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 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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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出一絲不易被人覺察的疑惑,或者稱為困惑的神态。
不知他對被告人是不解還是失望。
接着,黎明隻是依照審判的套路往下進行。
先是問公訴人有無訊問,又接着問辯護人有無發問。
公訴人認為,根據被告人栗緻炟作案的地點,還有案發後一系列的表現,可以證明他是故意殺人,而非故意傷害。
因為被告人選擇在狹窄的樓道作案,阻攔受害人羅虹上樓,就是證據。
被告人栗緻炟沒有不讓羅虹上樓的理由,卻不讓其走上樓去。
而樓道下邊是堅硬的石材地闆,樓口又是堅硬石頭制作的玄關,被告人栗緻炟不可能不知道,一個一百餘斤的血肉之軀,從數米高處被推倒摔下來的嚴重後果。
退一步說,倘若被告人栗緻炟并非故意害死受害人羅虹,而隻是企圖出氣打人或失手誤傷的話,當後果出現後被告人肯定會積極對受害人羅虹進行搶救,或打120急救中心電話,或将受害人就近送往醫院。
可是,這一切,被告人栗緻炟不僅不去做,反而找到正在巡邏的保安,還隐瞞實情,将受害人用布單蒙蓋包裹,當做垃圾令保安抛之。
事後,被告人栗緻炟竟向司法機關報假案,謊稱受害人羅虹失蹤,使國家司法機關花去大量人力、财力去破假案,其手段殘忍,性質惡劣,不以故意殺人罪量刑,實不可平民怨,撫民心。
公訴人表示,此案應該以故意殺人罪定性判決。
聽到公訴人義正詞嚴的話語,陸雯就坐不住了,淚水不自覺地從眼眶湧出,陸霖緊緊依偎着妹妹的身軀,小聲說:“小雯,别這樣,忘了,來時哥哥跟你說的話了。
小雯,千萬别這樣,哥哥會想辦法的……”兄妹近乎是在耳語,陸霖生怕陸雯失态,引起四周聽衆的注意,那樣就太尴尬了。
他也怕自己勸解妹妹的話被身邊人聽到,就以微弱的聲音對陸雯耳語。
辯護人認為,栗緻炟在樓道狠勁推搡受害人羅虹,緻使她身體倒下撞擊頭部身亡,并非故意害死受害人,而是一時沖動,做出的喪失理智行為。
而這種沖動,受害人也有責任,是受害人歇斯底裡大發作,又出言傷人、罵人,導緻被告人一時氣憤,感情沖昏了頭腦,方做出這種過激行為。
辯護人認為,栗緻炟的罪名不應該是故意殺人罪,應該是故意傷害緻死人命罪,當然,判刑也應根據後者的罪名量刑,而不能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其實,法庭上的較量至此遠未結束,下邊審判長還在專心進行未了的程序,其中有: 辯護人是否需要補充發問? 公訴人是否需要補充訊問? 進行法庭舉證質證。
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栗緻炟對出示的證據有無意見? 辯護人有無意見? …… 被告人栗緻炟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供? 辯護人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供? 公訴人有無新的證據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栗緻炟是否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聽到審判長的這句話時,陸雯突然看到一絲希望的亮光,欲站起來,她想作為栗緻炟的證人,證明他為什麼不叫受害人羅虹上樓,為什麼在樓道裡與受害人打鬥,并非是想謀殺羅虹,而是怕羅虹上了樓發現自己。
她想,若能證明這些,栗緻炟的故意殺人罪就可以改為故意傷害了。
她的沖動被身邊的陸霖緊緊壓住了,陸霖知道她想幹什麼,而且知道這種沖動之舉救不了栗緻炟,妹妹還要賠進去自己的自由,落得個知情不報的罪名遭受法律懲處。
他硬是按下了她的沖動,對她耳語:“哥哥會想辦法救他的……” …… 經過四個多鐘頭的法庭調查,審判長黎明宣布,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
首先由被告人栗緻炟自行辯護。
之後是栗緻炟指定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接下來由公訴人發表出庭意見。
經過一番法庭辯論,審判長黎明特别提示: 下面的辯論請各方注意,通過第一輪的辯論,本法庭将争議焦點總結如下:一、被害人羅虹在前因上是否有過錯?二、被告人栗緻炟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罪?并依次問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是否同意本法庭對争議焦點的總結? 三方人員各自表示,同意法庭對争議焦點的總結。
接着,審判長黎明依次指令被告人、辯護人與公訴人圍繞焦點問題發表意見,展開辯論。
先由被告人栗緻炟進行自行辯護,接着由栗緻炟的指定辯護人發表意見,最後是公訴人發表意見。
…… 經過反複的充分的法庭辯論之後,黎明宣布:各方意見均已記錄在案,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下面由被告人栗緻炟作最後陳述。
這是栗緻炟向法庭提出意見和要求的最後機會了。
可以說,法庭中進行的每道程序中,對栗緻炟,都包含着風險和希望,都需要認真又策略地對待。
然而,進行法庭舉證質證時,陸雯的心又一次被刺傷了,也許是公訴人的一番話語太沉重、太刺激、太無情了,使她的心痛得難以承受,以至于進行到後邊的程序時,陸雯就再也聽不進去了…… 當審判長敲擊法槌,宣布休庭,說“合議庭進行評議,宣判日期另行公告,将被告人栗緻炟帶出法庭”的話語時,陸雯與陸霖早已離開了審判大廳。
不知他對被告人是不解還是失望。
接着,黎明隻是依照審判的套路往下進行。
先是問公訴人有無訊問,又接着問辯護人有無發問。
公訴人認為,根據被告人栗緻炟作案的地點,還有案發後一系列的表現,可以證明他是故意殺人,而非故意傷害。
因為被告人選擇在狹窄的樓道作案,阻攔受害人羅虹上樓,就是證據。
被告人栗緻炟沒有不讓羅虹上樓的理由,卻不讓其走上樓去。
而樓道下邊是堅硬的石材地闆,樓口又是堅硬石頭制作的玄關,被告人栗緻炟不可能不知道,一個一百餘斤的血肉之軀,從數米高處被推倒摔下來的嚴重後果。
退一步說,倘若被告人栗緻炟并非故意害死受害人羅虹,而隻是企圖出氣打人或失手誤傷的話,當後果出現後被告人肯定會積極對受害人羅虹進行搶救,或打120急救中心電話,或将受害人就近送往醫院。
可是,這一切,被告人栗緻炟不僅不去做,反而找到正在巡邏的保安,還隐瞞實情,将受害人用布單蒙蓋包裹,當做垃圾令保安抛之。
事後,被告人栗緻炟竟向司法機關報假案,謊稱受害人羅虹失蹤,使國家司法機關花去大量人力、财力去破假案,其手段殘忍,性質惡劣,不以故意殺人罪量刑,實不可平民怨,撫民心。
公訴人表示,此案應該以故意殺人罪定性判決。
聽到公訴人義正詞嚴的話語,陸雯就坐不住了,淚水不自覺地從眼眶湧出,陸霖緊緊依偎着妹妹的身軀,小聲說:“小雯,别這樣,忘了,來時哥哥跟你說的話了。
小雯,千萬别這樣,哥哥會想辦法的……”兄妹近乎是在耳語,陸霖生怕陸雯失态,引起四周聽衆的注意,那樣就太尴尬了。
他也怕自己勸解妹妹的話被身邊人聽到,就以微弱的聲音對陸雯耳語。
辯護人認為,栗緻炟在樓道狠勁推搡受害人羅虹,緻使她身體倒下撞擊頭部身亡,并非故意害死受害人,而是一時沖動,做出的喪失理智行為。
而這種沖動,受害人也有責任,是受害人歇斯底裡大發作,又出言傷人、罵人,導緻被告人一時氣憤,感情沖昏了頭腦,方做出這種過激行為。
辯護人認為,栗緻炟的罪名不應該是故意殺人罪,應該是故意傷害緻死人命罪,當然,判刑也應根據後者的罪名量刑,而不能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其實,法庭上的較量至此遠未結束,下邊審判長還在專心進行未了的程序,其中有: 辯護人是否需要補充發問? 公訴人是否需要補充訊問? 進行法庭舉證質證。
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栗緻炟對出示的證據有無意見? 辯護人有無意見? …… 被告人栗緻炟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供? 辯護人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供? 公訴人有無新的證據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栗緻炟是否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聽到審判長的這句話時,陸雯突然看到一絲希望的亮光,欲站起來,她想作為栗緻炟的證人,證明他為什麼不叫受害人羅虹上樓,為什麼在樓道裡與受害人打鬥,并非是想謀殺羅虹,而是怕羅虹上了樓發現自己。
她想,若能證明這些,栗緻炟的故意殺人罪就可以改為故意傷害了。
她的沖動被身邊的陸霖緊緊壓住了,陸霖知道她想幹什麼,而且知道這種沖動之舉救不了栗緻炟,妹妹還要賠進去自己的自由,落得個知情不報的罪名遭受法律懲處。
他硬是按下了她的沖動,對她耳語:“哥哥會想辦法救他的……” …… 經過四個多鐘頭的法庭調查,審判長黎明宣布,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
首先由被告人栗緻炟自行辯護。
之後是栗緻炟指定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接下來由公訴人發表出庭意見。
經過一番法庭辯論,審判長黎明特别提示: 下面的辯論請各方注意,通過第一輪的辯論,本法庭将争議焦點總結如下:一、被害人羅虹在前因上是否有過錯?二、被告人栗緻炟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罪?并依次問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是否同意本法庭對争議焦點的總結? 三方人員各自表示,同意法庭對争議焦點的總結。
接着,審判長黎明依次指令被告人、辯護人與公訴人圍繞焦點問題發表意見,展開辯論。
先由被告人栗緻炟進行自行辯護,接着由栗緻炟的指定辯護人發表意見,最後是公訴人發表意見。
…… 經過反複的充分的法庭辯論之後,黎明宣布:各方意見均已記錄在案,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下面由被告人栗緻炟作最後陳述。
這是栗緻炟向法庭提出意見和要求的最後機會了。
可以說,法庭中進行的每道程序中,對栗緻炟,都包含着風險和希望,都需要認真又策略地對待。
然而,進行法庭舉證質證時,陸雯的心又一次被刺傷了,也許是公訴人的一番話語太沉重、太刺激、太無情了,使她的心痛得難以承受,以至于進行到後邊的程序時,陸雯就再也聽不進去了…… 當審判長敲擊法槌,宣布休庭,說“合議庭進行評議,宣判日期另行公告,将被告人栗緻炟帶出法庭”的話語時,陸雯與陸霖早已離開了審判大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