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婆羅門的地位與種姓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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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mercanzia自然成為popolo的前身,mercanzia之首長(podestamercatorum)往往成為最初的capitanodelpopolo。
&mdash&mdash譯注 [8]城市共同體的最高長官,在意大利多半被稱為&ldquo人民首長&rdquo(capitanodelpopolo,capitaneuspopuli),任期短,多半一年選舉一次,支領薪資,并往往按照自治體的podesta的模式,由外面招聘而來,此時,他必須帶着自己的官吏幹部一起來。
popolo提供給他一支多半由市區或由行會征召而來的民兵部隊。
就像podesta一樣,他通常是住在一個備有高塔的特殊的&ldquo人民之家&rdquo&mdash&mdashpopolo的要塞。
協助他的,特别是在财務行政上作為特殊機構的,是由各行會按市區分别選舉出來的短任期代表(anziani,priori)。
人民首長所要求的權力包括:在法庭上保護人民、對自治體官方的決議提出異議、向官方提申建議案,并經常直接介入立法。
不過,最重要的還在于他之共同參與popolo本身的決議。
人民首長往往會獲得參加城市自治體各機關會議的權利,可加以監管,亦可将之解散,有時,他還有權召集城市市民、執行議會的決議(如果podesta沒這麼做的話)、宣布或解除放逐令、參與監督與管理共同體的财政&mdash&mdash特别是被放逐者的财産。
在官方序列的順位裡,人民首長是位于podesta之下,不過,若如上述的情形,他又是城市自治體的官員,亦即capitanuspopulietcommunis(popolo與自治體之長),然而實質上,他多半是兩人之中較具實力的。
他通常還握有城市自治體的軍事力量,并且當軍隊是由雇傭兵所組成時,情形更是如此,因為傭兵軍隊唯有靠着富裕的popolo人民的租稅給付才能夠維持。
&mdash&mdash譯注 [9]此種對比,和社會學上所有的現象一樣,并不是絕對的,也并非沒有過渡的形态,然而這樣的一種&ldquo基本的&rdquo特征,就曆史上而言,倒是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10]不同種姓間的同桌共食,實際上隻不過更證實了此種原則的存在。
例如某些拉吉普與婆羅門次種姓間的同桌共食乃是基于後者自古以來即為前者的家庭祭司。
[11]在1866年的饑荒裡,孟加拉的一批因違反禮儀與食事規則而被破門逐出者組成了一個下級種姓(Kallar)。
後來,其中又有人因為無法以一盧比(rupee)購買六西爾(seer)食物,而成為違反規定的少數者,于是分離出來成立一個次種姓,相對于他們的是早先違反以一盧比換十西爾食物之比例的多數者。
[12]有關西方中古城市的&ldquo誓約共同體&rdquo,參見韋伯,《非正當性的支配&mdash&mdash城市類型學》,pp.56&mdash76。
&mdash&mdash譯注 [13]邦庫拉(Bankura)的一個太守曾應一名羌達拉(Chandala)的請求,強迫金屬工種姓Karnakar與羌達拉同桌共食;根據Mahmudpuria的起源傳說,這導緻Karnakar的一部分人逃往Mahmudpura,并在那兒組成一個堅持較高社會階序要求的次種姓。
[14]若以後者而論,用&ldquo職業身份團體&rdquo(Berufsstand)代稱也是不對的。
決定性的關鍵在于&ldquo生活樣式&rdquo,而不在于&ldquo職業&rdquo。
生活樣式固然可以要求某種職稱(比如軍職),然而能夠順應生活樣式之要求的職務内涵(例如作為騎士而非傭兵的軍事職務),方為決定性的要點。
[15]根據蓋特(Gait)1911年的普查報告(Vol.Ⅰ,p.378),此種通婚的情形行之于孟加拉的同等高貴種姓Baidya與Kayasth之間、旁遮普的Kanet與Khas之間,有時亦行之于婆羅門與拉吉普之間、Sonar和Nai與Kanet之間。
富裕後的瑪哈拉塔農民亦可以用豐厚的婚資娶得Mohartha的女子。
[16]所謂上嫁婚,是指女子不得嫁給等級比自己低的男子的婚俗。
旁遮普省的拉吉普現今仍盛行上嫁婚,甚至連Chamar(不潔淨的皮革工種姓)的女子都可以花錢買來。
&mdash&mdash譯注 [17]村落與村落之間或特殊的團體(例如Goli)之間,之所以形成婚姻聯盟(Ehekartell)&mdash&mdash諸如常見于Gujarat的Vania(商人)種姓以及農民種姓的情形,是由于富裕者和城市居民的上嫁婚将婚資擡高到中等家庭與地方人民無力負擔的情況下,由後者所作出的反擊,而不是所謂的&ldquo原始群婚&rdquo的一種&ldquo遺習&rdquo。
在印度,如1901年的普查報告所指出的(CensusReport,1901,XIII,p.193),有的村落整體&mdash&mdash包括不淨的種姓在内&mdash&mdash都将彼此視為親戚,新婚者被所有人稱為&ldquo女婿&rdquo,老一輩的被所有人稱為&ldquo叔伯&rdquo,這明白地顯示出,這種現象絕非和&ldquo原始群婚&rdquo有一丁點兒關聯;印度如此,他國亦然。
[18]其結果是導緻一種怪異的現象,可見之于Kulin婆羅門所喜好且大大有名的婚姻慣習:由于他們是如此地被渴求為女婿,所以便做起交易來,辦法是訂定要求一定酬勞的契約,進行一場缺席婚姻。
以此,女方便免除了嫁不出去的恥辱,但此後仍待在娘家,見不見得到新郎,要看是否有什麼商業上或其他的原因,将新郎帶到他有個(或有很多個)這種&ldquo妻子&rdquo的地方。
新郎一旦來到,即出示契約書給嶽父,然後以嶽家為&ldquo下榻處&rdquo,免費地盡情享有那位女子&mdash&mdash畢竟她終究是個&ldquo合法的&rdquo妻子。
[19]童婚制所造成的結果包括:1.在與寡婦獨身制結合下,印度有部分5到10歲的少女成為寡婦(并且終身不再婚)。
寡婦獨身制源于騎士時代慣習下的寡婦自殺制度&mdash&mdash領主死時須以其私人物品,尤其是他的妻妾來陪葬。
2.由于少女未成熟即結婚,所以産婦死亡率高。
[20]尤其是拉吉普。
盡管英國官方已于1829年發布嚴格的法令,然而到了1869年時,拉吉普塔納的22個村落裡,相對于284名男孩,隻有23名女孩。
追溯到1836年的調查,在一些拉吉普的地區裡,1萬人口當中居然找不到一個1歲以上的活着的女孩。
&mdash&mdash譯注 [8]城市共同體的最高長官,在意大利多半被稱為&ldquo人民首長&rdquo(capitanodelpopolo,capitaneuspopuli),任期短,多半一年選舉一次,支領薪資,并往往按照自治體的podesta的模式,由外面招聘而來,此時,他必須帶着自己的官吏幹部一起來。
popolo提供給他一支多半由市區或由行會征召而來的民兵部隊。
就像podesta一樣,他通常是住在一個備有高塔的特殊的&ldquo人民之家&rdquo&mdash&mdashpopolo的要塞。
協助他的,特别是在财務行政上作為特殊機構的,是由各行會按市區分别選舉出來的短任期代表(anziani,priori)。
人民首長所要求的權力包括:在法庭上保護人民、對自治體官方的決議提出異議、向官方提申建議案,并經常直接介入立法。
不過,最重要的還在于他之共同參與popolo本身的決議。
人民首長往往會獲得參加城市自治體各機關會議的權利,可加以監管,亦可将之解散,有時,他還有權召集城市市民、執行議會的決議(如果podesta沒這麼做的話)、宣布或解除放逐令、參與監督與管理共同體的财政&mdash&mdash特别是被放逐者的财産。
在官方序列的順位裡,人民首長是位于podesta之下,不過,若如上述的情形,他又是城市自治體的官員,亦即capitanuspopulietcommunis(popolo與自治體之長),然而實質上,他多半是兩人之中較具實力的。
他通常還握有城市自治體的軍事力量,并且當軍隊是由雇傭兵所組成時,情形更是如此,因為傭兵軍隊唯有靠着富裕的popolo人民的租稅給付才能夠維持。
&mdash&mdash譯注 [9]此種對比,和社會學上所有的現象一樣,并不是絕對的,也并非沒有過渡的形态,然而這樣的一種&ldquo基本的&rdquo特征,就曆史上而言,倒是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10]不同種姓間的同桌共食,實際上隻不過更證實了此種原則的存在。
例如某些拉吉普與婆羅門次種姓間的同桌共食乃是基于後者自古以來即為前者的家庭祭司。
[11]在1866年的饑荒裡,孟加拉的一批因違反禮儀與食事規則而被破門逐出者組成了一個下級種姓(Kallar)。
後來,其中又有人因為無法以一盧比(rupee)購買六西爾(seer)食物,而成為違反規定的少數者,于是分離出來成立一個次種姓,相對于他們的是早先違反以一盧比換十西爾食物之比例的多數者。
[12]有關西方中古城市的&ldquo誓約共同體&rdquo,參見韋伯,《非正當性的支配&mdash&mdash城市類型學》,pp.56&mdash76。
&mdash&mdash譯注 [13]邦庫拉(Bankura)的一個太守曾應一名羌達拉(Chandala)的請求,強迫金屬工種姓Karnakar與羌達拉同桌共食;根據Mahmudpuria的起源傳說,這導緻Karnakar的一部分人逃往Mahmudpura,并在那兒組成一個堅持較高社會階序要求的次種姓。
[14]若以後者而論,用&ldquo職業身份團體&rdquo(Berufsstand)代稱也是不對的。
決定性的關鍵在于&ldquo生活樣式&rdquo,而不在于&ldquo職業&rdquo。
生活樣式固然可以要求某種職稱(比如軍職),然而能夠順應生活樣式之要求的職務内涵(例如作為騎士而非傭兵的軍事職務),方為決定性的要點。
[15]根據蓋特(Gait)1911年的普查報告(Vol.Ⅰ,p.378),此種通婚的情形行之于孟加拉的同等高貴種姓Baidya與Kayasth之間、旁遮普的Kanet與Khas之間,有時亦行之于婆羅門與拉吉普之間、Sonar和Nai與Kanet之間。
富裕後的瑪哈拉塔農民亦可以用豐厚的婚資娶得Mohartha的女子。
[16]所謂上嫁婚,是指女子不得嫁給等級比自己低的男子的婚俗。
旁遮普省的拉吉普現今仍盛行上嫁婚,甚至連Chamar(不潔淨的皮革工種姓)的女子都可以花錢買來。
&mdash&mdash譯注 [17]村落與村落之間或特殊的團體(例如Goli)之間,之所以形成婚姻聯盟(Ehekartell)&mdash&mdash諸如常見于Gujarat的Vania(商人)種姓以及農民種姓的情形,是由于富裕者和城市居民的上嫁婚将婚資擡高到中等家庭與地方人民無力負擔的情況下,由後者所作出的反擊,而不是所謂的&ldquo原始群婚&rdquo的一種&ldquo遺習&rdquo。
在印度,如1901年的普查報告所指出的(CensusReport,1901,XIII,p.193),有的村落整體&mdash&mdash包括不淨的種姓在内&mdash&mdash都将彼此視為親戚,新婚者被所有人稱為&ldquo女婿&rdquo,老一輩的被所有人稱為&ldquo叔伯&rdquo,這明白地顯示出,這種現象絕非和&ldquo原始群婚&rdquo有一丁點兒關聯;印度如此,他國亦然。
[18]其結果是導緻一種怪異的現象,可見之于Kulin婆羅門所喜好且大大有名的婚姻慣習:由于他們是如此地被渴求為女婿,所以便做起交易來,辦法是訂定要求一定酬勞的契約,進行一場缺席婚姻。
以此,女方便免除了嫁不出去的恥辱,但此後仍待在娘家,見不見得到新郎,要看是否有什麼商業上或其他的原因,将新郎帶到他有個(或有很多個)這種&ldquo妻子&rdquo的地方。
新郎一旦來到,即出示契約書給嶽父,然後以嶽家為&ldquo下榻處&rdquo,免費地盡情享有那位女子&mdash&mdash畢竟她終究是個&ldquo合法的&rdquo妻子。
[19]童婚制所造成的結果包括:1.在與寡婦獨身制結合下,印度有部分5到10歲的少女成為寡婦(并且終身不再婚)。
寡婦獨身制源于騎士時代慣習下的寡婦自殺制度&mdash&mdash領主死時須以其私人物品,尤其是他的妻妾來陪葬。
2.由于少女未成熟即結婚,所以産婦死亡率高。
[20]尤其是拉吉普。
盡管英國官方已于1829年發布嚴格的法令,然而到了1869年時,拉吉普塔納的22個村落裡,相對于284名男孩,隻有23名女孩。
追溯到1836年的調查,在一些拉吉普的地區裡,1萬人口當中居然找不到一個1歲以上的活着的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