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術篇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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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聚斂;開阃扞邊者則目為粗材;留心政事者則目為俗吏。

    考其所行,則皆不近人情之事,異時必将為國家莫大之禍,恐不在典午清談之下也。

    &rsquo餘時年甚少,聞其說如此,頗有甚矣之歎。

    至淳祐間,每見所謂達官朝士,必愦愦冬烘,然後信仲固之言不為過。

    蓋賈似道當國,獨握大權,惟恐有分其勢者,故專用此一等人,名為尊崇道學,實幸其不才愦愦,不緻掣其肘耳。

    以緻萬事不理,喪身亡國,仲固之言,不幸而中”雲。

    此道學末流之弊也。

     永明十一年,魏主至肆州,見道路民有跛眇者,停駕慰勞,給衣食終身。

     注曰:此亦可謂“惠而不知為政”矣。

    見者則給衣食,目所不見者,豈能遍給其衣食哉!古之為政者,孤獨廢疾皆有養,豈必待身親見而後養之也。

    (一三八) 《老學庵筆記》二,言:“崇甯間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所費尤大,朝廷課以為殿最,往往竭州郡之力,僅能枝梧。

    諺曰:&lsquo不養健兒,卻養乞兒;不管活人,隻管死屍。

    &rsquo”亦譏其不知為政也。

     梁武帝天監十一年,诏“自今逋谪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将送”。

     注曰:所謂寬庶民者如此而已。

    而不能繩權貴以法,君子是以知梁政之亂也。

    (一四七) 元成宗大德元年十一月,大都路總管沙的,坐贓當罷,帝以故臣子,特減其罪,俾仍舊職。

    明胡粹中評之曰:“法者人主所與天下共者也,以故臣子特減其罪,則廢法矣,法廢而欲治天下得乎?其後江浙平章教化、的裡不花、南臺中丞張闾,互相告劾,兩釋不問。

    元之政綱,淩遲堕廢,不待至正之末而後見也。

    ”語見《元史續編》五。

    教化與的裡不花、張闾,互劾贓污事,見《成宗紀》大德三年三月條,皆身之所親聞者也。

     梁武帝中大通六年,東魏丞相歡,複謀遷都,遣三千騎鎮建興,益河東及濟州兵,擁諸州和籴粟,悉運入邺城。

     注曰:和籴以充軍食,蓋始于此。

    曆唐至宋,而民始不勝其病矣。

    (一五六) 和籴之害,嘉定間陳耆卿曾疏言之,曰:“和籴将以利民也,而民或以為害,其故何哉?蓋由民與民為市,此其所樂也;民與官為市,此其所畏也。

    市之價增,官之價減,一害也。

    市無斛面,而官有斛面,二害也。

    市以一人操概量,無他費焉;而官之監臨者多,誅求無厭,三害也。

    市先得錢,而官先概粟,有候伺之苦,有錢陌不足之弊,四害也。

    四害不去,故兇年未有其利,而豐年已罹其擾,名雖為和,實則強也。

    今誠宜播告有司,每遇收籴,必增其價,而先予之錢,蠲其斛面,而俾自操其概量,吏有騷動取赢者,必寘之于罰。

    如是,則雖一曰萬斛,彼将樂趨之不暇,裕民實邊,二責併塞矣。

    ”疏見王圻《續文獻通考》卅一,庫本《筼窗集》未收也。

     梁武帝大同二年,尚書右丞江子四上封事,極言政治得失。

    诏曰:“古人有言,屋漏在上,知之在下。

    朕有過失,不能自覺,江子四等封事所言,尚書可時加檢括,于民有蠹患者,宜速詳啟。

    ” 注曰:江子四所上封事,必不敢言帝崇信釋氏,而窮兵廣地,适以毒民,用法寬于權貴,而急于細民等事,特毛舉細故而論得失耳。

    (一五七) 江子四封事史不傳,然由大同十一年賀琛陳四事,帝诘責主名觀之,知江子四所言,必無關痛癢之事也。

    故司馬溫公嘗論之。

    《潛研堂文集》二,亦有《梁武帝論》,謂“梁之亡,亡于拒谏而自滿”,即以賀琛之事為證。

    賀琛之谏,非甚激切,而帝口授主書诮讓,凡千七百馀言,必使之謝過,不敢複有指斥而後已。

    則帝乃一飾非怙過之人,其之聲音顔色,實拒人于千裡之外者也。

     大同十一年,散騎常侍賀琛啟陳四事,其二,以為今天下所以貪殘,良由風俗侈靡,誠宜嚴為禁制,道以節儉,糾奏浮華,變其耳目。

    夫失節之嗟,亦民所自患,正恥不能及群,故勉強而為之。

     注曰:《易》曰:“不節若,則嗟若,無咎。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琛引用之,以發己意,此論誠切中人情。

    (一五九) 人在社會,不能孤立。

    事有非所願為,而風氣如此,志意稍弱,則不敢不随流俗,所謂“勉強為之”也。

    負轉移風氣之責者,當有以扶植之。

     陳宣帝太建十三年,初,蘇綽在西魏,以國用不足,制征稅法頗重。

     注曰:後周太祖作相,置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

    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疋,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

    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徵焉。

    若艱荒兇劄,則不徵其賦。

    又有市門之稅。

    自今觀之,亦不為重矣,而蘇綽猶望後之人弛之,可謂有志于民矣。

    (一七五) “今”指元初,歎當時聚斂之臣之不恤民也。

    至元二十一年,盧世榮用事,以锱铢掊克為功,董文用折之曰:“牧羊者歲兩剪其毛,今牧人日剪而獻之,主者固悅其得毛之多,然羊無以避寒熱,即死且盡,毛又可得耶!民财有限,取之以時,猶懼傷之,今刻剝無遺,猶有民乎?”世榮不能對。

    語見《道園學古錄》二十《董公行狀》,《元史·文用傳》采之。

    則當時征稅之重可知矣。

     又,突厥入寇,長孫晟上書隋主曰:“今諸夏雖安,戎虜尚梗,興師緻讨,未是其時,棄于度外,又相侵擾。

    ” 注曰:此二語明指出當時利病。

    今人多上書言時事,滕口說耳。

    (一七五) 身之不喜人上書言時事,滕口說,又見于此。

     陳長城公至德元年,隋柳彧以近世風俗,每正月十五夜,然燈遊戲,奏請禁之,曰:“竊見京邑,爰及外州,每以正月望夜,充街塞陌,聚戲朋遊,鳴鼓聒天,燎炬照地,竭赀破産,競此一時,男女混雜,缁素不分。

    穢行因此而成,盜賊由斯而起。

    ” 注曰:觀此,則上元遊戲之弊,其來久矣。

    後之當路者,能不惑于世俗,奮然革之,亦所謂豪傑之士也。

    (一七五) 歲時遊戲之俗,各有其曆史,苟無大害于民,原不必遽然禁止。

    但上元遊戲之弊,至宋而極,今存《宋會要》輯本及《夢華》《夢粱》諸錄,均可考見。

    《春明退朝錄》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