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學習和其他一些記憶功能(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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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确實是完全可能的。

    但是,黑猩猩不會以這種方式解決問題,這已由下述事實所證明:如果棍子沒有同時與誘餌一起被看見的話,那麼,即便它們在使用過一次或二次棍子以後,它們仍不會在某個時間使用一根棍子(苛勒)。

     另一個差異是與第三組和第一組之間的差别密切關聯的。

    在第一組裡,問題完全存在于數據之中,從而問題的解決原則也完全存在于數據之中,也就是說存在于場的環境部分之中,而在第三組裡,問題産生自自我和環境之間的關系。

    隻要黑猩猩不感到饑餓,在它的行為情境中就不會有什麼東西使它運用一根棍子,以便取得香蕉。

    但是,方程式x2+ax=b始終是一個問題,即便懂得這個方程式的人不為這個方程式所煩惱并拒絕去解答它。

    這種差異的結果是,第三組的問題要求自我和環境之間的力量,如果不是在更高的程度上有這種要求的話,也是以不同的方式有這種要求。

    如果認為第一種類型的問題完全不受自我力量所支配的話,這顯然是錯誤的。

    正如我們剛才說過的那樣,人們會拒絕去為這些問題煩惱,于是,一般說來,這些問題将仍未被解決。

    我們從偉大的思想家的論述中得知,為了解決困難的問題,他們堅持把注意力集中在這些難題上面。

    但是,隻有當這種專注以足夠的能量補充了問題的外部情境,以便使重組成為可能時,這種專注才是有效的。

    如果這樣說是正确的話,則這種重組本身必須依靠場的特性,而不是依靠任何場-自我的關系。

    在第三組裡面,自我是問題本身的一個部分,因此,自我特性像物體特性一樣,必須在場的最後重組中發揮作用。

    我在不同類型的問題之間作出的區分是一種理想化的抽象。

    實際上,沒有一個問題是不受自我力量所支配的。

    一個具有完全客觀性質的問題,在我們拒絕去認真對待它的情況下竟然會自行解決,這至少是十分值得懷疑的。

    如果确有這樣的例子的話,那麼它們将是理想的例子,在這些例子中,内在環境的特性的作用将以更為純粹的形式表現出來。

    但是,它們将成為例外。

    另一方面,任何一種真正的解決辦法都是不受内在的場特性支配的,因此,第三組實驗也反映了它們的動力效應。

     經驗及其在解決問題中的作用 近期的一些研究者已經通過他們的實驗程序和理論考慮對上述分析作出了大量的貢獻。

    這些研究者全都同意,一個問題相當于一個處在應力之下的系統,僅僅求助于經驗是不足以解決問題的。

    梅爾(1930年)甚至走得更遠,以緻于為他的被試提供了解決問題所必需的經驗。

    但是,在37名被試中隻有一名被試(=2.7%)找到了問題的解決辦法,而這名被試也是28人一個組裡的一個成員,該組被告知,這些經驗可用來解決實際問題。

    可是,另一方面,在22名被試中有8名被試(=36.4%)除了這些經驗之外還被給予&ldquo指向性的&rdquo暗示,結果獲得了成功。

    邊碼P.622上報道的哈羅爾的實驗也可以用同樣方式得到解釋。

    知識的存在&mdash&mdash已經了解在不同的環境中所需的解決辦法&mdash&mdash對于知識的利用還是不夠的。

    在哈羅爾的實驗中,當為被試提供知識時,未向他們作出有關該知識有用的任何暗示時,這種知識在18個可能的例子中隻得到一次利用。

     經過我們的分析,這些結果就不會令人驚訝了。

    存在着可資利用的痕迹,對于問題解決來說還是不夠的;可資利用的痕迹必須加以利用,這種利用往往是解決問題的主要部分。

    這一點在威特海默的例子中(1920年)得到充分的證明。

    在他的例子中有一名律師正在尋找屬于A類案件的一份文件,這個案件的檔案被謹慎地保管着,而其他案件,例如B類、C類&hellip&hellip的檔案則已經被銷毀。

    當這名律師&ldquo記起來&rdquo他正在尋找的文件也屬于B類案件時,問題的解決辦法終于産生了。

    現在,他實際上知道該文件已被銷毀;在此之前,他僅僅&ldquo潛在地&rdquo了解這一點,但是,這種知識對于目前的情況來說已經沒有用處了。

    該文件不能使人回憶起它已被銷毀的事實,至少在該文件被确認為屬于B類案件之前,它不能使人回憶起它被銷毀的事實。

     在這個例子中,潛在知識的實現直接伴随着場内主要項的重組,這裡,困難并不在于前者,而是在于後者。

    也許,不論何處,隻要問題是困難的,則某種重組就會在可資利用的材料得到利用之前發生,但是,第一步不會像在威特海默例子中那樣總是迅速地導向第二步。

    每樣東西都依靠重組項目和潛在地可得的材料之間的關系。

     痕迹的可得性和知覺數據的比較 至于這種材料是一種痕迹還是知覺場的一個部分,這基本上沒有什麼關系。

    我們甚至不能說,在一切條件下,知覺物體的可得性要比痕迹的可得性更加容易,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可得性取決于許多因素。

    這些因素中有一個因素已被梅爾清楚地看到(1931年a,343-3M),對于記憶材料來說,已為哈羅爾所證明,對于簡單的知覺材料來說,已為海斯(Heiss)所證明「由福克爾特(Volkelt)報道,p129」:潛在地可得的物體可能成為一個較大物體中的一個十分有力的部分,或者擁有一種與所需的功能特征不同的功能特征,它不會屈服于場内的壓力。

    現在,這種困難對于一個知覺物體來說比之一個以痕迹形式存在的物體可能更大。

    例如有必要把一把鉗子看作一種重物。

    一個人看到面前有把鉗子,可能由于它們十分明顯的功能特征而未去使用它們&mdash&mdash正像苛勒的一頭黑猩猩,對于箱子的使用已經完全熟悉,但是當看到箱子上面坐着另一頭黑猩猩時,便未能對箱子加以利用了(1927年,pp.178f;還參見考夫卡,1928年,p.215)&mdash&mdash如果這個人面臨着這樣的問題:我附近還有哪個物體可以用來作為重物呢,那麼他的頭腦中可能更容易想起一把鉗子。

     一個物體的存在,加上它具有十分明确的功能特征,也可能阻止特定的重組。

    當我了解到,我隻能使用現在供我調遣的東西,而目,除了一把鉗子以外再也沒有其他任何重物時,則鉗子的存在可能阻止需要一個重物的問題的重組。

    另一方面,正如我們先前指出的(棍子實驗)那樣,知覺的存在可能具有巨大的重要性。

     &ldquo适宜性&rdquo 如果我們以同樣方式處理材料利用問題,不論這材料是實際存在的,還是&ldquo在記憶中&rdquo(痕迹中)存在的,我們都可以從過程和痕迹之間的相互作用中推知新的原理。

    在李普曼(Lipmann)和博根(Bogen)開展的一個實驗中(p.28),給一個孩子四根不同的棍子,由他支配,用以推動一隻位于栅欄後面的球(參見圖111)。

    顯然,1号根是最佳的,而4号則最差。

    如果孩子挑選了合适的棍子,那麼,這種選擇是由于物體的内在特性;因為該工具&ldquo适宜于&rdquo那個球,而這種&ldquo适宜性&rdquo(fittingness)就起着一種選擇原則的作用。

     由于所有的問題解決都可以說是找到能夠解除存在的應力的适宜部分,因此,适宜性定律(lawoffittingness)将成為解釋思維的最普遍定律,而且,随着該定律産生了一些新的過程。

    這樣的定律也将是對良好連續定律和閉合定律的概括。

    然而,在建立該定律的過程中,人們必須謹慎從事,以免用事件來解釋事件,也就是說,人們必須以這樣一種方式具體地界定&ldquo适宜性&rdquo,即它可以從動力學角度上起作用。

    力量可以使原來并不存在于情境中的一個成分進入該情境之中,那麼這種力量的性質是什麼?在完成這一任務之前該定律還不是真正的定律,隻不過是尋找一個定律的要求而已。

    然而,即便如此,它仍具有自己的價值,因為它拒絕按照與它們的适宜性毫無關系的外部因素來解釋&ldquo适宜的&rdquo事件,這樣一種解釋是單單從相倚性中推斷出可以理解的因素。

    這是一種含蓄的或公開的經驗主義和實證主義(postivism)的目的,适宜性定律是反經驗主義的另一種表現,也是格式塔理論中反實證主義的态度之一。

     但是,聲稱說應當有一種适宜性定律并不證明有這種定律。

    為了建立這樣一種證明,有必要去表明,生理過程的哪些特性使這些過程彼此&ldquo适宜&rdquo,并使這些過程相互吸引。

    至于空間組織中良好連續和閉合定律問題,正如我們講過的那樣,可被認為是更為一般的适宜性定律的一些特例,我們試圖通過系統平衡(systemiequilibrium)的考慮來為這樣一種證明提供開端。

    在一種符合這兩個定律的組織中,力量必須比在其他組織中獲得更好的平衡。

    然而,即便這樣一種命題,也隻能在一些十分簡單的例子中得到證明,這種證明主要是經驗主義的。

    但是這樣一個命題使得理解經驗主義證據成為可能。

    如果我們現在試圖去概括并建立我們的适宜性定律,那麼我們便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

    事實是,當問題的解決辦法已經找到時,力量就比它們往常得到更好的平衡,問題的應力也得以解除,但是,正如我們前面指出的那樣,導緻這種最終狀态的事件序列仍然未被解釋。

    在空間組織中,一般的條件是這樣的,即隻有一些組織在特定的刺激分布下有此可能,而且,滿足良好連續和閉合定律之條件的組織也在其中。

    我們讨論過這樣的問題,為什麼在特定的情形裡,abc/de具有清晰的結果,而ab/cde卻不具有清晰的結果呢?(參見第四章,見邊碼p.164)但是,當我們探讨思維問題時,正是這樣一種條件(即使得空間組織的陳述變得相對來說如此簡單的一種條件)十分缺乏。

    這裡的問題常常是abcx,其中,x指未知數,不一定存在,而且,即便存在的話,也不是與abc聯系的,而是與efg聯結起來的。

     鑒于上述的一些議論,我們把目前的問題與先前的讨論(見邊碼p.625)聯結起來了。

    我們的适宜性定律是對下述問題的一個回答:為什麼我們想我們之所想?(見邊碼P.632)如果我們把它的效度建立在比空間組織定律(見邊碼p.632)的效度&ldquo更高的&rdquo水平上,我們将會感到滿意。

     運用組織因素産生錯誤 這樣的證明需要若幹不同的步驟。

    空間組織定律産生自這樣一些實驗,其中有些組織具有優先的可能性,但是,隻有一個構造或幾個組織實際上可能實現,或甚至得以實現,由此揭示運作的因素。

    在思維領域中,一個相似的程序是極其有用的。

    我們應當創造一些條件,從動力學角度講,其中的正确解決辦法不是唯一可能的解決辦法,而其中的錯誤解決辦法卻受到正在運作着的力量分布的青睐。

    這樣一種程序的開端已由哈羅爾所指明。

    我引用她的話如下:&ldquo我們可以這樣告訴一名被試,&lsquo橋底下,在兩隻鴨子的前面有兩隻鴨子在遊水,在兩隻鴨子的後面也有兩隻鴨子在遊水,而兩隻鴨子則在中間,&rsquo然後問被試總共有幾隻鴨子。

    第一種自發的回答是總共有6隻鴨子,它們的隊形是: 。

    。

     。

    。

     。

    。

     &lsquo兩&rsquo這個概念指的是一對鴨子,而所謂&lsquo一對&rsquo總是在空間上與觀察者等距離的,因為結成對子蘊含着相等。

    再者,似乎有三種這樣的對子被看到;對于每一個對子來說,空間位置(&lsquo在&hellip&hellip前面&rsquo,&lsquo在&hellip&hellip後面&rsquo,以及&lsquo在&hellip&hellip中間&rsquo)&lsquo要求&rsquo有一對鴨子去填充。

     正确的解答是4隻鴨子,排成單一縱隊遊泳前進。

    然而,這種組織具有的特性是與作為所需的組織相違背的。

    這是因為,如果我們按照&lsquo對子&rsquo來進行思考,那麼,&lsquo單一縱隊&rsquo就不會被考慮到&rdquo(p.112)。

     這裡,問題以這樣的方式提出,即力量産生了一種錯誤的構造(如果被問的那個人并不十分熟悉遊水的鴨子)。

    對于哈羅爾列舉的力量,我可以作這樣的補充,在錯誤解答中,對于對每一種特定的關系均保持不變,而在正确解答中,對子本身卻是可變的,這是一個有助于前者考慮後者的因素。

     這種方法的系統運用應當揭示出一些因素,它們将決定思維過程的組織。

    引起錯誤思維的實驗證明我們對于思維過程的了解是頗有成果的,這與現錯覺證明知覺形狀的研究是一樣的,而且,現代的一些實驗方法[揚施(Jaensch),1921年,pp.170f,G·海德(Heider),pp.37ff]對于所謂的顔色恒常性理論來說也同樣富有成效。

     運作力量的結合:兩種不同的可能性 如果這些實驗為我們提供了對一些具體的組織因素的洞察,那麼也産生了關于它們結合的新問題。

    這些具體的組織因素既可能以一種累積的方式彼此獨立地起作用,也可能被組織成一個有意義的整體。

    當鄧克爾說&ldquo一個問題的解決是由于頓悟,因為它的有關特性是直接由問題情境的那些特性決定的&rdquo(P.701)時,他忽視了這種區分。

    然而,正如威特海默反複強調的那樣,這種區分是相當基本的。

    正是由于這種差異,才使全面頓悟(fullinsight)與部分頓悟(partialinsight)區别開來。

    在全面頓悟中,決定其相關特征和問題解決的情境的不同特性形成了一個連貫的系統,彼此并不獨立。

    讓我們再次用初等代數來例證。

    一個人先将方程式x2+ax+b=0轉化成x2+ax=-b,因為他想把已知變量和未知變量分離開來,然後,他采取的第二步是使方程式的左邊成為一個平方,也就是x2+ax+(a/2)2=(a/2)2-b,這樣的解法與另一個人的解法相比并不具有同樣的頓悟,另一個人把第二步看作是可與已知和未知的分離原理和諧共存的,因為上述方程式導緻x+a/2=±(a/2)2-b,在這個式子中,分離像在原先的方程式中一樣容易。

    除非他看到x2+ax可以構成一個未知量和一個已知量之和的平方,否則的話,解答的連貫性就會被部分地混淆,其結果盡管也會随之而發生,但卻包含了一個驚奇的成分,也就是說,最終的解答并沒有完全擺脫應力。

     适宜性和清晰度 問題的解決可以在沒有全面頓悟的情況下做到,也就是說,可以在沒有一切決定因素的完整組織的情況下做到,可是,完整的解決辦法則需要這樣一種完整的組織。

    這一結論一方面導緻對心理學來說十分重要的結果,另一方面則導緻邏輯學和認識論(epistemology)的結果,關于這些結果,我們在這裡無法讨論。

    相反,我想提及一個特定的方面,它揭示了一切思維中固有的一種困難。

    我們剛才說過(見邊碼p.636),沒有一個問題可以完全擺脫自我應力。

    &ldquo我們&rdquo把注意力集中在一個問題上,這一事實表明,自我需要将問題保持在實際的行為環境之中。

    可是,另一方面,問題可能屬于這樣一種類型,決定問題解決的力量的組織模式根本沒有包括自我。

    因此,在這些例子中,自我必須處于與一個過程的動力交流之中,為它補充能量,而并不決定這種能量如何被構造。

    當我們面臨這種情境時,我們理解了為什麼我們的願望會如此容易地影響我們的思維。

    我們剛才描述的動力情境幾乎要求這樣一個特定的假設;如果我在我的知識倉庫中能夠找到證明這一假設的項目,如果這個特定的假設與我的一般理論緊密聯系,那麼它将自然使我高興。

    我的痕迹系統包含若幹相關事實;我的痕迹系統展現了&ldquo假設&rdquo的力量,而且,幾乎是不可避免地,也展現了一些自我的力量,這些自我的力量起源于看到假設得到證實的願望。

    因此,當我們看到能滿足兩種條件的事實比單單滿足第一種條件的事實更容易出現時,便不會感到奇怪了。

     我們現在轉回到對适宜性定律的調查上來。

    讓我們重新回到李普曼和博根所采用的四種根子的例子上去(見邊碼p.638)。

    除了偶然情況以外,隻有當球和棍子的形狀都被清楚地看到以後,選擇适當的棍子才會發生。

    換言之,&ldquo适宜性&rdquo适用于行為的數據,而不是地理的數據。

    适宜性以整個場的明确組織為前提。

    在一個清晰度較差的場内,适宜性将根據它在清晰度很高的場内的樣子作出不同的決定。

    我們的棍子例子表明,改進了的清晰度導緻選擇的改進,因為根子之間的差别越是不清楚,有意地作出正确選擇就越是不可能。

     然而,如果我們考慮剛才提及的例子的話,則場的清晰度和适宜性之間的關系就不會像它表現的那麼簡單。

    不僅是清晰度的程度,而且還有清晰度的種類,都進入到這種關系之中。

    因此,在鴨子的例子中,進入三對鴨子中的清晰度确實十分清楚,而且,由于這種清晰度的緣故,使得正确解答變得如此困難。

     原始的重組 在這些例子中,正如在其他許多例子中一樣,場的重組作為思維過程的第一步必定會發生。

    這種重組已經由鄧克爾和梅爾進行過調查和描述。

    鄧克爾提出過一種情境的&ldquo功能價值&rdquo(&ldquo誘餌的位置太高&rdquo,&ldquo棍子太短&rdquo,等等);梅爾則說,&ldquo我們看到困難存在于某個特定點上&rdquo(1930年,p.137);不同的被試可能會在同一個客觀任務中選擇不同的點,從而至少在部分不同的行為任務中産生不同的解決辦法。

    在下面的一個實驗問題中,任務是把從天花闆上懸垂下來的兩根繩子拴在一起,由于兩根繩子的距離使得被試隻能一手握住一根繩子,而另一手卻抓不到另一根繩子,于是,存在着四種可能性,每種可能性都導緻一個特定的解決辦法: &ldquo(1)如何使一根繩子保持在中央,而另一根繩子被伸手取得&hellip&hellip (2)怎樣做才能使繩子的長度足以跨越差異&hellip&hellip (3)能夠做些什麼以延伸到達的距離&hellip&hellip (4)由于握住一根繩時另一根夠不着,因此必須使一根繩子以某種方式朝另一根繩子移動&rdquo(1931年,p.190)。

    在這些組織中,一種&ldquo适宜的&rdquo組織不一定對其他組織也适宜。

    第一種解決辦法是将一根繩子系在一把椅子上,第二種解決辦法則需要有一段繩子在附近,第三種解決辦法要有一根棍子,而第四種解決辦法需在繩子一端系上重物。

     然而,由于&ldquo适宜性&rdquo是存在于兩個事物之間的一種關系,因此它就不僅僅是以特定方式組織起來以便使某種東西适宜于它的問題,而且也必須是能夠适宜于如此組織起來的問題的一些物體。

    由于這些物體無需在知覺上存在,這就把某種條件施加于痕迹之上,如果這些痕迹适宜于該問題的話。

    痕迹也必須組織起來,并且以特定的方式組織起來。

    問題的形式通常會影響物體的組織,也就是說,一個物體将成為适宜的那種類型,因為它展現了問題的應力。

    因此,當苛勒的黑猩猩從樹上折下一根樹枝,用此來取得香蕉時,這根&ldquo樹枝&rdquo就成了一根&ldquo棍子”一個行為物體被如此重組以便适宜于這個問題。

    當然,這種重組預先假設了物體具有某些特性,這些特性使得這種重組成為可能。

    但是,當我們想起利用知識有多麼困難時(梅爾和哈羅爾),我們實際上承認了該動物的實際成就。

    我們可以把該動物比作梅爾的被試,他們被告知他們解決問題所需要的一切東西,或者我們可以把該動物比作哈羅爾的被試,他們在不同環境中了解了不完整笑話的解決方法。

    正如這些被試獲得了必要的材料一樣,黑猩猩也把樹枝視作長的和不易彎曲的物體。

    在每一個例子中,将知識用于一個新問題是決定性的步驟。

    而且,這種重組也可以與知覺上并不存在的物體一起發生。

    當苛勒的黑猩猩跑進它的卧室,拿起一塊毯子當作一根棍子時,它實際上利用了隻有通過回憶才&ldquo存在&rdquo的一個物體。

    這就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當前問題的應力是否能直接産生痕迹系統的重組。

    這是一個我不敢回答的問題。

     效果律 但是,有關這種重組的一個原因值得一提,因為它在讨論學習定律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假設在李普曼-博根的棍子實驗中,那個孩子任意地挑選棍子,并在後來的嘗試中碰巧第一次使用最好的棍子。

    于是,對球的操縱就會變得更加容易,而這種更加容易的經驗可能會産生所需的清晰度:這根棍子的适宜性将會被再認,正像它與其他棍子的差别被再認一樣。

    換言之:一種活動的效果從廣義上講,可能對從事這種活動負有主要責任的一些條件進行重組。

    這就是效果律(lawofeffect),也就是我們對學習中成功作用所提供的解釋(第十二章,見邊碼P.540)。

     按照效果律,隻要實施的活動和活動得以實施的環境在行為上是統一的,而且其結果将随這種統一程度而直接變化,則&ldquo效果&rdquo就可能具有所需的倒行結果。

    由此可見,一種活動在客觀上是成功的,但卻使用了在相關的行為情境中并未包括的一種物體,那麼這樣的活動将沒有任何結果。

    這一結論為麥獨孤父子的觀察所證實。

    一隻老鼠從事打開門闩的活動,該門闩被另外一根門闩鎖住。

    由于老鼠用它的後爪偶然地壓了第二根門闩,從而成功地完成了打開第一根門闩的任務;但是,經過173次這樣的嘗試,還是沒有使這一活動達到完美的程度。

    當第二根門闩被安裝得更緊時,緻使随機的動作也不能轉動它時,老鼠便感到困惑了,于是便集中全力去打開第一根門闩(p.166)。

     成功的結果将随條件而變化。

    它可能導緻全面的頓悟,也可能導緻部分的理解,僅僅使反應比以前更适當而已。

     桑代克(Thorndike)試圖去證明效果律或成功律的有效性,這一企圖博得了每一位心理學家的仰慕。

    桑代克認為,這樣的定律對于學習的試誤理論(trialanderrortheory)來說是必要的。

    他的證明盡管未受這一理論的支配,卻對該理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然而,這種聯結在我們的理論中卻消失了。

    這種活動和環境的統一(我們發現是對這一定律的必要假設)排除了純粹的嘗試和錯誤,也就是完全随機的行為,完全不受環境特征影響的行為。

     我深信,效果律是造成大量重組的主要原因,也就是造成大量學習的原因,這在人類方面和動物方面是一樣的。

    為了彌補第九章(見邊碼p.372)的欠缺,我将讨論一個特例。

    在第九章中,我把下述事實解釋為一種經驗的結果,也即動物常常用逃到路邊的辦法躲避一輛開近的汽車,盡管場力應當把動物驅趕到行駛車輛的前方。

    那麼,一個動物如何學會這一點的呢?我的猜測是,動物第一次是&ldquo偶然地&rdquo這樣做的,也就是說,條件是這樣的,隻有當正在駛近的車輛的力的方向與它的組成成分在一起時,力的方向才開始發生作用。

    譬如說,如果動物如圖112所示的方向穿過馬路,那麼,我們便可以把動物身體的方向視作一種強制條件,它隻允許正在駛近的汽車的力的組成成分在與動物的身體方向相一緻時才起作用。

    然而,這樣一種偶爾的成功可能導緻場的重建,因此未來的特定反應将随之而直接發生,并不受動物位置的支配。

    我們對這個例子具有特殊的興趣,因為它表明場的重組可以改變運作之力的方向,這一結論對于我們理解動物的迂回行走十分重要,因為原先的路徑從幾何學上講處于與具有吸引力的目标直接相反的方向之中。

     我們的行為圖景 如果我們回顧一下我們描繪的心理動力和行為的圖景,我們便可以發現這種圖景反映了組織和重組的連續序列。

    新的事件實際上無時不在發生,這些事件之所以是新的,原因在于它們的構造。

    這些新組織導源于機體和環境之間的關系而引起的一些力量,導源于痕迹系統中産生的場力。

    在我們的圖景中,場力的作用主要是使新的适當的組織成為可能,而不是重複以前經曆的事情或做過的事情。

    這樣一來,我們便與巴特萊特完全一緻了,他說:&ldquo如果我們考慮證據而不是假設的話,那麼記憶所從事的主要是一種建設的事業,而不僅僅是一種再現&rdquo(p.205)。

     前面幾章已經試圖表明,這樣一種闡述已經遠遠超越純粹的言語,&ldquo組織&rdquo具有十分明确和具體的意義,它遵循十分明确的定律。

     智力 在下結論時,我們隻想補充幾句話:産生自心物組織的一個有機體的行為,是由這種組織的類型決定的。

    比較心理學因此研究有機體所産生的不同種類的組織。

    這個問題有兩個彼此緊密相關的方面。

    首先,一般的、特殊的和個别差異的問題産生了:如何區分昆蟲的行為和脊椎動物的行為?如何區分齧齒類動物與靈長目動物的行為?如何區分類人猿的行為和人類的行為?如何區分一個個體的行為與另一個個體的行為?于是,智力問題便産生了。

    智力問題必須根據使某些組織得以産生的内在的有機體條件來尋找其答案。

    每一種組織都有許多方面,例如穩定性、刻闆性、複雜性、清晰程度,等等。

    對于不同的組織來說,不同的特征可能具有顯著的重要性。

    因此,并不存在一種類型的智力,而是存在不同種類的智力,這要視受到特别青睐的特定組織而定。

    然而,這并不意味着我們一定要按照不同智力得以運作的場或材料來區分不同的智力,而是按照正在産生的那種組織來區分不同的智力。

    因此,在我看來,區分運動的、實踐的和理論的智力比起區分幾何智力和算術智力,&ldquo迅速的&rdquo智力和&ldquo緩慢的&rdquo智力,&ldquo詩歌&rdquo理解智力或&ldquo數學&rdquo理解智力等等,前者作出區分的根據要比後者差得多。

     重組的不同類型 這個問題的解決引出我們剛才提到過的比較心理學一般問題的第二個方面,也就是有可能對不同種類的組織和重組進行系統的調查。

    我現在不準備詳盡闡述這一論點。

    原因在于,在我以往發表的著作中(1928年),我已經列舉并讨論了有關這種力量的一些情況,而且,R.M.奧格登(R.M.ogden)也已經在這方面作過十分系統的探讨(1926年,PP.239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