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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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三十五年大明萬曆三十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甲午,遞吏曹判書沈喜壽、參判鄭賜湖、參議辛慶晉,削正郞李弘冑、成晉善等職,以備擬鄭宗溟事,被推勘,竝論罪。

    以柳永慶爲吏曹判書。

    時,永慶眷注日隆,而三公擬薦吏判時,不爲擧論,上特命多數加望,遂拜是職。

     ○善山儒生金翬上疏,訟其父被誣之狀,其疏略曰: 今聞,臣父宗儒之名,出於鄭仁弘門客文景虎疏中,不勝驚愕,求見全文,則其言曰:「成渾密問於臣父曰:『汝知崔永慶之爲吉三峯乎?』臣父愕然曰:『久在南中,隻知其人負高士重名,不知其它。

    』渾默然不悅,因謝臣父。

    」雲。

    此臣之所以痛亡父之見誣,而不得不辨明者也。

    臣父平日,嘗從遊於成渾之門,有師生之分矣。

    若使其時,渾有是言,則必先言於一家之人而後,方及於他。

    臣於是,時年已二十三矣。

    凡臣父師友間問答之辭,無不與聞,而獨於斯說,略未曾聞。

    豈有一家之所未聞,而他人所得知者乎?苟或渾有是言,而臣父明其不然雲爾,則是以臣父爲知其非矣。

    其後,臣父之往來成渾之門,依舊不絶,則臣父雖病風喪心,亦安有一邊往來,一邊抄出師弟間密語,不告其子,而彰說於他人乎?景虎雖同道之人,而與臣父未嘗有交遊之分,則一家所未知之言,渠何從得聞乎?其意必以爲,臣父卽渾門生,若據其言而爲證,則人將信之,其身已死,更無可辨之端。

    立證於已死之人,成罪於難明之事,其爲計雖巧,究其言則誠愚矣。

    古今天下,安有以死人爲證,而爲之訟者乎?其肝肺盡露,而其言之進退無據,據此可知矣。

    臣,南中人也。

    景虎之爲此疏,嘗聞其所以然矣。

    鄭仁弘與成渾,從前有隙,常欲加罪於渾,而不得其說,以永慶爲傾陷異己之一奇禍,敢做暗昧不近之說,指嗾其族類門徒之在近邑者,裝送都下,出沒閭閻,往返京外,刪定已搆之疏,累閱月而始呈之,欲厚誣成渾,而陷臣父於賣師造言之域。

    臣若無一言以明臣父之心事,則死何以見亡父於地下,臣父之目,永不暝於地下矣。

     上嚴辭答之。

    按,鄭仁弘初與成渾不愜,癸未以後,益加媢嫉,必欲陷害,無所不至。

    及辛醜春,敎誘門徒文景虎等,上京投疏,以崔永慶之死於獄中,歸罪於成渾,乃誣引金宗儒之言,以證之。

    蓋其意以爲,宗儒已死,更無辨明者,而其子翬,上疏訟冤,備悉其構誣之狀,而《實錄》纂修之時,奇自獻、李爾瞻輩,隻書上批,不書宗儒疏本,欲使其誣引曲折,不明於後世,其心之姦慝,此亦可見。

     ○奇自獻遞拜兵曹參判,洪履祥代爲大司憲。

    自獻附會黨論,構捏成渾,首發追罪之論,其用心之叵測甚矣,而及其修史之時,自贊議論平正,書之史冊,其無忌憚,可勝言哉? ○以尹義立爲掌令。

     二月 2月1日 ○朔甲子,正言鄭弘翼以病辭職。

    上,下敎曰:「近日,臺諫相繼呈辭,一人遞職,其代一人又卽呈病。

    前所未有,未知何義。

    」按,文景虎陳疏之後,時議承望仁弘風旨,將構誣成渾之罪,故稍有知識之人,皆有引避之擧,而弘翼尤不欲混同,有此呈告。

    及爾瞻輩修史時,以媕婀選耎,畏首畏尾等語斥之,亦乖戾矣。

     ○以鄭仁弘爲大司憲,鄭弘翼爲持平。

     ○憲府論罷吏曹佐郞洪瑞鳳、藝文館檢閱金瑬。

    丁酉年間,賊兵復侵軼兩湖,京師戒嚴,瑞鳳出見其老母於安山地,翌日卽還。

    時人誣以臨亂逃走,至於榜示朝堂,人皆冤之。

    金瑬爲復讐使金時獻從事官,出使湖西。

    忠州彈琴臺,卽瑬父汝岉死節之地,時人誣以瑬縱酒挾妓,遊於臺上,至被重駁。

    槐山、忠州等地士人呈疏,鹹訟其構誣之狀,遂得收敍。

    二人俱年少能文,且有名望,時輩最忌之,今又掇拾其論,至於劾罷。

    〈時,瑬爲史官,將議新薦,與同僚不合,相持四日,終不曲從。

    同僚乃時輩也,卽嗾臺官,未及出闕門,彈章已至。

    隻論金瑬則恐彰指嗾之迹,竝與瑞鳳而劾之。

    〉 閏二月 閏2月1日 ○朔甲午,持平鄭弘翼啓曰:「執義李效元論成運黨奸、後君之罪。

    臣竊念,成渾與鄭澈交厚,且大駕西狩之時,不卽扈從,其爲物議所斥,固其宜矣。

    但論人之道,貴得其中,若與鄭澈竝蒙削職之罰,則實爲過重。

    臣之所見如此,而時論不如臣意,決難在職。

    請罷臣職。

    」按,仁弘媢嫉成渾,必欲加罪泉壤,奇自獻助其虐焰,力主其論。

    三司之官,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