滹南遺老集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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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顧複有此說,何耶?嗚呼,士生千載之後,不獲親見聖人,是真僞無從而質之,則亦求乎義理之安,而合乎人情之常而巳。
自三傳而下,托聖賢以駕已說者,何可勝數?蓋不足盡信焉。
三山林少颕,近代之名儒也。
其于孔氏兵萊人,堕三都等皆排之而不取,且曰:說者徒謂聖人嘗用于魯,必當有功,故欲以是加其羙而不知反污辱之,可謂切中陋學之病矣。
誅卯之事亦此類也哉。
荀卿又曰:有父子訟者,孔子同狴執之,三月不别。
其父請正,孔子舍之,季孫不說,孔子為言教化,不至不當遂民之意,幾三百語。
永嘉葉氏曰:少正夘之誅,果于察奸,非先王之正刑不治,父子訟以待其心之自回。
所謂正刑也,竊亦以為不然。
考諸論語,孔子之告子張不教而殺謂之虐,曾子之戒陽膚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荀卿之說,推此意而為之耳。
方之誅卯固若近厚,至其過正,而非人情則一也。
審可罪也,當即刑之;審可恕也,當谕而遣之,并執其父三月不别,至于請止而後赦,吾不知彼之請止,果其心之回耶。
抑不勝囚絷之苦而求脫也,使彼心不回而終莫之請,孔子将何以處之?且教化不至,非一日之故也。
上未可責其遽行,下未可望其遽服,而況有罪者?皆持此說以貸之,則小人得以借口而益輕犯法矣。
病痛發于身,而?藥投石,委之不治,曰是攝養之不至也。
夫攝養不至,則信有罪矣而已。
發之疾亦安得不治乎?蓋論語雲不教而殺者,謂其先務之不知,而專事其末耳。
非以刑為可廢也。
哀矜而勿喜者,恐其以察慧為能,而幸于殺人耳,非謂遂不治其罪也。
荀卿因此設過正之事,以驚世俗,以為衆疑于無罪者,而遽誅之;疑于必殺者而卒赦之。
操縱無常,開阖不測,此孔子所以異于凡人者,而不知聖人正不如是也。
家語載孔子之言,曰:婦有七出、三不去。
七出謂不順父母者,無子者,淫僻者,嫉妬者,惡疾者,多口舌者,竊盜者;三不出謂有所取無所歸也,與共更三年之喪也,先貧賤而後富貴也。
後世本之以為律令,雖犯七出而有三不去之名者,亦不得出。
斯果孔子意乎?曰:非也。
惡疾無子出于不幸,而非其罪,自不當出。
若乃失莭而淫僻、不孝而違父母,是則罪之大者,雖有不去之名,亦安得存之。
至于嫉妬、口舌之類,量其輕重而處之可也。
又曰:女有五不取,謂逆家子,亂家子,世有刑人子,有惡疾子,喪父長子。
此亦非也。
君子之娶婦,固有所擇,而此五者固在所疑,然不至皆可棄也。
今立言而使之勿取,是絶物也。
聖無絶物之法。
左傳:椘子将死,屬群臣以窀穸之事。
窀穸二字從穴無疑,其為塜圹之稱也,而杜氏以為長夜。
晏子之論陳氏,曰:民人疾痛而燠休,之燠休雲者,亦溫煦安息之意耳,而杜氏以為痛念之聲,未曉其說也。
衛獻公複國,大夫逆于門者颔之而巳。
颔蓋微點首之貌,而注以為揺頭,誤矣。
左傳定公五年,三月于越入吳。
注以于為發聲。
竊謂經語發聲之體,此字不安,阙疑可也。
楚子圍蕭還無社,号申叔展。
叔展曰:有麥曲乎?曰:無。
有山鞠窮乎?曰:無。
河魚腹疾奈何?曰:目于眢井而極之;若為茅經哭井則已。
明日蕭潰。
申叔視其井則茅經存焉,号而出之。
杜氏以茅經哭井為叔展教無社。
以文勢觀之,殆是無社教叔展也。
曲禮雲:若夫生如屍,立如齋。
若夫雲者,止是語辭,而注雲若欲為文。
夫行道之人皆弗忌也。
行道猶言行路耳。
孟子所謂行道之人弗受,陳轸所謂行道之人盡知之是也。
而注以為行仁義。
至于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則曰歡謂飲食,忠謂衣服之物。
吾不知歡何以為飲食,而忠何以為衣服之物也。
鄭氏之謬妄如此。
禮記有閑傳,其義未詳。
鄭氏雲記喪服之間,輕重所宜,此特以經文意之耳。
一間字如何包許意, 史記?吳世家雲:子胥将死,曰:抉吾眼,置之吳東門,以觀越之滅吳。
此特一時忿詞而已。
而呂氏春秋言:夫差實抉其目,着之門,殆未可信。
揚子論子胥曰:谏吳不式不能去,卒眼之。
注引史記為說。
予謂眼之絶不成語,或者字之訛也欤。
若果用此事,則正當引呂氏春秋耳。
顧複有此說,何耶?嗚呼,士生千載之後,不獲親見聖人,是真僞無從而質之,則亦求乎義理之安,而合乎人情之常而巳。
自三傳而下,托聖賢以駕已說者,何可勝數?蓋不足盡信焉。
三山林少颕,近代之名儒也。
其于孔氏兵萊人,堕三都等皆排之而不取,且曰:說者徒謂聖人嘗用于魯,必當有功,故欲以是加其羙而不知反污辱之,可謂切中陋學之病矣。
誅卯之事亦此類也哉。
荀卿又曰:有父子訟者,孔子同狴執之,三月不别。
其父請正,孔子舍之,季孫不說,孔子為言教化,不至不當遂民之意,幾三百語。
永嘉葉氏曰:少正夘之誅,果于察奸,非先王之正刑不治,父子訟以待其心之自回。
所謂正刑也,竊亦以為不然。
考諸論語,孔子之告子張不教而殺謂之虐,曾子之戒陽膚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荀卿之說,推此意而為之耳。
方之誅卯固若近厚,至其過正,而非人情則一也。
審可罪也,當即刑之;審可恕也,當谕而遣之,并執其父三月不别,至于請止而後赦,吾不知彼之請止,果其心之回耶。
抑不勝囚絷之苦而求脫也,使彼心不回而終莫之請,孔子将何以處之?且教化不至,非一日之故也。
上未可責其遽行,下未可望其遽服,而況有罪者?皆持此說以貸之,則小人得以借口而益輕犯法矣。
病痛發于身,而?藥投石,委之不治,曰是攝養之不至也。
夫攝養不至,則信有罪矣而已。
發之疾亦安得不治乎?蓋論語雲不教而殺者,謂其先務之不知,而專事其末耳。
非以刑為可廢也。
哀矜而勿喜者,恐其以察慧為能,而幸于殺人耳,非謂遂不治其罪也。
荀卿因此設過正之事,以驚世俗,以為衆疑于無罪者,而遽誅之;疑于必殺者而卒赦之。
操縱無常,開阖不測,此孔子所以異于凡人者,而不知聖人正不如是也。
家語載孔子之言,曰:婦有七出、三不去。
七出謂不順父母者,無子者,淫僻者,嫉妬者,惡疾者,多口舌者,竊盜者;三不出謂有所取無所歸也,與共更三年之喪也,先貧賤而後富貴也。
後世本之以為律令,雖犯七出而有三不去之名者,亦不得出。
斯果孔子意乎?曰:非也。
惡疾無子出于不幸,而非其罪,自不當出。
若乃失莭而淫僻、不孝而違父母,是則罪之大者,雖有不去之名,亦安得存之。
至于嫉妬、口舌之類,量其輕重而處之可也。
又曰:女有五不取,謂逆家子,亂家子,世有刑人子,有惡疾子,喪父長子。
此亦非也。
君子之娶婦,固有所擇,而此五者固在所疑,然不至皆可棄也。
今立言而使之勿取,是絶物也。
聖無絶物之法。
左傳:椘子将死,屬群臣以窀穸之事。
窀穸二字從穴無疑,其為塜圹之稱也,而杜氏以為長夜。
晏子之論陳氏,曰:民人疾痛而燠休,之燠休雲者,亦溫煦安息之意耳,而杜氏以為痛念之聲,未曉其說也。
衛獻公複國,大夫逆于門者颔之而巳。
颔蓋微點首之貌,而注以為揺頭,誤矣。
左傳定公五年,三月于越入吳。
注以于為發聲。
竊謂經語發聲之體,此字不安,阙疑可也。
楚子圍蕭還無社,号申叔展。
叔展曰:有麥曲乎?曰:無。
有山鞠窮乎?曰:無。
河魚腹疾奈何?曰:目于眢井而極之;若為茅經哭井則已。
明日蕭潰。
申叔視其井則茅經存焉,号而出之。
杜氏以茅經哭井為叔展教無社。
以文勢觀之,殆是無社教叔展也。
曲禮雲:若夫生如屍,立如齋。
若夫雲者,止是語辭,而注雲若欲為文。
夫行道之人皆弗忌也。
行道猶言行路耳。
孟子所謂行道之人弗受,陳轸所謂行道之人盡知之是也。
而注以為行仁義。
至于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則曰歡謂飲食,忠謂衣服之物。
吾不知歡何以為飲食,而忠何以為衣服之物也。
鄭氏之謬妄如此。
禮記有閑傳,其義未詳。
鄭氏雲記喪服之間,輕重所宜,此特以經文意之耳。
一間字如何包許意, 史記?吳世家雲:子胥将死,曰:抉吾眼,置之吳東門,以觀越之滅吳。
此特一時忿詞而已。
而呂氏春秋言:夫差實抉其目,着之門,殆未可信。
揚子論子胥曰:谏吳不式不能去,卒眼之。
注引史記為說。
予謂眼之絶不成語,或者字之訛也欤。
若果用此事,則正當引呂氏春秋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