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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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王)十年春,王及諸侯盟于太室。

    ’現姑從今本列此。

     [四三]《汲冢竹書紀年》:(伯盤)與幽王俱死于戲。

    先是,申侯、魯侯及許文公立平王于申,以本大子,故稱天王。

    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餘臣于攜。

    周二王并立。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 《汲冢紀年》曰:幽王死,申侯、魯侯、許文公立平王于申,虢公翰立王子餘,二王并立。

    《通鑒外紀》卷三 案:《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至于幽王,天不吊周,王昏不若,用愆厥位,攜王奸命。

    ’此攜王即王子餘臣。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七雲:‘攜,地名,未詳所在。

    《新唐書》:《大衍曆議》謂豐岐骊攜皆鹑首之分,雍州之地,是攜即西京地名矣。

    ’《國語·魯語上》:‘幽滅于戲。

    ’韋昭注:‘幽,幽王,為西戎所殺。

    戲,戲山,在西周也。

    ’與《紀年》同。

     《存真》、《輯校》列于晉文侯十年。

    《訂補》雲:‘《左傳》疏引原不系年,此據《國語》與《史記》幽王十一年死,系之于此。

    ’現列于幽王十一年。

     [四四]《汲冢紀年》曰:自武王滅殷,以至[于]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

    《史記·周本紀》集解 《汲冢紀年》:西周二百五十七年。

    《通鑒外紀》卷三 《汲冢紀年》曰:自武王至幽王二百五十七年。

    《通鑒外紀》卷三 案:日本高山寺藏古鈔本《周本紀》‘以至幽王’作‘以至于幽王’(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頁六0),以《集解》所引‘湯滅夏以至于受’(見上)例之,是,據補。

     [附]五帝紀 [一]《竹書》雲:昌意降居若水,産帝幹荒。

    《山海經·海内經》注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一雲:‘《大戴禮·帝系》曰:“黃帝居軒轅之丘,娶于西陵氏之子,謂之嫘祖氏,産青陽及昌意。

    青陽降居泜水,昌意降居若水。

    ”《史記·五帝本紀》“泜”作“江”,餘同。

    索隐曰:“降,下也,言帝子下為諸侯。

    ”……《海内經》曰:“黃帝妻雷祖,生昌意。

    昌意降居若水,生韓流。

    ……”郭注引此紀證之,謂幹荒即韓流也。

    ’ [二]《汲冢書》雲:黃帝仙去,其臣有左徹者,削木作黃帝之像,帥諸侯奉之。

    《意林》卷四(《抱樸子》) (《抱樸子》又曰:《汲郡冢中竹書》言:黃帝既仙去,其臣有左徹者,削木為黃帝之像,帥諸侯朝奉之。

    《太平禦覽》卷七九皇王部 《抱樸子》曰:張華《博物志》曰:黃帝仙去,其臣左 徹者削木為黃帝像,帥諸侯奉之。

    亦見《汲冢書》。

    《太平禦覽》卷三九六人事部 案:此不見今本《抱樸子》,平津館本《抱樸子》以為外篇佚文。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九雲:‘案《博物志》雲:“黃帝仙去,其臣左徹者削木象黃帝,帥諸侯以朝。

    七年不還,左徹乃立颛顼,左徹亦仙去也。

    ”其說與《紀年》注亦同亦異,疑非事實。

    夫颛顼之于黃帝,世代懸隔,焉得雲七年即立颛顼乎?’所雲《紀年》注指今本。

     《意林》一條、《禦覽》卷三九六一條,《存真》、《輯校》、《訂補》失收。

     [三]《竹書》曰:颛顼産伯鲧,是維若陽,居天穆之陽。

    《山海經·大荒西經》注 案:《史記·夏本紀》:‘鲧之父曰帝颛顼。

    ’索隐:‘皇甫谧雲:“鲧,帝颛顼之子,字熙。

    ”……《系本》亦以鲧為颛顼子。

    ’《山海經·海内經》注引《世本》同,與《竹書》合。

     [四]《竹書紀年》曰:堯元年景子。

    《隋書·律曆志》 案:‘景’本為‘丙’,避唐諱改。

    《存真》雲:‘古人不以甲子名歲,自王莽下書言:“始建國五年,歲在壽星,倉龍癸酉。

    ”又雲:“天鳳七年,歲在大梁,倉龍庚辰。

    ”是始變古。

    原古人之法,以歲星定太歲之所舍,星有超辰,則太歲亦與俱超,故不可以甲子名歲也。

    東漢以來,步曆家廢超辰之法,乃以甲子紀年,以便推算。

    此“丙子”二字,疑荀勖、和峤等所增也。

    ’ [五]《括地志》雲:……《竹書》雲:昔堯德衰,為舜所囚也。

    《史記·五帝本紀》正義 《汲冢竹書》雲:舜囚堯于平陽,取之帝位。

    《廣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對傅奕廢佛僧事》 《汲冢書》雲:舜放堯于平陽。

    《史通·疑古》 案:《存真》未收,僅于案語中謂《史記·五帝本紀》正義引《竹書》雲雲、《廣弘明集》十一引《汲冢竹書》雲雲,雲:‘案《史通·雜說篇》引此以為《瑣語》文,故不錄,《路史》注以為《紀年》文,妄也。

    ’其說蓋本于陳逢衡。

    《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雲:‘趙紹祖曰:“其言不似《紀年》本文”,此論甚确,(劉)知幾定以為《瑣語》,信也。

    ’案劉知幾《史通·疑古》兩引‘舜放堯于平陽’,一雲出《汲冢瑣語》,一雲出《汲冢書》。

    其雲出《汲冢書》者尚有‘益為啟所誅’、‘太甲殺伊尹’、‘文丁殺季曆’三事,據《晉書·束皙傳》及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此三事皆出《紀年》,則‘舜放堯于平陽’一條當亦為《紀年》之文。

    其又雲出《汲冢瑣語》者,蓋此事又見《瑣語》,不能執此即定其非《紀年》。

    《存真》誤以《疑古》為《雜說》,與陳逢衡《集證》同,蓋本此而未檢視原書,所誤亦同。

    趙紹祖《校補竹書紀年》卷一引作《史通·疑古篇》,不誤。

    《輯校》不錄,《訂補》補輯。

     《訂補》雲:‘《太平寰宇記》濮州鄄城縣下有“堯城在城北五裡”。

    又有“偃朱城在縣西北十五裡”。

    萬廷蘭校注雲:“案原本二城下皆引《紀年》雲雲,且雲:《十道志》已錄,今不欲去之。

    究竟事涉荒誕,不見經傳,非聖者無法,不如去之。

    ”是萬氏所見《寰宇記》原本有引《紀年》二則,而為萬氏所删去,刻本遂不見此文。

    幹隆癸醜樂氏刻本亦脫去之。

    此二則文雖不見,然以萬校語詞觀之,可确信其與《五帝本紀》正義所引相同。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中之《辨〈太平禦覽〉、〈寰宇記〉之誤》條,所引《寰宇記》文,即萬氏所見之原本。

    案《寰宇記》所雲‘堯城在城北五裡’、‘偃朱城在縣西北十五裡’,與正義所引《括地志》之文同,《括地志》于此文後即兩引《竹書》雲雲。

    原本所雲‘《十道志》已錄’,疑《十道志》亦錄自《括地志》,并改《竹書》為《竹書紀年》。

    以未見原本,不入輯。

     [六]《括地志》雲:……《竹書》雲:舜囚堯,複偃塞丹朱,使不與父相見也。

    《史記·五帝本紀》正義 案:《存真》未收,僅于案語中引之,以為《瑣語》文。

    《輯校》不錄,《訂補》補輯。

    參前條。

     [七]《括地志》雲:……《汲冢紀年》雲:後稷放帝子丹朱于丹水。

    《史記·高祖本紀》正義 《竹書》亦曰:後稷放帝朱于丹水。

    《山海經·海内南經》注 《汲冢紀年》雲:後稷放帝子丹朱。

    《史記·五帝本紀》正義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0注見本書附錄。

     [八]命咎陶作刑。

    《紀年》雲。

    《北堂書鈔》卷一七帝王部 [九]《汲冢紀年》曰: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龍生于廟,日夜出,晝日不出。

    《通鑒外紀》卷一注 案:《外紀》注引作《随巢子》、《汲冢紀年》雲雲。

    《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二注,見本書附錄。

     《墨子·非攻下》:‘昔者三苗大亂,天命殛之。

    日妖宵出,雨血三朝,龍生于廟,犬哭乎市,夏冰,地坼及泉,五谷變化,民乃大振。

    高陽乃命玄宮,禹親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

    ’與《紀年》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