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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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聯合報》第三版,刊出台北地院庭長薛爾毅先生、推事楊仁壽先生兩篇&ldquo诽韓&rdquo案的文章,對于薩孟武先生指此案為&ldquo文字獄&rdquo,皆極力否認。

    法官不願擔此惡名,用心可敬。

    但此案無論從哪方面看,法院一經受理,并如此定谳,确是名副其實的文字獄。

    所不同者,判罰金與族誅而已。

     凡是研究曆史,并使用自己所熟悉的文體,企圖重現曆史面貌者,由于有此判例,可說無一幸免地都已&ldquo誤蹈法網&rdquo。

    而且以後除非不動筆,一動筆仍難免&ldquo誤蹈法網&rdquo。

    如是,就會産生下列的恐懼: 一、不知什麼時侯會接到诽謗官司的傳票。

     二、如果原告向檢察官呈訴,還有幸免于不起訴處分的可能;若是自訴,即需答辯,舉證以明其為真實,可望不罰。

    這個答辯狀,實際上是一篇考據,一等一的大律師都無法代撰,因為道不同之故。

     三、考據文章的舉證,實際不是解釋一個證據或者說明此一證據對于支持其所作假設的重要性。

    而法律上的舉證,往往證據的本身就說明了一切。

    甲告乙欠債不還,乙說根本不欠甲的債,甲以借據呈堂,不必開口,是非自明。

    考據文章的舉證,如果是這樣簡單,又何貴乎考據?是故答辯狀做得再好,恐法律上的效力仍不夠強,因而有被罰之危! 在這樣的情況下,請問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對言論、著作自由及工作權的保障何在? 我不願說此案之成立,有蔑視人權之嫌。

    但此一判例确實影響法治的推行,因為它違反了中國司法制度上最重要的一個原則:&ldquo刑期無刑!&rdquo司法行政部頻年緻力于疏減訟源,而此判例的效果,适得其反。

    &ldquo指控死者的诽謗案&rdquo,由于不構成誣告而反坐,亦不必正面舉證,且判決結果不論如何,皆于其無損而有博得&ldquo孝思不匮&rdquo的好處,這樣便宜的官司,為何不打? 打到這種官司,被告固然很慘,法官亦不輕松。

    看一篇精微的考據文章,畢竟需要有相當的史學修養。

    作為一個讀者,可以不求甚解,文字獄的法官,要判斷是非曲直,自先須對答辯的文字徹底了解。

    法官現在的工作量甚重,而辦這樣一件案子,又不是量重的問題,判決錯誤即構成學術上的争議,法庭之内定谳,法庭之外的筆墨官司,方興未艾,我不相信對這位法官的工作情緒不會有不良的影響。

     我完全贊成薩孟武先生的主張,像這種案子,法院根本不應該受理。

    如今不但已受理,且已判決原告勝訴,然則應該如何救濟?我認為最高檢察長應提出非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

    因為&ldquo诽韓&rdquo案的原告,是否具有起訴權,并未确定。

     此案的原告韓思道,是韓愈的第三十九代&ldquo直系血緣親屬&rdquo,這個資格的認定,需有确實的證據,韓思道應該提出他的家譜,并經譜系專家鑒定,在這三十九代之中,有無旁系繼承關系,構成了類如&ldquo拟制血親&rdquo,則顯非&ldquo直系&rdquo。

    其他就不必談了,這是一個前提。

    真正的問題是,楊仁壽推事所說的:&ldquo隻要系&lsquo直系血親&rsquo,其究屬幾十代,甚或幾百代子孫,均所不問,一概有起訴權。

    &rdquo照此說來,有起訴權就有繼承權,我們做個假定,某地忽然出土了一件屬于韓愈生前所有的文物,韓思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要求行使繼承權,并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請求返還所有權,請問楊推事應該如何判決?又民法親屬編第五章扶養,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三款,&ldquo兄弟姐妹相互間&rdquo,有&ldquo互負扶養之義務&rdquo,乃今有另一韓愈第三十九代孫,與韓思道為兄弟,合乎第一千一百十七條所規定的條件,要求判令韓思道負起扶養的義務,請問楊推事又如何判決?若以為此&ldquo兄弟姐妹間&rdquo乃指同胞手足,不錯,但旁系血親由直系血親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