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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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下,除其藉,而均其額于上之四等,貧者頓蘇。
民戶等則之法,蓋見于此。
克勤,忠臣孝孺之父,為政務以德勝威,性不喜近名。
嘗曰:近名必立威,立威必緻害人,吾不忍為也。
南京太平門外、鐘山西,有内官享堂一區,我太祖高皇帝所賜,今加贈司禮監太監雲公奇葬地也。
按舊碑,公南粵人。
洪武間,内使守西華門。
時丞相謀逆者,居第距門甚迩,公剌知其事,曾因隙以發。
未幾,彼逆诳言,所居井湧醴泉,邀上往賞。
銮輿當西出,公慮必與<呙無>會,走沖跸道,勒馬銜言狀,氣方勃,舌不能達意。
上怒其不敬,左右撾捶亂下,公垂弊,右臂将折,猶奮指賊臣第,弗為痛縮。
上乃悟,登城ぽ顧,則見彼第内,壯士裹甲伏屏帷間數匝。
亟返A30殿,罪人一一就縛。
召公,息斷矣。
上追悼公死非罪,忠弗白,宜申恤典,遂贈某監左少監,賜葬茲地,命有司春秋緻祭,仍給六人供歲時灑掃役。
於戲!此我高皇帝所以為天下臣民主,而當祚及萬世者也。
公受累朝祠祀若幹年。
嘉靖乙酉,守備南京太監高公、王公等,感公忠義,複請于朝,加今贈,緻谕祭焉。
公獲報身後,久而益彰如是哉!公所遭謀逆者舊事狀,為胡、藍二黨。
夫胡惟庸之不軌在洪武十三年,藍玉在二十六年。
胡被誅後,诏不設丞相,至藍十四年矣。
春敢定以胡為是,以補舊裨之缺,以決舊事狀之疑,以備他日史家之考證雲。
洪武二十六年,涼國公藍玉之獄,上集群臣廷訊,有所攀引,始多未服。
吏部尚書詹徽叱令具實,玉因奏徽即其黨也,遂同伏誅。
按解大紳在河州時,寄貝川書,自叙草谏書,言韓國公事,有為詹徽所嫉,欲中以危法,語徽者真傾險之徒與。
韓國之獄,當亦有力,其及重禍固宜。
韓國,太師善長也。
事在二十三年。
解大紳代虞部郎中王國用,論其冤狀,程篁墩嘗載之《皇明文衡》。
此朝廷大事,解當時乃不自谏,而代人具草,不知何為?狀末雲:“臣至疏賤,言出而禍必随,然恥立于大聖明之朝,而無谏诤之士”雲雲,似非代筆者所自安。
雖然,解與王之賢于此可并知矣。
國初,蜀保甯城中,有韓氏女,年十七。
遭胡氏兵亂,慮為所掠,乃僞為男子服,混處民間。
既而,果被虜,居兵伍中七年,莫知其為女子也。
後從玉珍兵掠雲南還,邂逅其叔父,贖之歸成都,以适尹氏。
同時從軍者,皆警異。
成都人稱為韓貞女,此可配古之木蘭矣。
國初,鐵冠道人精數學,今人類稱之,而少知其姓名者。
春觀唐文鳳作《鮑尚纟行狀》雲:“上登鐘再,詞臣扈從,于擁翠亭給筆,即景賦詩。
鮑與翰林朱升、張以甯、秦伯裕,起居單友中、李某,鐵冠道人,俱應制。
”亦但言其号耳。
後見《宋景濂集》有《張中傳》者雲:“中字景華,撫之臨川人,舉進士不中,遇異人授以太極數學,談禍福多驗。
為人狷介,寡與人言。
嘗戴鐵冠,人因号曰‘鐵冠子’”。
乃知今人有秘錄其言者,蓋此人也。
洪武中,福建按察使陶仲,清介自律,在任治贓吏數十人,宿弊盡革。
時布政使薛大方貪暴甚,仲劾奏之。
大方詞連仲至京,事既白,大方得罪,仲還官,閩人迎拜,為之語曰:“陶使再來,天有眼;薛公不去,地無皮。
”仲甯波人。
春聞近歲黃州知府盧,守己愛民,而得罪上司,應朝去職。
曹濂繼之,恃其所親,貪暴自恣,兩經考察,皆得完璧。
有為封揭于途者,雲:“盧不來,天沒眼;曹濂重到,地無皮。
”公道為之歎焉。
比始聞仲事,天眼、地皮之對,蓋有由來矣。
胡知縣壽安者,初任信陽,調獲鹿。
永樂中,任新繁縣。
性清儉,在官未嘗肉食,其子自徽來省,兩月烹二雞,胡怒曰:“飲食之人則人賤之矣。
吾居官二十餘年,嘗以奢侈為戒,猶恐弗能全始終之志,爾今好大嚼,讵不為吾累乎?”胡三宰大邑,不攜妻子之任。
或曰:“子之名固美矣,奈妻子何?”胡笑曰:“此庸人見也。
吾豈無糟糠之義,而不念乎?嘗于是思之爛熟耳。
吾輩讀聖賢書,論居官治民之法,孰不欲砥勵名節,以操守為志。
及登仕路,則以耳目、玩好、聲色之物敗身家者,比比焉。
矧婦人、小子輩,其性猶水,有以金珠錦繡搖目之物蠱其性,彼必欺吾而取之。
借使僥幸不露,吾去任後,人必詈笑曰:‘胡某外徉廉,而内實貪’以是計之,故不欲妻子之累身也。
” 黃岩徐宗實,洪武中為兵部侍郎,奉使兩淮,多所建明。
海州有節婦侍小花,年十六,許嫁而夫亡,婦往夫家成喪,持服養姑送終,剪發自誓,守節不二。
采訪使上其事,所司以其年未五十不合例。
宗實上言曰:“随事處中始為合義,守文執一豈曰得宜。
厥婦既能哭夫于筮嫁之初,又能剪發于葬姑之後,雖剜目截耳,旁無以加,自當與立志卓異同科,豈與守節尋常比例。
”朝論是其言,下郡邑旌之。
文皇渡江時,翰林諸公在京城先死節者,周是修一人而已。
李文達《日錄》謂:胡廣、金幼孜、黃淮、胡俨、解缙、楊士奇諸公,初亦有約同死,已而俱負約。
惜哉!諸公後來雖有王魏之事業,不能蓋斯愧矣。
春又聞長老言,靖難之師既駐金川門,是修欲速諸公同死前約。
苜至某門,見某方令家人飼豬,乃亟退,自缢于應天府之尊經閣。
噫!此何時而有不忘于飼豬者,又可期以舍生事耶! 國初,文臣無賜谥者。
谥自永樂間太子少師姚廣孝、大學士胡廣二人始。
廣乃建文朝狀元傳胪,更名靖。
建文之意,謂胡廣同漢臣名,且北虜為胡,不可令廣,故更。
文皇禦極後,複舊名。
解缙紳侍太宗,論及群臣,禦書蹇義等十人名,命各疏于下。
既奏上,以授仁宗,曰:“李至剛,朕洞燭之矣,餘徐驗之。
後十餘年,仁宗出其所奏十人者,示楊士奇曰:“人率謂缙狂士,缙非狂士,向所論皆定見也。
”此事楊公既著于《聖谕錄》,于《解墓碣》内載之。
墓碣又載,解初被漢庶人谮,出為廣西參議,以李至剛言其怨望,又改交趾。
後入奏事,庶人複有言,遂征下獄,後三年病死獄中。
按《李至剛墓表》亦楊所作,載李言解事,诏下解獄,而并下李。
今莫知其悉。
李之言解,其因解有誕而附勢,雖才不端之奏,而怨之故欤。
上之并下李也,所謂“洞燭”之者有在矣。
噫!小人之怨君子事,每如此,小人終亦何利。
解死獄中,而李不死此,則命也。
仁宗臨禦,既明解冤,又官其從子為中書。
李雖緣舊宮臣故,為通政,尋出知遠郡,賢否在聖衷,其彰彰矣乎。
仁皇嗣位初,一切政議,預者三四人,而蹇,夏二公寵眷最盛。
楊文貞公撰《蹇忠定公墓志》載,當時所賜師傅之臣銀章各一,曰“繩愆糾缪”,蹇首被賜。
上謂之曰:“朕有過舉,卿但具疏,用此封識進來。
”于《夏忠靖公墓志》亦言之。
《楊文敏公墓志》雲:“上命範銀為方寸印四枚,以賜師傅。
公與金公同受其一,其文雲雲。
”是知蹇、夏、楊、金四人而已。
然《金文靖公墓志》又雲:“賜大臣五人銀圖,書文并同。
”前按楊文定公于《文貞神道碑》載,公當時被賜銀章一,其文同前。
然則賜五人為是。
《蹇志》洪熙初賜诰,蹇公等诰詞,上特增二句:“勿謂崇高而難入,勿謂有所從違而或怠。
”《夏志》不書。
今《忠靖遺事》載此诰詞,且記上谕曰:“此朕實心,蓋望公等匡輔之功也。
”按陳祭酒所撰《黃文簡公墓志》,此诰詞蓋亦同被賜者,而繩愆糾缪之章弗及焉。
一時特恩固各有所在耶。
我祖宗之所以望大臣者如此,宜諸公之各得盡其才也。
宣德六年,夏忠靖公卒。
朝議欲贈以伯,言者以無例而止。
蓋為國初,文臣無贈爵者也。
洪武間,劉公基封誠意伯。
永樂間,茹公常封忠誠伯。
生可受封,死何妨贈?言者未考爾。
後癸醜歲,太子太師戶部尚書郭公資卒,遂贈湯陰伯。
王忠肅公翺為佥都禦史,在遼東時,治訴訟專行贖罪法,雖人命亦然。
曰:“償命無益死者之家,而财或足以濟其用。
”故行之不疑。
雖然,彼有财者,亦必輕犯法矣。
指揮孫,以公事鞭戍卒至死,其妻女哭之相繼死。
或訴殺一家三人。
公曰:“卒死以罪,妻女死于夫,非殺也。
”令償葬埋費,罷之。
後為将有名,非公優容不及此。
戍卒妻女,法應旌,惜公未有以處此也。
葉文莊公巡撫宣府時,修複官牛、官田之法。
墾地日廣,積糧益多,以其餘,歲易戰馬千八百餘匹。
其屯堡廢缺者,力修築之,不數月完七百餘所。
今邊軍受役權門,終歲勤苦,曾不得占寸地以自衣食。
軍儲一切仰給内帑,戰馬之費于太
民戶等則之法,蓋見于此。
克勤,忠臣孝孺之父,為政務以德勝威,性不喜近名。
嘗曰:近名必立威,立威必緻害人,吾不忍為也。
南京太平門外、鐘山西,有内官享堂一區,我太祖高皇帝所賜,今加贈司禮監太監雲公奇葬地也。
按舊碑,公南粵人。
洪武間,内使守西華門。
時丞相謀逆者,居第距門甚迩,公剌知其事,曾因隙以發。
未幾,彼逆诳言,所居井湧醴泉,邀上往賞。
銮輿當西出,公慮必與<呙無>會,走沖跸道,勒馬銜言狀,氣方勃,舌不能達意。
上怒其不敬,左右撾捶亂下,公垂弊,右臂将折,猶奮指賊臣第,弗為痛縮。
上乃悟,登城ぽ顧,則見彼第内,壯士裹甲伏屏帷間數匝。
亟返A30殿,罪人一一就縛。
召公,息斷矣。
上追悼公死非罪,忠弗白,宜申恤典,遂贈某監左少監,賜葬茲地,命有司春秋緻祭,仍給六人供歲時灑掃役。
於戲!此我高皇帝所以為天下臣民主,而當祚及萬世者也。
公受累朝祠祀若幹年。
嘉靖乙酉,守備南京太監高公、王公等,感公忠義,複請于朝,加今贈,緻谕祭焉。
公獲報身後,久而益彰如是哉!公所遭謀逆者舊事狀,為胡、藍二黨。
夫胡惟庸之不軌在洪武十三年,藍玉在二十六年。
胡被誅後,诏不設丞相,至藍十四年矣。
春敢定以胡為是,以補舊裨之缺,以決舊事狀之疑,以備他日史家之考證雲。
洪武二十六年,涼國公藍玉之獄,上集群臣廷訊,有所攀引,始多未服。
吏部尚書詹徽叱令具實,玉因奏徽即其黨也,遂同伏誅。
按解大紳在河州時,寄貝川書,自叙草谏書,言韓國公事,有為詹徽所嫉,欲中以危法,語徽者真傾險之徒與。
韓國之獄,當亦有力,其及重禍固宜。
韓國,太師善長也。
事在二十三年。
解大紳代虞部郎中王國用,論其冤狀,程篁墩嘗載之《皇明文衡》。
此朝廷大事,解當時乃不自谏,而代人具草,不知何為?狀末雲:“臣至疏賤,言出而禍必随,然恥立于大聖明之朝,而無谏诤之士”雲雲,似非代筆者所自安。
雖然,解與王之賢于此可并知矣。
國初,蜀保甯城中,有韓氏女,年十七。
遭胡氏兵亂,慮為所掠,乃僞為男子服,混處民間。
既而,果被虜,居兵伍中七年,莫知其為女子也。
後從玉珍兵掠雲南還,邂逅其叔父,贖之歸成都,以适尹氏。
同時從軍者,皆警異。
成都人稱為韓貞女,此可配古之木蘭矣。
國初,鐵冠道人精數學,今人類稱之,而少知其姓名者。
春觀唐文鳳作《鮑尚纟行狀》雲:“上登鐘再,詞臣扈從,于擁翠亭給筆,即景賦詩。
鮑與翰林朱升、張以甯、秦伯裕,起居單友中、李某,鐵冠道人,俱應制。
”亦但言其号耳。
後見《宋景濂集》有《張中傳》者雲:“中字景華,撫之臨川人,舉進士不中,遇異人授以太極數學,談禍福多驗。
為人狷介,寡與人言。
嘗戴鐵冠,人因号曰‘鐵冠子’”。
乃知今人有秘錄其言者,蓋此人也。
洪武中,福建按察使陶仲,清介自律,在任治贓吏數十人,宿弊盡革。
時布政使薛大方貪暴甚,仲劾奏之。
大方詞連仲至京,事既白,大方得罪,仲還官,閩人迎拜,為之語曰:“陶使再來,天有眼;薛公不去,地無皮。
”仲甯波人。
春聞近歲黃州知府盧,守己愛民,而得罪上司,應朝去職。
曹濂繼之,恃其所親,貪暴自恣,兩經考察,皆得完璧。
有為封揭于途者,雲:“盧不來,天沒眼;曹濂重到,地無皮。
”公道為之歎焉。
比始聞仲事,天眼、地皮之對,蓋有由來矣。
胡知縣壽安者,初任信陽,調獲鹿。
永樂中,任新繁縣。
性清儉,在官未嘗肉食,其子自徽來省,兩月烹二雞,胡怒曰:“飲食之人則人賤之矣。
吾居官二十餘年,嘗以奢侈為戒,猶恐弗能全始終之志,爾今好大嚼,讵不為吾累乎?”胡三宰大邑,不攜妻子之任。
或曰:“子之名固美矣,奈妻子何?”胡笑曰:“此庸人見也。
吾豈無糟糠之義,而不念乎?嘗于是思之爛熟耳。
吾輩讀聖賢書,論居官治民之法,孰不欲砥勵名節,以操守為志。
及登仕路,則以耳目、玩好、聲色之物敗身家者,比比焉。
矧婦人、小子輩,其性猶水,有以金珠錦繡搖目之物蠱其性,彼必欺吾而取之。
借使僥幸不露,吾去任後,人必詈笑曰:‘胡某外徉廉,而内實貪’以是計之,故不欲妻子之累身也。
” 黃岩徐宗實,洪武中為兵部侍郎,奉使兩淮,多所建明。
海州有節婦侍小花,年十六,許嫁而夫亡,婦往夫家成喪,持服養姑送終,剪發自誓,守節不二。
采訪使上其事,所司以其年未五十不合例。
宗實上言曰:“随事處中始為合義,守文執一豈曰得宜。
厥婦既能哭夫于筮嫁之初,又能剪發于葬姑之後,雖剜目截耳,旁無以加,自當與立志卓異同科,豈與守節尋常比例。
”朝論是其言,下郡邑旌之。
文皇渡江時,翰林諸公在京城先死節者,周是修一人而已。
李文達《日錄》謂:胡廣、金幼孜、黃淮、胡俨、解缙、楊士奇諸公,初亦有約同死,已而俱負約。
惜哉!諸公後來雖有王魏之事業,不能蓋斯愧矣。
春又聞長老言,靖難之師既駐金川門,是修欲速諸公同死前約。
苜至某門,見某方令家人飼豬,乃亟退,自缢于應天府之尊經閣。
噫!此何時而有不忘于飼豬者,又可期以舍生事耶! 國初,文臣無賜谥者。
谥自永樂間太子少師姚廣孝、大學士胡廣二人始。
廣乃建文朝狀元傳胪,更名靖。
建文之意,謂胡廣同漢臣名,且北虜為胡,不可令廣,故更。
文皇禦極後,複舊名。
解缙紳侍太宗,論及群臣,禦書蹇義等十人名,命各疏于下。
既奏上,以授仁宗,曰:“李至剛,朕洞燭之矣,餘徐驗之。
後十餘年,仁宗出其所奏十人者,示楊士奇曰:“人率謂缙狂士,缙非狂士,向所論皆定見也。
”此事楊公既著于《聖谕錄》,于《解墓碣》内載之。
墓碣又載,解初被漢庶人谮,出為廣西參議,以李至剛言其怨望,又改交趾。
後入奏事,庶人複有言,遂征下獄,後三年病死獄中。
按《李至剛墓表》亦楊所作,載李言解事,诏下解獄,而并下李。
今莫知其悉。
李之言解,其因解有誕而附勢,雖才不端之奏,而怨之故欤。
上之并下李也,所謂“洞燭”之者有在矣。
噫!小人之怨君子事,每如此,小人終亦何利。
解死獄中,而李不死此,則命也。
仁宗臨禦,既明解冤,又官其從子為中書。
李雖緣舊宮臣故,為通政,尋出知遠郡,賢否在聖衷,其彰彰矣乎。
仁皇嗣位初,一切政議,預者三四人,而蹇,夏二公寵眷最盛。
楊文貞公撰《蹇忠定公墓志》載,當時所賜師傅之臣銀章各一,曰“繩愆糾缪”,蹇首被賜。
上謂之曰:“朕有過舉,卿但具疏,用此封識進來。
”于《夏忠靖公墓志》亦言之。
《楊文敏公墓志》雲:“上命範銀為方寸印四枚,以賜師傅。
公與金公同受其一,其文雲雲。
”是知蹇、夏、楊、金四人而已。
然《金文靖公墓志》又雲:“賜大臣五人銀圖,書文并同。
”前按楊文定公于《文貞神道碑》載,公當時被賜銀章一,其文同前。
然則賜五人為是。
《蹇志》洪熙初賜诰,蹇公等诰詞,上特增二句:“勿謂崇高而難入,勿謂有所從違而或怠。
”《夏志》不書。
今《忠靖遺事》載此诰詞,且記上谕曰:“此朕實心,蓋望公等匡輔之功也。
”按陳祭酒所撰《黃文簡公墓志》,此诰詞蓋亦同被賜者,而繩愆糾缪之章弗及焉。
一時特恩固各有所在耶。
我祖宗之所以望大臣者如此,宜諸公之各得盡其才也。
宣德六年,夏忠靖公卒。
朝議欲贈以伯,言者以無例而止。
蓋為國初,文臣無贈爵者也。
洪武間,劉公基封誠意伯。
永樂間,茹公常封忠誠伯。
生可受封,死何妨贈?言者未考爾。
後癸醜歲,太子太師戶部尚書郭公資卒,遂贈湯陰伯。
王忠肅公翺為佥都禦史,在遼東時,治訴訟專行贖罪法,雖人命亦然。
曰:“償命無益死者之家,而财或足以濟其用。
”故行之不疑。
雖然,彼有财者,亦必輕犯法矣。
指揮孫,以公事鞭戍卒至死,其妻女哭之相繼死。
或訴殺一家三人。
公曰:“卒死以罪,妻女死于夫,非殺也。
”令償葬埋費,罷之。
後為将有名,非公優容不及此。
戍卒妻女,法應旌,惜公未有以處此也。
葉文莊公巡撫宣府時,修複官牛、官田之法。
墾地日廣,積糧益多,以其餘,歲易戰馬千八百餘匹。
其屯堡廢缺者,力修築之,不數月完七百餘所。
今邊軍受役權門,終歲勤苦,曾不得占寸地以自衣食。
軍儲一切仰給内帑,戰馬之費于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