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刑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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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 魯共王餘,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淮陽王。

    二年,吳楚反,破後,以孝景前三年徙為魯王。

    好治宮室苑囿狗馬,季年好音,不喜辭辯,為人吃,二十六年卒。

    子光代為王,初好音輿馬,晚節啬,惟恐不足於财。

    江都易王非,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汝南王。

    吳楚反時,非年十五,有材氣,上書願擊吳。

    景帝賜非将軍印,擊吳。

    吳已破二歲,徙為江都王,治吳故國,以軍功賜天子旌旗。

    元光五年,匈奴大入漢為賊,非上書願擊匈奴,上不許。

    非好氣力,治宮觀,招四方豪傑,驕奢甚。

    二十六年卒,子建立為王,七年自殺。

    淮南衡山謀反時,建頗聞其謀,自以為國近淮南,恐一日發,為所并,即陰作兵器。

    而時佩其父所賜将軍印,載天子旗以出。

    易王死,未葬,建有所說易王寵美人淖姬,夜使人迎與奸服舍中。

    及淮南事發,治黨與,頗及江都王建,建恐,因使人多持金錢,事絕其獄。

    而又信巫祝,使人禱祠、妄言。

    建又盡與其姊弟奸。

    事即聞,漢公卿請捕治建,天子不忍,使大臣即訊王,王服所犯,遂自殺。

    國除,地入于漢,為廣陵郡。

     江都易王非,以孝景二十七年薨,子建嗣。

    建為太子時,邯鄲人梁蚡持女欲獻之易王,建聞其美,私呼之,因留不出。

    蚡宣言曰:“子乃與其公争妻”,建使人殺蚡。

    蚡家上書,下廷尉考,會赦,不治。

    易王薨未葬,建居服舍,召易王所愛美人淖姬等凡十人與奸。

    (鄭氏曰:“淖音卓,王孫之卓。

    ”蘇林曰:“淖音泥蛋反。

    ”師古曰:“蘇說是,音女教反。

    ”)建女弟征臣為蓋侯子婦,(師古曰:“女弟即妹也。

    ”)以易王喪來歸,建複與奸。

    建異母弟定國為淮陽侯,易王最小子也,其母幸立之,(師古曰:“冀得立其子為易王嗣。

    ”)具知建事,行錢使男子荼恬上書,(蘇林曰:“荼音食邪反。

    "宋祁曰:“浙本注文無反字,雲荼音琅邪,淳化本郎邪反,皆未妥。

    ”)告建淫亂,不當為後。

    事下廷尉,廷尉治恬受人錢财為上書,論棄市。

    建罪不治,後數使使至長安迎征臣,魯恭王太後聞之,(師古曰:“易王即魯恭王同母之弟,征臣則太後之孫也,故與書戒之。

    ”宋祁曰:“恭當作共。

    ")遺征臣書曰:“國中口語籍籍,慎無複至江都。

    (師古曰:“籍籍,喧聒之意。

    ”)後建使谒者吉請問共太後,(師古曰:“謂請問起居也。

    ”)太後泣謂吉,歸以吾言謂而王,(師古曰:“謂,告也。

    而,汝也。

    ”)王前事漫漫,今當自謹,獨不聞燕齊事乎?(張晏曰:“燕王定國、齊王次昌皆與子昆弟奸,發覺自殺也。

    ”)言吾為而王泣也。

    ?吉歸緻共太後語,建大怒,擊吉,斥之。

    (師古曰:“斥,謂退棄之。

    ”)建遊章台宮,令四女子乘小船,建以足蹈覆其船,(師古曰:“覆音芳目反。

    其下亦同。

    ”)四人皆溺,二人死。

    後遊雷波,(師古曰:“波讀為陂,雷陂,陂名。

    其下雲“入波中亦同。

    ”)天大風,建使郎二人乘小鈆入波中。

    鈆覆兩郎溺,攀鈆,乍見乍沒。

    建臨觀大笑,令皆死。

    (師古曰:“不救止之,并死陂中也。

    ”)宮人姬八子有過者,辄令裸立擊鼓,(師古曰:“八子,姬妾官名也。

    裸者,露其形也,音來果反。

    )或置樹上,久者三十日乃得衣或髠鉗以鈆杵舂,(師古曰:“鈆者,錫之類也,音弋全反。

    ”)不中程,辄掠;(師古曰:“程者,作之課也。

    掠,笞擊也。

    ”)或縱狼令齧殺之,(師古曰:“縱,放也。

    ”)建觀而大笑;或閉不食,令餓死;凡殺不幸三十五人。

    建欲令人與禽獸交而生子,強令官人裸而四據與羝羊及狗交。

    (師古曰:“羝羊,牡羊。

    音丁奚反。

    ”)專為淫虐,自知罪多,國中多欲告言者,建恐誅,心内不安,與其後成光共使越婢下神,祝詛上。

    與郎中令等語怨望:“漢廷使者即複來覆我,我決不獨死!”(師古曰:“覆,治也。

    不獨死,言欲反也。

    覆音芳目反。

    ”)建亦頗聞淮南衡山陰謀,恐一日發,為所并,遂作兵器。

    号王後父胡應為将軍,中大夫疾有材力,善騎射,(師古曰:“疾者,中大夫之名。

    ”)号曰靈武君。

    作治黃屋蓋;刻皇帝玺,鑄将軍、都尉金銀印;作漢使節二十,绶千餘;具置軍官品員,及并爵封侯之賞;具天下之輿地及軍陣圖。

    遣人通越繇王閩侯,遺以錦奇珍。

    繇王閩侯亦遺建荃、葛、(蘇林曰:“荃音诠,細布屬也。

    ”服虔曰:“荃音荪,細葛也。

    ”臣瓒曰:“荃香草也。

    ”師古曰:“服瓒二說皆非也。

    許慎雲:“荃,細布也。

    ”字本作經,音千全反,又音千劣反,蓋今南方筒布之屬皆為荃也。

    葛,即今之葛布也。

    以荃及葛遺建也。

    ”)珠玑、(師古曰:“玑謂珠之不圜者也。

    音機,又音幾。

    ”)犀甲、翠羽、蝯熊奇獸,數通使往來,約有急相助。

    (師古曰:“約謂言契也。

    ”)及淮南事發,治當與,頗連及建,建使人多推金錢絕其獄。

    (師古曰:“行賄賂以滅其蹤也。

    ”)後複謂近臣曰:“我為王,诏獄歲至,生又無歡怡日,壯士不坐死,欲為人所不能為耳。

    ”(師古曰:“亦言欲反也。

    ”)建時佩其父所賜将軍印,載天子旗出。

    積數歲,事發覺。

    漢遣丞相長史與江都相雜案,索得兵器玺绶節反具,(師古曰:“索,搜也。

    ”)有司請捕誅建。

    制曰:“與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

    ”議皆曰:“建失臣子道,積久,辍蒙不忍,遂謀反逆。

    所行無道,雖桀纣惡不至於此。

    天誅所不赦,當以謀反法誅。

    ”有诏宗正、廷尉即問建。

    (師古曰:“即,就也,就其國問之。

    ”)建自殺,後成光等皆棄市。

     吳王濞兵既破,敗走。

    于是天子制诏将軍曰:蓋聞為善者,天報之以福;為非者,天報之以殃。

    高皇帝親表功德,建立諸侯。

    幽王、悼惠王絕無後,孝文皇帝哀憐加惠,王幽王子遂、悼惠王子卬等,令奉其先王宗廟,為漢藩國,德配天地,明并日月。

    吳王濞背德反義,誘受天下亡命罪人,亂天下币,稱病不朝二十餘年。

    有司數請濞罪,孝文皇帝寬之,欲其改行為善。

    今乃與楚王戊、趙王遂、膠西王卬、濟南王辟光、菑災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約從反,為逆無道,起兵以危宗廟,賊殺大臣及漢使者,迫劫萬民,夭殺無罪,燒殘民家,掘其丘冢,甚為暴虐。

    今卬等又重逆無道,燒宗廟,鹵禦物,朕甚痛之。

    朕素服避正殿,将軍其勸士大夫擊反虜。

    擊反虜者,深入多殺為功,斬首捕虜比三百石以上者皆殺之,無有所置。

    敢有議诏及不如诏者,皆腰斬。

     東漢 明帝永乎十四年夏四月丁巳,楚王英至丹陽自殺。

    诏以諸侯禮葬於泾;封燕廣為折奸侯。

    是時,窮治楚獄,遂至累年。

    (治,直之翻。

    下同。

    )其辭語相連,自京師親戚諸侯、州郡豪傑及考案吏阿附坐死徙者,以千數,而系獄尚數千人。

    初樊倏弟鲔(倏,除留翻,鲔,于軌翻)為其子賞求楚王英女。

    (為,于僞翻)倏聞而止之曰:“建武中,吾家并受榮寵,一宗五侯。

    (謂宏封長羅侯,弟丹射陽侯,兄子尋玄卿侯,族兄忠更父侯,宏又封壽張侯也。

    )時特進一言,女可以配王,男可以尚主,(賢曰:“宏為特進。

    ”)但以貴寵過盛,即為禍患,故不為也;且爾一子,奈何棄之於楚乎?”鲔不從。

    及楚事覺,倏已卒。

    上追念倏謹恪,故其諸子皆得不坐。

    英陰疏天下名士,上得其錄,有吳郡太守尹興名,(吳郡,在雒陽東三千二百裡。

    )乃征興及椽史五百餘人詣廷尉就考。

    (掾,俞絹翻。

    )諸吏不勝掠治,(勝音升,掠音亮,治直之翻。

    )死者大半;惟門下掾陸續、主簿梁宏、功曹史驷勳備受五毒,(門下掾在郡門下總錄衆事,功曹史主選署功勞。

    五毒,四肢及身備受楚毒也;或雲,鞭菙及灼及徽纏為“五毒。

    ”)肌肉消煙爛,終無異辭。

    續母自吳來雒陽,作食以饋續。

    續雖見考,辭色未嘗變,而對食悲泣,不自勝。

    治獄使者問其故。

    續曰:“母來不得見,故悲耳!”問何以知之。

    續曰:“母截肉未嘗不方,斷蔥以寸為度;(斷,丁管翻。

    )故知之。

    ”使者狀聞,上乃赦興等,禁锢終身。

    顔忠、王平辭引隧鄉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濩澤鄧曲侯鯉、劉建(耿純弟宿封隧鄉侯,建蓋紹封者也。

    郎陵侯臧信,官之子也。

    鄧鯉、劉建皆無可考。

    濩澤侯國屬河東郡,曲侯國屬萊郡。

    賢曰:“故城在今萊州掖縣西北。

    ”師古曰:“濩音烏号翻。

    ”)建等辭未嘗與忠、平相見。

    是時上怒甚,吏皆惶恐。

    諸所連及,率一切陷入,無敢以情恕者,侍禦史寒朗心傷其冤。

    (《考異》曰:“範書作‘寒’。

    陸龜蒙離合詩雲,初寒朗詠徘徊立,袁紀作寋。

    按今有寒姓,音件,與袁紀合,今從之。

    餘按姓譜有寒姓,以為夏諸侯後寒之後;又周武王子寒侯之後。

    ”)試以建等物色獨問忠、平,(賢曰:“物色謂形狀也。

    ”)而二人錯愕不能對。

    (賢曰:“錯愕,猶倉卒也。

    錯音七故翻。

    愕音五故翻。

    ”)朗知其詐,乃上言建等無奸,專為忠、平所誣;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

    ”帝曰:“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對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漢法有大逆不道。

    )故多有虛引,冀以自明”。

    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對曰:“臣恐海内别有發其奸者。

    ”帝怒曰“吏持兩端,促提下捶之!”(捶止蕊翻。

    )左右方引去。

    朗曰:“願一言而死!”帝曰:“誰與共為章?”對曰:“臣獨作之。

    ”上曰:“何以不與三府議?”(三府太尉、司徒、司空府也。

    )對曰:“臣自知當必族滅,不敢多污染人。

    ”(污,烏故翻。

    )上曰:“何故族滅?”對曰:“臣考事一年,不能窮盡奸狀,反為罪人訟冤,(為,于僞翻,下同。

    )故知當族滅,然臣所以言者,誠冀陛下一覺悟而己。

    臣見考囚在事者,鹹共言妖惡大故,(故,事也,囚也。

    妖於驕翻。

    )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言出其罪不如入其罪也)可無後責。

    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

    又公卿翰會,下問以得失,皆長跪言,舊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于身,天下幸甚。

    (裁與緒同。

    )及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歎,莫不知其多冤,無敢牾升下言者。

    (牾五故翻。

    逆也。

    )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诏遣朗出。

    後二日,車駕自幸洛陽獄,錄囚徒。

    (師古曰:“省錄之,知其情狀為冤滞為不也。

    今之慮囚,本錄聲之去者耳,音力具翻,而近俗不曉其意,訛其文。

    遂為思慮之慮,失其源矣。

    ”)理出千餘人。

    時天旱,即大雨。

    馬後亦以楚獄多濫,乘向為帝言之。

    (向,古苋翻。

    )帝恻然感悟,夜起彷徨,(彷徨釋徘徊也。

    莊子诠,猶翺翔也。

    餘謂彷徨,不自安之貌。

    )由是多所降宥。

    任城令汝南袁安遷楚郡太守,(任城縣屬東平國,任音壬。

    )到郡不入府,先往按楚王英獄事,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

    (上,時掌翻。

    )府丞掾史皆叩頭争,以為阿附反虜,法與同罪,不可。

    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

    ”遂分别具奏。

    (别,彼列翻。

    )帝感悟,即報許。

    得出者四百餘家。

    夏五月,封故廣陵王荊子元壽為廣陵侯,食六縣。

    (笃兄弟之恩也。

    )又封寶融孫嘉為安豐侯。

    (念功臣之世也。

    )初作壽陵,制令流水而己,無得起墳;萬年之後,掃地而祭,杅水脯糒而己;(說文曰:“杅,飲器,音于。

    方言日,碗謂之盂。

    ”)過百日,唯四時設奠,置吏卒數人,供給灑掃。

    (灑,所買翻。

    掃,悉報翻。

    又并如字。

    )敢有所興作者,以擅議宗廟法從事。

    (前書曰:“擅議宗廟者棄市。

    ”) 南朝(宋) 永初時,桓玄議複肉刑,孔琳之以為:“唐虞象刑,夏禹立辟,蓋淳薄既異,緻化實同,寬猛相濟,惟變所适。

    書曰:‘刑罰世輕世重。

    ’言随時也。

    夫三代風純而事簡,故罕蹈刑辟;末季俗巧而務殷,故動陷憲網。

    若三千行於叔世,必有踴貴之尤;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複者也。

    漢文發仁恻之意,傷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創制,号稱刑厝,然名輕而實重,反更傷民。

    故孝景嗣位,輕之以緩,緩而民慢,又不禁邪,期于刑罰之中,所以見美,在昔曆代詳論而未獲厥中者也。

    兵荒後,罹法更多。

    棄市之刑,本斬右趾,漢文一謬,承而弗革,所以前賢怅恨,議之而未辯。

    鐘繇、陳群之意雖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棄市。

    若從其言,則所活者衆矣。

    降死之生,誠為輕法,然人情慎顯而輕昧,忽遠而驚近,是以盤盂有銘,韋弦作佩。

    況在小人,尤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則忽而不戒;日陳於前,則驚心駭矚。

    由此言之,重之不必不傷,輕之不必不懼,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生育,仁既濟物,功亦益衆。

    又今之所患,逋逃為先,屢叛不革,逃身靡所,亦以肅戒未犯,永絕惡原,至于餘條,宜依舊制。

    ” 大明四年時,沛郡相縣唐賜,往比屯朱起母省彭家飲酒還,因得病,吐益蟲十餘枚。

    臨死語妻張,死後刳腹出病,後張手自破視,五藏悉糜碎。

    郡縣以張忍行刳剖,賜子副又不禁止,事起赦前,法不能決。

    律,傷死人,四歲刑;妻傷夫,五歲刑;子不孝父母,棄市。

    并非科例。

    三公郎劉勰議:“賜妻痛遵往言,兒識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

    謂宜哀矜。

    ”顧恺之議曰:“法,移路屍,猶為不道,況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

    不宜曲通小情,當以大理為斷。

    ”謂副為不孝,張同不道。

    诏如恺之議。

     大明元年,謝莊起為都官尚書,奏改定刑獄,曰:臣聞明慎用刑,厥存姬典;哀矜折獄,實晖呂命。

    罪疑從輕,既前王之格範,甯失弗經,亦列聖之恒訓,用能化緻升平,道臻恭已。

    逮漢文傷不辜之罰,除相坐之令,孝宣倍深文之吏,立鞫訊之法,當是時也,号令刑清。

    陛下踐位,親臨聽訟,億兆相賀,以為無冤民矣;而比囹圄未虛,頌聲尚缺。

    臣竊謂五聽之慈,弗宣于宰物,三宥之澤,未洽于民謠。

    頃年軍旅餘弊,劫掠尤繁,監司計獲,多非其實,或規免身咎,不慮國患。

    楚對之下,鮮不誣濫。

    身遭鐵擿之誅,家嬰孥戮之痛,比伍同闬,莫不及罪。

    是則一人罰謬,坐者數十。

    昔齊女告天,臨淄台殒,孝婦冤戮,東海愆陽,此皆符變靈祗,初感景緯。

    臣近兼訊,見重囚八人,旋觀其初,死有餘罪,詳察其理,實并無辜。

    恐此等不少,誠可怵惕也。

    舊官長竟囚畢,郡遣督郵案驗,仍就施刑,督郵賤吏,非能異於官長,有案驗之名,而無研究之實。

    愚謂此制宜革。

    自今入重之囚,縣考正畢,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親臨核辨,必收聲吞釁,然後就戮。

    若二千石不能決,乃度廷尉,神州統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歸台獄。

    必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庶鬻棺之諺,辍歎于終古;兩造之察,流詠于方今。

    臣學申韓,才寡治術,輕陳庸管,懼乖國憲。

     孫棘,彭城人也。

    世祖大明五年,發三五丁,弟薩應充行,坐違期不至。

    依制,軍法,人身付獄,未及結竟,棘詣郡辭:“不忍令當一門之苦,乞以身代薩”。

    薩又辭列:“門戶不建,罪應至此,狂愚犯法,實是薩身,自應依法受戮。

    兄弟少孤,薩三歲失父,一生恃賴,惟在長兄,兄雖可垂愍,有何心處世。

    ”太守張岱疑其不實,以棘、薩各置一處,語棘雲,已為谘詳,聽其相代。

    棘顔色甚悅,答雲:“得爾,旦則為不死。

    ”又語薩,亦欣然,曰:“死自分甘,但令兄免,薩有何恨。

    ”棘妻許又寄語屬棘:“君當門戶,豈可委罪小郎!且大家臨亡,以小郎屬君,竟未妻娶,家道不立;君已有二兒,死複何恨。

    岱依事表上,世祖诏曰:“棘、薩甿隸,節行可甄,特原罪,州加辟命,并賜許帛二十匹。

    ” 先是新蔡徐元妻許,年二十一喪夫,子甄年三歲。

    父攬愍其年少,以更适同縣張買。

    許自誓不行。

    父逼載送買,許自經氣絕。

    家人奔赴,良久乃蘇,買知不可奪,夜送還攬。

    許歸徐氏,養元父季,元嘉中,年八十餘卒。

     太宗泰始二年,長城奚慶思殺同縣錢仲期。

    仲期子延慶屬役在都,聞父死馳還,于庚浦埭逢慶思,手刃殺之,自系烏程縣獄。

    吳興太守郗颙表不加罪。

    許之。

     南朝(齊) 崔祖思啟陳太祖:“憲律之重,由來尚矣。

    故曹參去齊,唯以獄市為寄,餘無所言。

    路溫舒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在,治獄之吏是也。

    ’實宜清置廷尉,茂簡三官,寺丞獄主,彌重其選,研習律令,删除繁苛。

    诏獄及兩縣,一月三訊,觀貌察情,欺枉必達。

    使明慎用刑,無忝《大易》,甯失不經,靡愧《周書》。

    漢來治律有家,子孫并世其業,聚徒講授,至數百人。

    故張、于二氏,挈譽文、宣之世;陳、郭兩族,流稱武、明之朝:決獄無冤,慶昌枝裔,槐袞相襲,蟬紫傳輝。

    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門戶,族非鹹、弘,庭缺于訓,刑之不措,抑此之由。

    如詳擇笃厚之士,使習律令,試簡有徵,擢為廷尉僚屬。

    苟官世其家而不美其績,鮮矣;發其職而欲善其事,未之有也。

    若劉累傳守其業,庖人不乏龍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