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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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存真》、《輯校》、《訂補》等所引《紀年》存疑
[一]劉子(元)[玄]又引《竹書》雲:舜篡堯位,立丹朱城,俄又奪之。
《蘇氏演義》卷上 案:《演義》雲:‘今濮州有偃朱城,一雲丹朱城,學者又雲:舜偃塞丹朱之所,遂謂之偃朱城,誤也。
……劉子(元)[玄]又引《竹書》雲:舜篡堯位,立丹朱城,俄又奪之,皆非也。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以所引《竹書》為《瑣語》文。
《存真》、《輯校》未收,《訂補》以為《紀年》,補于五帝部分。
案所謂‘劉子元’雲雲,出《史通·疑古》。
《疑古》雲:‘據《山海經》,謂放勳之子為帝丹朱,而列君于帝者,得非舜雖廢堯,仍立堯子,俄又奪其帝者乎?’此乃劉知幾據《山海經》推論之語,蘇氏誤記,以為系所引《竹書》,誤。
此條似不當補。
[二]《汲冢竹書》乃雲:堯禅位後,為舜王之。
舜禅位後,為禹王之。
《蘇氏演義》卷上 案:《演義》雲:‘堯禅位于舜,舜複禅位于禹,史稱其盛德。
《汲冢竹書》乃雲:堯禅位後,為舜王之,而相州湯陰縣遂有堯城。
舜禅位後,為禹王之,任昉雲:朝歌有獄基,為禹置虞舜之宮。
劉子元引《竹書》以為摭實,非也。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存真》卷上‘後稷放帝朱于丹水’條案語,皆以為《瑣語》文。
《輯校》未收,《訂補》以為《紀年》,補于五帝部分。
案《演義》之文甚明,所謂《汲冢竹書》蓋引自劉知幾《史通·疑古》,加以隐括。
《疑古》雲:‘案《汲冢瑣語》雲:舜放堯于平陽,而書雲某地有城,以“囚堯”為号,識者憑斯異說,頗以禅授為疑。
然則觀此二書,已足為證者矣。
’即所謂‘劉子元引《竹書》以為摭實’。
《藝海珠塵》本謂《演義》之‘王之’有脫誤。
案‘王’疑為‘放’字之誤,即《疑古》所雲之‘舜放堯于平陽’。
《疑古》又以《虞書·舜典》:‘(舜)五十載,陟方乃死。
’是舜為禹所放,不得其死,亦即《演義》所雲:‘舜禅位後,為禹王之。
’劉知幾此條未引《竹書》,不得雲‘引《竹書》以為摭實’,蓋出蘇氏誤記。
此條似不當補。
[三]後桀之亂,畎夷入居豳、岐之間。
《後漢書·西羌傳》 案:《存真》據此于後桀下列‘畎夷入居豳、岐之間’。
《輯校》加【】号,示非《紀年》原文,并雲:‘案《西羌傳》三代事多本《汲冢紀年》,而語有增損。
’李賢注未雲此出《紀年》,蓋《輯校》揣拟之辭。
今本《紀年》于桀三年系‘畎夷入于岐以叛’。
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一即據《西羌傳》此文為證,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上同。
《存真》、《輯校》所據似即今本。
[四]《紀年》曰:十一年。
《通志》卷三《三王紀》 案:《三王紀》:‘太丁在位三年,崩。
’注:‘《紀年》曰:十一年。
’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二雲:‘《通志》三又引《紀年》曰:“太丁十一年”,異。
’(今本作‘十三年陟’。
)《訂補》據此補為‘(大丁)十一年【陟】’。
案:《通鑒外紀》卷二:‘太丁崩。
’注雲:‘在位三年。
《紀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伐翳徒戎”,與《帝王本紀》不同。
’劉氏之意蓋以《帝王世紀》作太丁在位三年,而《紀年》尚記其十一年伐翳徒戎事,與之異。
鄭樵誤讀《外紀》之文,遂以《紀年》作太丁十一年死,此似不應補。
[五]《竹書紀年》曰: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畢。
《通鑒前編》卷五 案:《存真》、《輯校》皆入輯。
《輯校》雲:‘《唐書·曆志》:“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畢。
”雖不着所出,當本《紀年》。
’《通鑒前編》作者金履祥已不及見《紀年》原本。
今本《紀年》于帝辛六年系‘西伯初禴于畢’。
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上亦舉《曆志》。
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二則引《易·未濟》‘西鄰之禴祭’為證。
參見商紀‘畢西于豐三十裡’條。
[六]臣瓒曰:周自穆王以下都于西鄭。
《漢書·地理志》注 案:《存真》、《輯校》皆據此注于穆王元年列‘穆王以下都于西鄭’。
《輯校》雲:‘“臣瓒曰”雲雲,不言出何書。
然其下所雲“鄭桓公滅郐居鄭”事,皆出《紀年》,則此亦宜然。
’今本《紀年》附于注中,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0、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三俱引瓒注為證,洪頤烜雲:‘瓒同校《汲冢古文》,正據此條為說。
’此似為《紀年》之文,以乏确據,附此。
[七]《史記》曰:周孝王七年
《蘇氏演義》卷上 案:《演義》雲:‘今濮州有偃朱城,一雲丹朱城,學者又雲:舜偃塞丹朱之所,遂謂之偃朱城,誤也。
……劉子(元)[玄]又引《竹書》雲:舜篡堯位,立丹朱城,俄又奪之,皆非也。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以所引《竹書》為《瑣語》文。
《存真》、《輯校》未收,《訂補》以為《紀年》,補于五帝部分。
案所謂‘劉子元’雲雲,出《史通·疑古》。
《疑古》雲:‘據《山海經》,謂放勳之子為帝丹朱,而列君于帝者,得非舜雖廢堯,仍立堯子,俄又奪其帝者乎?’此乃劉知幾據《山海經》推論之語,蘇氏誤記,以為系所引《竹書》,誤。
此條似不當補。
[二]《汲冢竹書》乃雲:堯禅位後,為舜王之。
舜禅位後,為禹王之。
《蘇氏演義》卷上 案:《演義》雲:‘堯禅位于舜,舜複禅位于禹,史稱其盛德。
《汲冢竹書》乃雲:堯禅位後,為舜王之,而相州湯陰縣遂有堯城。
舜禅位後,為禹王之,任昉雲:朝歌有獄基,為禹置虞舜之宮。
劉子元引《竹書》以為摭實,非也。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存真》卷上‘後稷放帝朱于丹水’條案語,皆以為《瑣語》文。
《輯校》未收,《訂補》以為《紀年》,補于五帝部分。
案《演義》之文甚明,所謂《汲冢竹書》蓋引自劉知幾《史通·疑古》,加以隐括。
《疑古》雲:‘案《汲冢瑣語》雲:舜放堯于平陽,而書雲某地有城,以“囚堯”為号,識者憑斯異說,頗以禅授為疑。
然則觀此二書,已足為證者矣。
’即所謂‘劉子元引《竹書》以為摭實’。
《藝海珠塵》本謂《演義》之‘王之’有脫誤。
案‘王’疑為‘放’字之誤,即《疑古》所雲之‘舜放堯于平陽’。
《疑古》又以《虞書·舜典》:‘(舜)五十載,陟方乃死。
’是舜為禹所放,不得其死,亦即《演義》所雲:‘舜禅位後,為禹王之。
’劉知幾此條未引《竹書》,不得雲‘引《竹書》以為摭實’,蓋出蘇氏誤記。
此條似不當補。
[三]後桀之亂,畎夷入居豳、岐之間。
《後漢書·西羌傳》 案:《存真》據此于後桀下列‘畎夷入居豳、岐之間’。
《輯校》加【】号,示非《紀年》原文,并雲:‘案《西羌傳》三代事多本《汲冢紀年》,而語有增損。
’李賢注未雲此出《紀年》,蓋《輯校》揣拟之辭。
今本《紀年》于桀三年系‘畎夷入于岐以叛’。
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一即據《西羌傳》此文為證,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上同。
《存真》、《輯校》所據似即今本。
[四]《紀年》曰:十一年。
《通志》卷三《三王紀》 案:《三王紀》:‘太丁在位三年,崩。
’注:‘《紀年》曰:十一年。
’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二雲:‘《通志》三又引《紀年》曰:“太丁十一年”,異。
’(今本作‘十三年陟’。
)《訂補》據此補為‘(大丁)十一年【陟】’。
案:《通鑒外紀》卷二:‘太丁崩。
’注雲:‘在位三年。
《紀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伐翳徒戎”,與《帝王本紀》不同。
’劉氏之意蓋以《帝王世紀》作太丁在位三年,而《紀年》尚記其十一年伐翳徒戎事,與之異。
鄭樵誤讀《外紀》之文,遂以《紀年》作太丁十一年死,此似不應補。
[五]《竹書紀年》曰: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畢。
《通鑒前編》卷五 案:《存真》、《輯校》皆入輯。
《輯校》雲:‘《唐書·曆志》:“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畢。
”雖不着所出,當本《紀年》。
’《通鑒前編》作者金履祥已不及見《紀年》原本。
今本《紀年》于帝辛六年系‘西伯初禴于畢’。
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上亦舉《曆志》。
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二則引《易·未濟》‘西鄰之禴祭’為證。
參見商紀‘畢西于豐三十裡’條。
[六]臣瓒曰:周自穆王以下都于西鄭。
《漢書·地理志》注 案:《存真》、《輯校》皆據此注于穆王元年列‘穆王以下都于西鄭’。
《輯校》雲:‘“臣瓒曰”雲雲,不言出何書。
然其下所雲“鄭桓公滅郐居鄭”事,皆出《紀年》,則此亦宜然。
’今本《紀年》附于注中,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0、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三俱引瓒注為證,洪頤烜雲:‘瓒同校《汲冢古文》,正據此條為說。
’此似為《紀年》之文,以乏确據,附此。
[七]《史記》曰:周孝王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