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科學與形而上學的分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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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他的]早期著作《語言的邏輯句法》(TheLogicalSyntaxofLanguage)之中的觀點必須修改,主要是由于語義學的一種新觀點的結果。
&rdquo但《句法》盡管繼續贊同統一科學使用統一語言的學說(特别見第74節,第286頁末端,以及第288頁以下),卻沒有更全面地研究這一學說。
這也許正是卡爾納普忽視了有必要修改這一學說的原因。
(46) 在巴黎,我反對&ldquo百科全書&rdquo的基本原則。
(紐拉特經常叫我是維也納小組的&ldquo正式反對派&rdquo,盡管我從來也不曾有幸屬于這個小組。
)我特别指出,它與紐拉特所設想的百科全書并無任何共同之處,最後隻會成為另一套《認識》雜志文章。
(紐拉特對百科全書的理想,見他對《邏輯》的批評文章,載《認識》,第5期,第353&mdash365頁,特别是第2節。
)在卡爾納普不曾參加的1936年哥本哈根會議上,我試圖說明科學統一性和一種通用語言的學說是同塔爾斯基的真理論不相容的。
紐拉特在我講話以後的讨論中随即提示,塔爾斯基的真理概念理論必然站不住腳;他又鼓勵(如果我的記憶沒有欺騙我的話)那次也出席的阿尼·奈斯對&ldquo真理&rdquo這個詞的用法作了一番經驗方面的研究,希望由此駁倒塔爾斯基。
又見卡爾納普對奈斯的相應評論,載《語義學導論》,第29頁。
(47) 另一學說是《邏輯哲學論》6.1251(又見6.1261):&ldquo因此在邏輯中從來不會有出乎意外的東西&rdquo,它要麼是平凡的(&ldquo邏輯&rdquo如局限于二值命題演算的話),要麼明顯錯誤,而6.234的觀點最易使人誤入歧途:&ldquo數學是一種邏輯方法。
&rdquo我想幾乎每一個數學證明都是出乎意外的。
霍布斯最初看到歐幾裡得對畢達哥拉斯定理的推導時說過:&ldquo上帝為證,這決不可能。
&rdquo (48) 《邏輯哲學論》6.5。
我們還可以讀到:&ldquo因為答案不能表述,問題也就不能表述。
&rdquo但問題可能是:&ldquo這一論斷(例如哥德巴赫猜想)可以證明嗎?&rdquo真正的答案可能是:&ldquo我們不知道:也許我們永遠不知道,也許我們永遠不可能知道。
&rdquo (49) 見《結構》第183節,第261頁,&ldquo文獻&rdquo下面。
(50) 《句法》第82節,第322頁上端(重點是原有的)。
(51) 《可檢驗性》第18節(第5頁)。
(52) 見《可檢驗性》第15節(第467&mdash468頁),第27節(第33頁),第18節(第5頁),和第16節(第469、470頁)。
(53) 同上書,第27節(第33頁)。
(54) 為了把實證主義的反形而上學熱情診斷為一種弑父形式,并不一定要相信精神分析(我認為它還處于形而上學階段)具有&ldquo科學&rdquo性。
(55) 為了簡單而使用&ldquoPos(a,b)”其實我們應使用位置和動量或者用a的&ldquo狀态&rdquo。
必要的修正是微不足道的。
我可以說我并不預先假定變項&ldquoa&rdquo、&ldquob&rdquo等都屬于同一類型或同一語義學範疇。
(56) 或如卡爾納普所說:&ldquoa能夠使完全句&lsquoPos(b,c)&rsquo為真&rdquo,見卡爾納普對他的初始的&ldquo可實現的&rdquo(一個元語言術語,但與我的&ldquoPut&rdquo相矛盾)的解釋,載《可檢驗性》,第11節,第455頁,解釋2。
(57) 這些定義是:(5)Opos(a)&equiv(b)pos(a,b)。
&mdash(6)Oput(a)&equiv(b)(c)Put(a,b,c)。
&mdash&mdash其次我們有了&ldquo雙邊還原句&rdquo:(7)Ask(a,b)&sup(Th(a,b)&equivUtt(a,b))。
&mdash&mdash其他定義是:(8)Thp(a)&equiv(Eb)Th(a,b)。
&mdash(9)Sp(a)&equiv(Thp(a)&((b)~Pos(a,b))VOpos(a))。
&mdash&mdash另外一種(或附加定義)是:&ldquoSp(a)&equiv(Thp(a)&(b)~Utt(a,b))&rdquo。
&mdash(10)Knpos(a,b,c)&equiv(Pos(b,c)&Th(a,&ldquoPos(b,c)&rdquo))。
&mdash(11)Knput(a,b,c,d)&equiv(Put(b,c,d)&Th(a,&ldquoPut(b,c,d)&rdquo))。
&mdash(12)Knth(a,b,c)&equiv(Th(b,c)&Th(a,&ldquoTh(b,c)&rdquo))。
&mdash(13)Unkn(a)&equiv((Eb)(c)(Th(a,b)&(a&nec)&sup~Knth(c,a,b)))。
&mdash(14)Kn(a,b)&equiv((c)(d)(e)((b=&ldquoPos(c,d)&rdquo&Knpos(a,c,d))v(b=&ldquoPut(c,d,e))&rdquo&Knput(a,c,d,e))v(b=&ldquoTh(c,d)&rdquo&Knth(a,c,d))))。
&mdash(15)Verax(a)&equiv(b)(Th(a,b)&equiv(Kn(a,b))。
&mdash(16)Okn(a)&equiv(b)(c)(d)(e)(f)(g)(h)(((a&neb)&sup(Knput(a,b,c,d)&equivPut(b,c,d)))&((a&nee)&sup(Knpos(a,e,f)&equivPos(e,f)))&((a&neg)&sup(Knth(a,g,h)&equivTh(g,h))))&Verax(a))。
&mdash&mdash我們很容易證明&ldquoUnkn(a)&Okn(a)&rdquo意味着a的獨特性;另外我們還可以沿着可求助于斯賓諾莎的路線而由&ldquoOpos(a)&rdquo證明獨特性,如果我們采取笛卡兒公理的話:a&neb&sup(Ec)((Pos(a,c)&~Pos(b,c))V(~Pos(a,c)&Pos(b,c)))。
(校樣上補充的)我們的定義可用塔爾斯基的語義學謂項&ldquoT(a)&rdquo即&ldquoa是真陳述&rdquo加以簡化。
那麼(14)可代之以Kn(a,b)&equivTh(a,b)&T(b);(15)則可代之以Verax(a)&equiv(b)Th(a,b)&supT(b);(16)代之以Okn(a)&equiv(b)T(b)&supKn(a,b)。
(58) 《可檢驗性》第18節,第5頁S1。
(59) 《可檢驗性》第1節,第一段末尾。
(60) (補充說明)我的實證主義朋友們對這個&ldquo總形而上學公式&rdquo的反應(我還沒有看到卡爾納普的反應,隻收到巴-希萊耳的轉述)是這樣。
這個公式既然是形式适宜的,就是&ldquo有意義的&rdquo,也是&ldquo科學的&rdquo:當然不是說在科學上或經驗上是真的,毋甯說在科學上或經驗上是假的;或者更确切地說,已為經驗所否證。
(我有些實證主義朋友也否認我的&ldquo總形而上學&rdquo名稱具有任何曆史證據,并斷言維也納小組的反形而上學傾向從未涉及過反神學傾向,他們忽視了紐拉特的物理主義,它打算成為經典唯物主義或辯證唯物主義的現代形态。
) 任何人隻要願意承認我的總形而上學公式形式适宜,從而在經驗上或真或假,我想他就會在擺脫這種處境時碰到困難。
人們怎麼可能維護我的總形而上學公式是假的或已被否證的觀點呢?它顯然是不可證僞或不可否證的。
實際上可用這一形式表達: (Ex)G(x) &mdash&mdash也即:&ldquo存在着某種具有上帝屬性的東西。
&rdquo根據&ldquoG(x)&rdquo是經驗謂項的假定,我們能夠證明其概率必然為1。
(見卡爾納普:《概率的邏輯基礎》(LogicalFoundationsofProbability),第571頁)。
我還能夠證明,這就是說它的概率不會因任何經驗信息(也即任何邏輯概率不為0的信息)而減小。
但這也就是說,按照卡爾納普的《邏輯基礎》,它的确證度等于1,它不可能被否證&mdash&mdash如我上面所斷言的。
那麼,我的實證主義朋友們怎麼能斷言經驗陳述&ldquo(Ex)G(x)&rdquo是假的呢?不管怎樣,它比任何科學理論更易于确證。
我的觀點是:這是不可檢驗的,因而是非經驗的,非科學的。
(61) &ldquo還原論&rdquo一詞似乎是蒯因提出的。
(它同我的&ldquo歸納主義&rdquo一詞十分一緻。
例如見卡爾納普的轉述,載《認識》,1932年,第3期,第223&mdash224頁。
)又見我在《邏輯》中的評論,第4節,第34頁,在批評蒯因所稱的&ldquo還原論&rdquo時我寫道:&ldquo老實證主義者隻承認那些可還原為基本經驗(感覺材料、印象、知覺、相似經驗[卡爾納普在《結構》中所用術語]等等)的概念(或術語)是科學的。
&rdquo又見《邏輯》,第14節,特别是注④和注⑥及正文。
(62) 這一段引自《邏輯》(第25節末尾,又見第14、20節)。
盡管這一段同卡爾納普有關&ldquo可解決的&rdquo一詞的段落(《可檢驗性》,第7節,第440頁)一起也許更有助于引出所謂&ldquo反事實條件句問題&rdquo,但我竭盡全力也始終理解不了這個問題,或者更确切地說,理解不了當人們既不贊成本質主義也不贊成現象論或意義分析時還能保留些什麼。
(63) 在《可檢驗性》一書中卡爾納普接受了我關于經驗基礎的大部分理論(《邏輯》,第25到30節),包括我的大部分術語(&ldquo經驗基礎&rdquo、&ldquo基本句子&rdquo等等),可比較《邏輯》第28節,第59頁與他對&ldquo可觀察的&rdquo一詞的引進和用法,即使是微小然而重要的不一緻(這裡我把它解釋為&mdash&mdash見第382頁注①到③的正文&mdash&mdash他的&ldquo方法論的唯我論&rdquo時代的殘餘,我曾在《邏輯》注①以及注②的正文到第29節批評過),現在也糾正了(《可檢驗性》,第20節,特别見&ldquo決定2&rdquo,第12頁以及注⑦的正文,第13頁)。
其他一緻之處(除了卡爾納普自己談到的那一些)是這一命題:在接受或拒斥任何(綜合)句子(比較《可檢驗性》第3節第426頁與我的《邏輯》第30節第108頁)以及拒斥關于陳述終極事實的原子句子的學說(比較《可檢驗性》第9節第448頁與我的《邏輯》第38節第127頁)時存在一種&ldquo約定成分&rdquo。
盡管有這樣廣泛的一緻,仍然存在決定性分歧;我強調可檢驗性的否定觀,在我看來這同可反駁性一樣:隻有真正試圖反駁而結果不成功,我才承認确證。
對于卡爾納普來說,可檢驗性和可反駁性仍然是證實的弱化形式。
在下文第6節讨論概率和歸納時,這一區别的結果将更為清楚。
(64) 在《可檢驗性》第16節第470頁,卡爾納普希望我們可以根據一種未定義的單項謂詞(&ldquo鮮明的&rdquo或&ldquo确實的&rdquo)引進所有的詞。
但是不可能以此為根據借助于一副還原對子引進任何其他詞:即使對于一個左右對稱的還原句子也至少需要兩個不同的&ldquo所予&rdquo謂項。
而且,我們至少還需要一種雙詞關系。
(65) 例如見我的《開放社會》第11章,第ii節。
(66) 結果,以下的&ldquo内容條件&rdquo或&ldquo所需條件&rdquo成為無效:&ldquo如果x需要y(即如果y的内容是x内容的組成部分),那麼y至少必須與x同樣得到确證”内容條件的這種無效性,在《邏輯》第82和83節已指出:内容等同于可檢驗度和[絕對的]邏輯非概然度,這說明内容條件的無效性破壞了确證度與邏輯概率的同一性。
但是在《可檢驗性》中卡爾納普的整個還原理論都依賴于這一條件。
(比較第6節的第一段,第434頁,以及第435頁的定義Ⅰ.a.)在《概率》第474頁(比較第397頁)上,卡爾納普注意到所需條件(或&ldquo後承條件&rdquo)的無效性,但他卻沒有由此得出(我相信是必要的)結論說,确證度不可能與概率一緻。
(我在《邏輯》附錄*Ⅸ中重新肯定了這個結論,參見本書第409頁注①和410頁注①及正文。
) (67) 在《句法》與《概率》之間出版的三本書中的兩本&mdash&mdash《語義學導論》和《意義和必要性》(MeaningandNecessity)很少涉及這個分界問題(在這兩本書之間出現的《邏輯的形式化》(FormailzationofLogic),就我所知則毫不相幹)。
我在《導論》中隻看到:(a)我認為是暗指紐拉特反對塔爾斯基的真理概念的東西。
(卡爾納普給以出色而寬容的回答[第vii頁以下]);(b)公正地排除了阿尼·奈斯調查表方法的适用性(第29頁,又見本書第386頁注②及正文)。
在卡爾納普那本我認為是他最好的(也許又是受攻擊最厲害的)著作《意義和必要性》中,有關于本體論和形而上學(第43頁)的一點議論,同對維特根斯坦的介紹(第9頁以下)一起,似乎表明卡爾納普仍然相信形而上學無意義;因為它介紹說:&ldquo&hellip&hellip了解句子的意義就是了解在哪些可能情況下它是真的、在哪些情況下不是,如維特根斯坦所指出的。
&rdquo但是在我看來,這一段是同卡爾納普的主要結論相矛盾的,這個結論我認為是很有說服力的。
顯然,引證的這一段話勾畫了卡爾納普所說的外延方法,它同關于意義的内涵方法相反;另一方面,&ldquo主要結論&hellip&hellip是&rdquo:我們必須把&ldquo理解所予表述的意義同研究它是否适用、如何适用&rdquo(第202頁,重點是我加的)區别開來,意義由内涵解釋,應用由外延解釋。
與我們的問題有關的也是卡爾納普對他的&ldquo闡釋&rdquo(explication)概念的&ldquo闡釋&rdquo,第88頁以下。
(68) 在這兩本書中沒有明确讨論過這個分界問題,隻是在《概率》第31頁《經驗主義原理》中有一點議論(在第30和71頁也提到過)。
第179頁以下還讨論到自然界的&ldquo均勻性原理&rdquo的經驗性。
(69) 可以想象,會有一些像斯維敦堡(Swedenborg,Emanuel(1688&mdash1772),瑞典哲學家和宗教作家。
&mdash&mdash譯者)那樣的先知,當他們告訴我們(在使人說真話的麻醉藥的作用下)正被那個a(對于它來說我們的存在公式為真)所激發時,即可準确地預言未來事件;可以想象,我們也能夠把聽者擡高到他們的地位&mdash&mdash聽者在一定條件下也總是變得能說出和預言真相。
(70) 見《概率》第110節以下,第571頁。
我的《邏輯》第80節第257頁以下,也得到同樣的結果:&ldquo人們可以把一個概率歸于一個假說[這裡的假說是指普遍定律]&hellip&hellip通過估計一切檢驗與一切還沒有試過的[可以設想的]檢驗之間的比率而算出來的概率。
但這也毫無作用,因為可以精确計算這種估計,而其結果總是概率為零。
&rdquo(下面第406頁注①引證了這一頁的另一段。
) (71) 我把讨論局限于卡爾納普所稱(《概率》第572頁以下)&ldquo有限制的&rdquo事例确證,因為(a)卡爾納普提出它是因為它&ldquo愈來愈精确地&rdquo表現我們的直覺;(b)在足夠複雜的世界中(具有足夠多的謂項)無限制的實例确證在一切有關情況下導緻極低的确證值。
另一方面,&ldquo有限制的實例确證&rdquo(我隻是順便提及)受到所謂&ldquo确證悖理&rdquo斷然打擊(見《概率》,第469頁)。
但這隻是一個(我發現)總可以彌補的缺點&mdash&mdash在這裡可使第573頁(15)定義的兩個論據關于l的兩個邏輯上等價的蘊含式成為對稱;它們各自成為(經過簡化)&ldquoj&suph&prime&rdquo和&ldquoe.(h&prime&supj)&rdquo。
這就避免了悖理。
(72) 《概率》第572頁。
比較《意義和必要性》第2節第7頁以下:&ldquo要使一個模糊的或不大确切的概念更加确切,這個任務&hellip&hellip屬于邏輯分析最重要的任務&hellip&hellip我們稱之為&hellip&hellip闡釋早期概念的任務&hellip&hellip&rdquo(又見《概率》,第2節,第3頁)這裡我必須說(還是順便)我不同意卡爾納普對闡釋的觀點。
我的論點是:我不相信可以談什麼确切性,除非是滿足特定目的&mdash&mdash解決某一特定問題&mdash&mdash的相對意義上的确切性。
與此相應,概念本身也不能&ldquo闡釋&rdquo,而隻能在确定的問題情境的框架中闡釋。
或者換句話說,隻有給予我們一個真正的問題(它決不能反過來成為一個闡釋問題),它的解決就是&ldquo闡釋&rdquo或&ldquo分析&rdquo,我們才能判斷是否充分。
(73) 如卡爾納普的&lambda為0,确證值相等;對于任何有限的&lambda,卡爾納普的實例确證值随證據的積累而無限地趨向于我在讨論賴欣巴赫理論時所批評的那個值。
我從我的《邏輯》中引用一段适合目前情況的話(第80節,第257頁):&ldquo于是這一假說[我非常一般地談到普遍定律]的可能性将取決于與之相對應(即為其實例)的[單一]陳述的真值頻率。
一個假說如果平均算與這一序列中的所有第二個陳述[即與它的每一第二個實例]相矛盾,就會具有1/2的概率!為了避免這一毀滅性結論,還可以試用兩種權宜手段。
&rdquo(其中一種産生一切定律的零概率;這一段在本書第404頁注①中引用過。
) (74) 見《邏輯》第4節注⑦⑧,第78節注①;《可檢驗性》第23節注,第19頁。
又見本書第375頁注③。
(75) 《概率》,第575頁。
(76) (補充說明)我曾把此文的打印稿送給奈耳遜·古德曼教授一份,他友好地告訴我他先于阿伽西博士發現了這一悖理以及我在這裡所說的&ldquo阿伽西謂項&rdquo。
見古德曼的《事實、幻想和預見》(Fact,Fiction,&Forecast),1955年,第74頁以下。
(77) 《概率》,第110節,第563頁。
(78) 在《邏輯》第79節以前:&ldquo我們不應當讨論一個假說的&lsquo概率&rsquo,而應當試行估計&hellip&hellip它被确認[或确證]了多少。
&rdquo或第82節:&ldquo這表明,與其說确認[确證]的實例數量決定其确認度,不如說是這一假說&hellip&hellip所經受各種檢驗的嚴格性決定其确認度。
[這]又反過來取決于&hellip&hellip假說的可檢驗度&hellip&hellip&rdquo以及第83節:&ldquo一種理論愈是得到确認[确證],就愈是可檢驗。
但是可檢驗性同&hellip&hellip邏輯概率&hellip&hellip相反。
&rdquo (79) 在一個評注(載《精神》,1938年,第47卷)中我說過,&ldquo為概率建立一種公理系統,使之可以&hellip&hellip由任何不同的诠釋加以诠譯,&rdquo那是令人想望的。
&ldquo對此讨論最多的三點是:(1)概率作為具有同等可能情況的比率的經典定義,(2)頻率理論&hellip&hellip(3)規定概率為句子間邏輯關系的程度的邏輯理論&hellip&hellip&rdquo我從《邏輯》第48節采取這一分類,颠倒了(2)和(3)的次序。
類似分類又見于《概率》第24頁。
可把我在《精神》評注中對概率函數論據的讨論同《概率》第10節A、B以及第52節加以對照。
在這一評注中我給出一個獨立的形式公理系統,但後來我已大大加以簡化。
發表于《英國科學哲學雜志》,1955年,第6期。
(我在《精神》上的評注現在重印于《邏輯》,第320&mdash322頁。
) (80) 《概率》第53節,第285頁;又見第62節,第337頁以下。
(81) 這等于&ldquo内容條件&rdquo(見本書第401頁注②)。
卡爾納普既然認為這一條件是無效的(《概率》第87節,第474頁,&ldquo結論條件&rdquo),那麼我想他應完全同意&ldquo确證度&rdquo不可能是&ldquo正則确證函數&rdquo,即概率。
(82) 見我的評注《确證度》第4&mdash5節,《邏輯》第396&mdash398頁。
Y·巴-希萊耳博士使我注意到這一事實:卡爾納普先于我而提出某些我所舉的例子,見《概率》第71節第394頁以下,例3b。
卡爾納普由此得出内容條件&ldquo無效&rdquo(見本書第401頁注②和410頁注①),但不曾得出一切&ldquo正則确證函數&rdquo都不适合。
(83) 更全面的論證,參見《邏輯》第82節以下。
(84) 見第411頁注①中所提到的我的評注《确證度》末尾(《邏輯》第402頁)。
(85) 《确證度》,見《邏輯》第395頁以下。
比較我在402頁上的評論:&ldquo這裡定義C(x,y)的特殊方式,我認為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渴望的東西,以及它們可一起得到滿足的事實。
&rdquo (86) 這就是說,總證據e必然被分入y和z,而選擇y和z都是為了根據有效的總證據給C(x,y,z)相對于x的最高值。
(87) 在這個注中稱為&ldquo渴望的東西&rdquo。
開米尼正确地強調了不應引進充分性條件去适應闡釋者。
這裡情況并不是這樣,這一點也許最能由這一事實來證明:我已改進了我的定義(通過簡化)而沒有改變渴望的東西。
(88) 排除特設假說的規則可采取以下的形式:這一假說決不應重複(除非在完全一般化的形式中)證據或其任何合取成分。
這就是說,把x=&ldquo這隻天鵝是白的&rdquo,作為一個假說以說明證據y=&ldquo這隻天鵝是白的&rdquo,這是不能接受的,盡管可以接受&ldquo所有天鵝是白的”x對y的任何說明就其相對于y的任何(非多餘的)合取成分而言,決不應循環。
這導緻強調普遍定律是必不可少的,而卡爾納普卻如我們所看到的(見前面,以及《概率》第110節H,特别是第575頁)相信可以省去普遍定律。
(89) 《概率》第41節F,第177頁以下,特别是第179、181頁。
來自《邏輯》的段落,見第1節第28頁以下,第81頁和第263頁以下。
(90) x和y的&ldquo邏輯關聯系數&rdquo可定義為(p(xy)-p(x)p(y))/(p(x)p(y)p。
承認這一公式适用于一切(&ldquo正則&rdquo)概率函數就意味着對開米尼和奧本海姆所作建議的輕度普遍化,見二人的《事實支持的程度》(DegreeofFactualSupport),載《科學哲學》第19卷,第314頁,公式(7),關于特殊概率函數,其中所有的原子句子都是(絕對)獨立的。
(這是偶然出現的,以至于我認為這種特殊函數是惟一充分的函數。
) (91) 我可以舉例證明這一點,引用《方法》第30頁,公式(9&mdash8),标以s=sM=;用&ldquoc(x,y)&rdquo取代&ldquoc(hM,eM)&rdquo。
我們得到&lambda=c(xy)/(c(xy)-c(x)c(y)),這表明&lambda是獨立性度量的倒數,由此1/(&lambda+1)=(c(xy)-c,當這就是邏輯關聯系數。
&mdash&mdash這裡我也許可以說,我甯要&ldquo依存性&rdquo一詞也不要凱恩斯和卡爾納普的&ldquo有關性&rdquo一詞:(像卡爾納普)把概率看成是普遍化的演繹邏輯,而我卻把概率依存性當作邏輯依存性的普遍化。
(92) 《概率》,第110節,第565頁;比較《方法》,第18節,第53頁。
(93) 《概率》,第110節,第556頁。
(94) 同上書,第10節,第31頁。
&rdquo但《句法》盡管繼續贊同統一科學使用統一語言的學說(特别見第74節,第286頁末端,以及第288頁以下),卻沒有更全面地研究這一學說。
這也許正是卡爾納普忽視了有必要修改這一學說的原因。
(46) 在巴黎,我反對&ldquo百科全書&rdquo的基本原則。
(紐拉特經常叫我是維也納小組的&ldquo正式反對派&rdquo,盡管我從來也不曾有幸屬于這個小組。
)我特别指出,它與紐拉特所設想的百科全書并無任何共同之處,最後隻會成為另一套《認識》雜志文章。
(紐拉特對百科全書的理想,見他對《邏輯》的批評文章,載《認識》,第5期,第353&mdash365頁,特别是第2節。
)在卡爾納普不曾參加的1936年哥本哈根會議上,我試圖說明科學統一性和一種通用語言的學說是同塔爾斯基的真理論不相容的。
紐拉特在我講話以後的讨論中随即提示,塔爾斯基的真理概念理論必然站不住腳;他又鼓勵(如果我的記憶沒有欺騙我的話)那次也出席的阿尼·奈斯對&ldquo真理&rdquo這個詞的用法作了一番經驗方面的研究,希望由此駁倒塔爾斯基。
又見卡爾納普對奈斯的相應評論,載《語義學導論》,第29頁。
(47) 另一學說是《邏輯哲學論》6.1251(又見6.1261):&ldquo因此在邏輯中從來不會有出乎意外的東西&rdquo,它要麼是平凡的(&ldquo邏輯&rdquo如局限于二值命題演算的話),要麼明顯錯誤,而6.234的觀點最易使人誤入歧途:&ldquo數學是一種邏輯方法。
&rdquo我想幾乎每一個數學證明都是出乎意外的。
霍布斯最初看到歐幾裡得對畢達哥拉斯定理的推導時說過:&ldquo上帝為證,這決不可能。
&rdquo (48) 《邏輯哲學論》6.5。
我們還可以讀到:&ldquo因為答案不能表述,問題也就不能表述。
&rdquo但問題可能是:&ldquo這一論斷(例如哥德巴赫猜想)可以證明嗎?&rdquo真正的答案可能是:&ldquo我們不知道:也許我們永遠不知道,也許我們永遠不可能知道。
&rdquo (49) 見《結構》第183節,第261頁,&ldquo文獻&rdquo下面。
(50) 《句法》第82節,第322頁上端(重點是原有的)。
(51) 《可檢驗性》第18節(第5頁)。
(52) 見《可檢驗性》第15節(第467&mdash468頁),第27節(第33頁),第18節(第5頁),和第16節(第469、470頁)。
(53) 同上書,第27節(第33頁)。
(54) 為了把實證主義的反形而上學熱情診斷為一種弑父形式,并不一定要相信精神分析(我認為它還處于形而上學階段)具有&ldquo科學&rdquo性。
(55) 為了簡單而使用&ldquoPos(a,b)”其實我們應使用位置和動量或者用a的&ldquo狀态&rdquo。
必要的修正是微不足道的。
我可以說我并不預先假定變項&ldquoa&rdquo、&ldquob&rdquo等都屬于同一類型或同一語義學範疇。
(56) 或如卡爾納普所說:&ldquoa能夠使完全句&lsquoPos(b,c)&rsquo為真&rdquo,見卡爾納普對他的初始的&ldquo可實現的&rdquo(一個元語言術語,但與我的&ldquoPut&rdquo相矛盾)的解釋,載《可檢驗性》,第11節,第455頁,解釋2。
(57) 這些定義是:(5)Opos(a)&equiv(b)pos(a,b)。
&mdash(6)Oput(a)&equiv(b)(c)Put(a,b,c)。
&mdash&mdash其次我們有了&ldquo雙邊還原句&rdquo:(7)Ask(a,b)&sup(Th(a,b)&equivUtt(a,b))。
&mdash&mdash其他定義是:(8)Thp(a)&equiv(Eb)Th(a,b)。
&mdash(9)Sp(a)&equiv(Thp(a)&((b)~Pos(a,b))VOpos(a))。
&mdash&mdash另外一種(或附加定義)是:&ldquoSp(a)&equiv(Thp(a)&(b)~Utt(a,b))&rdquo。
&mdash(10)Knpos(a,b,c)&equiv(Pos(b,c)&Th(a,&ldquoPos(b,c)&rdquo))。
&mdash(11)Knput(a,b,c,d)&equiv(Put(b,c,d)&Th(a,&ldquoPut(b,c,d)&rdquo))。
&mdash(12)Knth(a,b,c)&equiv(Th(b,c)&Th(a,&ldquoTh(b,c)&rdquo))。
&mdash(13)Unkn(a)&equiv((Eb)(c)(Th(a,b)&(a&nec)&sup~Knth(c,a,b)))。
&mdash(14)Kn(a,b)&equiv((c)(d)(e)((b=&ldquoPos(c,d)&rdquo&Knpos(a,c,d))v(b=&ldquoPut(c,d,e))&rdquo&Knput(a,c,d,e))v(b=&ldquoTh(c,d)&rdquo&Knth(a,c,d))))。
&mdash(15)Verax(a)&equiv(b)(Th(a,b)&equiv(Kn(a,b))。
&mdash(16)Okn(a)&equiv(b)(c)(d)(e)(f)(g)(h)(((a&neb)&sup(Knput(a,b,c,d)&equivPut(b,c,d)))&((a&nee)&sup(Knpos(a,e,f)&equivPos(e,f)))&((a&neg)&sup(Knth(a,g,h)&equivTh(g,h))))&Verax(a))。
&mdash&mdash我們很容易證明&ldquoUnkn(a)&Okn(a)&rdquo意味着a的獨特性;另外我們還可以沿着可求助于斯賓諾莎的路線而由&ldquoOpos(a)&rdquo證明獨特性,如果我們采取笛卡兒公理的話:a&neb&sup(Ec)((Pos(a,c)&~Pos(b,c))V(~Pos(a,c)&Pos(b,c)))。
(校樣上補充的)我們的定義可用塔爾斯基的語義學謂項&ldquoT(a)&rdquo即&ldquoa是真陳述&rdquo加以簡化。
那麼(14)可代之以Kn(a,b)&equivTh(a,b)&T(b);(15)則可代之以Verax(a)&equiv(b)Th(a,b)&supT(b);(16)代之以Okn(a)&equiv(b)T(b)&supKn(a,b)。
(58) 《可檢驗性》第18節,第5頁S1。
(59) 《可檢驗性》第1節,第一段末尾。
(60) (補充說明)我的實證主義朋友們對這個&ldquo總形而上學公式&rdquo的反應(我還沒有看到卡爾納普的反應,隻收到巴-希萊耳的轉述)是這樣。
這個公式既然是形式适宜的,就是&ldquo有意義的&rdquo,也是&ldquo科學的&rdquo:當然不是說在科學上或經驗上是真的,毋甯說在科學上或經驗上是假的;或者更确切地說,已為經驗所否證。
(我有些實證主義朋友也否認我的&ldquo總形而上學&rdquo名稱具有任何曆史證據,并斷言維也納小組的反形而上學傾向從未涉及過反神學傾向,他們忽視了紐拉特的物理主義,它打算成為經典唯物主義或辯證唯物主義的現代形态。
) 任何人隻要願意承認我的總形而上學公式形式适宜,從而在經驗上或真或假,我想他就會在擺脫這種處境時碰到困難。
人們怎麼可能維護我的總形而上學公式是假的或已被否證的觀點呢?它顯然是不可證僞或不可否證的。
實際上可用這一形式表達: (Ex)G(x) &mdash&mdash也即:&ldquo存在着某種具有上帝屬性的東西。
&rdquo根據&ldquoG(x)&rdquo是經驗謂項的假定,我們能夠證明其概率必然為1。
(見卡爾納普:《概率的邏輯基礎》(LogicalFoundationsofProbability),第571頁)。
我還能夠證明,這就是說它的概率不會因任何經驗信息(也即任何邏輯概率不為0的信息)而減小。
但這也就是說,按照卡爾納普的《邏輯基礎》,它的确證度等于1,它不可能被否證&mdash&mdash如我上面所斷言的。
那麼,我的實證主義朋友們怎麼能斷言經驗陳述&ldquo(Ex)G(x)&rdquo是假的呢?不管怎樣,它比任何科學理論更易于确證。
我的觀點是:這是不可檢驗的,因而是非經驗的,非科學的。
(61) &ldquo還原論&rdquo一詞似乎是蒯因提出的。
(它同我的&ldquo歸納主義&rdquo一詞十分一緻。
例如見卡爾納普的轉述,載《認識》,1932年,第3期,第223&mdash224頁。
)又見我在《邏輯》中的評論,第4節,第34頁,在批評蒯因所稱的&ldquo還原論&rdquo時我寫道:&ldquo老實證主義者隻承認那些可還原為基本經驗(感覺材料、印象、知覺、相似經驗[卡爾納普在《結構》中所用術語]等等)的概念(或術語)是科學的。
&rdquo又見《邏輯》,第14節,特别是注④和注⑥及正文。
(62) 這一段引自《邏輯》(第25節末尾,又見第14、20節)。
盡管這一段同卡爾納普有關&ldquo可解決的&rdquo一詞的段落(《可檢驗性》,第7節,第440頁)一起也許更有助于引出所謂&ldquo反事實條件句問題&rdquo,但我竭盡全力也始終理解不了這個問題,或者更确切地說,理解不了當人們既不贊成本質主義也不贊成現象論或意義分析時還能保留些什麼。
(63) 在《可檢驗性》一書中卡爾納普接受了我關于經驗基礎的大部分理論(《邏輯》,第25到30節),包括我的大部分術語(&ldquo經驗基礎&rdquo、&ldquo基本句子&rdquo等等),可比較《邏輯》第28節,第59頁與他對&ldquo可觀察的&rdquo一詞的引進和用法,即使是微小然而重要的不一緻(這裡我把它解釋為&mdash&mdash見第382頁注①到③的正文&mdash&mdash他的&ldquo方法論的唯我論&rdquo時代的殘餘,我曾在《邏輯》注①以及注②的正文到第29節批評過),現在也糾正了(《可檢驗性》,第20節,特别見&ldquo決定2&rdquo,第12頁以及注⑦的正文,第13頁)。
其他一緻之處(除了卡爾納普自己談到的那一些)是這一命題:在接受或拒斥任何(綜合)句子(比較《可檢驗性》第3節第426頁與我的《邏輯》第30節第108頁)以及拒斥關于陳述終極事實的原子句子的學說(比較《可檢驗性》第9節第448頁與我的《邏輯》第38節第127頁)時存在一種&ldquo約定成分&rdquo。
盡管有這樣廣泛的一緻,仍然存在決定性分歧;我強調可檢驗性的否定觀,在我看來這同可反駁性一樣:隻有真正試圖反駁而結果不成功,我才承認确證。
對于卡爾納普來說,可檢驗性和可反駁性仍然是證實的弱化形式。
在下文第6節讨論概率和歸納時,這一區别的結果将更為清楚。
(64) 在《可檢驗性》第16節第470頁,卡爾納普希望我們可以根據一種未定義的單項謂詞(&ldquo鮮明的&rdquo或&ldquo确實的&rdquo)引進所有的詞。
但是不可能以此為根據借助于一副還原對子引進任何其他詞:即使對于一個左右對稱的還原句子也至少需要兩個不同的&ldquo所予&rdquo謂項。
而且,我們至少還需要一種雙詞關系。
(65) 例如見我的《開放社會》第11章,第ii節。
(66) 結果,以下的&ldquo内容條件&rdquo或&ldquo所需條件&rdquo成為無效:&ldquo如果x需要y(即如果y的内容是x内容的組成部分),那麼y至少必須與x同樣得到确證”内容條件的這種無效性,在《邏輯》第82和83節已指出:内容等同于可檢驗度和[絕對的]邏輯非概然度,這說明内容條件的無效性破壞了确證度與邏輯概率的同一性。
但是在《可檢驗性》中卡爾納普的整個還原理論都依賴于這一條件。
(比較第6節的第一段,第434頁,以及第435頁的定義Ⅰ.a.)在《概率》第474頁(比較第397頁)上,卡爾納普注意到所需條件(或&ldquo後承條件&rdquo)的無效性,但他卻沒有由此得出(我相信是必要的)結論說,确證度不可能與概率一緻。
(我在《邏輯》附錄*Ⅸ中重新肯定了這個結論,參見本書第409頁注①和410頁注①及正文。
) (67) 在《句法》與《概率》之間出版的三本書中的兩本&mdash&mdash《語義學導論》和《意義和必要性》(MeaningandNecessity)很少涉及這個分界問題(在這兩本書之間出現的《邏輯的形式化》(FormailzationofLogic),就我所知則毫不相幹)。
我在《導論》中隻看到:(a)我認為是暗指紐拉特反對塔爾斯基的真理概念的東西。
(卡爾納普給以出色而寬容的回答[第vii頁以下]);(b)公正地排除了阿尼·奈斯調查表方法的适用性(第29頁,又見本書第386頁注②及正文)。
在卡爾納普那本我認為是他最好的(也許又是受攻擊最厲害的)著作《意義和必要性》中,有關于本體論和形而上學(第43頁)的一點議論,同對維特根斯坦的介紹(第9頁以下)一起,似乎表明卡爾納普仍然相信形而上學無意義;因為它介紹說:&ldquo&hellip&hellip了解句子的意義就是了解在哪些可能情況下它是真的、在哪些情況下不是,如維特根斯坦所指出的。
&rdquo但是在我看來,這一段是同卡爾納普的主要結論相矛盾的,這個結論我認為是很有說服力的。
顯然,引證的這一段話勾畫了卡爾納普所說的外延方法,它同關于意義的内涵方法相反;另一方面,&ldquo主要結論&hellip&hellip是&rdquo:我們必須把&ldquo理解所予表述的意義同研究它是否适用、如何适用&rdquo(第202頁,重點是我加的)區别開來,意義由内涵解釋,應用由外延解釋。
與我們的問題有關的也是卡爾納普對他的&ldquo闡釋&rdquo(explication)概念的&ldquo闡釋&rdquo,第88頁以下。
(68) 在這兩本書中沒有明确讨論過這個分界問題,隻是在《概率》第31頁《經驗主義原理》中有一點議論(在第30和71頁也提到過)。
第179頁以下還讨論到自然界的&ldquo均勻性原理&rdquo的經驗性。
(69) 可以想象,會有一些像斯維敦堡(Swedenborg,Emanuel(1688&mdash1772),瑞典哲學家和宗教作家。
&mdash&mdash譯者)那樣的先知,當他們告訴我們(在使人說真話的麻醉藥的作用下)正被那個a(對于它來說我們的存在公式為真)所激發時,即可準确地預言未來事件;可以想象,我們也能夠把聽者擡高到他們的地位&mdash&mdash聽者在一定條件下也總是變得能說出和預言真相。
(70) 見《概率》第110節以下,第571頁。
我的《邏輯》第80節第257頁以下,也得到同樣的結果:&ldquo人們可以把一個概率歸于一個假說[這裡的假說是指普遍定律]&hellip&hellip通過估計一切檢驗與一切還沒有試過的[可以設想的]檢驗之間的比率而算出來的概率。
但這也毫無作用,因為可以精确計算這種估計,而其結果總是概率為零。
&rdquo(下面第406頁注①引證了這一頁的另一段。
) (71) 我把讨論局限于卡爾納普所稱(《概率》第572頁以下)&ldquo有限制的&rdquo事例确證,因為(a)卡爾納普提出它是因為它&ldquo愈來愈精确地&rdquo表現我們的直覺;(b)在足夠複雜的世界中(具有足夠多的謂項)無限制的實例确證在一切有關情況下導緻極低的确證值。
另一方面,&ldquo有限制的實例确證&rdquo(我隻是順便提及)受到所謂&ldquo确證悖理&rdquo斷然打擊(見《概率》,第469頁)。
但這隻是一個(我發現)總可以彌補的缺點&mdash&mdash在這裡可使第573頁(15)定義的兩個論據關于l的兩個邏輯上等價的蘊含式成為對稱;它們各自成為(經過簡化)&ldquoj&suph&prime&rdquo和&ldquoe.(h&prime&supj)&rdquo。
這就避免了悖理。
(72) 《概率》第572頁。
比較《意義和必要性》第2節第7頁以下:&ldquo要使一個模糊的或不大确切的概念更加确切,這個任務&hellip&hellip屬于邏輯分析最重要的任務&hellip&hellip我們稱之為&hellip&hellip闡釋早期概念的任務&hellip&hellip&rdquo(又見《概率》,第2節,第3頁)這裡我必須說(還是順便)我不同意卡爾納普對闡釋的觀點。
我的論點是:我不相信可以談什麼确切性,除非是滿足特定目的&mdash&mdash解決某一特定問題&mdash&mdash的相對意義上的确切性。
與此相應,概念本身也不能&ldquo闡釋&rdquo,而隻能在确定的問題情境的框架中闡釋。
或者換句話說,隻有給予我們一個真正的問題(它決不能反過來成為一個闡釋問題),它的解決就是&ldquo闡釋&rdquo或&ldquo分析&rdquo,我們才能判斷是否充分。
(73) 如卡爾納普的&lambda為0,确證值相等;對于任何有限的&lambda,卡爾納普的實例确證值随證據的積累而無限地趨向于我在讨論賴欣巴赫理論時所批評的那個值。
我從我的《邏輯》中引用一段适合目前情況的話(第80節,第257頁):&ldquo于是這一假說[我非常一般地談到普遍定律]的可能性将取決于與之相對應(即為其實例)的[單一]陳述的真值頻率。
一個假說如果平均算與這一序列中的所有第二個陳述[即與它的每一第二個實例]相矛盾,就會具有1/2的概率!為了避免這一毀滅性結論,還可以試用兩種權宜手段。
&rdquo(其中一種産生一切定律的零概率;這一段在本書第404頁注①中引用過。
) (74) 見《邏輯》第4節注⑦⑧,第78節注①;《可檢驗性》第23節注,第19頁。
又見本書第375頁注③。
(75) 《概率》,第575頁。
(76) (補充說明)我曾把此文的打印稿送給奈耳遜·古德曼教授一份,他友好地告訴我他先于阿伽西博士發現了這一悖理以及我在這裡所說的&ldquo阿伽西謂項&rdquo。
見古德曼的《事實、幻想和預見》(Fact,Fiction,&Forecast),1955年,第74頁以下。
(77) 《概率》,第110節,第563頁。
(78) 在《邏輯》第79節以前:&ldquo我們不應當讨論一個假說的&lsquo概率&rsquo,而應當試行估計&hellip&hellip它被确認[或确證]了多少。
&rdquo或第82節:&ldquo這表明,與其說确認[确證]的實例數量決定其确認度,不如說是這一假說&hellip&hellip所經受各種檢驗的嚴格性決定其确認度。
[這]又反過來取決于&hellip&hellip假說的可檢驗度&hellip&hellip&rdquo以及第83節:&ldquo一種理論愈是得到确認[确證],就愈是可檢驗。
但是可檢驗性同&hellip&hellip邏輯概率&hellip&hellip相反。
&rdquo (79) 在一個評注(載《精神》,1938年,第47卷)中我說過,&ldquo為概率建立一種公理系統,使之可以&hellip&hellip由任何不同的诠釋加以诠譯,&rdquo那是令人想望的。
&ldquo對此讨論最多的三點是:(1)概率作為具有同等可能情況的比率的經典定義,(2)頻率理論&hellip&hellip(3)規定概率為句子間邏輯關系的程度的邏輯理論&hellip&hellip&rdquo我從《邏輯》第48節采取這一分類,颠倒了(2)和(3)的次序。
類似分類又見于《概率》第24頁。
可把我在《精神》評注中對概率函數論據的讨論同《概率》第10節A、B以及第52節加以對照。
在這一評注中我給出一個獨立的形式公理系統,但後來我已大大加以簡化。
發表于《英國科學哲學雜志》,1955年,第6期。
(我在《精神》上的評注現在重印于《邏輯》,第320&mdash322頁。
) (80) 《概率》第53節,第285頁;又見第62節,第337頁以下。
(81) 這等于&ldquo内容條件&rdquo(見本書第401頁注②)。
卡爾納普既然認為這一條件是無效的(《概率》第87節,第474頁,&ldquo結論條件&rdquo),那麼我想他應完全同意&ldquo确證度&rdquo不可能是&ldquo正則确證函數&rdquo,即概率。
(82) 見我的評注《确證度》第4&mdash5節,《邏輯》第396&mdash398頁。
Y·巴-希萊耳博士使我注意到這一事實:卡爾納普先于我而提出某些我所舉的例子,見《概率》第71節第394頁以下,例3b。
卡爾納普由此得出内容條件&ldquo無效&rdquo(見本書第401頁注②和410頁注①),但不曾得出一切&ldquo正則确證函數&rdquo都不适合。
(83) 更全面的論證,參見《邏輯》第82節以下。
(84) 見第411頁注①中所提到的我的評注《确證度》末尾(《邏輯》第402頁)。
(85) 《确證度》,見《邏輯》第395頁以下。
比較我在402頁上的評論:&ldquo這裡定義C(x,y)的特殊方式,我認為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渴望的東西,以及它們可一起得到滿足的事實。
&rdquo (86) 這就是說,總證據e必然被分入y和z,而選擇y和z都是為了根據有效的總證據給C(x,y,z)相對于x的最高值。
(87) 在這個注中稱為&ldquo渴望的東西&rdquo。
開米尼正确地強調了不應引進充分性條件去适應闡釋者。
這裡情況并不是這樣,這一點也許最能由這一事實來證明:我已改進了我的定義(通過簡化)而沒有改變渴望的東西。
(88) 排除特設假說的規則可采取以下的形式:這一假說決不應重複(除非在完全一般化的形式中)證據或其任何合取成分。
這就是說,把x=&ldquo這隻天鵝是白的&rdquo,作為一個假說以說明證據y=&ldquo這隻天鵝是白的&rdquo,這是不能接受的,盡管可以接受&ldquo所有天鵝是白的”x對y的任何說明就其相對于y的任何(非多餘的)合取成分而言,決不應循環。
這導緻強調普遍定律是必不可少的,而卡爾納普卻如我們所看到的(見前面,以及《概率》第110節H,特别是第575頁)相信可以省去普遍定律。
(89) 《概率》第41節F,第177頁以下,特别是第179、181頁。
來自《邏輯》的段落,見第1節第28頁以下,第81頁和第263頁以下。
(90) x和y的&ldquo邏輯關聯系數&rdquo可定義為(p(xy)-p(x)p(y))/(p(x)p(y)p。
承認這一公式适用于一切(&ldquo正則&rdquo)概率函數就意味着對開米尼和奧本海姆所作建議的輕度普遍化,見二人的《事實支持的程度》(DegreeofFactualSupport),載《科學哲學》第19卷,第314頁,公式(7),關于特殊概率函數,其中所有的原子句子都是(絕對)獨立的。
(這是偶然出現的,以至于我認為這種特殊函數是惟一充分的函數。
) (91) 我可以舉例證明這一點,引用《方法》第30頁,公式(9&mdash8),标以s=sM=;用&ldquoc(x,y)&rdquo取代&ldquoc(hM,eM)&rdquo。
我們得到&lambda=c(xy)/(c(xy)-c(x)c(y)),這表明&lambda是獨立性度量的倒數,由此1/(&lambda+1)=(c(xy)-c,當這就是邏輯關聯系數。
&mdash&mdash這裡我也許可以說,我甯要&ldquo依存性&rdquo一詞也不要凱恩斯和卡爾納普的&ldquo有關性&rdquo一詞:(像卡爾納普)把概率看成是普遍化的演繹邏輯,而我卻把概率依存性當作邏輯依存性的普遍化。
(92) 《概率》,第110節,第565頁;比較《方法》,第18節,第53頁。
(93) 《概率》,第110節,第556頁。
(94) 同上書,第10節,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