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婆羅門的地位與種姓的本質
關燈
小
中
大
同體&rdquo(conjurationes)的出現[12],才算真正地落實了此一概念。
因為,若無同桌共食,或換個基督教的說法,若非共進聖餐,那麼,誓約兄弟團體與中古的市民體制将永無可能。
印度的種姓秩序為此種種設下了一道(至少靠着自己的力量)無法超越的障礙。
種姓之間不僅橫亘着永遠的儀式壁壘[13],更甚的是,彼此間即使沒有經濟上的利害沖突,多半也都相當冷漠,往往是死命的嫉妒與怨怼,原因無他,隻為彼此徹徹底底皆以&ldquo社會階序&rdquo為取向。
這與西方職業團體間的情形恰相對反。
在西方,不管禮儀問題與階序問題在職業團體間扮演了何等(往往是相當重要的)角色,這些問題從未産生過像對印度人那樣鎖定在宗教上的重要意義。
此種差異也在政治方面導緻頗為重要的結果。
印度的行會團體&ldquoMahājan&rdquo,由于團結一緻而成為諸侯非常重視的一大勢力。
常言道:&ldquo君侯必得承認行會對于人民所行的一切,不管是善是惡。
&rdquo行會借着貸款而從君王那兒獲得特權,令我們想起西方中世紀裡的情形。
行會的&ldquo長老&rdquo(Schreschthi)屬于最有權勢的名門望族,與當時的戰士貴族和祭司貴族比肩并列。
此種狀況所行之時與所到之處,種姓的勢力尚未伸展,并且還受到敵視婆羅門的救贖宗教的阻擋與動搖。
而後,情勢逆轉為種姓制度的全面支配,不隻使得婆羅門的權勢大增,君侯的力量也得到伸展,而行會的勢力就此崩潰,因為種姓徹底排拒市民之間與業者之間一切的團結和政治上緊密的兄弟之情。
隻要君侯尊重傳統禮儀,并且重視對他而言最重要的、種姓基于傳統禮儀的社會要求,他便不隻可以(而且實際上也如此)坐觀種姓的相互争鬥,從中取利,并且,特别是當婆羅門站在他這一邊時,對于各種姓也就一無所懼。
以此,我們不難猜想是什麼樣的政治利害關系在種姓體制取得全面性支配的轉變過程中插上一手。
此種轉變将印度的社會結構&mdash&mdash一度似乎貼近歐洲城市發展的門檻&mdash&mdash導向正好遠離西方發展的軌道。
&ldquo種姓&rdquo與&ldquo手工業行會&rdquo、&ldquo商人行會&rdquo或任何&ldquo職業團體&rdquo的根本重要差異,在這些世界曆史進展的分岔路上,醒目地顯示了出來。
如果說種姓與&ldquo行會&rdquo或其他任何一種單純的職業團體根本是異質性的兩樣東西,那麼,根本核心與社會階序緊密相連的種姓,和以社會階序為其特有本質的&ldquo身份團體&rdquo(Stand)之間,又是怎樣的關系?什麼是&ldquo身份團體&rdquo?&ldquo階級&rdquo是指從一定的利害關系角度上而言具有相同經濟地位的人群團體。
擁不擁有物财,或具不具備某種工作資格,構成了&ldquo階級地位&rdquo。
相反,&ldquo身份團體&rdquo則意味着某種社會榮譽或不名譽,重要的是,它乃是取決于一定的生活樣式,并且由此種生活樣式表露出來。
社會榮譽有可能直接附着于某個階級地位上,并且确實多半決定于身份團體成員平均的階級地位。
當然,這并不是唯一必然的情況。
相反的,身份團體的成員資格也會影響到階級地位,因為身份團體所要求的生活樣式(Lebensführung),自然是擁有一定資産或某種營生技能者才能達到的,而其他人即被排拒于外。
身份團體可以是封閉性的(&ldquo血族身份團體&rdquo[Geburtsstand]),也可以是開放性的[14]。
種姓毫無疑問的是一種封閉性的身份團體。
身份團體資格所附帶的一切義務與壁壘,無不存在于種姓,甚且更被強調到最高點。
西方所謂的封閉性身份團體,是指不與非團體成員通婚。
不過,一般而言,此種婚姻上的壁壘隻不過嚴格到:若不顧禁忌而與外人通婚,即構成&ldquo非正婚&rdquo(Mi&betaehe),而非正婚子女則被&ldquo左降&rdquo。
此種婚姻壁壘如今仍殘存于歐洲的高級貴族間。
在美國則見于南部各州的白人與黑人(包括所有的混血兒)之間。
不過,不消說背後所招緻的社會杯葛,在那兒雜婚可是法律上絕對禁止的。
今日,在印度,不隻是種姓與種姓之間,就連次種姓與次種姓之間,也都是嚴禁通婚的。
法典上早已将種姓間的混血兒列入比其父母任一方都更低的種姓,并且絕無可能跻身于前三個(&ldquo再生族&rdquo)種姓。
在更早以前,情形并不是這樣,而且至今仍為某些重要種姓的慣習:即使是現今,我們還是偶爾可以發現屬于同一種姓的次種姓之間,甚或是社會地位相當的種姓之間,充分通婚的情形[15]。
這在更早以前,無疑是較為普通的現象。
尤其是,通婚原先顯然并不是被禁止的,一般慣行的毋甯是上嫁婚(Hypergamie)[16]。
高階種姓的女子下嫁較低種姓的男子,會貶損女方家族的身份榮譽,然而擁有較低種姓的女子為妻卻不會有此顧忌,他們的子女也不會受到貶抑(即使有也隻是某些方面),直到确實是後世才制定的繼承法裡,他們才受到較不利的待遇,正如以色列當地&ldquo婢女(及異族女子)之子在以色列不得繼承&rdquo的規定是後世才制定的法規一樣。
世界各地無不如此。
即使在入侵且占領印度的戰士極度短缺婦女的情況&mdash&mdash此種情況,和世界各地一樣,迫使戰士們不得不去娶被征服者的女子&mdash&mdash已告一段落後,經濟上有能力負擔多妻制的高階層男子對于合法享有多妻的興趣仍然未變。
結果是,印度的低階種姓女子擁有一個廣大的婚姻市場,并且越低階者越大,反觀最高階種姓的女子,其婚姻範圍卻僅局限于自己的種姓内,更甚者,由于低階種姓女子的競争,即使是在這個有限的婚姻市場裡,她們也未必一定能獨占。
這導緻低階種姓的女子因需求甚殷而擡高出嫁的身價,并因而多少造成一妻多夫制的現象[17];相反,高階種姓的女子則難于找到身份相當的夫婿,并且越是難找到,未能及時成婚也就越是失婚女子及其父母的恥辱。
女孩的父母親必須以極為可觀的妝奁來買一個女婿,而女婿的招募(通過婚姻中介者)則成為父母自女兒幼時便最為擔憂的事。
事情最後發展到,女孩子如果長到青春期都還未能找到夫家,那麼簡直就是一種&ldquo罪惡&rdquo[18]。
伴随着童婚制的[19],是殺女嬰的風氣。
殺女嬰一般都是貧窮人在生活拮據的情況下不得已而行的,然而在印度,這卻是高層種姓特有的慣行[20]。
綜觀以上可知:種姓在通婚的問題上将&ldquo身份&rdquo原則推高到了極點。
如今,上嫁婚隻是行之于同一種姓内部的通則,即使
因為,若無同桌共食,或換個基督教的說法,若非共進聖餐,那麼,誓約兄弟團體與中古的市民體制将永無可能。
印度的種姓秩序為此種種設下了一道(至少靠着自己的力量)無法超越的障礙。
種姓之間不僅橫亘着永遠的儀式壁壘[13],更甚的是,彼此間即使沒有經濟上的利害沖突,多半也都相當冷漠,往往是死命的嫉妒與怨怼,原因無他,隻為彼此徹徹底底皆以&ldquo社會階序&rdquo為取向。
這與西方職業團體間的情形恰相對反。
在西方,不管禮儀問題與階序問題在職業團體間扮演了何等(往往是相當重要的)角色,這些問題從未産生過像對印度人那樣鎖定在宗教上的重要意義。
此種差異也在政治方面導緻頗為重要的結果。
印度的行會團體&ldquoMahājan&rdquo,由于團結一緻而成為諸侯非常重視的一大勢力。
常言道:&ldquo君侯必得承認行會對于人民所行的一切,不管是善是惡。
&rdquo行會借着貸款而從君王那兒獲得特權,令我們想起西方中世紀裡的情形。
行會的&ldquo長老&rdquo(Schreschthi)屬于最有權勢的名門望族,與當時的戰士貴族和祭司貴族比肩并列。
此種狀況所行之時與所到之處,種姓的勢力尚未伸展,并且還受到敵視婆羅門的救贖宗教的阻擋與動搖。
而後,情勢逆轉為種姓制度的全面支配,不隻使得婆羅門的權勢大增,君侯的力量也得到伸展,而行會的勢力就此崩潰,因為種姓徹底排拒市民之間與業者之間一切的團結和政治上緊密的兄弟之情。
隻要君侯尊重傳統禮儀,并且重視對他而言最重要的、種姓基于傳統禮儀的社會要求,他便不隻可以(而且實際上也如此)坐觀種姓的相互争鬥,從中取利,并且,特别是當婆羅門站在他這一邊時,對于各種姓也就一無所懼。
以此,我們不難猜想是什麼樣的政治利害關系在種姓體制取得全面性支配的轉變過程中插上一手。
此種轉變将印度的社會結構&mdash&mdash一度似乎貼近歐洲城市發展的門檻&mdash&mdash導向正好遠離西方發展的軌道。
&ldquo種姓&rdquo與&ldquo手工業行會&rdquo、&ldquo商人行會&rdquo或任何&ldquo職業團體&rdquo的根本重要差異,在這些世界曆史進展的分岔路上,醒目地顯示了出來。
如果說種姓與&ldquo行會&rdquo或其他任何一種單純的職業團體根本是異質性的兩樣東西,那麼,根本核心與社會階序緊密相連的種姓,和以社會階序為其特有本質的&ldquo身份團體&rdquo(Stand)之間,又是怎樣的關系?什麼是&ldquo身份團體&rdquo?&ldquo階級&rdquo是指從一定的利害關系角度上而言具有相同經濟地位的人群團體。
擁不擁有物财,或具不具備某種工作資格,構成了&ldquo階級地位&rdquo。
相反,&ldquo身份團體&rdquo則意味着某種社會榮譽或不名譽,重要的是,它乃是取決于一定的生活樣式,并且由此種生活樣式表露出來。
社會榮譽有可能直接附着于某個階級地位上,并且确實多半決定于身份團體成員平均的階級地位。
當然,這并不是唯一必然的情況。
相反的,身份團體的成員資格也會影響到階級地位,因為身份團體所要求的生活樣式(Lebensführung),自然是擁有一定資産或某種營生技能者才能達到的,而其他人即被排拒于外。
身份團體可以是封閉性的(&ldquo血族身份團體&rdquo[Geburtsstand]),也可以是開放性的[14]。
種姓毫無疑問的是一種封閉性的身份團體。
身份團體資格所附帶的一切義務與壁壘,無不存在于種姓,甚且更被強調到最高點。
西方所謂的封閉性身份團體,是指不與非團體成員通婚。
不過,一般而言,此種婚姻上的壁壘隻不過嚴格到:若不顧禁忌而與外人通婚,即構成&ldquo非正婚&rdquo(Mi&betaehe),而非正婚子女則被&ldquo左降&rdquo。
此種婚姻壁壘如今仍殘存于歐洲的高級貴族間。
在美國則見于南部各州的白人與黑人(包括所有的混血兒)之間。
不過,不消說背後所招緻的社會杯葛,在那兒雜婚可是法律上絕對禁止的。
今日,在印度,不隻是種姓與種姓之間,就連次種姓與次種姓之間,也都是嚴禁通婚的。
法典上早已将種姓間的混血兒列入比其父母任一方都更低的種姓,并且絕無可能跻身于前三個(&ldquo再生族&rdquo)種姓。
在更早以前,情形并不是這樣,而且至今仍為某些重要種姓的慣習:即使是現今,我們還是偶爾可以發現屬于同一種姓的次種姓之間,甚或是社會地位相當的種姓之間,充分通婚的情形[15]。
這在更早以前,無疑是較為普通的現象。
尤其是,通婚原先顯然并不是被禁止的,一般慣行的毋甯是上嫁婚(Hypergamie)[16]。
高階種姓的女子下嫁較低種姓的男子,會貶損女方家族的身份榮譽,然而擁有較低種姓的女子為妻卻不會有此顧忌,他們的子女也不會受到貶抑(即使有也隻是某些方面),直到确實是後世才制定的繼承法裡,他們才受到較不利的待遇,正如以色列當地&ldquo婢女(及異族女子)之子在以色列不得繼承&rdquo的規定是後世才制定的法規一樣。
世界各地無不如此。
即使在入侵且占領印度的戰士極度短缺婦女的情況&mdash&mdash此種情況,和世界各地一樣,迫使戰士們不得不去娶被征服者的女子&mdash&mdash已告一段落後,經濟上有能力負擔多妻制的高階層男子對于合法享有多妻的興趣仍然未變。
結果是,印度的低階種姓女子擁有一個廣大的婚姻市場,并且越低階者越大,反觀最高階種姓的女子,其婚姻範圍卻僅局限于自己的種姓内,更甚者,由于低階種姓女子的競争,即使是在這個有限的婚姻市場裡,她們也未必一定能獨占。
這導緻低階種姓的女子因需求甚殷而擡高出嫁的身價,并因而多少造成一妻多夫制的現象[17];相反,高階種姓的女子則難于找到身份相當的夫婿,并且越是難找到,未能及時成婚也就越是失婚女子及其父母的恥辱。
女孩的父母親必須以極為可觀的妝奁來買一個女婿,而女婿的招募(通過婚姻中介者)則成為父母自女兒幼時便最為擔憂的事。
事情最後發展到,女孩子如果長到青春期都還未能找到夫家,那麼簡直就是一種&ldquo罪惡&rdquo[18]。
伴随着童婚制的[19],是殺女嬰的風氣。
殺女嬰一般都是貧窮人在生活拮據的情況下不得已而行的,然而在印度,這卻是高層種姓特有的慣行[20]。
綜觀以上可知:種姓在通婚的問題上将&ldquo身份&rdquo原則推高到了極點。
如今,上嫁婚隻是行之于同一種姓内部的通則,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