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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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三十六年大明萬曆三十一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戊午,以奇自獻爲吏曹判書。

    自獻賦性陰險,行己叵測,傷人害物乃其能事,揣中上意,驟占卿相。

    及其修史,以外多質而內如神,洞察世情等語贊美之,渠雖欲逃後世之公議,其可得乎? ○設庭試,取文科李命俊等十人,取武科申景??等一千六百餘人。

    先是,朝廷建議,試取海防勤勞之人,以爲慰悅激勸之地,而及至設科,內地之人混同赴擧,人多笑之。

     ○前縣監全有亨連上三疏,極言時事,有曰: 朋黨之禍,雖若不及於敵國,而終必至於亡國。

    方今殿下孤立,群黨橫恣,必先使至公之人,執至公之論,然後可行至公之政矣。

    頃者,邪佞不忠之輩,或革職、或削奪,而未幾,皆置之於淸顯,是自促其亡也。

     疏中別陳十五條,而多言難言之事,其一,請擇有大節不可奪之人,羽翼東宮,使欲爲富貴者,無所逞其謀,以固國本。

    政院貼黃三處,堅封着署而入之。

    上示其疏領議政李德馨,德馨曰:「持公論者,孰不欲去朋黨之弊乎?自上若鑑空衡平,好惡當其可,則朋黨自破。

    且別錄貼黃,皆是危言矣。

    」是時,群黨合勢,斥逐一邊士類,進用洪汝諄,故有亨有此疏,諫院指之爲兇慘。

    按《實錄》,不載全疏,而隻書此一節,無乃忌之而刪沒耶。

     ○以申欽爲兵曹參判。

    欽淸簡儒雅,冠冕士類。

    而修史者目之以回邪,誠可駭矣。

     二月 2月1日 ○朔戊子,尹承勳復拜左議政。

     ○以樸東說爲議政府舍人。

    爲人凝重醇厚,未嘗有傾軋偏黨之心,而《實錄》斥之以戕賢逞憾,記事之不公甚矣。

     ○前領議政崔興源卒。

    興源持身謹愼,又未嘗臧否人物。

    雖有糊塗之誚,亦可謂良宰相矣。

     三月 3月1日 ○朔丁巳,前直長安重默上疏,訟其師鄭介淸之冤死。

    禁府回啓,極陳其冤狀,上不許。

    〈介淸雖未必與知逆謀,而背師反覆,染迹逆黨之罪,在所難逃,而伸救者歸咎於鄭澈。

    尹根壽爲判義禁,不從時論,竟至遞免,修史者反以奸黨陷善斥之,其言豈不謬哉?〉○始造順懷世子、恭懷尹嬪神主,立祠。

     夏四月 4月1日 ○朔丁亥,以申欽爲副提學。

    按,奇自獻修史時以爲:「自獻惜申欽之沈屈,要通淸顯,言於柳成龍,成龍答雲:『欽於癸未,搆捏外舅宋應漑,助成其謫,爲人無狀。

    』雲。

    」欽於其時,年未弱冠,且是布衣,安能預知朝議,有所搆捏?應漑之謫,亦出於特命。

    若成龍實有此言,則似非愛惜人才之意,無乃自獻之杜撰耶? 五月 5月1日 ○朔丙辰,行判中樞府事鄭琢上疏,乞緻仕,上,下其議。

    禮曹啓曰:「大夫七十而緻仕者,乃是《禮經》,而有德則君不許,亦是《禮經》。

    蓋人臣筋力已衰之後,不可強縻職事,而人君之不忍遽從其請,亦終始優老之盛意。

    我國古例,雖未詳知,參以見聞,亦有所傳。

    文武官緻仕者,有陞秩、給俸、賜勑之典,又有給驛還鄕、月給食米之敎。

    前者,古相沈守慶緻仕,而加緻仕二字於本銜上。

    引年請老,是雖古禮,今無可據之例。

    」雲,上答曰:「禮經有緻仕之文,國典有緻仕之法,前代有緻仕之制,唯我國獨不行之,似乖優老之意。

    老者安之,大夫懸車,古之道也。

    今琢退去其鄕,仍乞緻仕,從其願恐無不可。

    」遂議于大臣,至六月竟從其請。

     ○時,累朝《實錄》隻餘一件,自湖南移置關西,久未修正。

    春秋館請謄書四件,分藏各處,上從之。

     ○以鄭協爲司諫。

    協之父彥信被禍於己醜,而李恒福其時按獄之官也。

    協與恒福,終始不廢往還,則其獄事之無鍛鍊可知。

    記史者以協逐利忘讐,目爲?狗,其無據甚矣。

     ○前義禁府都事梁弘澍上疏,列數鄭仁弘立朝、居鄕、在家奸慝十二罪目,其略曰: 仁弘論篤色莊,專事粉飾,外善內賊,專務巧詐。

    訐人陰私而爲直;徑情直行而爲勇,人見其矜愎,疑其峭直;見其陰邪,疑其操守,此所以竊取虛名,以緻至尊之傾嚮者也。

    今雖處散,奬召屢降,益長其驕,適足以栽培後日之勢,增崇其威焰而已。

    仁弘入侍經幄之際,殿下見其山野庸陋之態,必笑其乖劣局促,而至於張皇勢焰,擅作威福,殿下必不信也。

    後日竊弄太阿,貽虞宗社,殿下必不信也。

    自古人主之於小人,倘覺其奸邪,爲他日莫大之虞,則豈復有覆亡之禍哉?由其外爲荒拙樸野,而人主不察大奸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