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陪審團的裁決
關燈
小
中
大
上;而我毫不懷疑他會告訴各位——”
◎下午四時五十五分至五時二十分
摘自法官包德金大人之總結
“………各位陪審員,正如你們所知,我們這件案子全是情況證據。
而情況證據真正的價值判定在于:是否能完全排除所有合理的可能性?我甚至可以再提高一點:是否能排除所有其他說法或可能?如果你們不能排除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其他可能的話,那你們就不能說完全沒有合理懷疑而确定罪名成立。
這裡面沒有什麼模糊地帶;法律規定得一清二楚,不能單憑有可能就判定某人有罪,更不用說是謀殺罪;除非那些可能性強烈到合理的确定程度,如果你覺得還有其他可能的話,那你就不可以作出罪名成立的決定。
“問題不在于:誰犯下了這個罪行;問題是:被告有沒有行兇?各位已經聽到這個案子裡的很多證據,你們聽到了兩造律師所做的開場和結辯,現在輪到我來檢視這些證據,各位要記得你們才是判斷各項事實的人;我不是判斷證據的人。
如果我省略了或引申了和各位觀點不同的問題,請千萬記住這一點。
“我們先從頭來看那些所謂的重點事實。
一開始就對被告的行為舉止談了很多。
正如各位所知,對一個人的外表所做的證詞——不論他是看起來很快樂,或說他似乎很激動——在法庭上都是許可的。
因此各位必須對此列入考慮。
可是我必須告訴你們,把這類說法看得太重是很不聰明的事。
各位大概已經發現一般日常生活裡所見到的狀況并不見得總是很可靠的。
在評斷一個人的行為态度時,必須假設他在某種特定情況——悲傷的,特别的,或甚至是普通的狀況,其反應絕對和你自己的反應一樣;而我不必告訴各位這種做法的危險性,先聽清楚向各位勾勒的事實,然後…… “………因此,我覺得這個案子的重點不隻是在事實的問題。
而是如何解讀事實,一本數學教科書裡不能包含所有的答案而沒有計算過程,像這類的案子,不能單有所有的結果而不問原因;而值得讨論的正是這些原因。
各位首先要決定的兩件事是:第一,艾佛瑞·胡彌有沒有設計下藥迷倒安士偉上尉,安排假象讓人以為他受到安士偉上尉攻擊,從而将安士偉上尉當做瘋子而加以拘留?第二,被告是不是被誤認為安士偉上尉? “我剛才也向各位說明我之所以認為有很好證據證明這兩點的原因,你們聽到彼德·奎格利博士,那位國際醫學會的特派員,作證說他聽到死者所說的話,引用了死者所說的他打算把安士偉上尉的手槍弄到手;說他準備請安士偉上尉到他家裡去;說他計劃把藥下在調有蘇打水的威士忌酒裡:說他決定事後丢棄那些證物;說他有意制造打鬥的迹象;說他想要讓那支箭上找得到安士偉上尉的指紋,而在安士偉上尉的口袋裡找得到那把手槍。
我把這些輔助性的證據引用給各位聽,因為我覺得這事有合理的可能性。
你們相信有這些事嗎?如果你們不相信,就要據以作出決定;這件事完全由各位決定,可是如果你們相信的話,你們隻會給帶進所謂‘事實’的混亂中。
“死者本來就是要那把槍在他招待的男人口袋裡讓人找到嗎?如果确是如此的話,我想我們就不能以那把槍的确是在那裡找到的‘事實’來怪罪被告。
如果死者就是要在威士忌酒裡下藥,事後再消滅證據,而如果說他成功地做到了這些事,我想我們也不能因為這個計劃實際上成功了而怪罪被告。
如果死者本來就是要讓人在箭杆上找到指紋——而要是各位相信他成功地把指紋印在那裡了的話——那指紋就是我們該找到的了。
如果(我們給各位打個比方)A被控偷了B的皮夾,而果然在A的口袋裡找到B的皮夾,要是各位确信皮夾是C放在那裡的話,那這個事實本身根本毫無意義。
“在這些證據中,我承認我看不出被告有任何謀殺的動機。
說老實話,除了胡彌先生對他的敵視态度之外,也沒有任何證據引緻這樣的動機;而各位若是相信對證據的這番檢視,那所謂的敵視态度也并不存在。
被告在沒有動機和兇器的情況下來到那棟房子。
你們聽到有證詞推斷為書房裡發生争吵的迹象,這一點各位必須慎加考慮。
可是如果一切的事情都依據同樣可解釋為有罪或無罪的情況,那麼這些狀況相乘的結果也無法讓你們進一步得到有罪的結論。
“以那幾位個别證人的證詞來說…… “最後,各位陪審員,有一個問題的答案正是影響你們決定的關鍵。
死者是不是由被告手執那支箭剌死的? “如果被告拿了那支箭,刻意以之刺殺死者,那他就犯了謀殺罪。
一方面,你們看到他的指紋在箭杆上,以及當時的狀況是門窗都由裡面反鎖着。
另一方面,你們也有我剛才所講的說法,對我現在要說的證據有另外一番解釋。
我們聽到說,在被告單獨和胡彌先生一起留在書房裡時,箭杆上的那根标羽完整無缺。
而情況證據真正的價值判定在于:是否能完全排除所有合理的可能性?我甚至可以再提高一點:是否能排除所有其他說法或可能?如果你們不能排除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其他可能的話,那你們就不能說完全沒有合理懷疑而确定罪名成立。
這裡面沒有什麼模糊地帶;法律規定得一清二楚,不能單憑有可能就判定某人有罪,更不用說是謀殺罪;除非那些可能性強烈到合理的确定程度,如果你覺得還有其他可能的話,那你就不可以作出罪名成立的決定。
“問題不在于:誰犯下了這個罪行;問題是:被告有沒有行兇?各位已經聽到這個案子裡的很多證據,你們聽到了兩造律師所做的開場和結辯,現在輪到我來檢視這些證據,各位要記得你們才是判斷各項事實的人;我不是判斷證據的人。
如果我省略了或引申了和各位觀點不同的問題,請千萬記住這一點。
“我們先從頭來看那些所謂的重點事實。
一開始就對被告的行為舉止談了很多。
正如各位所知,對一個人的外表所做的證詞——不論他是看起來很快樂,或說他似乎很激動——在法庭上都是許可的。
因此各位必須對此列入考慮。
可是我必須告訴你們,把這類說法看得太重是很不聰明的事。
各位大概已經發現一般日常生活裡所見到的狀況并不見得總是很可靠的。
在評斷一個人的行為态度時,必須假設他在某種特定情況——悲傷的,特别的,或甚至是普通的狀況,其反應絕對和你自己的反應一樣;而我不必告訴各位這種做法的危險性,先聽清楚向各位勾勒的事實,然後…… “………因此,我覺得這個案子的重點不隻是在事實的問題。
而是如何解讀事實,一本數學教科書裡不能包含所有的答案而沒有計算過程,像這類的案子,不能單有所有的結果而不問原因;而值得讨論的正是這些原因。
各位首先要決定的兩件事是:第一,艾佛瑞·胡彌有沒有設計下藥迷倒安士偉上尉,安排假象讓人以為他受到安士偉上尉攻擊,從而将安士偉上尉當做瘋子而加以拘留?第二,被告是不是被誤認為安士偉上尉? “我剛才也向各位說明我之所以認為有很好證據證明這兩點的原因,你們聽到彼德·奎格利博士,那位國際醫學會的特派員,作證說他聽到死者所說的話,引用了死者所說的他打算把安士偉上尉的手槍弄到手;說他準備請安士偉上尉到他家裡去;說他計劃把藥下在調有蘇打水的威士忌酒裡:說他決定事後丢棄那些證物;說他有意制造打鬥的迹象;說他想要讓那支箭上找得到安士偉上尉的指紋,而在安士偉上尉的口袋裡找得到那把手槍。
我把這些輔助性的證據引用給各位聽,因為我覺得這事有合理的可能性。
你們相信有這些事嗎?如果你們不相信,就要據以作出決定;這件事完全由各位決定,可是如果你們相信的話,你們隻會給帶進所謂‘事實’的混亂中。
“死者本來就是要那把槍在他招待的男人口袋裡讓人找到嗎?如果确是如此的話,我想我們就不能以那把槍的确是在那裡找到的‘事實’來怪罪被告。
如果死者就是要在威士忌酒裡下藥,事後再消滅證據,而如果說他成功地做到了這些事,我想我們也不能因為這個計劃實際上成功了而怪罪被告。
如果死者本來就是要讓人在箭杆上找到指紋——而要是各位相信他成功地把指紋印在那裡了的話——那指紋就是我們該找到的了。
如果(我們給各位打個比方)A被控偷了B的皮夾,而果然在A的口袋裡找到B的皮夾,要是各位确信皮夾是C放在那裡的話,那這個事實本身根本毫無意義。
“在這些證據中,我承認我看不出被告有任何謀殺的動機。
說老實話,除了胡彌先生對他的敵視态度之外,也沒有任何證據引緻這樣的動機;而各位若是相信對證據的這番檢視,那所謂的敵視态度也并不存在。
被告在沒有動機和兇器的情況下來到那棟房子。
你們聽到有證詞推斷為書房裡發生争吵的迹象,這一點各位必須慎加考慮。
可是如果一切的事情都依據同樣可解釋為有罪或無罪的情況,那麼這些狀況相乘的結果也無法讓你們進一步得到有罪的結論。
“以那幾位個别證人的證詞來說…… “最後,各位陪審員,有一個問題的答案正是影響你們決定的關鍵。
死者是不是由被告手執那支箭剌死的? “如果被告拿了那支箭,刻意以之刺殺死者,那他就犯了謀殺罪。
一方面,你們看到他的指紋在箭杆上,以及當時的狀況是門窗都由裡面反鎖着。
另一方面,你們也有我剛才所講的說法,對我現在要說的證據有另外一番解釋。
我們聽到說,在被告單獨和胡彌先生一起留在書房裡時,箭杆上的那根标羽完整無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