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麗·羅熱疑案[66]《莫格街兇殺案》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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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決意除自己外不讓任何人插手此事,而按照死者的一些男性親友的說法,他是用一種奇特的方式把他們擠到了一邊。

    他好像極不喜歡讓死者的親友見到屍體。

     根據下面這個事實,對博韋的懷疑似乎顯得可信。

    在那位姑娘失蹤的前幾天,曾有人上博韋的辦公室找他,當時博韋不在,來人看見門上鎖孔裡插着一朵玫瑰,門邊的記事闆上寫着&ldquo瑪麗&rdquo這個名字。

     就我們從報上所能搜集到的材料來看,普遍的印象似乎都認為瑪麗死于一夥歹徒之手。

    這夥歹徒将瑪麗挾持到河對岸,對她施以了暴行然後把她殺害。

    然而《商報》[77]這份有廣泛影響的報紙卻非常認真地反對這種普遍的看法。

    我從其專欄文章中引用一兩段如下: 就老在魯爾門一帶搜尋兇手的行迹而論,我們認為這場追蹤一直是南轅北轍。

    像死者那樣一位名聲在外的年輕女郎,不可能一連走過3個街區都不被一個認識她的人看見。

    而任何熟人隻要看見過她就一定會記得,因為認識她的人對她都感興趣。

    再說她出門之時正是街上人來人往之際&hellip&hellip她居然能走到魯爾門或者德羅梅街而沒被上10個熟人認出,這樣的事情絕不可能發生。

    然而,迄今尚無一人聲稱在她母親家門之外看見過她,而除了關于她表示過要外出的證詞之外,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她确實出了家門。

    她的套裙被撕出一條長帶纏在她腰間,這樣便可把屍體像包裹一樣搬運。

    假若兇殺是在魯爾門附近發生,那兇手完全用不着費這番手腳。

    發現屍體漂在魯爾門附近這一事實并不能證明屍體就是在那裡被抛入水中&hellip&hellip從那個不幸姑娘的襯裙上撕下的一條2英尺長1英尺寬的布帶被紮在她的颏下并且繞過她的腦後, 這樣做很可能是為了防止她喊叫。

    由此可見兇手是一幫身邊沒帶手絹的家夥。

     然而,在那位警察局長拜訪我們之前的一兩天,警方曾獲得一個重要報告,這個報告的内容似乎至少能推翻《商報》那番議論的主要部分。

    報告說一位德呂克太太的兩個兒子在魯爾門附近的樹林裡遊玩時偶然鑽進了一片密集的灌木叢,那兒有三四塊大石頭堆得像把有靠背和腳踏的椅子。

    上邊的一塊石頭上有條白色裙子,另一塊石頭上有一方絲織圍巾。

    在那兒還找到一柄女用陽傘、一雙手套和一張手絹。

    手絹上繡着&ldquo瑪麗·羅熱&rdquo的名字。

    周圍的荊棘上發現有衣裙的碎片。

    地面被踏平,灌木枝被折斷,一切都證明那兒曾有過一場搏鬥。

    從灌木叢到河邊的籬笆圍欄被推倒,地上有重物拖過的痕迹。

     一家名叫《太陽報》[78]的周報就這一發現發表了如下評論,但僅僅是重複巴黎各報的共同看法: 被發現的物品遺留在那裡顯然至少已有三四個星期,由于雨水浸泡,那些東西全都生黴,而且被黴菌粘連在一起。

    有些東西的周圍和上邊都長出了野草。

    傘上的綢面質地結實,但其線頭全部朽脆。

    上端折疊部分完全發黴腐爛,被人一撐開就撕破了&hellip&hellip被荊叢撕下的幾塊套裙布片一般有3英寸寬6英寸長,其中一塊是裙邊,上面有縫補過的痕迹。

    另外有一塊是從裙子上撕下的,但不是裙邊。

    它們看上去像是一條條被撕下來挂在荊叢上似的,距地面大約有1英尺高。

    所以毋庸置疑,這樁駭人聽聞的兇殺案之現場已被發現。

     這一發現又引出了新的證據。

    德呂克太太證明道,她一直在正對魯爾門離河邊不遠的地方經營一個路邊客棧。

    那附近沒有人家,特别僻靜。

    通常星期天都有城裡的浪蕩子成群結隊地劃船過河到那兒遊玩作樂。

    就在出事的那個星期天下午3點左右,一個年輕姑娘來到了客棧,由一位膚色黝黑的小夥子陪着。

    他倆在客棧裡待了一陣子,然後離開客棧往附近的密林走去。

    德呂克太太注意過那位姑娘的裝束,因為那件套裙與她死去的一位親戚所穿過的一件套裙相似。

    她還特别留意過那條圍巾。

    這對青年男女剛走,客棧裡來了一幫無賴之徒,他們吵吵嚷嚷地吃喝了一通,沒有付賬便順着那對青年男女離去的方向而去,大約傍晚時分他們又返回客棧,然後匆匆忙忙劃船過河。

     那天天黑不久,德呂克太太和她的大兒子曾聽到客棧附近傳來一個女人的尖叫。

    那聲音凄厲但很短促。

    德呂克太太後來不僅認出了在灌木叢中找到的那條圍巾,而且還認出了屍體上的那件套裙。

    接着有一位名叫瓦朗斯[79]的馬車夫也宣誓做證,他在那個星期天曾看見瑪麗·羅熱乘渡輪到塞納河對岸,有一個皮膚黝黑的年輕人陪着她。

    瓦朗斯認識瑪麗,不可能把她認錯。

    在灌木叢中找到的那些物件都逐一被瑪麗的親屬确認。

     我按照迪潘的吩咐從報上搜集到的證詞和材料中還包括這樣一條,但這一條看起來似乎非常重要。

    好像是上面所說的衣物剛被發現不久,人們就在如今被公認為是兇殺現場的地方發現了已經昏迷或奄奄一息的瑪麗的未婚夫聖厄斯塔什,并在他身邊找到一個貼着&ldquo鴉片酊&rdquo的空玻璃瓶。

    他呼出的氣息證明他已服毒。

    他一聲沒吭就死去了。

    從他身上發現一封信,信中簡短地述說了他對瑪麗的愛以及他殉情自殺的意圖。

     迪潘仔細讀完我做的案情摘要後說:&ldquo幾乎用不着由我來告訴你,這是一樁遠比莫格街血案還複雜的案子,此案有一個要點與那樁血案不同。

    盡管這也是一起殘忍的血案,但卻是一件普通案子。

    全部案情毫無特别之處。

    你會看到,人們一直認為這個謎容易解開,正是因為它平淡無奇,而它本該被認為難以解開,也正是因為它司空見慣。

    就因為它平常,所以警方一開始認為沒必要懸賞。

    G手下那幫警探馬上就能夠弄清這樣一樁暴行為何會發生,又怎樣發生。

    他們會設想出作案方式(多種方式),作案動機(許多動機);而由于這許許多多的方式和動機不可能每一個都是真正的方式和動機,于是他們便理所當然地認為其中之一必定是真的。

    然而,這些不同的設想中所包含的共同的容易性和每個設想都呈現出的各自的可能性,本來就應該被視為是此案難破之暗示,而不應該被看成是容易破案的信号。

    我以前曾說過,正是憑着那些超越常規的現象,理性方能摸索出探明真相之途徑,假若那條途徑果真存在的話。

    而對于我們眼下所面對的這種情況,該問的與其說是&lsquo出了什麼事&rsquo,不如說是&lsquo出了什麼從未出過的事&rsquo。

    在對萊斯巴拉葉夫人[80]那幢房子進行調查時,G手下那幫警探就是被這種特别搞得垂頭喪氣,狼狽不堪,而這種異常對一個思維精密的智者來說,卻能提供最确切的成功之兆。

    可面對這樁香料店女郎的案子,同樣的一名智者說不定就會完全喪失信心,因為滿眼皆是司空見慣、屢見不鮮的情況,除了讓警察局那幫家夥空歡喜一場之外,這些情況不說明任何問題。

     &ldquo在萊斯巴拉葉夫人及其女兒的那樁案子裡,我們剛一開始調查就确信是樁兇殺案。

    自殺之可能即刻就被排除。

    這次我們也是從一開始就排除了自殺的嫌疑。

    在魯爾門發現的那具屍體是那麼慘不忍睹,使我們對這一要點沒有置疑的餘地。

    但是,有人已經暗示被發現的屍體不是瑪麗·羅熱,這就是說,現在懸賞緝拿的和我們私下與警察局長達成協議追查的并非殺害瑪麗的那名或那夥兇手。

    我倆對那位局長先生都很了解,對他不宜過分相信。

    如果我們從被發現的這具屍體開始調查,并由此追查出一名兇手,那我們有可能會發現這具屍體是另外什麼受害人,而不是瑪麗。

    而若是我們從活着的瑪麗着手追蹤并最終找到了她,但我們又可能發現她并沒有遇害。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我們都将白忙一場。

    所以,為了我們自己的利益,如果這不是為了伸張正義的話,我們必不可少的第一步首先就該是确定被發現的那具屍體是不是失蹤的瑪麗。

     &ldquo《星報》的論調對公衆很有影響,而這家報紙自命不凡,這從它關于這個案子的一篇文章開頭一句就可見一斑。

    它說:&lsquo今天好幾家晨報都在談論星期一《星報》那篇毋庸置疑的文章。

    &rsquo在我看來,這篇文章除了作者那份熱情之外,看不出有什麼毋庸置疑的地方。

    我們應該記住,一般說來,我們那些報紙的目的首先在于引起轟動,在于嘩衆取寵,而不在乎追求事實真相。

    隻有當兩者看起來相吻合之時,追求事實真相才可能被顧及。

    隻發表普通見解的報紙得不到公衆的信任(無論其見解是多麼有根有據)。

    在公衆眼裡,唯有與衆不同的尖刻才算深刻。

    無論在推論中還是在文學中,正是這種驚世之言能最迅速而且最普遍地受到賞識。

    而無論是于推論還是于文學,這種驚世之言都最沒有價值。

     &ldquo我要說的是,正是瑪麗·羅熱還活着這一想法的驚人之處和戲劇效果,而不是這一想法的真實可能性,使《星報》對此大做文章,以确保其迎合公衆的口味。

    現在讓我們來審視一下它議論的要點,同時盡量避免它開始闡釋其論點時的那種毫無條理。

     &ldquo該作者的首要意圖是想證明,由于從瑪麗失蹤到發現那具浮屍之間的時間很短,所以被發現的屍體不是瑪麗的屍體。

    于是,把那段時間縮短到最低限度立刻就成了該推論者的直接目的。

    因為急于要達到這一目的,他一下筆就迫不及待地來了個純粹的假定。

    他說,&lsquo若認為這樁兇殺(如果她真被殺害的話)能發生得那麼早,以緻兇手居然能在半夜之前将她的屍體抛進河中,那我們就太愚蠢了。

    &rsquo我們馬上要問,而且當然要問,何以見得?為什麼認為那姑娘離開其母親家後5分鐘内遇害就太愚蠢?為什麼認為那姑娘是在當天任何一個假定的時間遇害就太愚蠢?兇殺無論何時都可能發生。

    但是,如果這樁兇殺發生在星期日上午9點到夜裡11點45分這段時間裡的任何時候,那都會有足夠的時間&lsquo在半夜之前将她的屍體抛進河中&rsquo。

    所以,這個假定實際上等于是說,這樁兇殺壓根兒不是發生在星期天。

    可如果我們允許《星報》這樣假定,那我們就可以容許它任意信口雌黃。

    以&lsquo若認為這樁兇殺&hellip&hellip&rsquo開始的那段議論,不管它在《星報》上是怎樣措辭用句,我們都不難想象它在作者頭腦中是以這種方式存在的:&lsquo即便那位姑娘真的被殺害,但若是認為兇殺能發生得那麼早,以至于兇手居然能在半夜之前将她的屍體抛進河中,那是愚蠢的看法,那樣認為是愚蠢的;與此同時,如果(像我們決意要認為的那樣)認為屍體是在半夜之後才被扔進河裡,這也是愚蠢的。

    &rsquo這樣說已夠邏輯混亂,但還不像報上那句話完全令人莫名其妙。

    &rdquo 迪潘繼續說:&ldquo如果我的目的僅僅是要證明《星報》的那段議論站不住腳,那我完全可以對它置之不理。

    可我們必須對付的,不是《星報》,而是由此探明事實真相。

    照正被談論的這個句子的現狀來看,它字面上隻有一個意思,就是我剛才清楚地陳述的那個意思,但重要的是,我們應該透過其字眼去尋找這些字眼顯然想表達但又沒表達出來的意思。

    那位撰稿人的意圖本來是要說,這樁兇殺無論是發生在那個星期天白天或晚上的任何時候,兇手都未必敢冒險在半夜之前把屍體搬運到河邊。

    我真正要抨擊的正是這個假定。

    這個假定設想兇殺是發生在這樣的一個地點,并發生在這樣的一種情形下,以至于把屍體搬運到河邊成了一種必然。

    可是,那樁兇殺案說不定就發生在河邊,或發生在河面。

    這樣,把屍體抛進水中無論在白天和晚上的任何時候都可能被作為最明顯,而且最幹脆的匿屍手段。

    你會明白我這裡并非在暗示事情就是這樣發生,也不說明這與我的見解一緻。

    我所說的迄今與案情真相尚無關系。

    我隻是要提醒你注意《星報》文章開頭的那種片面性,從而注意它全部語氣中的暗示。

     &ldquo規定了這麼一個期限來适應其先入之見,又假定了如果那是瑪麗的屍體,那麼它在水中的時間就很短,那位撰稿人繼續寫着: 所有的經驗都已證明,凡溺死者或被害後立即抛入水中的人,其屍體需要6至10天腐爛到一定程度,然後才會浮出水面。

    即便屍體上方的水面上有大炮開火,那也隻有至少浸泡過五六天的屍體才能浮起,如若任其漂浮,随即又會下沉。

     &ldquo《星報》的這番論斷被巴黎各報一緻默認,唯有《箴言報》[81]一家除外。

    該報單單針對&lsquo溺死者的屍體&rsquo這一部分竭力進行反駁,引證了五六起公認為是溺水者的屍體在比《星報》所堅持的期限更短的時間内浮出水面的事例。

    《箴言報》的意圖是要全盤否定《星報》的論斷,可它卻用幾個特殊的事例去駁斥一個總體論斷,這未免太缺乏哲學修養。

    即便它能引證50個而不是5個實例來證明屍體隻需兩三天就能浮出水面,那在《星報》的那條普遍規律被駁倒之前,它的50個實例仍然隻能被視為那條規律的例外。

    而一旦承認那條規律(《箴言報》并未否認規律,隻是強調了那些例外),就等于容許《星報》的論斷繼續有效存在。

    因為《星報》論斷之着眼點并不在于争論屍體是否能在3天内浮出水面的問題,所以除非上述那種幼稚的例證多得足以形成一條針鋒相對的規律,這種可能性的争論隻會對《星報》有利。

     &ldquo你馬上就能看出,如果真有那麼一條規律,那所有對這一要點的争論都應該立即将矛頭直指那規律本身,為此我們必須審視那條規律的基本原理。

    一般說來,人體既不比塞納河中的水輕多少,也不會比它重多少。

    這就是說,人體在自然狀态下,其比重略等于軀體所排開的淡水體積。

    骨骼小而肉和脂肪多的軀體比骨骼大但肉和脂肪少的軀體更輕,女人的軀體通常比男人的更輕,而河水的比重多少要受到海潮的影響。

    但即使抛開海潮的因素也可以這麼說:就是在淡水裡也極少有人體會自動下沉。

    幾乎每個掉進河裡的人都能夠浮在水面,隻要他能允許水的比重與他身體的比重恰好保持平衡,換句話說,就是隻要他能允許自己的整個身體盡可能地浸入水中。

    對不會遊泳的人來說,正确的姿勢應該是像在岸上走路時那樣垂直,頭盡量後仰并浸入水中,隻讓嘴和鼻孔露出水面。

    這樣我們就會發現自己可以毫不費力地浮在水面。

    可顯而易見,人體的重量與所排開的水的體積必須平衡得恰到好處,而任何一點微弱的力量都會打破這種平衡。

    譬如說把一條胳膊伸出水面,那條胳膊就會失去浮力的支撐,結果身體增加的重量就足以使整個頭部淹進水中,而偶然借助于一塊小小的木頭,我們就可以直起頭來四下張望。

    不會遊泳的人在水裡掙紮時總不免舉起雙臂,同時還竭力像平常一樣直着脖子,結果嘴和鼻孔就浸入水中。

    而在水面之下呼吸的結果又使水進人肺腔,胃裡也會大量進水。

    肺和胃裡原有的空氣現在被水置換,身體因此而變得更重。

    這種變化通常就足以使人體下沉,但那種骨骼小而肉和脂肪特别多的人會例外。

    那種人即便被淹死也不會下沉。

     &ldquo沉入河底的屍體一直要等到其比重又小于被它排開的水的比重時才能重新浮起。

    這種結果可由屍體的腐爛或其他原因造成。

    屍體的腐爛會産生氣體,氣體使腹腔、胸腔和細胞組織擴張,并使全身呈現出一種十分可怕的腫脹。

    這種腫脹使屍體的體積增大但重量并不相應增加,因而屍體腫脹到一定程度,其比重就會小于它排開的水的比重,随即便可浮出水面。

    但屍體的腐爛受制于不同的環境,其腐爛之快慢受無數媒介的影響,譬如天氣的冷暖、水中含礦量的多少或說水的純度、水域的深淺、水流的急緩、屍體的溫度,以及死者生前有無疾病等等。

    因此,我們顯然沒法确定屍體要多少時間才能腐爛到能浮出水面的程度。

    在某些條件下,這種結果可在一小時内産生;在另一些條件下,也許永遠也不會産生這種結果。

    有些化學注劑可保持動物屍體永不腐爛,二氯化汞就是其中一種。

    不過屍體除了腐爛之外,胃腔也經常因其中的植物性物質酸性發酵而充滿氣體(其他腔體器官也可因其他原因産生氣體),這樣也足以使屍體腫脹到能浮出水面的程度。

    水面大炮開火所起的作用隻是震蕩作用。

    這種作用一方面可以讓屍體擺脫淤泥或其他沉澱物的羁絆,使其在其他條件已成熟的情況下上浮;另一方面可震掉細胞組織在腐爛過程中産生的黏性,從而允許腔體在空氣的作用下膨脹。

     &ldquo弄清了這個問題的基本原理,我們就能輕而易舉地來審視《星報》的那番論斷。

    這家報紙說,&lsquo所有的經驗都已證明,凡溺死者或被殺害後立即抛入水中的人,其屍體需要6至10天腐爛到一定程度,然後才會浮出水面。

    即使屍體上方的水面有大炮開火,那也隻有至少浸泡過五六天的屍體才能浮起,如若任其漂浮,随即又會下沉。

    &rsquo &ldquo現在來看,這整段文章就必然是一堆矛盾百出且語無倫次的廢話。

    所有的經驗并沒有證明&lsquo溺水者的屍體&rsquo需要6至10天才能腐爛到能浮出水面的程度。

    科學和經驗都證明,沉屍浮出水面的時間是而且必然是不确定的。

    此外,如果一具沉屍因水面大炮開火的震動而浮出水面,它也不會因&lsquo任其漂浮就随即下沉&rsquo,而是要等到它腐爛得再也盛不住體内所産生的氣體時才會下沉。

    不過我希望你能注意到&lsquo溺死者的屍體&rsquo和&lsquo被殺害後的遇害人的屍體&rsquo這兩者之間的區别。

    雖然那位作者也承認這種區别,可他在議論中卻把它們混為一談。

    我已經說明了溺水者是如何使自己身體的比重大于被其排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