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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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時預差,無衰服,辭免而遞。
○府啓:「繕工正辛馹、濟用正尹吉,以國葬都監郞廳,發引時,稱病不進,請罷職。
」上從之。
2月13日 ○甲午,院啓:「新陵靈幄殿不遠處,賣肉草幕,火起撲滅,都監不爲禁止。
請山陵都廳罷職,提調推考。
」答曰:「火熱私幕,初非大叚,不須論之。
不允。
」 2月15日 ○丙申,下玄宮復,返虞于昌慶宮文政殿。
○濟州牧使書狀:『判官趙仁後病遞事。
』 傳曰:「稱病徑還,至爲非矣。
罷職不敍,可也。
」 ○下玄宮時刻,殿下率百官,行望哭禮于勤政殿階上。
2月18日 ○己亥,義禁府啓目:「全應楨拿來時,水原則押來軍人,不爲定送,振威則軍人不待交代散去,以緻事幹,林天健乘昏逃走,兩官官吏推考治罪事。
」「依允。
」〈林天健尋被捕。
〉 2月19日 ○庚子,全應楨推考公事入啓。
傳曰:「與者受者,厥罪惟均,文書現出,各人中尹叅判、李叅判宰相也勿論。
其餘幷拿鞫。
」 ○傳曰:「兩醫司,專爲救民而設。
今者癘疫熾發,各道監司啓請藥物,而不爲優數給送,至於互相推調,偃然入啓,至爲駭愕,久任掌務等,囚禁治罪。
」 2月23日 ○甲辰,府啓:「全羅水使奉昕庸鄙,前於西海坪,有北走之罪。
請遞。
」上從之。
2月24日 ○乙巳,京畿監司書狀:『楊州牧使李墍,淸簡善政事。
』 ○玉堂上箚極論時弊。
答曰:「是當留省焉。
」傳于大臣曰:「弘文館上箚,陳弊如此,寔由予不德。
然大臣亦當更加勉輔,故敢示之。
」 2月25日 ○丙午,兩司以玉堂箚中,顯斥臺諫,有曰隻擧北事。
以爲塞責之具,而至於事體,稍似關重,罪狀涉於權貴,則袖手旁觀,睢旰偵伺,左右揣摩等語避嫌。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 ○弘文館上箚以爲:「此乃泛論近來時,習請出仕。
」兩司再辭,遞之。
2月27日 ○戊申,〈行卒哭祭。
百官變着烏帽、黑角帶。
〉○院啓:「仁聖王後發引時,百官立於奉辭之班者,堂上官、大臣外,隻數三員,極爲埋沒。
除公故及病重不任起居者外,一一摘發治罪。
依啓。
慶尙監司兪泓病遞後,不待交代上來,請罷不允。
後允之。
章疏留中不下,此近來未有之事。
政院不爲啓稟。
請都承旨以下,竝命遞差。
」不允。
2月28日 ○己酉,分遣巡撫禦史鄭彥信、許篈、鄭以周、林植、韓準等于兩界、下三道。
○傳曰:「左右相以元老耆德,輔予寡昧,爲邦家柱石,俱有偏母,或九十餘歲,或八十歲,予用嘉焉。
其特優賜米太酒肉,以示予厚待大臣之意。
」 2月29日 ○庚戌,海運判官書狀:『泰安郡守尹仁衡漕運事,不爲動念,罷黜事。
』 傳曰:「前見忠淸監司書狀,尹仁衡治民可嘉,特勿罷職,降一資,推考。
」 ○院啓。
「用人之際,勿循請托事,各別傳敎于吏兵曹,以淸仕路。
且下諭監司,如有倚負權貴之勢,交通相簡,橫行作弊者,囚禁痛治事。
」答曰:「不允。
」 ○京畿監司書狀:『坡州居同知白仁傑,貧窮不能自存,量宜食物,以爲便當事。
』 傳曰:「予念白仁傑欲命賜食物,卿之狀啓,適合予意。
宜題給食物,以示予意。
」 三月 3月1日 ○壬子,兩司官等,七虞及卒哭祭時,有以病不參者,引嫌而辭。
初以當被推,論遞之。
厥後行祭,累次後差之員,無非一二度不參者,紛紜辭免。
因玉堂上箚,皆許出仕。
3月3日 ○甲寅,府啓:「庶尹樸衎衰耗,請遞。
高山縣監申應元昏劣,永興府使韓繼男貪濁,請罷。
」上從之。
3月4日 ○乙卯,院啓:「橫城有守信寡婦,訓導李希延,欲作妾,直到其家,適値其女不在,仍爲入宿,揚言己娶。
其女還家,知其由,自以義不可吾家,遂自焚其家,以死自誓。
其節行澟不可犯,而縣監金鎬與之同心,多般威制,使守節之女,飄零失所,請金鎬罷職不敍,李希延拿來推考。
」答曰:「此乃節義所關,逆金鎬拿推。
」 ○府啓:「前瑞山郡守,聞罷官之奇,竊取官穀,滿船載來,到仁川境,爲人所偸,至於呈狀推尋,請詔獄推鞫。
」上從之。
3月6日 ○丁巳,府啓:「高陽郡守李璜麤猾泛濫,請罷。
」上從之。
3月7日 ○戊午,府啓:「鹹悅縣監具永俊嗜酒失性,請遞。
」上從之。
3月9日 ○庚申,領議政,以上體未寧,請停十三日拜陵。
三啓,不允。
○平安監司李俊民辭狀: 巡撫禦史鄭彥信到府,以接宿之處不合,峻詰官吏,撤帳具,移占他舍,終不與臣相見而去。
臣見侮於己下使臣,同在一道,物議難容,請遞臣職。
「傳曰:」禦史官雖下,親奉綸音而去。
卿待王人,不可不厚。
雖或有過重之事,宜相容好,當先國家之念,而後私也。
方伯重任,未可以此遞辭。
「 ○弘文館啓曰:「《詩傳》乃絃歌之辭,自上方在服中,進講未安,請以《春秋》進講,姑停《詩傳》。
」傳曰:「此言過矣。
不須改之。
」再啓,允之。
3月10日 ○辛酉,兵曹佐郞成泳,名出於全應楨贈穀之簿,下禁府鞫之。
成泳適其時赴京,未知之,命放送。
3月13日 ○甲子,親祭于孝陵。
祭時,着衰服,祭後上陵奉審時,釋衰服,以翼善冠、烏紗帽行之。
○府啓曰:「同知尹毅中、李陽元,不以淸愼自持,身居宰相之列,名出於全應楨贈穀之記,而獨免推治之命,物情未便。
請命罷職。
」答曰:「尹毅中等,不過因循時習而然耶宰相雖有失,當優容。
不允。
」 ○親祭後,守陵官,各加一資,祭執事各加一資,下人等論賞有差。
○吏曹因經筵官所啓,以直敍六品可當鄭逑及無取才敍用可當南緻利、成浩、李德洪、金長生、具思閔、權應時、金潤身、文夢轅等入啓。
傳曰:「與大臣議爲耶?且此人等有何才行,各於名下書啓。
」吏曹回啓曰:「當初傳敎,無議大臣之語,故自曹議啓。
」傳曰:「官職不可輕易授之。
議大臣來啓。
」後議大臣,皆以爲宜當。
上允之。
○袝葬仁聖王後于孝陵後,以玄冠、玄帶視事。
金宇顒在鄕裡上疏曰: 夫玄冠、玄帶,古人不以弔,而今乃用於君親之喪,此其爲失,自不難曉。
乙亥之歲,發言盈庭,而殿下睿斷,獨與一二大臣合定用白布之制。
此可謂百世以竢,而不惑矣。
奈何禮敎久湮,異論朋興,至于今日卒哭之後,復襲玄冠之謬。
乙亥白帽之制,遂廢不講,三司交章,天聽不回,臣竊惜殿下之美意,奪於浮議,而不克自守也。
夫議者之言,必曰《五禮儀》定製,不宜輕變,浮薄喜事之言,不可輕信。
古者制禮,必更歷數聖而後定。
漢、魏以下,亦代有增減,豈有一定於草創之日,更不敢講論於後日哉?且如此說,則《孟子》可謂喜事,而膝父兄之論,眞足爲萬世法,無乃悖理之甚耶?往在乙亥,臣與李珥,嘗於榻下,親承玉音,蓋以異論嘵嘵
○府啓:「繕工正辛馹、濟用正尹吉,以國葬都監郞廳,發引時,稱病不進,請罷職。
」上從之。
2月13日 ○甲午,院啓:「新陵靈幄殿不遠處,賣肉草幕,火起撲滅,都監不爲禁止。
請山陵都廳罷職,提調推考。
」答曰:「火熱私幕,初非大叚,不須論之。
不允。
」 2月15日 ○丙申,下玄宮復,返虞于昌慶宮文政殿。
○濟州牧使書狀:『判官趙仁後病遞事。
』 傳曰:「稱病徑還,至爲非矣。
罷職不敍,可也。
」 ○下玄宮時刻,殿下率百官,行望哭禮于勤政殿階上。
2月18日 ○己亥,義禁府啓目:「全應楨拿來時,水原則押來軍人,不爲定送,振威則軍人不待交代散去,以緻事幹,林天健乘昏逃走,兩官官吏推考治罪事。
」「依允。
」〈林天健尋被捕。
〉 2月19日 ○庚子,全應楨推考公事入啓。
傳曰:「與者受者,厥罪惟均,文書現出,各人中尹叅判、李叅判宰相也勿論。
其餘幷拿鞫。
」 ○傳曰:「兩醫司,專爲救民而設。
今者癘疫熾發,各道監司啓請藥物,而不爲優數給送,至於互相推調,偃然入啓,至爲駭愕,久任掌務等,囚禁治罪。
」 2月23日 ○甲辰,府啓:「全羅水使奉昕庸鄙,前於西海坪,有北走之罪。
請遞。
」上從之。
2月24日 ○乙巳,京畿監司書狀:『楊州牧使李墍,淸簡善政事。
』 ○玉堂上箚極論時弊。
答曰:「是當留省焉。
」傳于大臣曰:「弘文館上箚,陳弊如此,寔由予不德。
然大臣亦當更加勉輔,故敢示之。
」 2月25日 ○丙午,兩司以玉堂箚中,顯斥臺諫,有曰隻擧北事。
以爲塞責之具,而至於事體,稍似關重,罪狀涉於權貴,則袖手旁觀,睢旰偵伺,左右揣摩等語避嫌。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 ○弘文館上箚以爲:「此乃泛論近來時,習請出仕。
」兩司再辭,遞之。
2月27日 ○戊申,〈行卒哭祭。
百官變着烏帽、黑角帶。
〉○院啓:「仁聖王後發引時,百官立於奉辭之班者,堂上官、大臣外,隻數三員,極爲埋沒。
除公故及病重不任起居者外,一一摘發治罪。
依啓。
慶尙監司兪泓病遞後,不待交代上來,請罷不允。
後允之。
章疏留中不下,此近來未有之事。
政院不爲啓稟。
請都承旨以下,竝命遞差。
」不允。
2月28日 ○己酉,分遣巡撫禦史鄭彥信、許篈、鄭以周、林植、韓準等于兩界、下三道。
○傳曰:「左右相以元老耆德,輔予寡昧,爲邦家柱石,俱有偏母,或九十餘歲,或八十歲,予用嘉焉。
其特優賜米太酒肉,以示予厚待大臣之意。
」 2月29日 ○庚戌,海運判官書狀:『泰安郡守尹仁衡漕運事,不爲動念,罷黜事。
』 傳曰:「前見忠淸監司書狀,尹仁衡治民可嘉,特勿罷職,降一資,推考。
」 ○院啓。
「用人之際,勿循請托事,各別傳敎于吏兵曹,以淸仕路。
且下諭監司,如有倚負權貴之勢,交通相簡,橫行作弊者,囚禁痛治事。
」答曰:「不允。
」 ○京畿監司書狀:『坡州居同知白仁傑,貧窮不能自存,量宜食物,以爲便當事。
』 傳曰:「予念白仁傑欲命賜食物,卿之狀啓,適合予意。
宜題給食物,以示予意。
」 三月 3月1日 ○壬子,兩司官等,七虞及卒哭祭時,有以病不參者,引嫌而辭。
初以當被推,論遞之。
厥後行祭,累次後差之員,無非一二度不參者,紛紜辭免。
因玉堂上箚,皆許出仕。
3月3日 ○甲寅,府啓:「庶尹樸衎衰耗,請遞。
高山縣監申應元昏劣,永興府使韓繼男貪濁,請罷。
」上從之。
3月4日 ○乙卯,院啓:「橫城有守信寡婦,訓導李希延,欲作妾,直到其家,適値其女不在,仍爲入宿,揚言己娶。
其女還家,知其由,自以義不可吾家,遂自焚其家,以死自誓。
其節行澟不可犯,而縣監金鎬與之同心,多般威制,使守節之女,飄零失所,請金鎬罷職不敍,李希延拿來推考。
」答曰:「此乃節義所關,逆金鎬拿推。
」 ○府啓:「前瑞山郡守,聞罷官之奇,竊取官穀,滿船載來,到仁川境,爲人所偸,至於呈狀推尋,請詔獄推鞫。
」上從之。
3月6日 ○丁巳,府啓:「高陽郡守李璜麤猾泛濫,請罷。
」上從之。
3月7日 ○戊午,府啓:「鹹悅縣監具永俊嗜酒失性,請遞。
」上從之。
3月9日 ○庚申,領議政,以上體未寧,請停十三日拜陵。
三啓,不允。
○平安監司李俊民辭狀: 巡撫禦史鄭彥信到府,以接宿之處不合,峻詰官吏,撤帳具,移占他舍,終不與臣相見而去。
臣見侮於己下使臣,同在一道,物議難容,請遞臣職。
「傳曰:」禦史官雖下,親奉綸音而去。
卿待王人,不可不厚。
雖或有過重之事,宜相容好,當先國家之念,而後私也。
方伯重任,未可以此遞辭。
「 ○弘文館啓曰:「《詩傳》乃絃歌之辭,自上方在服中,進講未安,請以《春秋》進講,姑停《詩傳》。
」傳曰:「此言過矣。
不須改之。
」再啓,允之。
3月10日 ○辛酉,兵曹佐郞成泳,名出於全應楨贈穀之簿,下禁府鞫之。
成泳適其時赴京,未知之,命放送。
3月13日 ○甲子,親祭于孝陵。
祭時,着衰服,祭後上陵奉審時,釋衰服,以翼善冠、烏紗帽行之。
○府啓曰:「同知尹毅中、李陽元,不以淸愼自持,身居宰相之列,名出於全應楨贈穀之記,而獨免推治之命,物情未便。
請命罷職。
」答曰:「尹毅中等,不過因循時習而然耶宰相雖有失,當優容。
不允。
」 ○親祭後,守陵官,各加一資,祭執事各加一資,下人等論賞有差。
○吏曹因經筵官所啓,以直敍六品可當鄭逑及無取才敍用可當南緻利、成浩、李德洪、金長生、具思閔、權應時、金潤身、文夢轅等入啓。
傳曰:「與大臣議爲耶?且此人等有何才行,各於名下書啓。
」吏曹回啓曰:「當初傳敎,無議大臣之語,故自曹議啓。
」傳曰:「官職不可輕易授之。
議大臣來啓。
」後議大臣,皆以爲宜當。
上允之。
○袝葬仁聖王後于孝陵後,以玄冠、玄帶視事。
金宇顒在鄕裡上疏曰: 夫玄冠、玄帶,古人不以弔,而今乃用於君親之喪,此其爲失,自不難曉。
乙亥之歲,發言盈庭,而殿下睿斷,獨與一二大臣合定用白布之制。
此可謂百世以竢,而不惑矣。
奈何禮敎久湮,異論朋興,至于今日卒哭之後,復襲玄冠之謬。
乙亥白帽之制,遂廢不講,三司交章,天聽不回,臣竊惜殿下之美意,奪於浮議,而不克自守也。
夫議者之言,必曰《五禮儀》定製,不宜輕變,浮薄喜事之言,不可輕信。
古者制禮,必更歷數聖而後定。
漢、魏以下,亦代有增減,豈有一定於草創之日,更不敢講論於後日哉?且如此說,則《孟子》可謂喜事,而膝父兄之論,眞足爲萬世法,無乃悖理之甚耶?往在乙亥,臣與李珥,嘗於榻下,親承玉音,蓋以異論嘵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