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誤篇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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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誤即考證中之一事,所以自為一篇者,以皆取材于《通鑒釋文辨誤》也。

    《通鑒》釋文南宋時通行者三家,一為司馬康《釋文》,刻于海陵,故謂之海陵本。

    康,溫公子,字公休。

    《直齋書錄解題》著錄二十卷,《宋志》作六卷,今佚。

    二為史炤《釋文》,《直齋》及《宋志》著錄三十卷,今存。

    三為蜀費氏本《通鑒》,《音釋》附正文下,今傳有殘帙。

    據身之所考證,一、三兩本皆書估倩學究為之,海陵本話之公休,費本則間附己見,皆蹈襲史炤者也。

    《釋文辨誤》以辯史炤書為主,而海陵本、費本與史炤多同。

    海陵本宋末元初尚盛行,《考古質疑》六,及《齊東野語》十八“孟子三宿出晝”條,所引《通鑒釋音》,皆稱司馬康本。

    身之并之者,以其冒公休大名,播其誤于衆耳。

    茲特采其有關史學常識,及初學易犯者著于篇。

     周赧王五十五年,秦武安君奇兵二萬五千人,絕趙軍之後,又五千騎絕趙壁間,趙軍分而為二。

    史炤《釋文》曰:“間,居棧切,間隔之也。

    ” 《辨誤》曰:若從炤說,當以“間趙軍”為句,與下句分而為二,意頗重複。

    若以“又五千騎絕趙壁間”為句,與上句“奇兵二萬五千人絕趙軍之後”,句法文意,殊為停當,間讀如字。

    每見為句讀之學者,于一句之間,截而分屬上下,求發先儒之所未發,以見聖賢深意。

    若文意自來通順,而于一字兩字或四三字之間,創分句讀,以為新奇,似不必爾。

    (卷五) 此宋人講義通病,故身之箴之。

     漢獻帝初平二年,邴原性剛直,清議以格物。

    史炤《釋文》曰:“格,古伯切,廢格之格,以清議廢人。

    又音閣。

    ”海陵本同。

     《辨誤》曰:格,正也,言以清議正物也,格讀如字。

    炤以為“廢格之格”,是知讀《漢書》而未曉文義。

    夫因文見義,各有攸當,不可滞于一隅,學問思辯,聖人之所以教人也。

    然聖人之所謂學問思辯,讵止此哉!觸類而長之,亦可以知學之無止法矣。

    (卷六〇) 邴原清議以格物,語本《魏志》十一《管甯傳》《裴注》引《傅子》,此“格”謂格正也。

    《漢書》四七《梁孝王傳》,言“大臣等有所關說,太後議格”,此“格”謂廢格也。

    史炤以廢格釋格正,故身之以為“知讀《漢書》而未曉文義”,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也。

     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姜維出駱谷至沈嶺。

    時長城積穀甚多,而守兵少,鄧艾進兵據之以拒維。

    史炤《釋文》曰:“長城,方城山名。

    《左傳》所謂楚國方城以為城者,在漢南陽、堵陽、葉縣之境,山自比陽連百裡,号曰方城,亦曰長城。

    ”海陵本同。

     《辨誤》曰:餘按姜維出駱谷至沈嶺,鄧艾據長城拒之,此長城當在郿縣之南,沈嶺之北,烏得謂為方城之長城乎!《水經注》:“駱谷水出郿塢東南山駱谷,北流徑長城西,又北流注于渭。

    ”此正鄧艾所據之長城也。

    凡注地理,須博考史籍,仍參考其地之四旁地名以為證據,何可容易着筆乎!(卷七七) 古今地名同者多矣,此條所論,乃注地理者之通則也。

     晉惠帝永康元年,成都治少城,益州治太城。

    史炤《釋文》曰:“少,失邵切。

    少城治成都,太城治益州。

    漢武帝開西南夷,置益州郡,治滇池,更漢三國,分置改置不一。

    今太城治益州,未詳益州所置也。

    ”海陵本同。

     《辨誤》曰:餘按成都有太城、少城,二城皆秦張儀所築。

    儀既築太城,後一年又築少城。

    太城成都子城也,少城唯西南北三壁,東即太城之西墉。

    秦置蜀郡,晉武帝太康中改曰成都國,改蜀郡太守曰成都内史。

    “成都治少城”者,成都内史治少城也;“益州治太城”者,益州刺史治太城也。

    史炤蜀人,豈無文獻之足徵,既不能尚友古人,又不能親師取友,求其說而不得,乃颠倒《通鑒》本文,以為“少城治成都,太城治益州”,又泛引武帝所置之益州郡,終不得其說,疏謬甚矣。

    (卷八三) 《容齋續筆》五曾言,“晉益州刺史治太城,蜀郡太守治少城,皆在成都。

    故杜子美在蜀日賦詩,有&lsquo東望少城&rsquo之句。

    今人于他處指成都為少城,非也”雲雲。

    則成都太城少城之說,宋人已有數典而忘其祖者,故容齋辨之。

    然史炤眉山人,今《釋文》卷首題銜,為“右宣義郎、監成都府糧料院史炤”,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