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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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

    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為蜮射人。

    《開元占經》卷一二0 《書紀年》曰: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

    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為蜮射人。

    《太平禦覽》卷九五0蟲豸部 《紀年》雲: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

    鄭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為蜮以射人也。

    《太平廣記》卷四七三昆蟲部引《感應經》所引 案:《輯校》、《訂補》所據為鮑刻《禦覽》,脫‘春’字,影宋本有。

    《廣記》所引,原注‘出《感應經》’。

    《宋史·藝文志》着錄有李淳風《感應經》三卷,當即其書。

    書今佚,《廣記》尚略有征引,皆鈔錄古籍,《紀年》此條即所錄古籍之一。

     幹寶《搜神記》卷六雲:‘晉獻公二年,周惠王居于鄭。

    鄭人入王府多[脫],化為蜮射人。

    ’原注‘脫’字,示有脫文,據《禦覽》當為‘取玉焉玉’四字。

    幹寶曾據《紀年》體例以修《晉紀》,見《史通·申左》,本條當即鈔自《紀年》。

     [二0](《紀年》):衛懿公及赤翟戰于洞澤。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闵公二年》:‘冬十二月,狄人伐衛。

    衛懿公好鶴,鶴有乘軒者。

    将戰,國人受甲者皆曰:“使鶴,鶴實有祿位,餘焉能戰!”公與石祁子玦,與甯莊子矢,使守,曰:“以此贊國,擇利而為之。

    ”與夫人繡衣,曰:“聽于二子。

    ”渠孔禦戎,子伯為右,黃夷前驅,孔嬰齊殿。

    及狄人,戰于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

    ’即此事。

    《後序》雲:‘疑“洞”當為“泂”,即《左傳》所謂熒澤也。

    ’‘泂’、‘熒’音同,是。

    《存真》、《輯校》列于晉獻公十七年。

     [二一](《竹書》):鄭棄其師。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鄭棄其師。

    《新唐書·劉贶傳》 案:《史通·惑經》亦引‘鄭棄其師’,雲:‘出《瑣語·晉春秋》’,是此既見《紀年》,又見《瑣語》。

    《春秋·闵公二年》:‘鄭棄其師’,與《紀年》同。

    《存真》、《輯校》列于晉獻公十七年。

     [二二]《竹書紀年》曰:晉獻公十有九年,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

    虢公醜奔衛。

    獻公命瑕父、呂甥邑于虢都。

    《水經·河水注》 (《紀年》):晉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注,見本書附錄。

     《春秋·僖公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

    ’《左氏》‘下陽’,《公羊》、《谷梁》皆作‘夏陽’。

    《存真》列‘虢公醜奔衛’以下于晉獻公二十二年,當據《左傳·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醜奔京師。

    ’《輯校》并列入十九年。

    現從《輯校》。

     [二三](《紀年》):重耳出奔。

    《史通·惑經》 案:《史通·惑經》:‘且案汲冢竹書《晉春秋》及《紀年》之載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見獲”,書其本國,皆無所隐。

    ’《晉春秋》即《瑣語·晉春秋》,是《紀年》、《瑣語》二書皆載此事。

     《左傳·僖公四年》:‘重耳奔蒲。

    ’《存真》、《輯校》據此列于晉獻公二十一年。

     [二四]《竹書紀年》:晉獻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晉,周陽有白兔舞于市。

    《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周’,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同。

    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六作‘周陽’。

    案《水經》雲:‘西過周陽邑南。

    ’作‘周陽’者是。

    《存真》、《輯校》皆作‘周陽’。

     [二五]《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邱。

    董逌《廣川書跋》卷四 《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邱。

    《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順伯《詛楚文跋》 案:《存真》、《輯校》列于晉惠公二年。

    王順伯跋雲:‘“亞駝”即呼沱河。

    顧野王考其地在靈丘,《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丘,故亞駝自穆公以來為秦境也。

    ’(《書跋》同)則《紀年》之文疑出顧野王《輿地志》所引。

    本輯斷限迄于北宋中,厚之為幹道進士,董逌亦靖康間人,以所引《紀年》似轉引而來,姑次于此。

     [二六](《竹書紀年》):隕石于宋五。

    《史通·惑經》 案:《春秋·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于宋五。

    ’與《紀年》同。

    《存真》、《輯校》列于晉惠公六年。

     [二七](《紀年》):惠公見獲。

    《史通·惑經》 案:據《史通·惑經》,此條亦見《瑣語·晉春秋》。

    《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于韓,獲晉侯。

    ’即此事。

    《存真》、《輯校》列于晉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書紀年》曰:晉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五年’。

    趙一清校本引沈氏說:‘晉惠公以十四年卒,無十五年,……《涑水篇》誤同。

    ’戴震校本仍作‘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見下條)則改作‘十四年’。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雲:‘“十五年”,諸本從《左傳》、《史記》文作“十四年”,甚誤。

    案《春秋》經文,裡克弑其君卓,在魯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則九年之十一月也。

    國君踰年改元,而晉用夏正,則魯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晉惠公之元年正月矣。

    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經始書曰“晉侯夷吾卒”。

    通計之,是惠公在位實十五年。

    《外傳·晉語》亦雲“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經》《河水》、《涑水》二注引《紀年》亦皆有晉惠公十五年之文。

    唯《左氏内傳》誤以惠公之卒系于僖公二十三年,又誤以秦納重耳事系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遷作《世家》、《年表》從其說。

    而世之為左學谀遷書者遂奉其誤而不悟。

    ……今據《春秋》、《國語》及《水經注》文改正。

    ’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四從雷說,于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皆以惠公無十五年,當為十四年之誤。

    《存真》作‘十四年’,雲:‘ “四”,一作“五”,誤也。

    ’《輯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書紀年》雲:晉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圍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師。

    狐毛與先轸禦秦,至于廬柳,乃謂秦穆公使公子絷來與師言,退舍,次于郇,盟于軍。

    《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

    《存真》作‘十四年’,《輯校》作‘十五年’。

    參上條。

    《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見本書附錄。

     [三0](《紀年》):周襄王會諸侯于河陽。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陽。

    ’即此事。

    《存真》、《輯校》列于晉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文公城荀。

    《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雲:文公城郇。

    《文選·北征賦》注 案:本條無年次,《存真》、《輯校》列于文公五年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系于元年,皆無确證。

    現姑從《存真》、《輯校》。

     [三二]《竹書紀年》:齊師逐鄭太子齒奔城張陽南鄭。

    《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城張陽南鄭’,戴震校本改作‘張城南鄭’。

    《涑水注》雲‘涑水又西南迳張陽城東’,下即引《書紀年》雲雲,似‘陽’字非衍。

    今本《紀年》作‘城張南鄭’,戴校據之删‘陽’字,又乙‘城張’為‘張城’。

    《存真》、《輯校》皆據戴校。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張陽南鄭’,删‘城’字。

    現據大典本。

    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引鄭環說,以‘“齊”乃“晉”之訛,“逐”乃“送”之訛,“齒”乃“蘭”之訛,“奔”乃“于”之訛,“南”乃“歸”之訛’,即《左傳·僖公三十年》所記晉文公圍鄭,納公子蘭事。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0系于晉獻公二十四年,雲:‘齊師即伐鄭之師,太子齒即世子華也。

    “華”、“齒”二字形似,故誤。

    ……據《左傳》:“是年春,齊人伐鄭。

    夏,鄭殺申侯以說于齊。

    秋,盟于甯毌。

    鄭伯使太子華聽命于會,華謂齊侯:若去洩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鄭為内臣。

    齊侯将許之,管仲斥言子華之奸,使無列于會,子華由是得罪于鄭。

    ”蓋齊桓因管仲之言,惡華之為人,逐之,不使在會。

    華知其言已洩,難以複國,乃奔于晉之張城,又徙于秦之南鄭,卒且歸鄭而嬰戮也。

    ’皆屬猜拟之辭,未足取信。

    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訛舛。

     《存真》與上條同列于文公五年後,雲:‘以上二條不詳何年。

    ’《輯校》附于‘無年世可系者’。

    今本《紀年》系于周襄王二十二年,當晉文公七年。

    現姑從《存真》編次。

     [三三]《竹書紀年》:晉襄公六年,洛絕于○。

    《水經·洛水注》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九雲:‘案字書無“○”字,當是“泂”字。

    泂音熒,衛地。

    否則是“向”字誤添水旁。

    案《小雅》“作都于向”,注謂“向在東都畿内”。

    ’《存真》改作‘泂’,《輯校》仍作‘○’。

     [三四](《紀年》):齊國佐來獻玉磬、紀公之甗。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成公二年》:‘齊侯使賓媚人賂以紀甗、玉磬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