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節烈觀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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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不特須除去強暴,還應發揮他自己的美德。

    不能專靠懲勸女子,便算盡了天職。

     其次的疑問是:表彰之後,有何效果?據節烈為本,将所有活着的女子,分類起來,大約不外三種:一種是已經守節,應該表彰的人(烈者非死不可,所以除出);一種是不節烈的人;一種是尚未出嫁,或丈夫還在,又未遇見強暴,節烈與否未可知的人。

    第一種已經很好,正蒙表彰,不必說了。

    第二種已經不好,中國從來不許忏悔,女子做事一錯,補過無及,隻好任其羞殺,也不值得說了。

    最要緊的,隻在第三種,現在一經感化,他們便都打定主意道:“倘若将來丈夫死了,決不再嫁;遇着強暴,趕緊自裁!”試問如此立意,與中國男子做主的世道人心,有何關系?這個緣故,已在上文說明。

    更有附帶的疑問是:節烈的人,既經表彰,自是品格最高。

    但聖賢雖人人可學,此事卻有所不能。

    假如第三種的人,雖然立志極高,萬一丈夫長壽,天下太平,他便隻好飲恨吞聲,做一世次等的人物。

     以上是單依舊日的常識,略加研究,便已發見了許多矛盾。

    若略帶二十世紀氣息,便又有兩層: 一問節烈是否道德?道德這事,必須普遍,人人應做,人人能行,又于自他兩利,才有存在的價值。

    現在所謂節烈,不特除開男子,絕不相幹;就是女子,也不能全體都遇着這名譽的機會。

    所以決不能認為道德,當作法式。

    上回《新青年》登出的《貞操論》⑧裡,已經說過理由。

    不過貞是丈夫還在,節是男子已死的區别,道理卻可類推。

    隻有烈的一件事,尤為奇怪,還須略加研究。

     照上文的節烈分類法看來,烈的第一種,其實也隻是守節,不過生死不同。

    因為道德家分類,根據全在死活,所以歸入烈類。

    性質全異的,便是第二種。

    這類人不過一個弱者(現在的情形,女子還是弱者),突然遇着男性的暴徒,父兄丈夫力不能救,左鄰右舍也不幫忙,于是他就死了;或者竟受了辱,仍然死了;或者終于沒有死。

    久而久之,父兄丈夫鄰舍,夾着文人學士以及道德家,便漸漸聚集,既不羞自己怯弱無能,也不提暴徒如何懲辦,隻是七口八嘴,議論他死了沒有?受污沒有?死了如何好,活着如何不好。

    于是造出了許多光榮的烈女,和許多被人口誅筆伐的不烈女。

    隻要平心一想,便覺不像人間應有的事情,何況說是道德。

     二問多妻主義的男子,有無表彰節烈的資格?替以前的道德家說話,一定是理應表彰。

    因為凡是男子,便有點與衆不同,社會上隻配有他的意思。

    一面又靠着陰陽内外的古典,在女子面前逞能。

    然而一到現在,人類的眼裡,不免見到光明,曉得陰陽内外之說,荒謬絕倫;就令如此,也證不出陽比陰尊貴,外比内崇高的道理。

    況且社會國家,又非單是男子造成。

    所以隻好相信真理,說是一律平等。

    既然平等,男女便都有一律應守的契約。

    男子決不能将自己不守的事,向女子特别要求。

    若是買賣欺騙貢獻的婚姻,則要求生時的貞操,尚且毫無理由。

    何況多妻主義的男子,來表彰女子的節烈。

     以上,疑問和解答都完了。

    理由如此支離,何以直到現今,居然還能存在?要對付這問題,須先看節烈這事,何以發生,何以通行,何以不生改革的緣故。

     古代的社會,女子多當作男人的物品。

    或殺或吃,都無不可;男人死後,和他喜歡的寶貝,日用的兵器,一同殉葬,更無不可。

    後來殉葬的風氣,漸漸改了,守節便也漸漸發生。

    但大抵因為寡婦是鬼妻,亡魂跟着,所以無人敢娶,并非要他不事二夫。

    這樣風俗,現在的蠻人社會裡還有。

    中國太古的情形,現在已無從詳考。

    但看周末雖有殉葬,并非專用女人,嫁否也任便,并無什麼裁制,便可知道脫離了這宗習俗,為日已久。

    由漢至唐也并沒有鼓吹節烈。

    直到宋朝,那一班“業儒”的才說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⑨的話,看見曆史上“重适”⑩兩個字,便大驚小怪起來。

    出于真心,還是故意,現在卻無從推測。

    其時也正是“人心日下,國将不國”的時候,全國士民,多不像樣。

    或者“業儒”的人,想借女人守節的話,來鞭策男子,也不一定。

    但旁敲側擊,方法本嫌鬼祟,其意也太難分明,後來因此多了幾個節婦,雖未可知,然而吏民将卒,卻仍然無所感動。

    于是“開化最早,道德第一”的中國終于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