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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是八月也。

    《晉紀》『隆安五年九月,呂隆降秦。

    十月,姚興侵魏』者,誤也。

    晉去中國遠,事得於傳聞,故或前一年,或後一年。

    載記往往按諸國書,而本紀憑晉時起居注,故差誤特甚。

    」 君實曰︰「《晉紀》︰『義熙十二年二月,姚興死,子泓嗣。

    五月,司馬休之、魯宗之奔姚泓。

    』道原何故於義熙十二年五月書『司馬休之、魯宗之奔姚興』?」 道原曰︰「《姚興載記》︰『晉義熙十一年正月,荊州刺史司馬休之、雍州刺史魯宗之與劉裕相攻,遣使來求援。

    五月,休之等爲裕所敗,奔于興。

    』《晉書?休之傳》亦雲『奔姚興』。

    是十一年五月姚興猶未死。

    而《姚興載記》、《後魏》本紀、《十六國春秋》、《北史?僭僞附庸傳》、《南史?宋武帝紀》,姚興以義熙十二年二月死。

    是《晉紀》誤以十二年二月爲十一年二月,故休之等奔秦亦誤雲『奔姚泓』也。

    」 君實曰︰「《武陵王紀本傳》︰『大寶二年四月,紀僭位于蜀,年號天正,與蕭棟暗合。

    識者尤之曰:「於文天爲二人,正爲一止,言各一年而止也。

    」』道原何故於承聖元年書『武陵王紀卽位于蜀』?」 道原曰︰「《南史?簡文紀》︰『大寶二年八月,侯景即位。

    明年四月,武陵王紀僭號於蜀。

    』按蕭棟以大寶二年八月卽位,改元天正。

    若紀以大寶二年四月改元,事乃在先,非是暗合。

    又紀、本傳,紀次西陵時,陸納未平,蜀軍復逼,元帝憂之。

    陸納以承聖元年十月反,則大寶二年不應言『陸納未平』也。

    故從帝紀承聖元年武陵王紀僭號爲是。

    」君實曰︰「然。

    」 君實又曰︰「晉都督領刺史,有止督本州者,刺史專統本州,何爲更改『督』字?《南史》略去所督州名,但雲加都督。

    都督豈虛名乎?」 道原曰:「《齊?百官志》︰『晉太康中,刺史治民,都督知軍事,至惠帝乃幷任,非要州則單爲刺史。

    』是刺史不加『督』字者,不得總其統内軍事也。

    檀道濟都督江州之江夏、豫州之西陽?新蔡?晉熙四郡諸軍事、江州刺史。

    《晉》、《宋志》,江州領郡九,豫州領郡十,而道濟止得都督四郡。

    南北朝時,軍任甚重,都督豈虛名哉?《南史》但雲『江州刺史』,務欲省文,不知害義也。

    」 君實曰:「《後魏?禮志》︰『太和十五年,詔尊烈祖爲太祖,顯祖爲二祧。

    』帝紀:『太宗永興二年,諡道武爲宣武皇帝,廟號太祖。

    』不言號烈祖。

    又太武功業最盛,廟號世祖,何爲不預二祧?」 道原曰:「道武追尊神元廟號始祖,平文廟號太祖,昭成廟號高祖,皆爲不遷之廟,則太宗上宣武帝號,不應又號道武廟爲太祖。

    史官但舉後來廟號耳。

    孝文去平文、太祖之廟號,亦必去昭成、高祖之廟號。

    故孝文廟號高祖。

    魏收《序紀》惟稱始祖神元皇帝,而平文、昭成皆不冠廟號也。

    《禮志》詔書雲︰『烈祖有創業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其以道武爲太祖,比後稷;世祖、顯祖爲二祧,比文、武。

    』是『顯祖』字上脫『世祖』二字也。

    」 君實曰︰「《梁?高祖紀》︰『中興元年十二月,宣德皇後授高祖大司馬,依晉武陵王承制故事。

    二年正月,又加高祖大司馬,解承制。

    』何也?」 道原曰︰「舊本《梁?高祖紀》,中興二年正月,大司馬解承制。

    《齊?和帝紀》亦雲『大司馬梁王解承制』。

    後人誤於『大司馬』上加『高祖』二字也。

    」 君實曰︰「《魏紀》太和九年均田詔雲:『還受以生死爲斷。

    』志雲『十五以上受田』,又雲『及課則受田,老免則還田』,又雲『有舉戶老小癃者,年踰七十不還』,是不以生死爲斷也。

    又『所授之田率倍之』,是受四十畝者,再受八十畝閒田歟?『桑田不在還受之限』,是民於田中種桑者,可得爲永業歟?又雲『非桑之土,夫給一畝』,或給二十畝、或十六畝,何其不均也?又曰『應還之田,不種桑棗』,是露田又不種歟?又曰『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何哉?又雲『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是二者必須相鄰,地形安得如此?井田廢久矣,天下皆民田也。

    魏計人口及奴婢皆以田給之,其亦有說乎?」 道原曰︰「《後魏?食貨志》雲︰『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爲公田,以給授受。

    』觀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絕戶田出租稅,非如三代井田也。

    劉、石、苻、姚喪亂之後,土田無主,悉爲公田。

    除兼幷大族外,貧民往往無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給之,然有分限。

    丁口計畝給田,老死還納,別授壯者,非若今世作全戶稅佃,不計其歲月,但不得典賣耳。

    詔書言其略,故雲『還受以生死爲斷』,本志言其詳,故有還不還之別也。

    不栽樹者,謂之露田,男夫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謂男夫之有婦者,共受六十畝也。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謂戶内更有一丁未娶者,及有牛一頭,又受三十畝也,限四牛。

    所受之田率倍之者,謂每一丁一牛則倍三十畝。

    丁牛雖多,給田止於一百二十畝,故曰限四牛也。

    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前後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

    謂初受田者,雖娶婦同一戶,不復給田,非桑之土,惟種棗榆共八株,故止給一畝。

    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