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真理、合理性和科學知識增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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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程式),并且發現新預言是成功的之前,我們沒有理由認為新理論比舊理論更好&mdash&mdash即相信它更接近于真理。

    因為隻有這樣的成功才表明新理論具有真結論(即真理内容),而舊理論隻有假結論(即虛假内容)。

     如果新理論被任何一個這種判決性實驗所駁倒,我們就沒有理由為了支持它而放棄舊理論&mdash&mdash即使舊理論并不完全令人滿意。

    (這就是玻爾&mdash克拉谟斯&mdash斯拉特理論的命運。

    ) 在所有這些重要實例中,我們之所以需要新理論,都是為了找出舊理論的不足。

    大家知道,如果在發明新理論之前已知舊理論的不足,情況就不同了;但是從邏輯上說這種情況也完全類似于另外的那些情況;引出新的判決性實驗的新理論(愛因斯坦的質能方程式)被認為優越于隻能維持已知現象的理論(洛倫茲-菲茲傑拉德理論)。

     (3)不必訴諸提高理論似真性的目标,隻要采用我的一個舊論據&mdash&mdash必需獨立地檢驗我們的解釋&mdash&mdash就可以得出這一論點,即判決性檢驗的重要性。

    (32)這種必要性是知識增長的結果,是把有問題的新知識合并到背景知識中去的結果,同時也伴随着我們理論的解釋力的損失。

     這一些就是我的主要論據。

     ⅩⅫ 我的第三個要求可以分成兩部分:一是我們要求一種好的理論應在它的某些新預言中獲得成功;二是我們要求它不要太快地被駁倒,即不要在它取得驚人的成功之前被駁倒。

    這兩個要求聽起來都很奇怪。

    第一個要求聽起來奇怪,是因為,理論同任何确認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看來并不受理論是否暫時優先于其證據的問題的影響。

    第二個要求聽起來奇怪,是因為,如果理論注定要遭到反駁,那就很難說其固有價值取決于這種反駁的推遲。

     我們對這種使人稍感迷惑的異議的解釋很簡單:我們要求新理論提出的成功的新預言同它必須經受的判決性檢驗是一緻的;新預言為了引起人們足夠興趣,作為對先前理論的發展而接受,被認為值得進一步進行實驗檢查(這種檢查最終會駁倒它),就必須通過這種檢驗。

     但是用歸納主義方法論就簡直不能解決這個困難。

    因此歸納主義者如約翰·麥納德·凱恩斯斷言,說預測的價值(從由理論導出前所未知的事實這個意義上說)是虛構的,就毫不足怪了;的确,如果理論的價值僅僅在于它與證據的關系,那麼不管有利的證據在時間上先于還是後于該理論的發明,在邏輯上都是毫不相幹的。

    同樣,假說方法的偉大奠基者總是強調&ldquo說明現象&rdquo,即要求理論能解釋已知的經驗。

    成功的新預測&mdash&mdash關于新結果的預測&mdash&mdash由于明顯的原因似乎是一個晚近觀念,最早也許是由某些實用主義者提出的,盡管關于已知結果的預測和關于新結果的預測之間的區别簡直從來也沒有弄清楚。

    但是在我看來,把科學看作是向着愈來愈好的解釋性理論的進步,就是說不隻是向着探索工具的進步,而且是向着真正解釋的進步,這完全是認識論所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凱恩斯的異議(這種證據究竟是在提出理論之前就已知的,還是僅僅在這以後才知的,從而該理論取得預測地位,完全是曆史偶然事件)忽視了這個十分重要的事實:隻有通過理論我們才學會觀察,就是說,提出引起觀察及其解釋的問題。

    我們的觀察知識就是這樣增長的。

    這裡所提的問題通常都是判決性問題,可引出從相互競争的理論中進行裁決的答案。

    我的論點是:正是我們知識的增長,正是我們在一定的問題狀況中選擇理論的方式,使科學成為理性的。

    于是知識增長觀念同問題狀況觀念都是、至少部分地是曆史的觀念。

    這也解釋了另外一種部分曆史性觀念&mdash&mdash最初提出理論時對于未知證據(可能是關于過去的事實)的真正預測&mdash&mdash為什麼在這裡會起重要作用,為什麼表面上無關的時間因素在這裡會變得有關起來。

    (33) 現在我想概括一下我所涉及的這兩個哲學家集團,即證實主義者和證僞主義者集團,對于認識論的不同結論。

     證實主義者或歸納主義者徒然想說明科學信念可以被證明為或者至少可以确定為概然的(由于他們的失敗而促成了向非理性主義的退卻),而我們另一個集團則發現我們甚至不需要一種高度概然的理論。

    我們把理性與這種批判态度等同起來,以尋求不管多麼容易錯誤、卻能超越其先驅而前進的理論;這意味着可以更嚴峻地檢驗它們,它們可以經受某些新的檢驗。

    雖然證實主義者徒勞地想找到有效的正面論據以支持他們的信念,就我們來說,我們卻滿足于理論的合理性在于這樣一個事實,即我們選擇這一理論是因為它比它的先前理論更好;因為它可以交付更嚴峻的檢驗;因為它甚至可能通過這些檢驗,如果我們幸運的話;因為由此它可以不斷趨向于真理。

     附錄:可能錯誤但形式上卻高度概然的非經驗陳述 在這一章中我特别注意根據理論的可檢驗度或其經驗内容或解釋力程度的比較而建立進步标準和理性标準。

    我所以要這樣,因為迄今對這些程度問題很少讨論。

    我總是認為對這種程度的比較可引出一種标準,比我同時提出、得到廣泛讨論的比較簡單的證僞準則更重要、更實在。

    不過這個比較簡單的标準也是需要的。

    為了說明需要這種可證僞性或可檢驗性标準作為科學理論的經驗特點的标準,我将舉例讨論一個以純粹經驗術語所表達的簡單的、純粹的存在陳述。

    我希望這個例子也可以回答一個一再重複的批評:從經驗科學中排除純粹存在陳述并把它歸之于形而上學陳述,是違反常情的。

     我的例子包含以下的純粹存在理論: &ldquo有一連串拉丁文的哀歌體對句,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地點以适當方式讀出來,立即就會出現魔鬼&mdash&mdash一種有兩隻小角和分趾蹄的類人生物。

    &rdquo 顯然,這種不可檢驗的理論在原則上是可以證實的。

    盡管根據我的分界标準,由于它是非經驗的和非科學的,或者也可以說是形而上學的,因而排除它;但那些實證主義者不能排除它,因為他們把所有形式适度的陳述特别是所有可證實的陳述都看作是經驗的和科學的。

     我的一些實證主義朋友們的确向我保證過,他們認為我關于魔鬼的存在陳述是經驗的。

    他們說:盡管它是謬誤的,但卻是經驗的。

    他們指出我是把謬誤的經驗陳述誤認為非經驗陳述了。

     但我認為這不是我的混淆,如果有這種混淆的話。

    我也相信這一存在陳述是謬誤的,但我相信這是一個謬誤的形而上學的陳述。

    我問:任何認為它是經驗陳述的人為什麼應當認為它是謬誤呢?在經驗上它是駁不倒的。

    世界上任何觀察都證實不了它的謬誤。

    沒有任何經驗根據能夠表明它謬誤。

     而且,還很容易說明它是高度概然的:用卡爾納普的說法,像所有存在陳述一樣,在一個無限(或足夠大的)宇宙中,它在邏輯上差不多總是真的。

    因此,如果我們把它作為經驗的,我們就沒有理由否定它,卻有一切理由接受它并相信它&mdash&mdash特别是根據一種有關概然信念的主觀理論。

     概率理論告訴我們的甚至更多:很容易證明,不僅經驗證據永遠不能反駁一個邏輯上幾乎為真的存在陳述,而且它永遠不能減少其概率。

    (34)(其概率隻能由某種至少&ldquo邏輯上差不多為假&rdquo的信息減少,因而不能由觀察證據陳述所減少。

    )這樣,我們關于召喚魔鬼咒語的陳述的經驗概率或經驗确證度(按照卡爾納普的用法),必定永遠保持相等不變,不管事實如何。

     對我來說很容易修改我的分界标準以包括經驗陳述中的這種純粹存在陳述。

    我隻需承認經驗陳述之中不僅有可檢驗或可證僞陳述,而且有原則上可以為經驗所&ldquo證實&rdquo的陳述。

     但我認為最好不要去修改我原來的可證僞性标準。

    我們的例子表明,如果我們不願接受關于召喚魔鬼咒語的存在陳述,我們就必須否認它的經驗特點(盡管事實是:很容易用任何一種足以表述甚至最初始的科學論斷的模型語言來把它形式化)。

    通過否定我的存在陳述的經驗特點,我就有可能根據不同于觀察證據的東西而擯棄之。

    (見第八章第2節有關這些根據的讨論;并見第十一章,尤其是第393&mdash398頁,關于相同論點的讨論和闡述。

    ) 這說明,如我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内一直想弄清楚的,最好不要去不加批判地設想&ldquo經驗的&rdquo和&ldquo形式适度的&rdquo(或&ldquo有意義的&rdquo)等詞必然互相一緻&mdash&mdash如果我們不加批判地設想可以把概率或概然的&ldquo可确證性&rdquo用作陳述或理論的經驗特點的标準,那麼這一狀況就很難得到改進。

    因為像這裡所表明的,一個非經驗的而且還可能為假的陳述,也可能具有高度概然性。

     *** (1) 本演講以前從未發表過。

    本文原是為1960年8月斯坦福國際科學哲學會議所準備的講演稿,後因篇幅太長而隻講了一小部分。

    另外一部分曾在1961年1月作為英國科學哲學學會的主席演說。

    我認為,本演講(尤其是第3到5節)包含一些對我的《科學發現的邏輯》中的思想的重要發展。

     (2) 主要見我的《曆史決定論的貧困》(第2版,1960年),以及本書的第16章。

     (3) 見我的《邏輯》中對可檢驗度、經驗内容、可确認性和确認的讨論,特别是第31&mdash46、82&mdash85節、新附錄*ix;又見這一附錄中對解釋力程度的讨論,特别是愛因斯坦理論同牛頓理論的比較(第401頁注⑦)。

    下面我有時就把可檢驗性等等都稱為&ldquo進步标準&rdquo,本書不再作更加細緻的區别。

     (4) 例如,見J·C·哈散尼:《波普爾選擇科學假說的負概率标準》(Popper'sImprobabilityCriterionfortheChoiceofScientificHypotheses),《哲學》,1960年,第35卷,第332頁及以下。

    附帶說一句,我并未提出過任何選擇科學假說的&ldquo标準&rdquo:每一次選擇總是冒險的猜測。

    而且,理論家所選擇的假說總是最值得進一步批判讨論的(而不是最值得接受的)。

     (5) 特别見我的《邏輯》附錄*ix。

     (6) 我采取這一觀點時曾受到J·阿伽西博士的影響,他在1956年的一次讨論中曾說服我,這種把完成的演繹系統看成是目标的态度,乃是牛頓思想長期統治的遺迹(我還可以加一點:還是柏拉圖、歐幾裡得傳統的遺迹)。

    至于阿伽西博士更徹底的觀點,見本文最後一個腳注。

     (7) 試把這一點和以下兩段同我的《曆史決定論的貧困》第28節第121頁以下以及本書第一、十六章加以對照。

     (8) 見我的《邏輯》,特别是第84節。

     (9) 參閱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特别是4.0141以及2.161;2.17;2.223;3.11。

     (10) 見他的名著《認識論》(Erkenntnislehre),第2版,1925年,特别是第56&mdash57頁。

     (11) 見本書導論:《論知識和無知的來源》。

     (12) 同上書,導論,第36&mdash37頁;第五章,第218頁以下。

     (13) 見本書第三章對&ldquo第二種觀點&rdquo(稱為&ldquo工具主義&rdquo)的讨論。

     (14) 見阿爾弗雷德·塔爾斯基的文章:《真理的語義學概念》(TheSemanticConceptionofTruth),載《哲學與現象學研究》(PhilosophyandPhenom.Research),第4輯,1943&mdash1944年,第341頁及以下(尤其是第21節)。

     (15) 見上注提到的書,特别是第279和336頁。

     (16) 比較卡爾納普:《概率的邏輯基礎》(LogicalFoundationsofProbability),1950年,第177頁。

    比較我的《邏輯》,特别是第84節。

     (17) 摘自W·布什:《假象與存在》(ScheinundSein)(死後第一次出版于1909年;1952年插圖版,第28頁)。

    這個童謠所以引起我的注意,是由于一篇論述布什是位哲學家的文章,收于我去世的朋友J·克拉夫特也寫了文章的集子《教育與政治》(ErziehungundPolitik)[《紀念明納·施佩希特文集》(EssaysforMinnaSpecht,1960)],見第262頁。

    我的譯文可能比布什所要求的更像一首童謠。

     (18) 英文&ldquo真理&rdquo為&ldquotruth&rdquo。

    &mdash&mdash譯者 (19) 蒯因在批評皮爾士運用接近于真理的觀念時也表現了同樣的疑慮。

    見W·V·蒯因:《詞和對象》(WordandObject),紐約,1960年,第23頁。

     (20) 這一定義可以從邏輯上用這一定理來論證:就邏輯内容的&ldquo經驗部分&rdquo而言,經驗内容以及邏輯内容的比較總是産生同一結果。

    這一定義也可直覺地從這種考慮中得到論證:陳述a對我們的經驗世界說明得愈多,它所排除(或禁止)的可能經驗也就愈多。

    關于基本陳述見本書附錄。

     (21) 這一殘篇中的&ldquoeoikota&rdquo十分經常地被譯作&ldquo概然的&rdquo或&ldquo似乎有理的&rdquo。

    例如,在第爾斯-克蘭茨《前蘇格拉底殘篇》第6版中譯作&ldquoWahrscheinlich-einleuchtend&rdquo,即&ldquo概然的和似乎有理的”他這樣來讀這一段:&ldquo我要向你說明的這個世界排列(或世界秩序),其各個部分都是概然的,似乎有理的。

    &rdquo我在翻譯&ldquo(完全)像是真理&rdquo時,受到上面引證的色諾芬那一行文字(DK,B35)的影響(也受到K·萊因哈特的《巴門尼德》第5頁以下的影響,那裡提到維拉莫維茨)。

    亦見本書導論第Ⅶ節;第三章第Ⅰ節引證了奧西安德;第五章第Ⅶ節;以及後面的附錄6。

     (22) 順便說說,這也适用于絕對概率P(a)和相對概率P(a,b);并且相應就有絕對的和相對的逼真性概念。

     (23) 見W·V·蒯因:《從邏輯的觀點看》(FromaLogicalPointofView)1953年,第41頁。

     (24) 見我的《邏輯》,特别第19&mdash22節;本書第159頁注③的正文。

     (25) 見《皮爾士選集》(CollectedPapersofC.S.Peirce).第Ⅶ卷,第7.182和7.206。

    這一出處應歸功于W·B·蓋利(對照《哲學》,1960年,第35卷,第67頁),同樣也應歸功于戴維·雷甯。

     (26) 見我的《邏輯》第31&mdash46節。

    最近我(在講演中)強調了這一必要:用相對論原理把簡單性同那些對抗已作為某一個或一組問題的解答的假說相比較。

    簡單性觀念盡管在直覺上與統一的或連貫的系統觀念相聯系,與來源于一幅直觀事實圖景的理論相聯系,但不能用假說的數量很少來分析。

    因為每一理論都能用一個陳述來表達;而且似乎對每一理論和每一個n都有一個獨立公理n的集合(盡管不一定是華沙學派所說的那種&ldquo有機的&rdquo公理)。

     (27) 關于獨立檢驗觀念的讨論,見我的論文《科學的目的》(TheAimofScience),載《理性》,1957年,第1期。

     (28) 《哲學雜志》,1924年,第47卷,第785頁及以下。

     (29) 《物理學》,1925年,第32卷,第63頁及以下。

     (30) 我曾注意這一類的&ldquo新&rdquo預測及其哲學意義,見本書第三章,特别是第166頁以下。

     (31) 哲翟·吉狄敏博士(其論文《對可反駁性公設的概括》(AGeneralizationoftheRefutabilityPostulate),載《邏輯研究》(StudiaLogica),1960年,第10期,特别見第103頁及以下)表述了經驗主義的一般方法論原則:我們的各種科學方法規則決不容許他所謂的&ldquo獨裁戰略”就是說必須排除這樣的可能,即我們總是赢得按照這些規則進行的遊戲:大自然一定能打敗我們,至少有時如此。

    如果我們放棄第三個要求,那麼就構造&ldquo好的&rdquo理論而言,我們可以永遠取勝,根本無須考慮大自然:關于大自然對我們的問題可能作出的回答的考慮,在我們的問題狀況中并不起任何作用,這種問題狀況将永遠完全取決于我們過去的失敗。

     (32) 特别見我的文章《科學的目的》,載《理性》,1957年,第1期。

     (33) 證實主義者會認為以上有關我所謂第三個要求的讨論,是完全沒有必要地細談一些沒有争議的問題。

    證僞主義者的想法則可能相反;我個人極為感謝阿伽西博士,因為他使我注意到,我以前從未解釋清楚這裡所說的第二個和第三個要求的區别。

    這樣他就促使我在這裡比較詳細地加以說明。

    但我也應當提到,他不同意我的第三條要求,他向我解釋說,他不能接受它,因為他認為這隻能看成是證實主義思維方式的殘餘。

    (又見他在《澳大利西亞哲學》(AustralasianJournalofPhilosophy),1961年,第39卷上的文章,在第90頁上表達了他的不同意見。

    )我承認,這裡可能有點證實的氣味;但我看如果我們不要某種以理論為單純探索工具的工具主義的氣味,我們就得忍受前一種氣味。

     (34) 這是概率演算的&ldquo恒定原則&rdquo的一個結果;見我的論文《概率演算中的創造性定義和非創造性定義》(CreativeandNon-CreativeDefinitionsintheCalculusofProbability)第5節定理(26),載《綜合雜志》(Synthese)1963年,第15期,第2号,第167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