失職」,《管子·明法解篇》曰「孤寡老弱不失其職」,「失職」皆謂「失所」也。

    故「得所」亦謂之「得職」,《趙廣漢傳》曰「廣漢爲京兆尹,廉明,威制豪彊,小民得職」,師古彼注曰:「得職,各得其常所也。

    」是其證。

    《高五王傳》「朱虛侯章忿劉氏不得職」,《鹽鐵論·輕重篇》「衆人未得其職」。

     孔道 「婼羌國辟在西南,不當孔道」。

    師古曰:「『辟』讀曰『僻』。

    孔道者,穿山險而爲道,猶今言『穴徑』耳。

    」念孫案:師古之説甚迂。

    「孔道」猶言「大道」,謂其國僻在西南,不當大道也。

    《老子·道經》「孔德之容」,河上公注曰:「孔,大也。

    」《太玄·羨》次五曰:「孔道夷如,蹊路微如。

    」「孔」字亦作「空」,《張騫傳》「樓蘭姑師小國當空道」是也。

    《説文》曰:「孔,通也。

    」故大道亦謂之「通道」,今俗語猶雲「通衢大道」矣。

     山國 脫四字 「鄯善國,王治扜尼城……西北去都護治所千七百八十五裡,至山國千三百六十五裡,西北至車師千八百九十裡」。

    念孫案:「山國」當作「墨山國」,寫者脫「墨」字耳。

    《漢紀》及《後漢書·西域傳》作「山國」,皆後人依顔本《漢書》改之。

    《水經·河水注》曰:「扜泥城西北去烏壘千七百八十五裡,上文雲「都護治烏壘城」。

    至墨山國千八百六十五裡,本傳「八」作「三」,未知孰是。

    西北去車師千八百九十裡。

    」皆本此傳。

    墨山,山名也,因以爲國名。

    若但雲「山國」,則不知爲何山矣。

    而師古雲「此國山居,故名山國」,則曲爲之説也。

    又下文「山國,王……西至尉犂二百四十裡」,「山國」亦當作「墨山國」。

    「墨山國,王」下當有「治墨山城」四字。

    《水經注》曰「墨山國治墨山城,西至尉犂二百四十裡」,亦本此傳。

    是國與城皆以墨山得名。

    「墨山國,王治墨山城」猶上文之「皮山國,王治皮山城」也。

    寫者脫去「墨」字及「治墨山城」四字,而師古遂雲「常在山下居,不爲城治也」,亦是曲説。

     依耐國王治 難兜國王治 「依耐國,王治」。

    念孫案:上文皆言「某國,王治某城」,此「依耐國,王治」下不言某城者,闕文也。

    下文「難兜國,王治」同。

     盧城 「無雷國,王治盧城」。

    念孫案:此本作「無雷國,王治無雷城」,猶之「且末國,王治且末城」,「精絶國,王治精絶城」也。

    隷書「盧」字作「」,其上半與「雷」相似,故「雷」譌作「盧」,《周官·職方氏》「其浸盧維」,鄭注:「『盧維』當爲『雷雍』,字之誤也。

    」又脫「無」字耳。

    《太平禦覽·四夷部十八》引此正作「無雷城」。

     好治食 「織罽,刺文繡,好治食」。

    念孫案:「治食」二字義無所取,《通典·邊防八》「治」作「理」,避高宗諱也。

    則唐本《漢書》已誤作「治」。

    《漢紀》作「好酒食」,是也。

    下文「大宛俗耆酒」,義與此同,今本「酒」作「治」者,涉上文「治園田」、「治宮室」而誤。

     市列 「有金銀銅錫,以爲器。

    市列」。

    《通典》同。

    念孫案:「市列」上脫「有」字,則文不成義。

    《漢紀》作「有市肆」,「肆」即「列」也。

     鎖 「後軍候趙德使罽賓,與陰末赴相失,陰末赴鎖琅當德,殺副已下七十餘人」。

    念孫案:「琅當」上本無「鎖」字,乃後人誤取注文加之也。

    古者以鐵連環係罪人,謂之「琅當」。

    《説文》作「琅鐺」,雲:「瑣也。

    」「瑣」,古「鎖」字。

    「琅當德」即鎖德也。

    故師古雲「琅當,長鎖也」,不得又於「琅當」上加「鎖」字。

    又《王莽傳》「以鐵鎖琅當其頸」,「鎖」字亦後人所加。

    「琅當其頸」即鎖其頸,不得又加「鎖」字。

    《太平禦覽·刑法部十》引《王莽傳》有「鎖」字,則所見本已誤。

    《白帖》四十五引作「以鐵琅當其頸」,無「鎖」字。

     所以爲 「凡中國所以爲通厚蠻夷,快其求者,爲壤比而爲寇也」。

    念孫案:上「爲」字涉下「爲」字而衍。

     悔過來 「前親逆節,惡暴西域,故絶而不通。

    今悔過來」。

    念孫案:悔過來,本作「悔過來順」,「順」字與上文「逆」字相應,而今本脫之,則語意不完。

    《通鑑·漢紀二十二》已與今本同,《後漢書·西域傳》注引此正作「悔過來順」。

     大馬爵 「安息國有大馬爵」。

    念孫案:「爵」上亦有「大」字,而今本脫之,則爲不詞矣。

    《太平禦覽·四夷部十四》引此正作「有大馬、大爵」。

    《漢紀·孝武紀》《通典·邊防八》竝同。

     書革 「書革旁行爲書記」。

    念孫案:上「書」字本作「畫」,胡脈反。

    謂畫革爲字,而旁行之,以爲書記也。

    師古曰:「今西方胡國及南方林邑之徒,書皆橫行,不直下。

    」此是釋「旁行爲書記」五字,非釋「書革」也。

    今作「書革」者,即涉下文「書記」而誤。

    《漢紀》《通典》作「書革」,皆後人以誤本《漢書》改之。

    《史記·大宛傳》作「畫革」,索隱曰「畫音獲」,引韋昭《漢書注》爲解,不言《漢書》作「書革」也。

    《太平禦覽·四夷部十四》引《漢書》正作「畫革」,《水經·河水注》同。

     月氏 「老上單于殺月氏,以其頭爲飲器」。

    念孫案:「月氏」下脫「王」字,當依《張騫傳》補。

     皆絲漆 「其地皆絲漆,不知鑄鐵器」。

    念孫案:「皆」本作「無」。

    無絲漆、不知鑄鐵器,皆言其與中國異也。

    今作「其地皆絲漆」者,涉上文「旁人皆深目」而誤。

    《通典·邊防八》正作「無絲漆」。

     相接 「東與匈奴、西北與康居、西與大宛、南與城郭諸國相接」。

    念孫案:「相」字後人所加。

    此傳凡言「某國與某國接」者,「接」上皆無「相」字,則此亦當然。

    《漢紀·孝武紀》《通典·邊防八》竝作「南與城郭諸國接」,無「相」字。

     以肉爲食 「穹廬爲室兮旃爲牆,以肉爲食兮酪爲漿」。

    念孫案:「肉」上本無「以」字,後人以上下文皆八字爲句,而此句獨少一字,故加「以」字耳。

    不知「穹廬爲室」「旃爲牆」「肉爲食」「酪爲漿」皆相對爲文,不得獨於「肉」上加「以」字也。

    《太平禦覽·樂部八》所引已誤,《北堂書鈔·樂部二》《藝文類聚·樂部三》《文選·答蘇武書》注所引皆無「以」字。

     采繒 「賜金二十斤,采繒」。

    念孫案:下文「賜姑莫匿等金人二十斤,繒三百匹」,則此文「采繒」下亦當有匹數,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