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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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二十八年大明萬曆二十三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甲戌,天將遊擊陳雲鴻奉勑,宣諭倭衆。

    自此,軍門差官相續往來。

    〈諭以將降典使臣,促令撤歸也。

    〉時,天將帶兵丁,絡繹道路,不但館待供費,漢人侵掠一路,閭閻鷄豚牛馬殆盡。

     ○左贊成鄭琢請赦李山海,上從之,仍還給職牒。

     二月 2月1日 ○朔甲辰,領中樞府事沈守慶以年滿八十,懇祈緻仕。

    上,下敎曰:「七十而緻仕,古之道也。

    我國亦有法典,而此法不行,似非優老之意。

    領中樞年高八十,欲爲退休,似當從之。

    」大臣以爲:「多事之時,老成之人所當勉留,請勿準許。

    」 ○以鄭琢爲右議政。

    琢本嶺外寒族,少無名稱,以嘗遊李滉之門,被同輩薦引,遂躋通顯。

    文學、才局皆不逮一時名流,惟卑順謙恭,無怨惡於人,故至於大拜。

    持身如山僧,貌亦如之,人稱僧相。

     ○李墍爲吏曹參判,〈有廉刻之操,而黨附權姦,論議怪拗,時人宗之。

    〉李恒福爲吏曹判書兼大提學。

    恒福際遇於艱難中,忠勞備著,寵眷特重。

    宇量恢坦,不主黨論,故雖有指目,而攻摘不加。

    五判兵曹,人無異論。

     ○皇朝遣官,祭平壤、碧蹄陣亡、病故將士。

    〈號祭壇爲愍忠。

    〉○司憲府劾:「戶曹參判成泳方在親喪,遣親信人,要於巡察使,求爲召募將,圖占驪州牧使。

    諸義兵所獲首功,取爲己功,不孝不忠之跡,終始彰露,請罷職不敍。

    漢城右尹李準方居親喪,無金革之事,而除拜行公,無異平人,請罷職。

    」泳以前舍人,守喪砥平縣山中,祥闋未禫,卽出驪江,收拾元豪餘軍,稱義兵特起,巡察使上聞,加資爲召募使。

    又爲諸義兵督戰使,卒無見功,而以麾下多斬級,陞二品,爲左監司。

    有爭功而訴于體府者,遂有是論,上問右相鄭琢及李恒福曰:「參判必無是理。

    」兩人對以:「泳之爲人,本不如此,亦無所聞。

    」上然之。

    憲府累啓不已,乃允之,準隻推考。

    是時,托稱起復,傷悖情禮者甚多。

    侍臣鄭經世等白于上:「請私起復,冒仕籍者,令吏兵曹汰去。

    」從之。

     ○命禁武士寬袍闊袖騎馬者,人執鞚以行,以天將譏之也。

     ○司憲府上箚論時事,仍請依漢時孝廉賢良制爲科名,親臨試取事。

    啓下禮曹,收議大臣,領議政柳成龍等議:「海寇在邊,國家多事,時不可爲,姑停宜當。

    己卯年,趙光祖建議,設薦擧科,其時以漢制近古可行,故大臣鄭光弼等,不敢異論,遂試取一榜,所謂賢良科也。

    昇平之世,熟議而行之,尙且人情不平,士禍旋作,況大亂之際乎?憲府不考古事成敗,以爲光祖所行,乃三代之事也,率然論建,請行已試之漢制,迂晦甚矣。

    」 三月 3月1日 ○朔甲戌,兩司合啓,再鞫黃廷彧、黃赫。

    赫受訊幾死,鄭琢、沈守慶等,救解停訊,與廷彧竝還竄配。

    廷彧所引證諸人,與事跡甚悉,請一一對理,而三省終不追問,直請刑訊。

    省郞素惡赫父子,訊杖三十,而輒添下七八將斃,而琢救之得活,廷彧亦將受訊而免。

    三司復爭論,不允而止。

     ○右議政鄭琢辭免,以臺論攻其營救罪人也。

     ○遣使閱兵平安道,巡察使李元翼賞加崇祿階。

    元翼於兵荒之餘,安集撫恤,公私按堵,又抄兵八千餘人,操鍊如法。

    至是,遣使閱試。

     ○孫經略遣愼都司、章都司,使淸正營,贈幣物,諭以撤兵。

    淸正問行長講和事曰:「平行長、沈惟敬之事,皆姦僞也。

    當初行長敗於平壤,關白欲殺之,行長曰:『我方成五件事。

    』故饒之矣。

    所謂五事,大明與日本婚姻,一也;朝鮮四箇道屬于日本,二也;朝鮮王子一人入在日本,三也;朝鮮大官老人入質日本,四也;與大官老人,共誓議事,五也。

    」又對唐官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