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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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個人運用自己力量的權利,而且還特别由于它使人的力量不夠他自己的需要。
人的欲望為什麼随着他的柔弱而成倍地增加,小孩同成人相比為什麼顯得柔弱,其原因就在這裡。
成人之所以是一個很強的人,孩子之所以是一個很弱的人,不是由于前者比後者有更多的絕對的體力,而是就自然的狀态來說成人能夠自己滿足自己的需要,而小孩則不能。
因此,成人有更多的意志,小孩有更多的妄想;我所說的妄想,指的是一切既不屬于真正的需要,而且隻有借别人的幫助才能滿足的欲望。
我已經闡述過造成這種柔弱狀态的原因。
大自然用父母的愛來補救這種缺陷,不過,父母的愛可能有過和不及甚至誤用的時候。
生活在文明社會中的父母,在他們的孩子還沒有成年的時候就使他過這種社會的生活。
他們給孩子的東西超過了他的需要,這樣做,不僅沒有減輕他的柔弱程度,反而使他更加柔弱了。
而且,由于他們硬要孩子做那些連大自然也不要求他做的事情,由于他們要使孩子按照他們的心意使用自己需要的一點氣力,由于孩子的柔弱和父母的鐘愛使他們的互相依賴變成了一方對他方的奴役,所以就愈來愈使孩子變得柔弱了。
明智的人是知道怎樣站穩他的地位的;可是孩子,他認識不到他的地位,所以也就不知道他應該安于他的地位。
在我們當中有千百條脫離他的地位的道路,因此要完全依靠管教孩子的人把他保持在那裡,這個任務是很不容易的。
他既不是野獸,也不是成年人,而是一個孩子;他必須意識到他的柔弱,但是不能讓他因為柔弱而受痛苦;他應當依賴成年人,但不能服從成年人的擺布;他可以提出要求,但不能發布命令。
隻有在他确有需要,或者因為别人比他更明白什麼東西對他最有用處,什麼東西有助于或有害于他的生存的時候,他才可以聽命于别人。
任何一個人,即使是他的父親,也沒有權利命令孩子去做對他一無用處的事情。
在偏見和人類的習俗沒有改變人們的自然傾向以前,孩子和成年人之所以幸福,完全在于他們能夠運用他們的自由,不過,在童年時候這種自由會受到體力柔弱的限制。
一個人隻要自己能夠滿足自己的需要,因而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這樣的人才是快樂的人;生活在自然狀态中的成年人就是這個樣子。
如果一個人的需要超過了他的力量,這個人即使愛怎樣做就怎樣做,他也是得不到快樂的;生活在自然狀态中的孩子就是這個樣子。
即使在自然狀态中,孩子們也隻能享受部分的自由,正如成年人在文明狀态中也隻能享受部分的自由一樣。
我們每一個人都因為不能不依靠他人,所以從這一點上說我們是又柔弱又可憐的。
我們本來是要做成年人的,而法律和社會又把我們變成了孩子。
達官、富人和國王,全都是小孩子,他們看見别人殷勤地去減輕他們的痛苦,就産生了一種幼稚的自大心理,并且以得到别人的照料而感到驕傲,他們沒有想到,如果他們是成人的話,别人是不會對他們如此殷勤的。
這些看法很重要,可以用來解決社會制度的一切矛盾。
有兩種隸屬:物的隸屬,這是屬于自然的;人的隸屬,這是屬于社會的。
物的隸屬不含有善惡的因素,因此不損害自由,不産生罪惡;而人的隸屬則非常紊亂,因此罪惡叢生,正是由于這種隸屬,才使主人和奴隸都互相敗壞了。
如果說有什麼方法可以醫治社會中的這個弊病的話,那就是要用法律來代替人,要用那高于任何個别意志行動的真正力量來武裝公意。
如果國家的法律也象自然的規律那樣不稍變易,不為任何人的力量所左右,則人的隸屬又可以變成物的隸屬;我們在國家中就可以把所有自然狀态和社會狀态的好處統一起來,就可以把使人免于罪惡的自由和培養節操的道德互相結合。
你使孩子隻依賴于物,就能按照自然的秩序對他進行教育。
如果他有冒失的行為,你隻需讓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礙或受到由他的行為本身産生的懲罰,就可以加以制止;這些懲罰,他是随時都記得的,所以,無須你禁止,也能預防他玩皮搗亂。
經驗和體力的柔弱,對他來說就是法規。
絕不能因為他要什麼就給什麼,而要看他是不是确實有需要。
當他在活動的時候,不要教他怎樣怎樣地服從人,同時,在你給他做事的時候,也不要告訴他怎樣怎樣地使役人。
要讓他在他的行動和你的行動中都同樣感到有他的自由。
當他的體力滿足不了他的需要的時候,就要彌補他的體力之不足,但是隻能夠補充到恰好夠使他自由活動,而不能讓他随意地使喚人,因此,要使他在得到你的幫助的時候有一種羞愧的感覺,從而渴望自己能夠及早地不要人家幫忙,及早地體體面面自己做自己的事情。
大自然是有增強孩子的身體和使之成長的辦法的,我們絕不能違反它的辦法。
當一個孩子想走的時候,我們就不應該硬要他呆着不動,但是,如果他想呆在那裡,我們就不應當逼着他去走。
隻要不用我們的錯誤去損害孩子的意志,他是絕不會做沒有用處的事情的。
隻要他願意,就讓他跑跑跳跳、吵吵鬧鬧好了。
他的一切運動,都是他日益增強的身體所必需的;不過,我們應當提防他去做他力所不能和必須别人代替他做的事情。
因此,我們要仔細地分别哪些需要是他真正的需要、是自然的需要,哪些需要是由于他開始出現的幻想造成的,或者是由于我曾經談到過的生活的過于優裕引起的。
人的欲望為什麼随着他的柔弱而成倍地增加,小孩同成人相比為什麼顯得柔弱,其原因就在這裡。
成人之所以是一個很強的人,孩子之所以是一個很弱的人,不是由于前者比後者有更多的絕對的體力,而是就自然的狀态來說成人能夠自己滿足自己的需要,而小孩則不能。
因此,成人有更多的意志,小孩有更多的妄想;我所說的妄想,指的是一切既不屬于真正的需要,而且隻有借别人的幫助才能滿足的欲望。
我已經闡述過造成這種柔弱狀态的原因。
大自然用父母的愛來補救這種缺陷,不過,父母的愛可能有過和不及甚至誤用的時候。
生活在文明社會中的父母,在他們的孩子還沒有成年的時候就使他過這種社會的生活。
他們給孩子的東西超過了他的需要,這樣做,不僅沒有減輕他的柔弱程度,反而使他更加柔弱了。
而且,由于他們硬要孩子做那些連大自然也不要求他做的事情,由于他們要使孩子按照他們的心意使用自己需要的一點氣力,由于孩子的柔弱和父母的鐘愛使他們的互相依賴變成了一方對他方的奴役,所以就愈來愈使孩子變得柔弱了。
明智的人是知道怎樣站穩他的地位的;可是孩子,他認識不到他的地位,所以也就不知道他應該安于他的地位。
在我們當中有千百條脫離他的地位的道路,因此要完全依靠管教孩子的人把他保持在那裡,這個任務是很不容易的。
他既不是野獸,也不是成年人,而是一個孩子;他必須意識到他的柔弱,但是不能讓他因為柔弱而受痛苦;他應當依賴成年人,但不能服從成年人的擺布;他可以提出要求,但不能發布命令。
隻有在他确有需要,或者因為别人比他更明白什麼東西對他最有用處,什麼東西有助于或有害于他的生存的時候,他才可以聽命于别人。
任何一個人,即使是他的父親,也沒有權利命令孩子去做對他一無用處的事情。
在偏見和人類的習俗沒有改變人們的自然傾向以前,孩子和成年人之所以幸福,完全在于他們能夠運用他們的自由,不過,在童年時候這種自由會受到體力柔弱的限制。
一個人隻要自己能夠滿足自己的需要,因而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這樣的人才是快樂的人;生活在自然狀态中的成年人就是這個樣子。
如果一個人的需要超過了他的力量,這個人即使愛怎樣做就怎樣做,他也是得不到快樂的;生活在自然狀态中的孩子就是這個樣子。
即使在自然狀态中,孩子們也隻能享受部分的自由,正如成年人在文明狀态中也隻能享受部分的自由一樣。
我們每一個人都因為不能不依靠他人,所以從這一點上說我們是又柔弱又可憐的。
我們本來是要做成年人的,而法律和社會又把我們變成了孩子。
達官、富人和國王,全都是小孩子,他們看見别人殷勤地去減輕他們的痛苦,就産生了一種幼稚的自大心理,并且以得到别人的照料而感到驕傲,他們沒有想到,如果他們是成人的話,别人是不會對他們如此殷勤的。
這些看法很重要,可以用來解決社會制度的一切矛盾。
有兩種隸屬:物的隸屬,這是屬于自然的;人的隸屬,這是屬于社會的。
物的隸屬不含有善惡的因素,因此不損害自由,不産生罪惡;而人的隸屬則非常紊亂,因此罪惡叢生,正是由于這種隸屬,才使主人和奴隸都互相敗壞了。
如果說有什麼方法可以醫治社會中的這個弊病的話,那就是要用法律來代替人,要用那高于任何個别意志行動的真正力量來武裝公意。
如果國家的法律也象自然的規律那樣不稍變易,不為任何人的力量所左右,則人的隸屬又可以變成物的隸屬;我們在國家中就可以把所有自然狀态和社會狀态的好處統一起來,就可以把使人免于罪惡的自由和培養節操的道德互相結合。
你使孩子隻依賴于物,就能按照自然的秩序對他進行教育。
如果他有冒失的行為,你隻需讓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礙或受到由他的行為本身産生的懲罰,就可以加以制止;這些懲罰,他是随時都記得的,所以,無須你禁止,也能預防他玩皮搗亂。
經驗和體力的柔弱,對他來說就是法規。
絕不能因為他要什麼就給什麼,而要看他是不是确實有需要。
當他在活動的時候,不要教他怎樣怎樣地服從人,同時,在你給他做事的時候,也不要告訴他怎樣怎樣地使役人。
要讓他在他的行動和你的行動中都同樣感到有他的自由。
當他的體力滿足不了他的需要的時候,就要彌補他的體力之不足,但是隻能夠補充到恰好夠使他自由活動,而不能讓他随意地使喚人,因此,要使他在得到你的幫助的時候有一種羞愧的感覺,從而渴望自己能夠及早地不要人家幫忙,及早地體體面面自己做自己的事情。
大自然是有增強孩子的身體和使之成長的辦法的,我們絕不能違反它的辦法。
當一個孩子想走的時候,我們就不應該硬要他呆着不動,但是,如果他想呆在那裡,我們就不應當逼着他去走。
隻要不用我們的錯誤去損害孩子的意志,他是絕不會做沒有用處的事情的。
隻要他願意,就讓他跑跑跳跳、吵吵鬧鬧好了。
他的一切運動,都是他日益增強的身體所必需的;不過,我們應當提防他去做他力所不能和必須别人代替他做的事情。
因此,我們要仔細地分别哪些需要是他真正的需要、是自然的需要,哪些需要是由于他開始出現的幻想造成的,或者是由于我曾經談到過的生活的過于優裕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