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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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三十七年大明萬曆三十二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壬子,憲府啓曰:「故相柳?卽勳舊大臣,而其妻金氏亦命婦之尊貴者也。
今者,臨海君奴輩曳賊人金德允之屍,投擲於其室中,仍捽金氏之髮,而歐辱之,請按覈定罪。
」遂鞫問樸三石等,三石供稱德允敎諭殺害事甚詳,仍及臨海君與熙緖妾愛生通謀殺熙緖。
於是,竝鞫愛生於義禁府。
三石到禁府變其說,皆稱誣服,上竝釋之。
傳敎于政院曰:「熙緖子??指授一賊人,欲除君之長子,屠父之愛妾。
捕盜大將邊良傑身爲大將,推問賊人,不爲嚴謹,使??混入一庭,捏造不測之言,竝嚴鞫定罪。
」禁府遂拷訊良傑及??,??祖母金氏復上言,訟??冤。
上覽之,下敎曰:「??宜窮訊,以正義刑,而今見柳相夫人之訴,予甚惻然。
其令減死編配。
」〈愛生者,義州官娼也。
爲熙緖妾,臨海君見而說之,遂與之通,因令德允,購募盧守,刺殺熙緖。
其子??痛父死於盜,詗探其徒,捕得盧守、德允等以告,未及鉤問,竝緻徑斃。
及三石等到禁府,又不嚴鞫,以故事皆已。
??反受刑訊,終至遠配,其時王子之驕橫、國綱之解弛可知矣。
〉 三月 3月1日 ○朔辛亥,領議政李德馨上箚,乞遞本職,竝辭勳籍。
當辛醜間,上命壬辰臣僚之終始扈從者、將士之効力戰陣者,第其高下,竝錄勳籍,遂設局勘定,至上年始定功行封,而三司交章,請汰冒錄之人,相持屢年,迄未完局。
蓋德馨亦錄勳名,又有人言,引嫌控辭,不爲可否,遷就遲延,出於事勢之不得已,而臺諫啓辭中,有大臣在應削之中,不避嫌疑,諉以廟堂論定,不行裁削,欲假上命,箝制人口等語。
德馨遂上箚,略曰: 此等語,乃無狀權奸之態,以此論罪,恐不稱情。
宰相誤國事,臺諫斥之,固其職耳。
臺諫則有臺諫風采;大臣則有大臣體面,無功而有冒錄者,則指其名而論之可也;有所失誤,則據其實而劾之可也。
今因公事間,矇然重斥,無所不至,爲大臣者,何以自安。
上答曰:「臺諫前後論執,必欲盡削有功之人,予固惡其過論。
其曰假托箝制者,乃是偶然之語,是豈朦朧重斥乎?韓琦有跋扈之斥,而後世不以韓琦爲跋扈。
今此策勳,若使權奸磨勘,誰得出頭而論之?此乃卿厚德重量,有以緻之,宜安心勿辭。
」德馨竟削勳名。
德馨於壬辰不得終始扈從者,以國命出入賊陣中。
其後儐接天將,躬冒矢石,亦經屢歲,其宣力効勞,卓冠諸臣,而終不得勳封。
議者以爲:「德馨雖不參於扈聖,若論宣武之功,則不在人後。
」此是定論也。
○遣近臣,試士開城府,取居首儒生曺臣俊,賜直赴殿試。
○館學儒生連上疏,請以五賢從祀文廟。
上答曰:「前後陳疏,非一再矣,而不敢輕擧者,意有在矣。
況李彥迪亦仄其間,爾等之涇渭,予怪之矣。
」儒生陳疏辨明,上復答曰:「彥迪事,予非捏無,爲有厚誣九原之人。
人自有是非之性,歸而求之,自當得於良知之天。
不必惑於李滉過自推尊之語。
」疏四,上又答曰:「固矣。
擧一國而無能議彥迪者?予欲一書數行,以破世人之見,不忍使非其人,而忝祀孔廟。
所以發此言者,正爲扶植斯道耳。
」政院啓曰:「伏見答大學疏,前後聖旨嚴峻,不小假借,莫不相顧駭怨,朝野觖望。
」上,下敎曰:「適因儒生之疏,輕發妄見,以取諸人之疑。
欲效孔聖之無言,勢不可得,難免孟軻之好辯,自不容已。
夫學也者,所以講斯道也。
三代之學,皆所以明人倫。
人倫有五,君臣居其一。
苟於此處之或未盡焉,君子疑之,後人議焉。
彥迪厚蒙二聖之眷,位至贊成,講明道學,爲世名儒。
當甲辰、乙巳二聖繼陟,群奸蝟起,士林爲魚爲肉,宗社僅如一髮,爲彥迪之道,力能砥柱橫流,遏絶滔天之勢,上以報二聖之恩;下以盡吾身之責,則死生以之,禍患不足避。
如其不然,奉身而退,掛冠而歸,捨簪笏於雲林,作朝野之高蹈,使此道不小屈,此身不爲辱,奸兇有所畏憚,士氣不至全泯,無負所講之學,亦明哲保身之道也。
彥迪躡足群奸之中,浮沈風波之際,未聞直言、極論以破奸兇之膽,進無以匡救國家,而退不能潔身而遠引。
身爲推官,鞫諸賢於南門之外,不識此日,彥迪之顙有泚否乎?乃反有訊杖大小之
今者,臨海君奴輩曳賊人金德允之屍,投擲於其室中,仍捽金氏之髮,而歐辱之,請按覈定罪。
」遂鞫問樸三石等,三石供稱德允敎諭殺害事甚詳,仍及臨海君與熙緖妾愛生通謀殺熙緖。
於是,竝鞫愛生於義禁府。
三石到禁府變其說,皆稱誣服,上竝釋之。
傳敎于政院曰:「熙緖子??指授一賊人,欲除君之長子,屠父之愛妾。
捕盜大將邊良傑身爲大將,推問賊人,不爲嚴謹,使??混入一庭,捏造不測之言,竝嚴鞫定罪。
」禁府遂拷訊良傑及??,??祖母金氏復上言,訟??冤。
上覽之,下敎曰:「??宜窮訊,以正義刑,而今見柳相夫人之訴,予甚惻然。
其令減死編配。
」〈愛生者,義州官娼也。
爲熙緖妾,臨海君見而說之,遂與之通,因令德允,購募盧守,刺殺熙緖。
其子??痛父死於盜,詗探其徒,捕得盧守、德允等以告,未及鉤問,竝緻徑斃。
及三石等到禁府,又不嚴鞫,以故事皆已。
??反受刑訊,終至遠配,其時王子之驕橫、國綱之解弛可知矣。
〉 三月 3月1日 ○朔辛亥,領議政李德馨上箚,乞遞本職,竝辭勳籍。
當辛醜間,上命壬辰臣僚之終始扈從者、將士之効力戰陣者,第其高下,竝錄勳籍,遂設局勘定,至上年始定功行封,而三司交章,請汰冒錄之人,相持屢年,迄未完局。
蓋德馨亦錄勳名,又有人言,引嫌控辭,不爲可否,遷就遲延,出於事勢之不得已,而臺諫啓辭中,有大臣在應削之中,不避嫌疑,諉以廟堂論定,不行裁削,欲假上命,箝制人口等語。
德馨遂上箚,略曰: 此等語,乃無狀權奸之態,以此論罪,恐不稱情。
宰相誤國事,臺諫斥之,固其職耳。
臺諫則有臺諫風采;大臣則有大臣體面,無功而有冒錄者,則指其名而論之可也;有所失誤,則據其實而劾之可也。
今因公事間,矇然重斥,無所不至,爲大臣者,何以自安。
上答曰:「臺諫前後論執,必欲盡削有功之人,予固惡其過論。
其曰假托箝制者,乃是偶然之語,是豈朦朧重斥乎?韓琦有跋扈之斥,而後世不以韓琦爲跋扈。
今此策勳,若使權奸磨勘,誰得出頭而論之?此乃卿厚德重量,有以緻之,宜安心勿辭。
」德馨竟削勳名。
德馨於壬辰不得終始扈從者,以國命出入賊陣中。
其後儐接天將,躬冒矢石,亦經屢歲,其宣力効勞,卓冠諸臣,而終不得勳封。
議者以爲:「德馨雖不參於扈聖,若論宣武之功,則不在人後。
」此是定論也。
○遣近臣,試士開城府,取居首儒生曺臣俊,賜直赴殿試。
○館學儒生連上疏,請以五賢從祀文廟。
上答曰:「前後陳疏,非一再矣,而不敢輕擧者,意有在矣。
況李彥迪亦仄其間,爾等之涇渭,予怪之矣。
」儒生陳疏辨明,上復答曰:「彥迪事,予非捏無,爲有厚誣九原之人。
人自有是非之性,歸而求之,自當得於良知之天。
不必惑於李滉過自推尊之語。
」疏四,上又答曰:「固矣。
擧一國而無能議彥迪者?予欲一書數行,以破世人之見,不忍使非其人,而忝祀孔廟。
所以發此言者,正爲扶植斯道耳。
」政院啓曰:「伏見答大學疏,前後聖旨嚴峻,不小假借,莫不相顧駭怨,朝野觖望。
」上,下敎曰:「適因儒生之疏,輕發妄見,以取諸人之疑。
欲效孔聖之無言,勢不可得,難免孟軻之好辯,自不容已。
夫學也者,所以講斯道也。
三代之學,皆所以明人倫。
人倫有五,君臣居其一。
苟於此處之或未盡焉,君子疑之,後人議焉。
彥迪厚蒙二聖之眷,位至贊成,講明道學,爲世名儒。
當甲辰、乙巳二聖繼陟,群奸蝟起,士林爲魚爲肉,宗社僅如一髮,爲彥迪之道,力能砥柱橫流,遏絶滔天之勢,上以報二聖之恩;下以盡吾身之責,則死生以之,禍患不足避。
如其不然,奉身而退,掛冠而歸,捨簪笏於雲林,作朝野之高蹈,使此道不小屈,此身不爲辱,奸兇有所畏憚,士氣不至全泯,無負所講之學,亦明哲保身之道也。
彥迪躡足群奸之中,浮沈風波之際,未聞直言、極論以破奸兇之膽,進無以匡救國家,而退不能潔身而遠引。
身爲推官,鞫諸賢於南門之外,不識此日,彥迪之顙有泚否乎?乃反有訊杖大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