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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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馬,得以方杌随,餘持交床。
在外司府州縣,大小官,并有欽給馬。
若武臣,雖勳爵侯伯而下,制止乘馬,亦不得持床杌,不然以違制論。
士夫老病間退,去京遠者從便。
我國家令式之詳如此。
京師,制不許用涼傘。
暑月,惟堂上官,得用黑油長柄大扇。
科道部屬官,自以撒扇障面。
南京堂上官,舊用單檐絹傘,科道部屬用大扇,間亦用小絹傘。
然皆非制。
前時言者謂,兩京事體相同,亦曾禁止。
按宋人私錄,京城士人,舊通用青絹涼傘。
大中祥符間,惟許親王用之,餘并禁止。
後又許中書、樞密院依舊用傘出入。
與今日迥不同也。
唐崔融,吏部、兵部選人議,有東西曹之名。
東曹,謂吏部,西曹謂兵部也。
國制,吏、戶、禮、兵、工五部,在長安門東與西五軍都督府對。
其刑部并都察院、大理寺,号三法司,又在皇城之西。
西金方,取主殺義也。
故人稱,東五部曰“東曹”,刑曰“西曹”,所稱同于唐,而所指異矣。
南京法司,在太平門外鐘山後,洪武十四年立。
中刑部,右都察院,左五軍斷事司。
一曰“稽仁”、二曰“稽義”、三曰“稽禮”、四曰“稽智”、五曰“稽信”。
又左有大理寺、審刑司公署九所,相比類天文貫索九宿,故總名曰“貫成”。
車駕嘗幸焉。
有谕刑官之敕,獎戒備至,後五軍斷事及審刑司皆革去;所存者,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今謂之三法司。
藩省之職,實長守宰,所以衡運而柄持者,惟以養民為責。
寒饑而食衣,疾苦而撫尉,頑梗而導化,冤抑而伸雪。
凡為師帥承宣之事,皆所以養民也。
然國家制用,上不能無取乎下。
上有以取乎下,則下不容無所出。
下有所出,則上不容無所司。
藩省之所司,固财賦也。
嗟乎,财民心也。
欲民剖其心以出供上,而曰“吾養民也”,而可乎?上取乎下,勢必然者。
吾是司也,取之有制,賦之有時,□支物計,視出納盈縮之數,為經費多寡之節,使民心無所傷,而水旱有資于赈救,征役不妨于調食,非養民之道乎?吾見長守宰、司财賦,而盡養民之道者之不易其人也。
今兩畿外,郡縣分隸于十三省。
而湖藩轄府十四,州十七,縣一百四,其地視諸省為最钜。
其郡縣賦額,視江南西諸郡所入,差不及,而“湖廣熟,天下足”之謠,天下信之,地蓋有餘利也。
積習久,而成法隳,吏蠹民奸,誰與爬剔。
簿書山委,訟牒絲紛,徭役不均,追需無已,守宰其人而或少弛焉。
國課、軍儲,預借何地,将一切繩之嚴急,官府未見奇嬴,而民戶已先雕憊。
職衡柄于是者,可不善其所司也哉。
湖之諸郡縣,比歲天時好乖,走魃驅螭,人不聊生,山林盜賊,緣此嘯集,徼塞蠻夷,亦乘間竊發,野殺巷哭,在在而然。
利源堙涸,生物鮮少,蓋必有通才穎識之士,職之藩省,以長諸郡,而郡得人,以長諸縣,庶乎其所出于有司者之不傷民心,而養民之道為可盡也。
福建地開八府,其半負山,半瀕于海。
倭夷之走集,士卒之屯戍,所在庾,苦于空耗。
田裡之所供給,陸運水載,雖弗及于京師,而地方坐食之費,仰諸有司,歲恒急。
布政司作長民牧,所以帥諸郡縣,承流而宣化者,其佐出則任分守責焉,蓋不獨區區财賦督而已也。
使者行部,以宣德意,躬教化為務。
閩粵之域,自宋南渡後,真儒繼出,文獻可征,暨今不衰。
論者比之鄒魯,然則其地帥臣,殆又不可以俗吏而為之者也。
謝君為之,其勝任哉。
朝廷設官,凡以為民也。
自漢承秦有天下來,守令實親民之職。
治人之本,環千裡而郡,百裡而縣,千百裡之休戚系之。
是故為民擇人,莫重于守令,畿甸内地,為郡若縣,天下視為根本,朝廷倚為枕臂。
郡守一非其人,即贻民極之害。
是故為地擇守,莫重于國畿。
漢诏守令,民之師帥,近地稱左右翊。
唐制,郡守錄名禦屏近地,稱四輔。
我朝建布政使司,比古十二牧,以轄遐外諸郡,而南北附京近地,則直隸京師。
是故,其官、其地之重可知。
郡屬布政使司者,職于民雖親,不如藩臬得有其尊。
藩臬曰“監司”者,官于郡雖尊,不如郡得親其民。
今畿甸諸郡,下有諸縣之屬,上無藩臬之轄,官加重矣。
其可不重擇其人,以重是官乎?舒桐之域,留都上遊,自漢末、三國來,钜鎮所在,江淮之屏蔽,要沖在焉。
地加重矣,其可不重秩其守,以重是地乎。
雲南在古梁州之南,乃徼外夷地。
三代封建之所不及,秦置郡縣,亦不與焉。
漢武南平百粵,改梁曰“益”,始領于益州部刺史。
然西南戎滔土之域,兩漢亦特相羁縻爾。
自唐迨宋,世據蒙、假二氏,邈如外國。
元舉吐番兵入大理,始開行省,置宣慰、宣撫諸司。
然以夷治夷,聲教固無取也。
我朝統一天下,改行省為布政司,若雲南所轄,為府十有二,為軍民府七。
附府莫不為州、為縣、為長官司,而間以軍衛、軍民指揮司、守禦所。
謂宣慰、宣撫,惟至遠純夷,不可設流官處,乃仍舊故。
如廣南西道宣撫司,宋之特磨道處侬智高之裔者,亦從置廣南府焉。
我朝疆宇之拓,威德之被,内盡四海,外該八,振古未能或之先也。
鎮沅、元江等府,無流官。
蒙化、景東等府,流官祗佐貳,或首領,而廣南府,獨有流官正員。
祖宗深意,蓋欲内地視之,囿斯民于同仁中也。
然則,為天子命吏,以正員{艹泣}茲土,可外而弗教耶。
而數十年,未有一入其境,但寄理于鄰郡者,何也? 正德己卯,春叨都禦史,持節雲南之明年,廣南正員缺,不聞其府士民事擾。
藩臬間喜其地方和谧,非他土官部落比。
以為得賢守至,不我鄙夷,家喻戶曉,興行禮義,其時乎?嘉靖壬午,會春替還,此願竟未酬也。
越四年,丙戌,葉君拜廣南知府,來問予,其有酬遠人之所願望者乎?今川屬貴竹土官弗靖,坐陰削更易流官。
一再世後,風俗與内地同,已往往而然。
茲土置府設官,肇自國初,漸被德化久矣。
矧今士民,複異于部落,國家聲教四達,煌煌天下,今固無不可化之民,君子無不可居之地也。
萬戶而為之丞,制自秦始,漢仍秦郡縣天下,其職不廢。
後世仍漢,或廢,或複。
究其所任,凡諸曹掾吏事,丞舉得署之。
然有不樂于安陵者焉,轉藍田而有負餘之歎者焉。
何哉?非其職則然,而二子所值然也。
我朝郡縣有佐,不異古,而責任為專。
縣大,地要沖,而事繁,丞二員,次丞一員;縣小,地僻,而事簡,令可專理也,即不設丞。
丞之設,不徒然也。
領馬者,專牧;領田糧者,專征科;領壯款者,專捕邏。
員外所增者,事猶專所領,況其正員,而專以佐縣者乎? 令之貳為丞,其下主簿、尉。
而簿于縣,實綱紀焉。
唐人謂,丞雖尊,其勢反出主簿、尉下,是簿得與令可否事也。
宋開寶,複諸縣四百戶以上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主簿,兼知縣事,是簿之與令,責任均也。
我朝,縣無大小,必有令。
縣小無丞,必有簿,是丞可裁減,而簿不可無也。
操刀尺,據準繩,以勾稽,以糾違,督賦、定徭、追胥、诘盜,皆主簿事也。
噫!簿之責任,在其縣亦重矣。
士始仕,得簿,何抑屈之有。
在外司府州縣,大小官,并有欽給馬。
若武臣,雖勳爵侯伯而下,制止乘馬,亦不得持床杌,不然以違制論。
士夫老病間退,去京遠者從便。
我國家令式之詳如此。
京師,制不許用涼傘。
暑月,惟堂上官,得用黑油長柄大扇。
科道部屬官,自以撒扇障面。
南京堂上官,舊用單檐絹傘,科道部屬用大扇,間亦用小絹傘。
然皆非制。
前時言者謂,兩京事體相同,亦曾禁止。
按宋人私錄,京城士人,舊通用青絹涼傘。
大中祥符間,惟許親王用之,餘并禁止。
後又許中書、樞密院依舊用傘出入。
與今日迥不同也。
唐崔融,吏部、兵部選人議,有東西曹之名。
東曹,謂吏部,西曹謂兵部也。
國制,吏、戶、禮、兵、工五部,在長安門東與西五軍都督府對。
其刑部并都察院、大理寺,号三法司,又在皇城之西。
西金方,取主殺義也。
故人稱,東五部曰“東曹”,刑曰“西曹”,所稱同于唐,而所指異矣。
南京法司,在太平門外鐘山後,洪武十四年立。
中刑部,右都察院,左五軍斷事司。
一曰“稽仁”、二曰“稽義”、三曰“稽禮”、四曰“稽智”、五曰“稽信”。
又左有大理寺、審刑司公署九所,相比類天文貫索九宿,故總名曰“貫成”。
車駕嘗幸焉。
有谕刑官之敕,獎戒備至,後五軍斷事及審刑司皆革去;所存者,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今謂之三法司。
藩省之職,實長守宰,所以衡運而柄持者,惟以養民為責。
寒饑而食衣,疾苦而撫尉,頑梗而導化,冤抑而伸雪。
凡為師帥承宣之事,皆所以養民也。
然國家制用,上不能無取乎下。
上有以取乎下,則下不容無所出。
下有所出,則上不容無所司。
藩省之所司,固财賦也。
嗟乎,财民心也。
欲民剖其心以出供上,而曰“吾養民也”,而可乎?上取乎下,勢必然者。
吾是司也,取之有制,賦之有時,□支物計,視出納盈縮之數,為經費多寡之節,使民心無所傷,而水旱有資于赈救,征役不妨于調食,非養民之道乎?吾見長守宰、司财賦,而盡養民之道者之不易其人也。
今兩畿外,郡縣分隸于十三省。
而湖藩轄府十四,州十七,縣一百四,其地視諸省為最钜。
其郡縣賦額,視江南西諸郡所入,差不及,而“湖廣熟,天下足”之謠,天下信之,地蓋有餘利也。
積習久,而成法隳,吏蠹民奸,誰與爬剔。
簿書山委,訟牒絲紛,徭役不均,追需無已,守宰其人而或少弛焉。
國課、軍儲,預借何地,将一切繩之嚴急,官府未見奇嬴,而民戶已先雕憊。
職衡柄于是者,可不善其所司也哉。
湖之諸郡縣,比歲天時好乖,走魃驅螭,人不聊生,山林盜賊,緣此嘯集,徼塞蠻夷,亦乘間竊發,野殺巷哭,在在而然。
利源堙涸,生物鮮少,蓋必有通才穎識之士,職之藩省,以長諸郡,而郡得人,以長諸縣,庶乎其所出于有司者之不傷民心,而養民之道為可盡也。
福建地開八府,其半負山,半瀕于海。
倭夷之走集,士卒之屯戍,所在庾,苦于空耗。
田裡之所供給,陸運水載,雖弗及于京師,而地方坐食之費,仰諸有司,歲恒急。
布政司作長民牧,所以帥諸郡縣,承流而宣化者,其佐出則任分守責焉,蓋不獨區區财賦督而已也。
使者行部,以宣德意,躬教化為務。
閩粵之域,自宋南渡後,真儒繼出,文獻可征,暨今不衰。
論者比之鄒魯,然則其地帥臣,殆又不可以俗吏而為之者也。
謝君為之,其勝任哉。
朝廷設官,凡以為民也。
自漢承秦有天下來,守令實親民之職。
治人之本,環千裡而郡,百裡而縣,千百裡之休戚系之。
是故為民擇人,莫重于守令,畿甸内地,為郡若縣,天下視為根本,朝廷倚為枕臂。
郡守一非其人,即贻民極之害。
是故為地擇守,莫重于國畿。
漢诏守令,民之師帥,近地稱左右翊。
唐制,郡守錄名禦屏近地,稱四輔。
我朝建布政使司,比古十二牧,以轄遐外諸郡,而南北附京近地,則直隸京師。
是故,其官、其地之重可知。
郡屬布政使司者,職于民雖親,不如藩臬得有其尊。
藩臬曰“監司”者,官于郡雖尊,不如郡得親其民。
今畿甸諸郡,下有諸縣之屬,上無藩臬之轄,官加重矣。
其可不重擇其人,以重是官乎?舒桐之域,留都上遊,自漢末、三國來,钜鎮所在,江淮之屏蔽,要沖在焉。
地加重矣,其可不重秩其守,以重是地乎。
雲南在古梁州之南,乃徼外夷地。
三代封建之所不及,秦置郡縣,亦不與焉。
漢武南平百粵,改梁曰“益”,始領于益州部刺史。
然西南戎滔土之域,兩漢亦特相羁縻爾。
自唐迨宋,世據蒙、假二氏,邈如外國。
元舉吐番兵入大理,始開行省,置宣慰、宣撫諸司。
然以夷治夷,聲教固無取也。
我朝統一天下,改行省為布政司,若雲南所轄,為府十有二,為軍民府七。
附府莫不為州、為縣、為長官司,而間以軍衛、軍民指揮司、守禦所。
謂宣慰、宣撫,惟至遠純夷,不可設流官處,乃仍舊故。
如廣南西道宣撫司,宋之特磨道處侬智高之裔者,亦從置廣南府焉。
我朝疆宇之拓,威德之被,内盡四海,外該八,振古未能或之先也。
鎮沅、元江等府,無流官。
蒙化、景東等府,流官祗佐貳,或首領,而廣南府,獨有流官正員。
祖宗深意,蓋欲内地視之,囿斯民于同仁中也。
然則,為天子命吏,以正員{艹泣}茲土,可外而弗教耶。
而數十年,未有一入其境,但寄理于鄰郡者,何也? 正德己卯,春叨都禦史,持節雲南之明年,廣南正員缺,不聞其府士民事擾。
藩臬間喜其地方和谧,非他土官部落比。
以為得賢守至,不我鄙夷,家喻戶曉,興行禮義,其時乎?嘉靖壬午,會春替還,此願竟未酬也。
越四年,丙戌,葉君拜廣南知府,來問予,其有酬遠人之所願望者乎?今川屬貴竹土官弗靖,坐陰削更易流官。
一再世後,風俗與内地同,已往往而然。
茲土置府設官,肇自國初,漸被德化久矣。
矧今士民,複異于部落,國家聲教四達,煌煌天下,今固無不可化之民,君子無不可居之地也。
萬戶而為之丞,制自秦始,漢仍秦郡縣天下,其職不廢。
後世仍漢,或廢,或複。
究其所任,凡諸曹掾吏事,丞舉得署之。
然有不樂于安陵者焉,轉藍田而有負餘之歎者焉。
何哉?非其職則然,而二子所值然也。
我朝郡縣有佐,不異古,而責任為專。
縣大,地要沖,而事繁,丞二員,次丞一員;縣小,地僻,而事簡,令可專理也,即不設丞。
丞之設,不徒然也。
領馬者,專牧;領田糧者,專征科;領壯款者,專捕邏。
員外所增者,事猶專所領,況其正員,而專以佐縣者乎? 令之貳為丞,其下主簿、尉。
而簿于縣,實綱紀焉。
唐人謂,丞雖尊,其勢反出主簿、尉下,是簿得與令可否事也。
宋開寶,複諸縣四百戶以上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主簿,兼知縣事,是簿之與令,責任均也。
我朝,縣無大小,必有令。
縣小無丞,必有簿,是丞可裁減,而簿不可無也。
操刀尺,據準繩,以勾稽,以糾違,督賦、定徭、追胥、诘盜,皆主簿事也。
噫!簿之責任,在其縣亦重矣。
士始仕,得簿,何抑屈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