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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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和第三等級一樣,要求行政統一,度量衡統一,等等;他們提到各種改革,并希望改革徹底。

    按照他們的想法,所有捐稅,一無例外,均須廢除或改造;所有司法制度均須變革,領主司法除外,領主司法隻需完善。

    對于他們像對所有其他法國人一樣,法蘭西是一塊政治試驗田,有一種政治模範農場,在這裡,一切均當翻轉過來,一切均當加以嘗試,除了生長着他們個人特權的小天地;還必須替他們說句公道話,就連這塊小場地,他們也沒有放過。

    總之,讀貴族階級陳情書時,人們能夠肯定,如果這些貴族是平民的話,他們就能發動這場大革命。

     第176頁,第15行。

     有人說,18世紀哲學的特點是對人類理性的崇拜,是無限信賴理性的威力,憑此就可以随意改造法律、規章制度和風尚。

    應該确切地解釋一下:真正說來,這些哲學家中有一些人并不崇拜人類理性,而是崇拜他們自己的理性。

    從未有人像他們那樣對共同智慧缺乏信心。

    我可以舉出許多人,他們幾乎像蔑視仁慈的上帝一樣蔑視民衆。

    他們對上帝表現出一種競争對手的傲慢,對民衆則表現出一種暴發戶的驕傲。

    真正恭敬地服從多數人的意志同服從神的意志一樣,對他們來說都是格格不入的。

    幾乎所有革命家後來都顯示出這一雙重性格。

    這與英國人和美國人對其公民多數人的感情所表現的那種尊重相去萬裡。

    在他們國家,理性對自身充滿自豪和信心,但從不蠻橫無禮;因此理性導緻了自由,而我們的理性,隻不過發明了一些新的奴役形式。

     第188頁,第18行。

     弗裡德裡希二世在他的回憶錄中寫道:“豐特内爾和伏爾泰、霍布斯、科林斯、沙夫茨伯裡、博林布魯克之輩,這些偉人給宗教以緻命打擊。

    這些人開始檢查他們一向愚蠢地崇拜的東西;理性打垮迷信;人們對自己一向相信的神話嗤之以鼻。

    自然神論造就了大量宗派信徒。

    假如說伊壁鸠魯主義嚴重地損害了異教徒的偶像崇拜,那麼自然神論今天也同樣嚴重地損害了我們祖先所接受的猶太教觀念。

    思想自由盛行英國,對哲學的進步貢獻很大。

    ” 從上面這段話可看出,弗裡德裡希二世在寫這幾行字之際,亦即在18世紀中期,還是把當時的英國當作非宗教信條的發源地。

    在這裡,還可看到一件更驚人的事:一位最精通人文科學和國務科學的君主,看起來并不懷疑宗教的政治效用;他的老師們的精神錯誤,改變了他的精神的固有品質。

     第208頁,第9行。

     18世紀末期法國出現的這種進步精神,在同一時期也出現在整個德意志,而且到處都同樣伴随着改革政治制度的願望,請看一看一位德國曆史學家對當時德國正在發生的事件所作的描述: “18世紀下半葉,”他說道,“新的時代精神逐漸引入教會領地本身。

    人們在那裡開始改革。

    技藝和寬容到處深入傳播;在一些大國已經居統治地位的開明專制,在德意志已見端倪。

     應該說,在18世紀任何一個時期,在這些教會領地上,從沒見過像法國革命前最後幾十年中那樣傑出、那樣值得敬重的一些君王。

    ” 必須注意人們描繪的這幅圖畫多麼像法國當時呈現的圖景:改良與進步的運動在同一時期興起,最有資格進行統治的人物在大革命行将吞噬一切的時刻出現。

     還應該承認,德意志的整個這一部分多麼明顯地被卷入法蘭西的文明與政治運動。

     第209頁,第14行。

    英國人的司法立法證明,政治制度盡管有許多附帶的毛病,但不妨礙人們達到建立這些制度時既定的首要目标。

     有些國家盡管政治體制的附屬部分不完善,但如果這些體制所遵循的總原則即精神富有生命力時,這些國家便具有繁榮昌盛的能力。

    這種現象再沒有比研究上世紀英國司法體制時更加清楚可見了。

    布萊克斯通向我們證明了這點。

     首先,人們在英國發現兩大引人注目的多樣性: 1.法律的多樣性; 2.執行法律的法庭的多樣性。

     一、法律的多樣性。

    1.英格蘭本土、蘇格蘭、愛爾蘭、大不列颠的各歐洲附屬地,諸如馬恩島、諾曼底群島等等,以及各殖民地,法律都彼此不同。

     2.在英格蘭本土有四種法律:習慣法、成文法、羅馬法、衡平法。

    習慣法本身分為通行全王國的普通習慣法;行于某些領地、某些城市,有時僅僅行于某些階級的特殊習慣法,例如商人習慣法。

    這些習慣法有時彼此大相徑庭,例如那些與英國法律的普遍傾向相對立的習慣法,規定所有的子女平均分享遺産(gavelkind),而更奇特的是,給與最年幼的子女以長子繼承權。

     二、法庭的多樣性。

    布萊克斯通說道,法律設置了不同的法庭,呈現出驚人的多樣化;請看以下的大略分析。

     1.首先有英格蘭以外建立的法庭,如蘇格蘭和愛爾蘭法庭,它們并非總是從屬于英國最高法庭,盡管它們最後都須通往英國貴族法庭,我想。

     2.至于英格蘭本土,假如我沒忘記的話,那麼布萊克斯通的分類中計有: (1)11種根據普通法而存在的法庭,其中4種真正說來,似乎已經廢棄不用; (2)三種裁判管轄區擴及全國,但隻用于某些方面的法庭; (3)10種帶有特殊性的法庭。

    其中之一由地方法庭組成,地方法庭由最高法院的不同法令創設,或根據傳統而存在,或是在倫敦,或是在各郡的市鎮。

    這類法庭為數衆多,其結構和規則五花八門,作者也無法細述。

     因此,若參照布萊克斯通之說,僅僅在英格蘭本土,在他進行寫作的那個時代,即18世紀下半葉,便存在24種法庭,其中有許多又細分為大量各具特色的法庭。

    假如撇開自那時期幾近消失的幾種法庭,剩下的還有18種或20種。

     現在,如考察一下這個司法制度,便不難看到它含有各種不完善性。

     盡管法庭繁多,卻常常缺少離訴訟人很近、花費很少、能就地審判小案件的第一審小法庭,這就使司法阻塞,并且昂貴。

    同樣的案件隸屬許多法庭管轄,因此第一審開始就不明不白。

    幾乎所有上訴法庭在某些情況下都進行初審審判,有些時候普通法法庭,另一些時候衡平法法庭,進行初審審判。

     上訴法庭花樣繁多。

    唯一中心點為英國貴族上院。

    行政訴訟與普通訴訟并不分開;這在大多數法國法學家看來是一大畸形。

    最後,所有這些法庭都要在四部不同的立法中汲取裁決理由,其中一部隻是由先例确立,另一部衡平法的确立根據不明,因為其目的最經常的是抵禦習慣法或成文法,通過法官強行修正成文法或習慣法中過時或過于苛刻的東西。

     英國司法的缺陷确實不少;将英國司法的這架龐大古老的機器同法國司法制度之現代化工廠相比,将英國司法中明顯的複雜、不一緻與法國司法制度的簡單、一緻、連貫相比,英國司法的缺陷一定會顯得更為突出。

    然而,自布萊克斯通那個時代以來,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像英國那樣徹底達到司法的偉大目的,這就是說,在英國,不管一個人的地位如何,不管他控訴個人或是國王,他都更有把握使世人聽到他的控訴,而且在英國所有的法庭都可找到維護他的财産、自由與生命的最好保障。

     這并不是說,英國司法制度的缺陷有助于實現我這裡所說的司法的偉大目的;這隻是證明,在一切司法組織中,都有次要的缺陷,它們對司法的這一目的僅有輕微的危害;在一切司法組織中,還有其他一些主要的缺陷,不僅危害司法的這一目的,而且會将它毀壞,盡管它們帶有許多次要的完美性。

    第一種缺陷最容易被發覺,通常最先驚動民衆精神的就是這些。

    正像人們所說,它們一目了然。

    另一種缺陷常常更為隐蔽,發現或指出這些缺陷的并不總是法學家或其他操此職業者。

     此外請注意,同樣的品質可以是次要的或是主要的,依時間和社會政治組織而定。

    在貴族制時代,在不平等時代,試圖在法庭面前減少某些個人特權,為歸法院管轄的弱者提供保障,以對付歸法院管轄的強者,試圖使國家行為居統治地位,這一切,當隻涉及兩個臣民之間的訴訟時,自然是公允的,并且變為主要的品質,但是,随着社會狀況和政治體制轉向民主制時,它的重要性便減少了。

     如果根據這些原則研究英國司法制度,就會發現,盡管存在所有那些使我們鄰邦的司法變得模糊、阻塞、遲緩、昂貴和不便的缺點,但是人們采取了無數預防措施,使強者絕不能以犧牲弱者而得益,使國家絕不能以犧牲個人而得利;人們越是深入這種立法的細節,就越會看到,英國司法制度為每個公民提供了一切自衛武器,這裡的各種安排,都是為了給每個人提供最大的保障,以對付不公正、對付法官的賣官鬻爵,在民主時代,這類賣官鬻爵更為平常,尤其危險,它是從法庭對國家力量的屈從中産生的。

     基于所有這些觀點,英國司法制度盡管現在仍存在大量次要的缺點,我卻覺得它勝過法國的司法制度。

    當然,法國司法制度幾乎沒沾染英國司法制度的缺陷,但也無法提供同樣程度的英國司法制度的主要品質;它為每個公民進行私人間的争辯提供出色的保障,但在個人對付國家的保障上軟弱無力;而在法國這樣的民主社會中,這是必須永遠加強的一個方面。

     第228頁,第2行。

     大革命并不是因為這種繁榮而發生的;但是那種必然産生大革命的精神,那種積極活躍、不安現狀、機智靈敏、銳意革新、雄心勃勃的精神,那種新社會的民主精神,正在開始推動一切事物,在瞬息間颠覆社會之前,它已足以促進社會動搖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