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何以一次巨大的行政革命成為政治革命的先導,其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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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形式尚未改變,規定個人地位和政府事務的那些附屬法律卻已經廢除或修改。
行會理事會的破壞和部分的、不完全的恢複深刻地改變了工人和雇主的舊關系。
這些關系不僅不同以往,而且不确定、不自然。
主日警察遭到毀滅;國家監護尚不穩定,手工業者在政府與老闆之間,處于一種為難的不明确地位,不知道二者當中誰能保護自己或誰應該容納自己。
整個城市下層階級驟然間落入這種茫然的無政府狀态,一旦人民在政治舞台上開始重新出現,這種形勢就産生了嚴重後果。
大革命前一年,國王敕令在司法秩序的所有各部門造成了混亂;若幹新的法庭設立了,其他法庭大批被廢除,管轄權的一切規定均被更改。
然而在法國,恰如我在别處已經談到的,負責審判、執行法官判決的人數量龐大。
說真的,整個資産階級都或近或遠地與法庭有關系。
法律的效果因此便突然間打亂了千家萬戶的處境和财産,給予他們新的不可靠的地位。
敕令也給申訴人帶來不便,在這場司法革命中,他們很難重新找到他們可以應用的法律和應該審判他們的法庭。
但是,嚴格意義上的政府在1787年所經受的徹底改革在公共事務中尤其引起了混亂,後來又觸及每個公民,直到他們的私生活。
我說過,在各财政區,即在法國四分之三左右地區,整個财政區政府都交托給一個人,即總督,他的所作所為不僅不受控制,而且獨斷專行。
1787年,人們在這位總督身邊設置了省議會,總督成為真正的地方行政官員。
每個村子裡,經選舉産生的鎮政府同樣取代了舊教區議會,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取代了行會理事。
與原先立法截然對立的立法不僅徹底改變了事物的秩序,而且徹底改變了人們的相對地位,它必須在各地同時實施,而且在各地以近乎同一方式推行,絲毫不考慮以前的慣例和各省的特殊情況;這個行将被大革命推翻的舊政府,當時已經具備大革命的中央集權的很多特性。
可以清楚看到,習俗在政治機構中所起的作用:人們應用長期以來沿用的模糊複雜的法律,比利用新鮮的更簡化的法律要順手得多。
舊制度下,法國存在着依各省情況而變化無窮的各種權力,沒有哪一種權力具有确定的衆所周知的界限,各權力的工作範圍總是與許多其他權力相混。
然而人們終歸在事務中确立了正規的相當方便的秩序;而為數更少的新權力,雖經仔細限定,彼此間仍然相似,在更大的混亂中互相抵觸混雜,常常相互抵銷,軟弱無力。
此外,新法律包含一個嚴重的缺陷,僅僅這一缺陷,尤其在開始時,就足以使法律難以執行:它創設的所有權力都是集體權力。
在舊君主制下,人們從來隻知道兩種治理方式:如果行政被委托給一個人,那麼,他的一舉一動無需任何議會協助;如果存在着議會,例如在三級會議省或在城市裡,那麼,執行權力不委托給任何個人;議會不僅統治和監督行政部門,而且親自治理或通過它任命的各臨時委員會治理。
由于人們隻知道這兩種理事方法,所以當他們抛棄這一種,就得采納另一種。
奇怪的是,在一個如此開明、長期以來政府已經發揮如此巨大作用的社會内,人們竟從未想到将兩種制度結合為一,從未想到區分而不是拆開執行權與監督和解除權。
這種思想看上去簡單,卻從未有人想到過;隻有在本世紀它才被人發現。
可以說,這是在政府問題上我們自己的唯一大發現。
我們将看到反其道而行之的後果,當人們把行政習俗搬進政治、在憎恨舊制度傳統的同時卻遵奉這一傳統時,人們在國民公會裡竟實行三級會議省和城市小市政府曾遵循的制度;我們還将看到,從那以前僅僅使事務陷入窘境的局勢裡,如何突然間出現了恐怖統治。
這樣,在大多數總督一直自行其是的情況下,1787年的省議會取得了自治權;它在中央政府的權力之下,負責制訂軍役稅和監督征收軍役稅,決定哪些公共工程應當興辦并加以實施。
省議會直接統轄公路與橋梁工程局全體官員,從監察直到工程監工。
議會要給他們規定它認為可行的事項,向大臣彙報部下的成績,并提議大臣向他們頒發應得獎賞。
村社的監護幾乎完全交與省議會;絕大多數訴訟案件的初審必須由議會來審判,而在這以前是由總督審理,等等:上述職權中,有許多不适宜于一個集體的、不負責任的政權,況且即将行使職權的又是一些首次執政的人。
人們把總督貶低到無權無勢地位的同時,卻讓他繼續存在,終于使一切陷入混亂。
人們在剝奪了總督統攬一切的專制權利後,強加給他幫助和監督議會工作的權利;仿佛一個被免職的官員有朝一日竟能
行會理事會的破壞和部分的、不完全的恢複深刻地改變了工人和雇主的舊關系。
這些關系不僅不同以往,而且不确定、不自然。
主日警察遭到毀滅;國家監護尚不穩定,手工業者在政府與老闆之間,處于一種為難的不明确地位,不知道二者當中誰能保護自己或誰應該容納自己。
整個城市下層階級驟然間落入這種茫然的無政府狀态,一旦人民在政治舞台上開始重新出現,這種形勢就産生了嚴重後果。
大革命前一年,國王敕令在司法秩序的所有各部門造成了混亂;若幹新的法庭設立了,其他法庭大批被廢除,管轄權的一切規定均被更改。
然而在法國,恰如我在别處已經談到的,負責審判、執行法官判決的人數量龐大。
說真的,整個資産階級都或近或遠地與法庭有關系。
法律的效果因此便突然間打亂了千家萬戶的處境和财産,給予他們新的不可靠的地位。
敕令也給申訴人帶來不便,在這場司法革命中,他們很難重新找到他們可以應用的法律和應該審判他們的法庭。
但是,嚴格意義上的政府在1787年所經受的徹底改革在公共事務中尤其引起了混亂,後來又觸及每個公民,直到他們的私生活。
我說過,在各财政區,即在法國四分之三左右地區,整個财政區政府都交托給一個人,即總督,他的所作所為不僅不受控制,而且獨斷專行。
1787年,人們在這位總督身邊設置了省議會,總督成為真正的地方行政官員。
每個村子裡,經選舉産生的鎮政府同樣取代了舊教區議會,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取代了行會理事。
與原先立法截然對立的立法不僅徹底改變了事物的秩序,而且徹底改變了人們的相對地位,它必須在各地同時實施,而且在各地以近乎同一方式推行,絲毫不考慮以前的慣例和各省的特殊情況;這個行将被大革命推翻的舊政府,當時已經具備大革命的中央集權的很多特性。
可以清楚看到,習俗在政治機構中所起的作用:人們應用長期以來沿用的模糊複雜的法律,比利用新鮮的更簡化的法律要順手得多。
舊制度下,法國存在着依各省情況而變化無窮的各種權力,沒有哪一種權力具有确定的衆所周知的界限,各權力的工作範圍總是與許多其他權力相混。
然而人們終歸在事務中确立了正規的相當方便的秩序;而為數更少的新權力,雖經仔細限定,彼此間仍然相似,在更大的混亂中互相抵觸混雜,常常相互抵銷,軟弱無力。
此外,新法律包含一個嚴重的缺陷,僅僅這一缺陷,尤其在開始時,就足以使法律難以執行:它創設的所有權力都是集體權力。
在舊君主制下,人們從來隻知道兩種治理方式:如果行政被委托給一個人,那麼,他的一舉一動無需任何議會協助;如果存在着議會,例如在三級會議省或在城市裡,那麼,執行權力不委托給任何個人;議會不僅統治和監督行政部門,而且親自治理或通過它任命的各臨時委員會治理。
由于人們隻知道這兩種理事方法,所以當他們抛棄這一種,就得采納另一種。
奇怪的是,在一個如此開明、長期以來政府已經發揮如此巨大作用的社會内,人們竟從未想到将兩種制度結合為一,從未想到區分而不是拆開執行權與監督和解除權。
這種思想看上去簡單,卻從未有人想到過;隻有在本世紀它才被人發現。
可以說,這是在政府問題上我們自己的唯一大發現。
我們将看到反其道而行之的後果,當人們把行政習俗搬進政治、在憎恨舊制度傳統的同時卻遵奉這一傳統時,人們在國民公會裡竟實行三級會議省和城市小市政府曾遵循的制度;我們還将看到,從那以前僅僅使事務陷入窘境的局勢裡,如何突然間出現了恐怖統治。
這樣,在大多數總督一直自行其是的情況下,1787年的省議會取得了自治權;它在中央政府的權力之下,負責制訂軍役稅和監督征收軍役稅,決定哪些公共工程應當興辦并加以實施。
省議會直接統轄公路與橋梁工程局全體官員,從監察直到工程監工。
議會要給他們規定它認為可行的事項,向大臣彙報部下的成績,并提議大臣向他們頒發應得獎賞。
村社的監護幾乎完全交與省議會;絕大多數訴訟案件的初審必須由議會來審判,而在這以前是由總督審理,等等:上述職權中,有許多不适宜于一個集體的、不負責任的政權,況且即将行使職權的又是一些首次執政的人。
人們把總督貶低到無權無勢地位的同時,卻讓他繼續存在,終于使一切陷入混亂。
人們在剝奪了總督統攬一切的專制權利後,強加給他幫助和監督議會工作的權利;仿佛一個被免職的官員有朝一日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