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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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竹書紀年》):鄭桓公(厲)[宣]王之子。

    《史通·雜說上》 案:《史通·雜說上》:‘《竹書紀年》出于晉代,學者始知……鄭桓公厲王之子,則與經典所載乖剌甚多。

    ’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雲:‘按《史通》所引本皆與經典乖剌者,若桓公為厲王之子,則正與《史記》合,劉知幾不應雲乖剌也,疑《史通》有誤字耳。

    ’浦起龍《史通通釋》卷一六雲:‘句有誤,厲王疑本作宣王。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雲:‘《史通·雜說篇》又誤“宣”作“厲”,……案劉氏所謂經典,即《世本》、《史記》等書及漢晉人傳注也。

    秦漢以後着述家皆以鄭桓為厲王子,而《紀年》獨以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書》本是厲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據改。

     [二]《竹書紀年》:晉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郐,克之。

    乃居鄭父之丘,名之曰鄭,是曰桓公。

    《水經·洧水注》 案:‘周宣’,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同惠’。

    戴震校本改‘同’為‘周’。

    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二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改作‘周宣’。

    案《考訂竹書紀年》卷五雲:‘近本《水經注》“周宣”多誤作“同惠”,或更脫“惠”字,……“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鈔錄锓闆者多誤。

    ’《存真》改作‘周厲’,《輯校》亦雲:‘“同惠”疑“周厲”之訛。

    ’非是。

    現從雷說,并據《注疏》本。

    《史記·鄭世家》桓公名友,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五、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或作‘多’。

     《水經·渭水注》引《漢書》薛瓒注:‘幽王既敗,虢儈又滅,遷居其地,國于鄭父之丘,是為鄭桓公。

    ’《漢書·地理志》注亦引臣瓒曰:‘幽王既敗,二年而滅會,四年而滅虢,居于鄭父之丘,是以為鄭桓公。

    ’顔注所引為詳,當系臣瓒原文,《水經注》為約舉之辭。

    《輯校》雲:‘傅瓒親校《竹書》,其言又與《洧水注》所引《紀年》略同,蓋亦本《紀年》。

    然臣瓒以伐郐為在幽王既敗二年,《水經注》以為晉文侯二年,未知孰是。

    ’案幽王既敗二年,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當晉文侯十二年,則《洧水注》所引本為‘十二年’,脫一‘十’字。

    《存真》、《輯校》列于晉文侯二年,現改列于十二年。

     《國語·鄭語》及《史記·鄭世家》皆謂鄭桓公與幽王同死骊山之下,與《紀年》異。

     [三]《汲冢竹書紀年》:二十一年,攜王為晉文公所殺。

    以本非适,故稱‘攜王’。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 《汲冢紀年》曰:餘為晉文侯所殺,是為攜王。

    《通鑒外紀》卷三 案:《輯校》以二十一年屬晉文侯,是。

    《存真》以為周平王二十一年,當晉文侯三十一年,誤從今本。

     [四]《竹書紀年》曰:莊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萬救翼,荀叔轸追之,至于家谷。

    《水經·浍水注》 案:《存真》據《太平禦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八年,無雲而雷。

    十月,莊伯以曲沃叛。

    ’列于曲沃莊伯八年。

    《輯校》同。

    所據為鮑刻,影宋本《禦覽》‘十月’作‘十年’。

    今本《紀年》系‘無雲而雷’于周平王四十八年,當莊伯八年;又以‘十月,莊伯以曲沃叛’與本條及下條并,列于桓王元年,當莊伯十二年,系年據下條,是今本所據亦作‘十月’。

    現仍從《存真》、《輯校》。

     [五]《竹書紀年》曰:莊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還。

    作為文公。

    《水經·浍水注》 案:《存真》删‘作為文公’四字。

    戴震校本雲:‘案此句有訛舛,未詳。

    ’趙一清校本則以為‘“作”字疑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雲:‘“作”蓋“是”字之訛。

    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于曲沃下傳文也,誤衍于此。

    ’ [六](《紀年》):魯隐公及邾莊公盟于姑蔑。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蔑。

    ’即此事。

    《輯校》雲:‘據《後序》在莊伯十二年正月。

    ’是。

    《存真》同。

     [七](《竹書》):鄭莊公殺公子聖。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訂補》列于莊伯十二年。

    原注:‘《春秋》作“段”。

    ’是‘公子聖’即《左傳》之‘共叔段’。

    《春秋·隐公元年》‘鄭伯克段于鄢’,即此事。

    《公羊傳》:‘鄭伯克段于鄢。

    克之者何?殺之也。

    ’以段為莊公所殺,與《紀年》同,與《左傳》異。

     [八]《竹書》:紀子伯、莒子盟于密。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隐公二年》:‘紀子伯、莒子盟于密。

    ’《公羊》、《谷梁》同,《左傳》作‘子帛’,即此事。

    《訂補》列于莊伯十三年。

     [九]《汲冢竹書紀年》曰:晉武公元年,尚一軍。

    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

    《水經·河水注》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雲:‘乘即《周語》“乘人不義”、《書序》“周人乘黎”之乘,韋注訓乘為陵,鄭注訓乘為勝。

    《周禮》曰:“馮弱犯寡則眚之。

    ”鄭注雲:“馮猶乘陵也。

    ”京是邑名。

    ’ [一0]《竹書紀年》曰: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請成于翼,至桐乃返。

    《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洞庭’,朱箋雲:‘一讀作“桐”。

    ’戴震校本改為‘桐’,雲:‘案近刻“桐”訛作“洞”,下衍“庭”字。

    ’《存真》作‘桐’,蓋據戴校本。

    《輯校》作‘桐庭’。

    《存真》列于曲沃武公元年,雲:‘《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勢論之,當在此。

    ’《輯校》同。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雲:‘案此紀不可确知何年,然既雲“武公請成”,則非莊伯時事甚明。

    過此以往,沃日強,翼日弱,翼縱伐沃,無大捷之理,當是武公初立,翼伐其喪,報莊伯複攻之役也。

    ’系于莊伯十五年‘曲沃莊伯卒’後,較《存真》所論為詳,亦合于事理,唯系于莊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現從《存真》。

     [一一]《紀年》又雲:晉武公七年,芮伯萬之母芮姜逐萬,萬出奔魏。

    《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三年》:‘芮伯萬之母芮姜,惡芮伯之多寵人也,故逐之,出居于魏。

    ’即此事。

     [一二](《紀年》又雲):(晉武公)八年,周師、虢師圍魏,取芮伯萬而東之。

    《水經·河水注》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四年》:‘冬,王師、秦師圍魏,執芮伯以歸。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雲:‘據《紀年》則是役也有虢無秦,以芮伯歸者乃王師、虢師,故紀曰取芮伯萬而東之,周在魏東四百餘裡也。

    ’ [一三](《紀年》又雲):(晉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萬于郏。

    《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郏’,趙一清校本、戴震校本并改作‘郊’。

    郏,王城;郊,周邑,見《左傳》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

    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四雲:‘是作“郊”作“郏”并通。

    ’《存真》、《輯校》作‘郊’,蓋據戴校本。

    現從大典本。

     [一四](《竹書》):魯桓公、紀侯、莒子盟于區蛇。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于毆蛇。

    ’《公羊》、《谷梁》皆作‘紀侯’,《左氏》作‘杞侯’;《公羊》‘毆蛇’,《谷梁》、《左氏》皆作‘曲池’。

    區蛇、毆蛇、曲池同聲相通。

    《訂補》列于晉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書》):鄭殺其君某。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釋曰:‘是子亹。

    ’《左傳·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齊人殺子亹而轘高渠彌。

    ’此雲鄭子亹為齊人所殺,與《竹書》異。

    《訂補》列于晉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書》雲:齊襄公滅紀郱、鄑、郚。

    《史記·秦始皇本紀》正義 《竹書》雲:齊襄公滅紀遷紀。

    《史記·齊太公世家》正義 案:《齊太公世家》正義一條,見日本古鈔本所存正義佚文(《史記會注考證》卷三頁一四),《存真》、《輯校》未及見,《訂補》失收。

     《春秋·莊公元年》:‘齊師遷紀郱、鄑、郚。

    ’與《竹書》同。

    《存真》、《輯校》列于晉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書》):齊人殲于遂。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齊人殲于遂。

    《新唐書·劉贶傳》 案:《春秋·莊公十七年》:‘秋,齊人殲于遂。

    ’與《紀年》同。

    《存真》、《輯校》列于晉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冢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黯,是為荀叔。

    《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

    《水經·汾水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郇,以賜大夫原(點)[黯],是為郇叔。

    《文選·北征賦》注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九注,見本書附錄。

    《存真》列此于晉武公九年,雲:‘此未詳何年事,姑附于此。

    ’現據《輯校》列于三十九年。

     [一九]《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