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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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
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
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永樂六年,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發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師,發山做工,畢日就留為民種田,及廬龍牧馬。
寺僧擅容留者,罪亦如之。
十年,又以僧道多不守戒律,谕禮部,将洪武年中嚴禁,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
宣德八年,令天下有司關津,但遇削發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
成化十三年,又禁約遊方僧人,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觀,許二人;敕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弘治十三年,令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
若漢人冒作番人者,發邊衛充軍。
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
軍犯罪,及本管頭目、總小旗;民犯罪,及有司裡老。
成化九年令,私自淨身者,本身處死,家發邊遠充軍。
正統十二年、天順元年、成化九年,節經申明。
弘治五年,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人俱處死,全家充軍。
兩鄰及歇家不舉、有司裡老容隐者,一體治罪。
其禁止乎未殘者,法甚嚴也。
宣德二年,自淨身人,軍民各還原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勢家藏隐,躲避差役。
若犯,本身及匿藏家處死;該管總小旗、裡老、伶佑,一體治罪。
成化十五年,淨身人,令巡城禦史、錦衣衛官,督逐回籍。
弘治元年,錦衣衛拘送順天府,遞發原管官司,點閘知在,不許容縱。
十二年,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不候收取,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遠充軍。
其戒約于已殘者,法亦非不至也。
而貂當滿朝,金玉塞途,至今日而益盛,然則法果行乎? 洪武元年,上謂侍臣曰:“吾見史傳所書,漢、唐、宋皆為宦官敗蠹,不可拯救,未嘗不為之惋歎。
此輩在人主之側,日見親信,小心勤苦,如呂強、張承業之徒,豈得無之。
但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聖人之深戒。
其在宮禁。
止可使之供灑掃,使令傳命令而已,豈宜預政典兵?漢、唐之禍,雖曰宦官之罪,亦人主寵愛之使然。
向使宦官不得典兵預政,雖欲為亂,豈可得乎?”三年十月丁已,朝退雨,有二内使,幹靴行雨中,上見,召責之。
曰:“靴雖微,皆出民力民脂,為此非旦夕可成。
汝何不愛惜,乃暴殄如此。
”命左右杖之。
謂侍臣曰:“嘗聞元世祖初年,見侍臣有着花靴者,責之曰:‘汝将完好之皮為此,豈不廢物勞人?’此意誠佳。
大抵為人,嘗曆艱難,則自然節儉。
若習見富貴,未有不奢靡者也。
”因敕百官,自今入朝,遇雨雪,皆許服雨衣。
洪武四年,中書省臣奏議,宦官月俸,宜量給米三石。
上曰:“内使輩,食衣于内,自有定額。
彼得俸,将焉用之?但月支廪米一石足矣。
卿等不宜開此端也。
” 五年,定宦官禁令。
凡内使于宮城門内相罵詈,先發而理屈者,笞五十;後罵而理直者,不罪。
其不服本官鈴束,抵罵者,杖六十。
内使罵奉禦者,杖六十。
罵門監官者,杖七十。
内使等于宮城内鬥毆,先鬥而理屈者,杖七十;毆傷者加一等;後應理直而傷者,笞五十。
其有不服本管鈴束,而毆之者,杖八十,毆傷者加一等。
毆奉禦者,杖八十。
毆門監官者,杖一百,傷各加一等。
其内使等,有心懷惡逆,出不道之言,淩遲處死。
有知情而容隐者,同罪。
知其事,而不投首者斬。
首者,賞銀三百兩。
十年,有内使以文事内廷,從容言及政事,上即日遣還鄉,終身不齒。
谕群臣曰:“自古賢明之君,凡有謀,必與公卿大夫,謀諸朝廷,而斷之于己。
未聞近習嬖幸,得與謀者。
況阍寺之人,朝夕在君左右,出入起居,聲音笑貌,日接耳目,其小善小信,皆足以固結君心。
而佞僻專忍,其體态也,苟一為所惑,而不之省,将必假威福,竊權勢,以幹政事。
及其久也,遂至于不可抑,而階亂者多矣。
朕常以為鑒戒。
故立法,寺人不過傳奉灑掃,不許幹與政事。
今此宦者,雖事朕日久,不可姑息,決然去之,所以懲将來也。
”十七年敕,内官毋預外事,凡諸司毋與内官監文移往來。
上謂侍臣曰:“為政必先謹内外之防,絕黨比之私,庶得朝廷清明,紀綱振肅。
前代人君,不鑒于此,縱宦官與外臣交通,觇視動靜,夤緣為奸,假竊威權,以亂國家,其為害非細故也。
間有發奮欲去之者,勢不得行,反受其禍,延及善類。
漢、唐之事,深可歎也。
朕為此禁,所以戒未然耳。
”二十四年,豐城縣典史馬堅言:“王者之居,四方瞻仰,設置宦寺守門,使之傳命令,給灑掃而已。
然往昔之君,多為所制。
由其為左右親近人,故其言易入、易信,遂養成内患而不自知也。
願鑒諸史籍,裁省冗員,以防異日弄權之患。
”上嘉其言有關政體。
二十七年,申定皇城門禁法。
凡内官、内使、小火者,出入各門,守衛官軍,務比對銅符。
若本無銅符,及有而不比,辄放行者治罪。
比符之時,仍要搜檢精細,揣捏交裆,或将帶金銀、段匹、衣服等項,須憑勘合放出。
或有公差幹辦事務,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公幹,及辨驗身上衣服是何顔色,見數明白,随即附記。
事畢回還,依數點進,但有點對不同,即時奏聞治罪。
二十九年,上觀《唐書》,至宦者魚朝恩恃功無憚,謂侍臣曰:“當時坐不當,使此曹掌兵政,故恣肆暴橫,然其時,李輔國、程元振,及朝恩數輩,勢皆極盛,代宗一旦去之,如孤雛腐鼠。
大抵小人竊柄,苟能決意去,亦何難。
但在斷不斷爾。
”又曰:“漢末,宦官尚無兵權,所為不過假人主名,以亂四海。
至唐,以兵柄授之,馴至權勢之盛,劫脅天子,廢興在其掌握。
大抵此曹,隻充使令,豈可使之當要路,執政操權,擅作威福。
朕深鑒前轍,左右服役之外,重者不過俾傳命四方而已。
彼既無威福,何以動人,豈能為患,但遇有罪必罰無赦,彼自不敢驕縱也。
” 達官尋常出入乘轎,不知始何世。
或謂命車制廢則有之。
宋人記,王荊公居金陵時,惟乘驢。
或勸其令人肩輿,公曰:“自古王公貴人,雖不道,未嘗敢以人代畜也。
”春按《漢書》,井丹在信陽侯陰就坐上,見就起,左右進辇,問曰:“昔桀駕人辇者,是耶?”然則貴人不道,以人代畜,漢有陰就一人。
自井丹言觀之,兩漢之君,尚無人辇,臣下安得肩輿。
唐房玄齡病稍間,诏許肩輿入殿,此特出上命然耳。
唐《會要》開成五年,黎植奏,朝官出使,自合乘驿馬,不合更乘檐子,自此請不限高卑,不得辄乘檐子。
如疾病,即任所在陳,牒申中書門下,及禦史台,其檐夫自出錢雇。
其宰相至仆射緻仕官,疾病者,許乘之。
是知唐、宋前,未嘗著許乘轎事也。
朱子《語錄》,宋南渡前,士大夫皆不甚用轎,如荊公、伊川,皆雲不以人代畜。
朝士皆乘馬,或有老病,朝廷賜轎,猶力辭乃受。
南渡後,則無人不乘轎矣。
春考,《汪浮溪集》有行在百官,謝許乘轎表,正是南渡後事。
今制,兩京文職三品以上官,聽乘轎,四品以下,雖堂官,亦隻
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
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永樂六年,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發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師,發山做工,畢日就留為民種田,及廬龍牧馬。
寺僧擅容留者,罪亦如之。
十年,又以僧道多不守戒律,谕禮部,将洪武年中嚴禁,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
宣德八年,令天下有司關津,但遇削發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
成化十三年,又禁約遊方僧人,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觀,許二人;敕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弘治十三年,令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
若漢人冒作番人者,發邊衛充軍。
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
軍犯罪,及本管頭目、總小旗;民犯罪,及有司裡老。
成化九年令,私自淨身者,本身處死,家發邊遠充軍。
正統十二年、天順元年、成化九年,節經申明。
弘治五年,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人俱處死,全家充軍。
兩鄰及歇家不舉、有司裡老容隐者,一體治罪。
其禁止乎未殘者,法甚嚴也。
宣德二年,自淨身人,軍民各還原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勢家藏隐,躲避差役。
若犯,本身及匿藏家處死;該管總小旗、裡老、伶佑,一體治罪。
成化十五年,淨身人,令巡城禦史、錦衣衛官,督逐回籍。
弘治元年,錦衣衛拘送順天府,遞發原管官司,點閘知在,不許容縱。
十二年,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不候收取,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遠充軍。
其戒約于已殘者,法亦非不至也。
而貂當滿朝,金玉塞途,至今日而益盛,然則法果行乎? 洪武元年,上謂侍臣曰:“吾見史傳所書,漢、唐、宋皆為宦官敗蠹,不可拯救,未嘗不為之惋歎。
此輩在人主之側,日見親信,小心勤苦,如呂強、張承業之徒,豈得無之。
但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聖人之深戒。
其在宮禁。
止可使之供灑掃,使令傳命令而已,豈宜預政典兵?漢、唐之禍,雖曰宦官之罪,亦人主寵愛之使然。
向使宦官不得典兵預政,雖欲為亂,豈可得乎?”三年十月丁已,朝退雨,有二内使,幹靴行雨中,上見,召責之。
曰:“靴雖微,皆出民力民脂,為此非旦夕可成。
汝何不愛惜,乃暴殄如此。
”命左右杖之。
謂侍臣曰:“嘗聞元世祖初年,見侍臣有着花靴者,責之曰:‘汝将完好之皮為此,豈不廢物勞人?’此意誠佳。
大抵為人,嘗曆艱難,則自然節儉。
若習見富貴,未有不奢靡者也。
”因敕百官,自今入朝,遇雨雪,皆許服雨衣。
洪武四年,中書省臣奏議,宦官月俸,宜量給米三石。
上曰:“内使輩,食衣于内,自有定額。
彼得俸,将焉用之?但月支廪米一石足矣。
卿等不宜開此端也。
” 五年,定宦官禁令。
凡内使于宮城門内相罵詈,先發而理屈者,笞五十;後罵而理直者,不罪。
其不服本官鈴束,抵罵者,杖六十。
内使罵奉禦者,杖六十。
罵門監官者,杖七十。
内使等于宮城内鬥毆,先鬥而理屈者,杖七十;毆傷者加一等;後應理直而傷者,笞五十。
其有不服本管鈴束,而毆之者,杖八十,毆傷者加一等。
毆奉禦者,杖八十。
毆門監官者,杖一百,傷各加一等。
其内使等,有心懷惡逆,出不道之言,淩遲處死。
有知情而容隐者,同罪。
知其事,而不投首者斬。
首者,賞銀三百兩。
十年,有内使以文事内廷,從容言及政事,上即日遣還鄉,終身不齒。
谕群臣曰:“自古賢明之君,凡有謀,必與公卿大夫,謀諸朝廷,而斷之于己。
未聞近習嬖幸,得與謀者。
況阍寺之人,朝夕在君左右,出入起居,聲音笑貌,日接耳目,其小善小信,皆足以固結君心。
而佞僻專忍,其體态也,苟一為所惑,而不之省,将必假威福,竊權勢,以幹政事。
及其久也,遂至于不可抑,而階亂者多矣。
朕常以為鑒戒。
故立法,寺人不過傳奉灑掃,不許幹與政事。
今此宦者,雖事朕日久,不可姑息,決然去之,所以懲将來也。
”十七年敕,内官毋預外事,凡諸司毋與内官監文移往來。
上謂侍臣曰:“為政必先謹内外之防,絕黨比之私,庶得朝廷清明,紀綱振肅。
前代人君,不鑒于此,縱宦官與外臣交通,觇視動靜,夤緣為奸,假竊威權,以亂國家,其為害非細故也。
間有發奮欲去之者,勢不得行,反受其禍,延及善類。
漢、唐之事,深可歎也。
朕為此禁,所以戒未然耳。
”二十四年,豐城縣典史馬堅言:“王者之居,四方瞻仰,設置宦寺守門,使之傳命令,給灑掃而已。
然往昔之君,多為所制。
由其為左右親近人,故其言易入、易信,遂養成内患而不自知也。
願鑒諸史籍,裁省冗員,以防異日弄權之患。
”上嘉其言有關政體。
二十七年,申定皇城門禁法。
凡内官、内使、小火者,出入各門,守衛官軍,務比對銅符。
若本無銅符,及有而不比,辄放行者治罪。
比符之時,仍要搜檢精細,揣捏交裆,或将帶金銀、段匹、衣服等項,須憑勘合放出。
或有公差幹辦事務,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公幹,及辨驗身上衣服是何顔色,見數明白,随即附記。
事畢回還,依數點進,但有點對不同,即時奏聞治罪。
二十九年,上觀《唐書》,至宦者魚朝恩恃功無憚,謂侍臣曰:“當時坐不當,使此曹掌兵政,故恣肆暴橫,然其時,李輔國、程元振,及朝恩數輩,勢皆極盛,代宗一旦去之,如孤雛腐鼠。
大抵小人竊柄,苟能決意去,亦何難。
但在斷不斷爾。
”又曰:“漢末,宦官尚無兵權,所為不過假人主名,以亂四海。
至唐,以兵柄授之,馴至權勢之盛,劫脅天子,廢興在其掌握。
大抵此曹,隻充使令,豈可使之當要路,執政操權,擅作威福。
朕深鑒前轍,左右服役之外,重者不過俾傳命四方而已。
彼既無威福,何以動人,豈能為患,但遇有罪必罰無赦,彼自不敢驕縱也。
” 達官尋常出入乘轎,不知始何世。
或謂命車制廢則有之。
宋人記,王荊公居金陵時,惟乘驢。
或勸其令人肩輿,公曰:“自古王公貴人,雖不道,未嘗敢以人代畜也。
”春按《漢書》,井丹在信陽侯陰就坐上,見就起,左右進辇,問曰:“昔桀駕人辇者,是耶?”然則貴人不道,以人代畜,漢有陰就一人。
自井丹言觀之,兩漢之君,尚無人辇,臣下安得肩輿。
唐房玄齡病稍間,诏許肩輿入殿,此特出上命然耳。
唐《會要》開成五年,黎植奏,朝官出使,自合乘驿馬,不合更乘檐子,自此請不限高卑,不得辄乘檐子。
如疾病,即任所在陳,牒申中書門下,及禦史台,其檐夫自出錢雇。
其宰相至仆射緻仕官,疾病者,許乘之。
是知唐、宋前,未嘗著許乘轎事也。
朱子《語錄》,宋南渡前,士大夫皆不甚用轎,如荊公、伊川,皆雲不以人代畜。
朝士皆乘馬,或有老病,朝廷賜轎,猶力辭乃受。
南渡後,則無人不乘轎矣。
春考,《汪浮溪集》有行在百官,謝許乘轎表,正是南渡後事。
今制,兩京文職三品以上官,聽乘轎,四品以下,雖堂官,亦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