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種姓在印度的曆史發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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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羅門思想的産物,并且若非婆羅門之強大深入的影響力,恐怕也不能具有如此優勢的支配性,而婆羅門的影響力之得以發揮,主要是他們貴為家庭祭司、解答者、告解神父與一切生活情狀的顧問,以及因文筆練達而應聘為官僚政府成立以來日益需求的王侯官吏之故。
即使如此,種姓秩序的結構基礎仍在于印度古來的情勢:種族間的勞動專業化、許許多多的客族與賤民部族、以世襲性實物給付手工業為基礎的村落生産組織、國内貿易壟斷于客族之手、城市發展在數量上的不足,以及職業的專門化走上世襲性身份分化與世襲性顧客壟斷的道路。
在此基礎上,王侯開始采行賦役制&mdash國家财政的職業鎖定政策,以及更重要的,為了正當性與馴服人民而與婆羅門聯手共同護衛既有的神聖秩序,凡此皆益形鞏固了種姓體制。
所有以上這些發展契機都個别地在其他地方發揮過作用。
然而隻有在印度,它們全體一緻地與印度特有的情境聯結在一起,亦即在一塊被征服的領地中,含藏着因膚色外觀上的顯著差異而無可消解的人種對立。
拒絕與異種族建立共同體關系的思想(不管是社會性的還是巫術性的)比起其他地方都遠為強烈,因此,高等氏族的卡理斯瑪得以維持,各種族間(包括人種相異的被征服部族、客族、賤民部族及其支配階層)的壁壘依然難以跨越,即使在他們确切地被編入地方的經濟共同體之後。
以個人身份被納入職工訓練、市場交換共同體、市民階層等,所有這些西方的現象,要不是根本無從發展,就是在原先為種族的、其後為種姓的束縛力下被消滅殆盡。
不過,我們還是要再次強調:若非婆羅門無遠弗屆且壓倒一切的影響力,則這個完整性世所無匹的社會制度即無以成立,或至少無法成為優勢而持續下去。
在其橫掃北印度的大部分地區之前,此種影響力必然早就成為一種思想體系。
種姓的正當性與業報教義,因此也就是婆羅門特有的神義論,這種可謂神來之筆的相結合,根本是一種理性的倫理思維的産物,而非任何經濟&ldquo條件&rdquo的産物。
直到此種思想的産物通過再生許諾而與現實社會秩序結合,才給了這個秩序無與倫比的力量,超越過被安置在此一秩序中的人們所抱持的思想與希望,并且立下确固的架構,緻使各個職業團體和賤民部族的地位,可以在社會上與宗教上被編排妥當。
在沒有此種結合之處,例如印度的伊斯蘭教裡,種姓秩序仍可以在外形上被采用,此時它就像是個軀殼,可以用來鞏固身份的差異、代表因既有的潘恰雅特而形成的經濟利益,以及特别是使人适應社會環境的約制,隻不過,失去了原先在固有的宗教基盤上滋養此一秩序的&ldquo精神&rdquo。
在伊斯蘭教那兒,此種秩序無從成立,也無法對&ldquo職業道德&rdquo發揮那麼強大的影響力&mdash&mdash在此種影響力之下,職業道德成為印度教的職業種姓固有的特性。
普查報告清楚顯示[5],伊斯蘭教的種姓缺少印度教的種姓體制裡某些最重要的特性,其中特别是:與異族同桌共食會招緻儀式性污染的觀念;回避同桌共食的原則被相當嚴格地執行,其程度一如我們西方不同的社會階層之間不社交往來的情形。
由于凡是信仰先知者在真神阿拉面前具有宗教上的平等性,所以當然是不會有儀式性污染的想法。
内婚制當然也實行,不過遠非那麼徹底。
所謂的伊斯蘭教&ldquo種姓&rdquo,其實就是&ldquo身份&rdquo,而非真的種姓[6]。
此外,&ldquo職業道德&rdquo與種姓的那種特殊的聯結亦複不見,而類似婆羅門種姓那樣的權威也是沒有的。
&mdash&mdash潛藏在此種發展背後的婆羅門的威信,部分而言純粹是巫術性的,但部分而言卻是由于其身為尊貴教養階層。
我們必須好好檢視一下此種教養及其諸多成立條件的特質。
&mdash&mdash這樣做還有另一個理由。
種姓秩序與業報教義是如此理所當然且直截了當地将個人嵌入一個清楚明白的義務圈子裡,并提供給個人一個如此圓滿完整且形而上學齊備的世界圖像,以至于當個人開始反問自己生命在此一報應機制裡到底有何&ldquo意義&rdquo時,無不感到此種倫理上合理的世界秩序是如此的可怖。
世界及其宇宙&mdash社會的秩序是永恒的,個人的生命隻不過是同一靈魂所宿、而于無窮的時間裡一再重現的一連串生命當中的一節,因此從根本上說來真是極其無謂的。
印度的人生觀與世界觀所表陳的是一個永恒回轉的再生之&ldquo輪&rdquo的圖像,正如奧登堡(Oldenberg)所指出的[7],這也時而見于希臘的哲學。
即使如此,種姓秩序的結構基礎仍在于印度古來的情勢:種族間的勞動專業化、許許多多的客族與賤民部族、以世襲性實物給付手工業為基礎的村落生産組織、國内貿易壟斷于客族之手、城市發展在數量上的不足,以及職業的專門化走上世襲性身份分化與世襲性顧客壟斷的道路。
在此基礎上,王侯開始采行賦役制&mdash國家财政的職業鎖定政策,以及更重要的,為了正當性與馴服人民而與婆羅門聯手共同護衛既有的神聖秩序,凡此皆益形鞏固了種姓體制。
所有以上這些發展契機都個别地在其他地方發揮過作用。
然而隻有在印度,它們全體一緻地與印度特有的情境聯結在一起,亦即在一塊被征服的領地中,含藏着因膚色外觀上的顯著差異而無可消解的人種對立。
拒絕與異種族建立共同體關系的思想(不管是社會性的還是巫術性的)比起其他地方都遠為強烈,因此,高等氏族的卡理斯瑪得以維持,各種族間(包括人種相異的被征服部族、客族、賤民部族及其支配階層)的壁壘依然難以跨越,即使在他們确切地被編入地方的經濟共同體之後。
以個人身份被納入職工訓練、市場交換共同體、市民階層等,所有這些西方的現象,要不是根本無從發展,就是在原先為種族的、其後為種姓的束縛力下被消滅殆盡。
不過,我們還是要再次強調:若非婆羅門無遠弗屆且壓倒一切的影響力,則這個完整性世所無匹的社會制度即無以成立,或至少無法成為優勢而持續下去。
在其橫掃北印度的大部分地區之前,此種影響力必然早就成為一種思想體系。
種姓的正當性與業報教義,因此也就是婆羅門特有的神義論,這種可謂神來之筆的相結合,根本是一種理性的倫理思維的産物,而非任何經濟&ldquo條件&rdquo的産物。
直到此種思想的産物通過再生許諾而與現實社會秩序結合,才給了這個秩序無與倫比的力量,超越過被安置在此一秩序中的人們所抱持的思想與希望,并且立下确固的架構,緻使各個職業團體和賤民部族的地位,可以在社會上與宗教上被編排妥當。
在沒有此種結合之處,例如印度的伊斯蘭教裡,種姓秩序仍可以在外形上被采用,此時它就像是個軀殼,可以用來鞏固身份的差異、代表因既有的潘恰雅特而形成的經濟利益,以及特别是使人适應社會環境的約制,隻不過,失去了原先在固有的宗教基盤上滋養此一秩序的&ldquo精神&rdquo。
在伊斯蘭教那兒,此種秩序無從成立,也無法對&ldquo職業道德&rdquo發揮那麼強大的影響力&mdash&mdash在此種影響力之下,職業道德成為印度教的職業種姓固有的特性。
普查報告清楚顯示[5],伊斯蘭教的種姓缺少印度教的種姓體制裡某些最重要的特性,其中特别是:與異族同桌共食會招緻儀式性污染的觀念;回避同桌共食的原則被相當嚴格地執行,其程度一如我們西方不同的社會階層之間不社交往來的情形。
由于凡是信仰先知者在真神阿拉面前具有宗教上的平等性,所以當然是不會有儀式性污染的想法。
内婚制當然也實行,不過遠非那麼徹底。
所謂的伊斯蘭教&ldquo種姓&rdquo,其實就是&ldquo身份&rdquo,而非真的種姓[6]。
此外,&ldquo職業道德&rdquo與種姓的那種特殊的聯結亦複不見,而類似婆羅門種姓那樣的權威也是沒有的。
&mdash&mdash潛藏在此種發展背後的婆羅門的威信,部分而言純粹是巫術性的,但部分而言卻是由于其身為尊貴教養階層。
我們必須好好檢視一下此種教養及其諸多成立條件的特質。
&mdash&mdash這樣做還有另一個理由。
種姓秩序與業報教義是如此理所當然且直截了當地将個人嵌入一個清楚明白的義務圈子裡,并提供給個人一個如此圓滿完整且形而上學齊備的世界圖像,以至于當個人開始反問自己生命在此一報應機制裡到底有何&ldquo意義&rdquo時,無不感到此種倫理上合理的世界秩序是如此的可怖。
世界及其宇宙&mdash社會的秩序是永恒的,個人的生命隻不過是同一靈魂所宿、而于無窮的時間裡一再重現的一連串生命當中的一節,因此從根本上說來真是極其無謂的。
印度的人生觀與世界觀所表陳的是一個永恒回轉的再生之&ldquo輪&rdquo的圖像,正如奧登堡(Oldenberg)所指出的[7],這也時而見于希臘的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