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證篇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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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惟德是輔。

    ” 注曰:“小能敵大,小道大淫”,《左傳》記随大夫季梁之言也。

    “皇天無親,唯德是輔”,《書·蔡仲之命》之辭也。

    段韶父子起于北邊,以騎射為工,安能作《書》語!魏收以其于北齊為勳戚,宗門強盛,從而為之辭耳。

    孟子曰:“盡信《書》,不如無《書》。

    ”信哉!(一五五) “小能敵大”二語見《左·桓六年·傳》,段韶見《北齊書》十六。

    《通鑒注商》以為“《北齊書》非魏收作,《胡注》誤也”。

    然北齊國史本修于魏收,故《胡注》雲然。

     梁簡文帝大寶二年,湘東王繹謂将佐曰:“賊若水步兩道,直指江陵,此上策也;據夏首,積兵糧,中策也;悉力攻巴陵,下策也。

    巴陵城小而固,僧辯足可委任。

    景攻城不拔,野無所掠,暑疫時起,食盡兵疲,破之必矣。

    ” 注曰:湘東安能料敵如此,當時作史者為之辭耳。

    (一六四) 所謂當時作史者,指蕭韶《太清紀》也。

    《南史》五一《蕭韶傳》:“太清初為舍人,城陷西奔江陵。

    人士多往尋覓,令說城内事,韶乃疏為一卷,客問便示之。

    湘東王聞而取看,謂曰:&lsquo昔王韶之為《隆安紀》,說晉末之亂離。

    今之蕭韶,亦可為《太清紀》矣。

    &rsquo韶既承旨撰著,多非實錄,湘東王德之,改韶繼宣武王,封長沙王。

    ”是韶撰《太清紀》,多袒湘東,史已言之矣。

     《太清紀》十卷,《隋、唐志》著錄,《通鑒考異》多引之,《太平禦覽》宗親部亦引之。

    《崇文總目》雲:“《太清紀》起太清元年,盡六年。

    ”太清年号止三年,而雲“盡六年”者,《梁書·元帝紀》,大寶三年,元帝猶稱太清六年。

    是《太清紀》乃本湘東之意而作,其有利于湘東,自不待言。

    《通鑒考異》太清三年六月條,謂“此皆蕭韶為元帝隐惡飾詞”,九月條又謂“此亦蕭韶之虛美”。

    身之所謂“當時作史者”,殆即指此。

     張宗泰《魯岩所學集》一,不知此條是考證,非評論,乃謂:“胡三省注《通鑒》,多附史評。

    然有以輕于持論而失之者,如梁湘東王繹,當太清、大寶年間,置君父之仇于不問,而日與兄弟叔侄稱兵,其人原不足論,而其料事之明,則有不容沒者。

    三省曰:&lsquo湘東安能料敵至此,當時作史者為之辭耳。

    &rsquo湘東得國僅三年,國破家亡,身死敵手,史臣何所愛于湘東而為之虛美!此則不曾參驗前後情事,而妄為雲雲也。

    ”魯岩之論如此,甚矣魯岩之輕于持論,不廣參他籍,而妄肆譏評也!豈必得國久而後有史臣為之虛美哉!《太清紀》固撰在湘東未即位之前也。

     陳宣帝太建八年,十月丙辰,齊主獵于祁連池,癸亥還晉陽,甲子齊集兵晉祠,庚午齊主自晉陽帥諸軍趣晉州,壬申晉州陷。

    齊主方與馮淑妃獵于天池,晉州告急,右丞相高阿那肱曰:“大家正為樂,邊鄙小小交兵,何急奏聞!”至暮使更至,雲:“平陽已陷。

    ”乃奏之。

    齊主将還,淑妃請更殺一圍,齊主從之。

     注曰:審如是,則晉州陷之日,齊主猶在天池。

    天池今在憲州靜樂縣,至晉陽一百七十馀裡,自晉陽南至晉州,又五百有馀裡。

    齊主既以庚午違晉陽而南,無緣複北至天池。

    竊謂獵祁連池與獵天池共是一事,北人謂天為祁連,故天池亦謂之祁連池。

    《通鑒》稡集諸書,成一家言。

    自癸亥排日書至庚午發晉陽,是據《北齊紀》;書高阿那肱不急奏邊報,是據《阿那肱傳》;書請更殺一圍,是據《馮淑妃傳》。

    合三者而書之,不能不相牾。

    (一七二) 高似孫《緯略》十二,謂“《通鑒》一事用三四出處纂成”,此條即其例。

    然非逐一根尋其出處,不易知其用功之密,亦無由知其緻誤之原也。

     太建十一年,周主從容問鄭譯曰:“我腳杖痕,誰所為也?”對曰:“事由烏丸軌、宇文孝伯。

    ”因言軌捋鬚事。

     注曰:受杖事見上卷八年。

    王軌蓋賜姓烏丸氏,故稱之。

    宇文孝伯何為出此言也?欲自求免死邪?然終于不免也。

    捋鬚事見同上。

    (一七三) 周主之為太子也多失德,王軌等嘗言于武帝杖之,故即位後有此問。

    據《周書》四十《宇文孝伯傳》:“鄭譯答曰:&lsquo事由宇文孝伯及王軌。

    &rsquo譯又因說王軌捋帝鬚事。

    ”《北史》五七同。

    《胡注》因《讀史管見》以宇文孝伯屬下讀,故曰“宇文孝伯何為出此言”?正以見此言之非出孝伯也。

    然因此遂為《通鑒補》、《日知錄》、《四庫提要》、陳景雲、趙紹祖等所糾。

    惟此誤讀實始于胡明仲,而不始于身之。

    糾正明仲之誤者,有王志堅《讀史商語》;糾正《胡注》之誤者,有陳仁錫評本《通鑒》,亦不始于《通鑒補》、《日知錄》。

    身之此條,可謂箭瘢若粟矣。

    考證之事,果未易言也。

     太建十四年,隋行軍總管達奚長儒将兵二千,與突厥沙缽略可汗遇于周槃。

    沙缽略有衆十馀萬,軍中大懼。

    長儒神色慷慨,且戰且行,為虜所沖,散而複聚,四面抗拒,轉鬥三日,晝夜凡十四戰,五兵鹹盡,士卒以拳毆之,手皆骨見。

     注曰:孟子曰:“盡信《書》,不如無《書》。

    ”五兵鹹盡,士卒奮拳擊虜,以言死鬥則可,若虜以全師四面蹙之,安能免乎!史但極筆叙長儒力戰之績耳,觀者不以辭害意可也。

    (一七五) 此所謂肉薄之戰也。

    兵盡矢窮,偶一為之,未嘗不可。

    然已至是,不敗亡者鮮矣,甯足誇乎! 唐高祖武德五年,唐使者王義童,下泉、睦、建三州。

     注曰:睦州遂安郡,漢富春、歙縣地。

    劉昫曰:“武德四年,以建安郡之建安縣置建州。

    蓋隋置泉州建安郡,治閩縣;景雲二年,改為閩州;開元十三年,改為福州。

    聖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