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弟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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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也。
」《呂氏春秋·悔過篇》注曰:「超乘,巨踴車上也。
」「巨」與「距」同。
超亦拔也。
「投石拔距」、「投石超距」皆四字平列。
《管子·輕重丁篇》「戲笑超距」亦四字平列。
應劭謂「投石」爲「以石投人」,劉逵謂「拔距」爲「兩人以手相案,能拔引之」,皆非是。
如得此二國 郅支單于雖所在絶遠 「今郅支單于威名遠聞,侵陵烏孫、大宛,常爲康居畫計,欲降服之。
如得此二國,北擊伊列,西取安息,南排月氏、山離烏弋,數年之間,城郭諸國危矣」。
念孫案:「二國」當爲「三國」。
三國,謂烏孫、大宛、康居也。
《漢紀·孝元紀》作「如得此三國」,是其證。
又下文曰:「郅支單于雖所在絶遠,蠻夷無金城強弩之守,如發屯田吏士,從烏孫衆兵,直指其城下,彼亡則無所之,守則不足自保,千載之功,可一朝而成也。
」念孫案:郅支單于雖所在絶遠,本作「郅支單于分離,句所在絶遠句」。
上文曰「郅支單于西奔康居」,康居在大宛之西,北去匈奴甚遠,故曰「郅支單于分離,所在絶遠」也。
去國既遠,又無金城強弩之守,則攻之易克,下文「守則不足自保」承上「無金城強弩」而言,「亡則無所之」承上「所在絶遠」而言。
若雲「雖所在絶遠」,則與下文義不相屬矣。
隸書「離」字或作「」,漢《北海相景君碑陰》「當離墓側」,《魯相韓勑造孔廟禮器碑》「離敗聖輿」,字竝作「」。
《顔氏家訓·書證篇》「離則配禹」,正謂此也。
形與「雖」相似,因誤爲「雖」。
《荀子·解蔽篇》「是以與治雖走,而是已不輟也」,「雖」或作「離」。
《史記·衛將軍驃騎傳》「大當戶銅離」,《漢書》作「調雖」。
「雖」上又脫去「分」字耳。
《太平禦覽·職官部四十九》不得其解,而删去「雖」字,謬矣。
《漢紀》正作「郅支分離,所在絶遠」。
行事 「昔齊桓前有尊周之功,後有滅項之罪,君子以功覆過,而爲之諱。
句行事,貳師將軍李廣利」雲雲。
「行事」二字統下文而言。
師古曰:「行事,謂滅項之事。
」劉敞曰:「『諱行事』非辭也。
『諱』以上爲句,行事者,言已行之事,舊例成法也。
漢世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
」錢氏《攷異》曰:「小顔解『行事』爲『滅項之事』,是也。
劉欲以『行事』屬下句,淺陋可笑」。
念孫案:「行事」二字乃總目下文之詞,劉屬下讀是也。
行者,往也。
見《秦風·無衣》傳及《廣雅》。
「往事」即下文所稱李廣利、常惠、鄭吉三人之事。
《漢紀》改「行事」爲「近事」,「近事」亦「往事」也。
《儒林傳》:「谷永疏曰:『近事,大司空朱邑、右扶風翁歸德茂天年,孝宣皇帝愍冊厚賜。
』」「近事」二字亦總目下文之詞。
然則「行事」爲總目下文之詞,明矣。
若以「行事」上屬爲句,則大爲不詞。
《通典·邊防十一》載此疏亦以「行事」屬上讀,而改其文雲「君子以功覆過而爲之諱其行」,亦爲顔注所惑。
錢以顔説爲是,劉説爲淺陋,失之矣。
《春秋繁露·兪序篇》雲「仲尼之作《春秋》也,引史記,理往事」,又引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行事」即「往事」,謂春秋二百四十年之事也。
《史記·自序》雲:「子曰:『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於行事之深切著明也。
』」本書《藝文志》雲「仲尼與左丘明觀魯史記,據行事」,《劉向傳》雲「采傳記行事,著《新序》《説苑》凡五十篇」,《司馬遷傳》雲「考之行事,稽其成敗興壞之理」,《李尋傳》雲「案行事,考變易,訛言之效未嘗不至」,《王尊傳》雲「府問詔書行事,尊無不對」,《翟方進傳》雲「時慶有章劾,自道行事,以贖論」,師古彼注亦誤解「行事」二字。
劉敞雲:「漢時人言『行事』、『成事』,皆謂已行、已成事也。
王充書亦有之。
」案劉説是也。
《論衡》一書言「行事」者甚多,皆謂往事也。
其《問孔篇》雲「行事,雷擊殺人,水火燒溺人,牆屋壓殺人」,「行事」二字乃總目下文之詞,與《陳湯傳》之「行事」同。
又雲「成事,季康子患盜,孔子對曰『苟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成事」二字,亦是總目下文。
故劉雲漢人「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也。
《儒林傳》雲「因魯《春秋》,舉十二公行事」,《貨殖傳·序》雲「故列其行事,以傳世變雲」,《匈奴傳贊》雲「察仲舒之論,考諸行事,迺知其未合於當時,而有闕於後世也」,又雲「若乃征伐之功,秦漢行事,嚴尤論之當矣」,《王莽傳》雲「近觀行事,高祖之約,非劉氏不王」,《敘傳〈王命論〉》雲「歷古今之得失,驗行事之成敗」,又《藝文志》天文家有《漢五星彗客行事占驗》八卷、《漢日旁氣行事占驗》三卷、《漢流星行事占驗》八卷、《漢日旁氣行事占驗》十三卷、今本脫「事」字。
《漢日食月暈雜變行事占驗》十三卷,「行事占驗」皆謂吉兇已然之效,即李尋所雲「案行事,考變易」也。
皆謂「往事」爲「行事」也。
又《魏相傳》雲「相以爲方今務在奉行故事而已,數條漢興已來國家便宜行事,奏請施行」,是所謂「行事」者即故事也。
又雲「故事,句諸上書者皆爲二封,署其一曰『副』,領尚書者先發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故事」二字亦是總目下文,凡《漢書》中「故事」二字絶句者,皆總目下文之詞。
與「行事」文同一例。
奔逝 「卒興師奔逝,橫厲烏孫,踰集都賴」。
師古曰:「『卒』讀曰『猝』。
厲,度也。
『踰』讀曰『遙』。
」念孫案:「奔」當爲「猋」,字之誤也。
猋逝,言如猋風之逝,司馬相如《封禪文》雲「武節猋逝」是也。
《韓長孺傳》雲「匈奴,輕疾悍亟之兵也。
至如猋風,去如收電」。
司馬相如《子虛賦》雲「雷動猋至,星流霆擊」。
曰「猋逝」,曰「橫厲」,曰「遙集」,皆言其行軍之速。
若作「奔逝」,則非其旨矣。
此字師古無音,則所見本已誤作「奔」。
《漢紀·孝成紀》正作「興師猋逝」。
漢國之盛 「至今奉使外蠻者,未嘗不陳郅支之誅,以揚漢國之盛」。
《通鑑·漢紀二十五》同。
念孫案:「盛」當爲「威」,字之誤也。
上文雲「揚威昆山之西」,又雲「爲聖漢揚鉤深緻遠之威」,皆其證。
今本「威」作「盛」,則非其旨矣。
《漢紀》正作「揚漢國之威」,《太平禦覽·人事部九十三》引作「陳郅支之誅夷,以揚漢國之威棱」,文雖小異,而字亦作「威」。
雋疏于薛平彭傳 立莫敢發言 「丞相禦史中二千石至者,立莫敢發言」。
《羣書治要》引此同。
念孫案:「立」字於義無取,「立」當爲「竝」。
竝,皆也。
謂丞相以下皆莫敢發言也。
《漢紀·孝昭紀》作「竝不敢言」,是其證。
一姓張 「一姓張,名延年」。
念孫案:「一」下本有「雲」字。
上言「姓成名方遂」,此言「一雲姓張名延年」,所謂傳聞異辭也。
脫去「雲」字,則文義不明,《漢紀》正作「一雲姓張名延年」。
設祖道供張 「公卿大夫故人邑子設祖道,供張東都門外」。
念孫案:「設」上脫「爲」字,爲,于僞反。
《文選·西征賦》注、《别賦》注、《張協〈詠史詩〉》注、《藝文類聚·人部十三》《太平禦覽·人事部百三十》引此皆有「爲」字。
生怨 「吾既亡以教化子孫,不欲益其過而生怨」。
《通鑑·漢紀十七》同。
宋祁曰:「南本、浙本『生』字下有『其』字。
」念孫案:南本、浙本是也。
「益其過」、「生其怨」,兩「其」字皆指子孫言之,少一「其」字,則語意不完。
《漢紀·孝宣紀》正作「生其怨」。
食酒 「定國食酒,至數石不亂,冬月治請讞,飲酒益精明」。
如淳曰:「食酒,猶言喜酒也。
」師古曰:「食酒者,謂能多飲,費盡其酒,猶雲『食言』焉。
今流俗書本輒改『食』字作『飲』字,失其真也。
」劉攽曰:「《論語》雲『沽酒巿脯不食』,然則酒自可雲『食』也。
然此下則雲『飲酒益精明』,共説一事耳。
兩字不同,疑當作『飲』爲真。
」念孫案:劉説是也。
上下文皆作「飲酒」。
如本上「飲」字偶誤爲「食」,遂以「食酒」爲「喜酒」,顔又以爲「費盡其酒」,皆非也。
《北堂書鈔·酒食部八》、《藝文類
」《呂氏春秋·悔過篇》注曰:「超乘,巨踴車上也。
」「巨」與「距」同。
超亦拔也。
「投石拔距」、「投石超距」皆四字平列。
《管子·輕重丁篇》「戲笑超距」亦四字平列。
應劭謂「投石」爲「以石投人」,劉逵謂「拔距」爲「兩人以手相案,能拔引之」,皆非是。
如得此二國 郅支單于雖所在絶遠 「今郅支單于威名遠聞,侵陵烏孫、大宛,常爲康居畫計,欲降服之。
如得此二國,北擊伊列,西取安息,南排月氏、山離烏弋,數年之間,城郭諸國危矣」。
念孫案:「二國」當爲「三國」。
三國,謂烏孫、大宛、康居也。
《漢紀·孝元紀》作「如得此三國」,是其證。
又下文曰:「郅支單于雖所在絶遠,蠻夷無金城強弩之守,如發屯田吏士,從烏孫衆兵,直指其城下,彼亡則無所之,守則不足自保,千載之功,可一朝而成也。
」念孫案:郅支單于雖所在絶遠,本作「郅支單于分離,句所在絶遠句」。
上文曰「郅支單于西奔康居」,康居在大宛之西,北去匈奴甚遠,故曰「郅支單于分離,所在絶遠」也。
去國既遠,又無金城強弩之守,則攻之易克,下文「守則不足自保」承上「無金城強弩」而言,「亡則無所之」承上「所在絶遠」而言。
若雲「雖所在絶遠」,則與下文義不相屬矣。
隸書「離」字或作「」,漢《北海相景君碑陰》「當離墓側」,《魯相韓勑造孔廟禮器碑》「離敗聖輿」,字竝作「」。
《顔氏家訓·書證篇》「離則配禹」,正謂此也。
形與「雖」相似,因誤爲「雖」。
《荀子·解蔽篇》「是以與治雖走,而是已不輟也」,「雖」或作「離」。
《史記·衛將軍驃騎傳》「大當戶銅離」,《漢書》作「調雖」。
「雖」上又脫去「分」字耳。
《太平禦覽·職官部四十九》不得其解,而删去「雖」字,謬矣。
《漢紀》正作「郅支分離,所在絶遠」。
行事 「昔齊桓前有尊周之功,後有滅項之罪,君子以功覆過,而爲之諱。
句行事,貳師將軍李廣利」雲雲。
「行事」二字統下文而言。
師古曰:「行事,謂滅項之事。
」劉敞曰:「『諱行事』非辭也。
『諱』以上爲句,行事者,言已行之事,舊例成法也。
漢世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
」錢氏《攷異》曰:「小顔解『行事』爲『滅項之事』,是也。
劉欲以『行事』屬下句,淺陋可笑」。
念孫案:「行事」二字乃總目下文之詞,劉屬下讀是也。
行者,往也。
見《秦風·無衣》傳及《廣雅》。
「往事」即下文所稱李廣利、常惠、鄭吉三人之事。
《漢紀》改「行事」爲「近事」,「近事」亦「往事」也。
《儒林傳》:「谷永疏曰:『近事,大司空朱邑、右扶風翁歸德茂天年,孝宣皇帝愍冊厚賜。
』」「近事」二字亦總目下文之詞。
然則「行事」爲總目下文之詞,明矣。
若以「行事」上屬爲句,則大爲不詞。
《通典·邊防十一》載此疏亦以「行事」屬上讀,而改其文雲「君子以功覆過而爲之諱其行」,亦爲顔注所惑。
錢以顔説爲是,劉説爲淺陋,失之矣。
《春秋繁露·兪序篇》雲「仲尼之作《春秋》也,引史記,理往事」,又引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行事」即「往事」,謂春秋二百四十年之事也。
《史記·自序》雲:「子曰:『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於行事之深切著明也。
』」本書《藝文志》雲「仲尼與左丘明觀魯史記,據行事」,《劉向傳》雲「采傳記行事,著《新序》《説苑》凡五十篇」,《司馬遷傳》雲「考之行事,稽其成敗興壞之理」,《李尋傳》雲「案行事,考變易,訛言之效未嘗不至」,《王尊傳》雲「府問詔書行事,尊無不對」,《翟方進傳》雲「時慶有章劾,自道行事,以贖論」,師古彼注亦誤解「行事」二字。
劉敞雲:「漢時人言『行事』、『成事』,皆謂已行、已成事也。
王充書亦有之。
」案劉説是也。
《論衡》一書言「行事」者甚多,皆謂往事也。
其《問孔篇》雲「行事,雷擊殺人,水火燒溺人,牆屋壓殺人」,「行事」二字乃總目下文之詞,與《陳湯傳》之「行事」同。
又雲「成事,季康子患盜,孔子對曰『苟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成事」二字,亦是總目下文。
故劉雲漢人「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也。
《儒林傳》雲「因魯《春秋》,舉十二公行事」,《貨殖傳·序》雲「故列其行事,以傳世變雲」,《匈奴傳贊》雲「察仲舒之論,考諸行事,迺知其未合於當時,而有闕於後世也」,又雲「若乃征伐之功,秦漢行事,嚴尤論之當矣」,《王莽傳》雲「近觀行事,高祖之約,非劉氏不王」,《敘傳〈王命論〉》雲「歷古今之得失,驗行事之成敗」,又《藝文志》天文家有《漢五星彗客行事占驗》八卷、《漢日旁氣行事占驗》三卷、《漢流星行事占驗》八卷、《漢日旁氣行事占驗》十三卷、今本脫「事」字。
《漢日食月暈雜變行事占驗》十三卷,「行事占驗」皆謂吉兇已然之效,即李尋所雲「案行事,考變易」也。
皆謂「往事」爲「行事」也。
又《魏相傳》雲「相以爲方今務在奉行故事而已,數條漢興已來國家便宜行事,奏請施行」,是所謂「行事」者即故事也。
又雲「故事,句諸上書者皆爲二封,署其一曰『副』,領尚書者先發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故事」二字亦是總目下文,凡《漢書》中「故事」二字絶句者,皆總目下文之詞。
與「行事」文同一例。
奔逝 「卒興師奔逝,橫厲烏孫,踰集都賴」。
師古曰:「『卒』讀曰『猝』。
厲,度也。
『踰』讀曰『遙』。
」念孫案:「奔」當爲「猋」,字之誤也。
猋逝,言如猋風之逝,司馬相如《封禪文》雲「武節猋逝」是也。
《韓長孺傳》雲「匈奴,輕疾悍亟之兵也。
至如猋風,去如收電」。
司馬相如《子虛賦》雲「雷動猋至,星流霆擊」。
曰「猋逝」,曰「橫厲」,曰「遙集」,皆言其行軍之速。
若作「奔逝」,則非其旨矣。
此字師古無音,則所見本已誤作「奔」。
《漢紀·孝成紀》正作「興師猋逝」。
漢國之盛 「至今奉使外蠻者,未嘗不陳郅支之誅,以揚漢國之盛」。
《通鑑·漢紀二十五》同。
念孫案:「盛」當爲「威」,字之誤也。
上文雲「揚威昆山之西」,又雲「爲聖漢揚鉤深緻遠之威」,皆其證。
今本「威」作「盛」,則非其旨矣。
《漢紀》正作「揚漢國之威」,《太平禦覽·人事部九十三》引作「陳郅支之誅夷,以揚漢國之威棱」,文雖小異,而字亦作「威」。
雋疏于薛平彭傳 立莫敢發言 「丞相禦史中二千石至者,立莫敢發言」。
《羣書治要》引此同。
念孫案:「立」字於義無取,「立」當爲「竝」。
竝,皆也。
謂丞相以下皆莫敢發言也。
《漢紀·孝昭紀》作「竝不敢言」,是其證。
一姓張 「一姓張,名延年」。
念孫案:「一」下本有「雲」字。
上言「姓成名方遂」,此言「一雲姓張名延年」,所謂傳聞異辭也。
脫去「雲」字,則文義不明,《漢紀》正作「一雲姓張名延年」。
設祖道供張 「公卿大夫故人邑子設祖道,供張東都門外」。
念孫案:「設」上脫「爲」字,爲,于僞反。
《文選·西征賦》注、《别賦》注、《張協〈詠史詩〉》注、《藝文類聚·人部十三》《太平禦覽·人事部百三十》引此皆有「爲」字。
生怨 「吾既亡以教化子孫,不欲益其過而生怨」。
《通鑑·漢紀十七》同。
宋祁曰:「南本、浙本『生』字下有『其』字。
」念孫案:南本、浙本是也。
「益其過」、「生其怨」,兩「其」字皆指子孫言之,少一「其」字,則語意不完。
《漢紀·孝宣紀》正作「生其怨」。
食酒 「定國食酒,至數石不亂,冬月治請讞,飲酒益精明」。
如淳曰:「食酒,猶言喜酒也。
」師古曰:「食酒者,謂能多飲,費盡其酒,猶雲『食言』焉。
今流俗書本輒改『食』字作『飲』字,失其真也。
」劉攽曰:「《論語》雲『沽酒巿脯不食』,然則酒自可雲『食』也。
然此下則雲『飲酒益精明』,共説一事耳。
兩字不同,疑當作『飲』爲真。
」念孫案:劉説是也。
上下文皆作「飲酒」。
如本上「飲」字偶誤爲「食」,遂以「食酒」爲「喜酒」,顔又以爲「費盡其酒」,皆非也。
《北堂書鈔·酒食部八》、《藝文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