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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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年》曰:‘梁惠王九年,晉取泫氏。
’ [六五]《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國名紀》己 案:《水經·丹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 [六六]《紀年》:梁惠成元年,趙成侯偃、韓懿侯若伐我鄈。
《國名紀》己 案:《水經·沁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元年,趙成侯偃、韓懿侯若伐我葵。
’ [六七]《竹紀年》:梁惠成二年,齊田壽帥師伐趙,圍觀,觀降。
《國名紀》丁注 案:《水經·河水注》引《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二年,齊田壽帥師伐趙,圍觀,觀降。
’此據永樂大典本《水經注》,趙一清、戴震校本皆據今本《紀年》改‘趙’作‘我’,《路史》所引與大典本合。
[六八]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為藍君。
注:《紀年》。
《國名紀》己 案:《水經·渭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為藍君。
’ [六九]惠成七年,雨[碧]于郢。
見《紀年》。
《發揮》卷二注 案:《太平禦覽》卷八0九引《紀年》:‘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
’ [七0]梁惠成八年,雨[骨]于赤髀,後國饑兵疫。
《發揮》二注 案: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朱右曾《存真》及王國維《輯校》皆據《路史》入輯。
《訂補》雲:‘所見嘉慶六年酉山堂刻本、四部備要本《路史》皆如此,不雲出《紀年》。
但此條自孫之騄、洪頤烜以下皆引作《紀年》,或《路史》舊本有着明出《紀年》者。
’《太平禦覽》卷八七七引《史記》雲:‘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齊。
’陳夢家據此,以為‘“骨”“赤”二字乃“黍”“齊”之誤,審其體例亦是出于此《史記》而未言所出。
’(《六國紀年表》,《燕京學報》第三四期頁一八三。
)疑是。
[七一]長子,纣大史辛申國,今潞之長子縣,《紀年》之尚子也。
注:梁惠成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
《國名紀》丁 案:《太平禦覽》卷一六三引《竹書紀年》:‘梁惠王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
’ [七二]《紀年》:秦封衛鞅于邬,改曰商。
注:梁惠成三十年。
《國名紀》己注 案:《水經·濁漳水注》引《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衛鞅于邬,改名曰商。
’ [七三]《紀年》:鄭侯使韓辰歸晉陽、向,二月城陽、向。
注:更名陽為河雝,向為高平。
《國名紀》甲 案:《水經·濟水注》引《汲郡竹書紀年》:‘鄭侯使韓辰歸晉陽及向,二月城陽、向,更名陽為河雍,向為高平。
’ [七四]《紀年》:魏襄王六年,秦取我焦。
《國名紀》戊注 案:《史記·六國年表》秦惠文王九年:‘度河取汾陽、皮氏,圍焦,降之。
’正當魏襄王六年,似與此條合,然據《紀年》年次,秦惠文王九年當為魏惠成王後元五年,此條疑非《紀年》文。
[七五]《竹書》雲:殷王子亥賓于有易淫焉,有易之君綿臣殺而放之,是故殷上甲微假師于河伯伐有易,锪之,殺綿臣。
《國名紀》己 案:《山海經·大荒東經注》引《竹書》曰:‘殷王子亥賓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綿臣殺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師于河伯以伐有易,滅之,遂殺其君綿臣也。
’ [七六]應,《汲古文》雲,商時國。
《國名紀》己 案:《水經·滍水注》雲:‘按《汲郡古文》:殷時已有應國。
’ [七七]《汲冢紀年》:梁惠王發逢忌之薮以賜民。
《國名紀》甲注 案:《漢書·地理志》注引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發逢忌之薮以賜民。
”’ [七八]《紀年》秦伐鄭,次于懷,城殷。
《國名紀》丁注 《紀年》:秦伐鄭,圍懷、殷。
《國名紀》戊 案:《水經·沁水注》引《竹書紀年》雲:‘秦師伐鄭,次于懷,城殷。
’ [七九]《紀年》作鲂,即高邑之地。
注:《十道志》雲:高邑,趙房子也。
《國名紀》己 案:《太平禦覽》卷一六一引《十道志》曰:‘高邑縣,趙房子之邑。
《竹書紀年》作“鲂子”。
’ [八0]《竹紀年》:楚吾得及秦師伐鄭,圍綸。
《後紀》卷一三下注 秦、楚伐鄭,圍綸氏者。
注:《汲紀年》三。
《國名紀》丁 案:《水經·伊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楚吾得帥師及秦伐鄭,圍綸氏。
’《路史》所引‘《汲紀年》三’,‘三’疑為‘雲’字之誤,見《訂補》。
[八一]翟章救鄭,次南屈者。
注:《汲古》。
《國名紀》戊 案:《水經·河水注》引《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鄭,次于南屈。
’
’ [六五]《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國名紀》己 案:《水經·丹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 [六六]《紀年》:梁惠成元年,趙成侯偃、韓懿侯若伐我鄈。
《國名紀》己 案:《水經·沁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元年,趙成侯偃、韓懿侯若伐我葵。
’ [六七]《竹紀年》:梁惠成二年,齊田壽帥師伐趙,圍觀,觀降。
《國名紀》丁注 案:《水經·河水注》引《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二年,齊田壽帥師伐趙,圍觀,觀降。
’此據永樂大典本《水經注》,趙一清、戴震校本皆據今本《紀年》改‘趙’作‘我’,《路史》所引與大典本合。
[六八]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為藍君。
注:《紀年》。
《國名紀》己 案:《水經·渭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為藍君。
’ [六九]惠成七年,雨[碧]于郢。
見《紀年》。
《發揮》卷二注 案:《太平禦覽》卷八0九引《紀年》:‘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
’ [七0]梁惠成八年,雨[骨]于赤髀,後國饑兵疫。
《發揮》二注 案: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朱右曾《存真》及王國維《輯校》皆據《路史》入輯。
《訂補》雲:‘所見嘉慶六年酉山堂刻本、四部備要本《路史》皆如此,不雲出《紀年》。
但此條自孫之騄、洪頤烜以下皆引作《紀年》,或《路史》舊本有着明出《紀年》者。
’《太平禦覽》卷八七七引《史記》雲:‘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齊。
’陳夢家據此,以為‘“骨”“赤”二字乃“黍”“齊”之誤,審其體例亦是出于此《史記》而未言所出。
’(《六國紀年表》,《燕京學報》第三四期頁一八三。
)疑是。
[七一]長子,纣大史辛申國,今潞之長子縣,《紀年》之尚子也。
注:梁惠成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
《國名紀》丁 案:《太平禦覽》卷一六三引《竹書紀年》:‘梁惠王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
’ [七二]《紀年》:秦封衛鞅于邬,改曰商。
注:梁惠成三十年。
《國名紀》己注 案:《水經·濁漳水注》引《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衛鞅于邬,改名曰商。
’ [七三]《紀年》:鄭侯使韓辰歸晉陽、向,二月城陽、向。
注:更名陽為河雝,向為高平。
《國名紀》甲 案:《水經·濟水注》引《汲郡竹書紀年》:‘鄭侯使韓辰歸晉陽及向,二月城陽、向,更名陽為河雍,向為高平。
’ [七四]《紀年》:魏襄王六年,秦取我焦。
《國名紀》戊注 案:《史記·六國年表》秦惠文王九年:‘度河取汾陽、皮氏,圍焦,降之。
’正當魏襄王六年,似與此條合,然據《紀年》年次,秦惠文王九年當為魏惠成王後元五年,此條疑非《紀年》文。
[七五]《竹書》雲:殷王子亥賓于有易淫焉,有易之君綿臣殺而放之,是故殷上甲微假師于河伯伐有易,锪之,殺綿臣。
《國名紀》己 案:《山海經·大荒東經注》引《竹書》曰:‘殷王子亥賓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綿臣殺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師于河伯以伐有易,滅之,遂殺其君綿臣也。
’ [七六]應,《汲古文》雲,商時國。
《國名紀》己 案:《水經·滍水注》雲:‘按《汲郡古文》:殷時已有應國。
’ [七七]《汲冢紀年》:梁惠王發逢忌之薮以賜民。
《國名紀》甲注 案:《漢書·地理志》注引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發逢忌之薮以賜民。
”’ [七八]《紀年》秦伐鄭,次于懷,城殷。
《國名紀》丁注 《紀年》:秦伐鄭,圍懷、殷。
《國名紀》戊 案:《水經·沁水注》引《竹書紀年》雲:‘秦師伐鄭,次于懷,城殷。
’ [七九]《紀年》作鲂,即高邑之地。
注:《十道志》雲:高邑,趙房子也。
《國名紀》己 案:《太平禦覽》卷一六一引《十道志》曰:‘高邑縣,趙房子之邑。
《竹書紀年》作“鲂子”。
’ [八0]《竹紀年》:楚吾得及秦師伐鄭,圍綸。
《後紀》卷一三下注 秦、楚伐鄭,圍綸氏者。
注:《汲紀年》三。
《國名紀》丁 案:《水經·伊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楚吾得帥師及秦伐鄭,圍綸氏。
’《路史》所引‘《汲紀年》三’,‘三’疑為‘雲’字之誤,見《訂補》。
[八一]翟章救鄭,次南屈者。
注:《汲古》。
《國名紀》戊 案:《水經·河水注》引《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鄭,次于南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