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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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其情形也象它們在大自然中的情形一樣;通過比較,我就把它們挪動了一下,可以說是移動了它們的位置,我把它們一個一個地疊起來,以便說出它們的異同,同時再概括地說出它們的關系。
依我看來,能動的或聰慧的生物的辨别能力是能夠使"存在"這個辭具有一種意義的。
我在那僅有感覺的生物中是沒有找到過這種能夠進行比較和判斷的智力的,我在它們的天性中也沒有發現過這種智力。
這種被動的生物可以分别地感覺每一種客體,甚至能感覺出由兩個物體合成的整體,但是,由于它沒有能力把客體一個一個地疊起來,所以它就無法把它們加以比較,它就無法對它們進行判斷。
在同一時間内看見兩種物體,這并不等于就發現了它們的關系或判明了它們的差異;看到幾個互不相連的物體,也不等于數清了它們的數目。
我可以在同一個時刻具有一根長棍子和一根短棍子的觀念,雖然我沒有把它們加以比較,也不是經過判斷而看出這根棍子比那根棍子短的,正如我一下就看完了我整個的一隻手而沒有計算有多少手指一樣。
"長一點、短一點"這類比較的觀念,以及"一、二等等"數目的觀念當然不是感覺,雖然我隻能夠在有所感覺的時候才能産生這些觀念。
有人告訴我們說,有感覺的生物能夠借各種感覺之間的差異把它們互相加以區分,這種說法是需要解釋一下的。
當感覺是互不相同的時候,有感覺的生物是可以憑它們的差異而區别它們;當它們是互相近似的時候,有感覺的生物之所以能夠區分它們,是因為它覺察到它們是互相獨立的。
否則,在同時發生的一種感覺中它怎樣去區别兩個相等的事物呢?它必然要把那兩種東西混淆起來,看作是同一個東西,特别是按照有一種說法來看更是這樣,因為這種說法認為空間的表象感覺是沒有外延的。
當我們發現兩種需要加以比較的感覺的時候,我們已經有了它們的印象了,對每一個客體都有所感覺了,對兩個客體都有所感覺了,但不能因此就說我們已經感覺到了它們的關系。
如果對這種關系的判斷隻是一種感覺,而且唯一無二地是得之于客觀對象的本身,則我們的判斷就不會出錯誤,因為我所感知的是我有所感覺的東西,所以絕對不會有差錯。
那麼,我為什麼會搞錯這兩根棍子的關系,特别是搞不清楚它們是不是相象呢?例如,當短棍子隻有長棍子的四分之一那麼長的時候,我為什麼會以為它有長棍子的三分之一那麼長呢?形象(即感覺)為什麼同标本(即事物)不相符合呢?這是因為進行判斷的時候我是主動的,而進行比較的時候我的活動出了錯誤,我的理解力在判斷關系的時候又把它的錯誤同顯示客觀事物的真實的感覺混淆起來了。
除此以外,我認為,如果你曾經想過的話,還有一點是一定會使你感到驚奇的,那就是:如果我們在運用我們的感官方面完全是消極的,那麼,它們之間就不可能互通聲氣,我們就無法認識到我們所摸到的物體和我們所看到的物體是同一個東西。
我們要麼就一點兒也感覺不到我們身外的任何東西,要麼就會感覺到是五種可以感知的實體,而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辨别出來它們原來是同一個東西。
我心靈中所具有的這種歸納和比較我的感覺的能力,不管别人給它一個這樣或那樣的名稱,不管别人稱它為"注意"也好,或者稱它為"沉思"也好,或者稱它為"反省"也好,或者愛怎樣稱它就怎樣稱它,它始終是存在于我的身上而不存在于事物的身上,而且,盡管是隻有在事物給我以印象的時候我才能産生這種能力,但能夠産生它的,唯獨我自己。
我有所感覺或沒有感覺,雖不由我作主,但我可以或多或少地自由判斷我所感覺的東西。
所以,我不隻是一個消極被動的有感覺的生物,而是一個主動的有智慧的生物;不管哲學家們對這一點怎樣說,我都要以我能夠思想而感到榮耀。
我隻知道真理是存在于事物中而不存在于我對事物進行判斷的思想中,我隻知道在我對事物所作的判斷中,"我"的成分愈少,則我愈是接近真理。
因此,我之所以采取多憑感覺而少憑理智這個準則,正是因為理智本身告訴過我這個準則是正确的。
依我看來,能動的或聰慧的生物的辨别能力是能夠使"存在"這個辭具有一種意義的。
我在那僅有感覺的生物中是沒有找到過這種能夠進行比較和判斷的智力的,我在它們的天性中也沒有發現過這種智力。
這種被動的生物可以分别地感覺每一種客體,甚至能感覺出由兩個物體合成的整體,但是,由于它沒有能力把客體一個一個地疊起來,所以它就無法把它們加以比較,它就無法對它們進行判斷。
在同一時間内看見兩種物體,這并不等于就發現了它們的關系或判明了它們的差異;看到幾個互不相連的物體,也不等于數清了它們的數目。
我可以在同一個時刻具有一根長棍子和一根短棍子的觀念,雖然我沒有把它們加以比較,也不是經過判斷而看出這根棍子比那根棍子短的,正如我一下就看完了我整個的一隻手而沒有計算有多少手指一樣。
"長一點、短一點"這類比較的觀念,以及"一、二等等"數目的觀念當然不是感覺,雖然我隻能夠在有所感覺的時候才能産生這些觀念。
有人告訴我們說,有感覺的生物能夠借各種感覺之間的差異把它們互相加以區分,這種說法是需要解釋一下的。
當感覺是互不相同的時候,有感覺的生物是可以憑它們的差異而區别它們;當它們是互相近似的時候,有感覺的生物之所以能夠區分它們,是因為它覺察到它們是互相獨立的。
否則,在同時發生的一種感覺中它怎樣去區别兩個相等的事物呢?它必然要把那兩種東西混淆起來,看作是同一個東西,特别是按照有一種說法來看更是這樣,因為這種說法認為空間的表象感覺是沒有外延的。
當我們發現兩種需要加以比較的感覺的時候,我們已經有了它們的印象了,對每一個客體都有所感覺了,對兩個客體都有所感覺了,但不能因此就說我們已經感覺到了它們的關系。
如果對這種關系的判斷隻是一種感覺,而且唯一無二地是得之于客觀對象的本身,則我們的判斷就不會出錯誤,因為我所感知的是我有所感覺的東西,所以絕對不會有差錯。
那麼,我為什麼會搞錯這兩根棍子的關系,特别是搞不清楚它們是不是相象呢?例如,當短棍子隻有長棍子的四分之一那麼長的時候,我為什麼會以為它有長棍子的三分之一那麼長呢?形象(即感覺)為什麼同标本(即事物)不相符合呢?這是因為進行判斷的時候我是主動的,而進行比較的時候我的活動出了錯誤,我的理解力在判斷關系的時候又把它的錯誤同顯示客觀事物的真實的感覺混淆起來了。
除此以外,我認為,如果你曾經想過的話,還有一點是一定會使你感到驚奇的,那就是:如果我們在運用我們的感官方面完全是消極的,那麼,它們之間就不可能互通聲氣,我們就無法認識到我們所摸到的物體和我們所看到的物體是同一個東西。
我們要麼就一點兒也感覺不到我們身外的任何東西,要麼就會感覺到是五種可以感知的實體,而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辨别出來它們原來是同一個東西。
我心靈中所具有的這種歸納和比較我的感覺的能力,不管别人給它一個這樣或那樣的名稱,不管别人稱它為"注意"也好,或者稱它為"沉思"也好,或者稱它為"反省"也好,或者愛怎樣稱它就怎樣稱它,它始終是存在于我的身上而不存在于事物的身上,而且,盡管是隻有在事物給我以印象的時候我才能産生這種能力,但能夠産生它的,唯獨我自己。
我有所感覺或沒有感覺,雖不由我作主,但我可以或多或少地自由判斷我所感覺的東西。
所以,我不隻是一個消極被動的有感覺的生物,而是一個主動的有智慧的生物;不管哲學家們對這一點怎樣說,我都要以我能夠思想而感到榮耀。
我隻知道真理是存在于事物中而不存在于我對事物進行判斷的思想中,我隻知道在我對事物所作的判斷中,"我"的成分愈少,則我愈是接近真理。
因此,我之所以采取多憑感覺而少憑理智這個準則,正是因為理智本身告訴過我這個準則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