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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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仍欲颟顸了事。
可即将伊轍布、周經、迅速解京。
候朕另派大臣覆審。
或親加鞫訊。
沿途并饬小心管解。
若有畏罪自戕等情。
必将長麟、魁倫、照故縱罪囚例。
置之重典。
決不寬貸。
伊轍布周經到京後。
若長麟、魁倫、能保其不複改供。
固屬甚願。
倘竟供出通同侵蝕實情。
伊等自思當得何罪。
長麟等素知朕辦理庶獄。
務期情真罪當。
不肯絲毫含混。
朕非不能辦大獄、不敢辦大獄之人。
該署督撫、毋再有意瞻徇。
緻朕不得已而辦大獄也。
凜之。
慎之将此由六百裡再加緊谕令知之。
仍着将指出各情節審明。
亦由六百裡加緊迅速回奏。
朕于此案。
必期計日以侍。
若過時不至。
當另有旨矣。
○又谕曰、朱圭奏暹羅國遣使入貢一摺。
該國王以本年屆當正貢之期。
特備表貢。
遣使赍陳。
現距年底為期尚早。
着傳谕朱圭、委員伴送該貢使起程時。
饬知沿途從容行走。
于十二月封篆後抵京。
以便與各外藩等一體宴赉也。
○軍機大臣等議覆、署閩浙總督長麟等奏稱、閩浙兩省設立水師營船。
船身笨重。
于外洋追捕。
不如商船得力。
請于現有官船内、照商船式。
酌改百餘隻。
查閩浙設立水師營船。
原為海洋巡緝之用。
必須輕利便捷。
兩省現額設官船四百九十五隻。
該署督等請擇已屆拆造大修、及将屆大修者。
依商船式、浙省酌改五十隻。
閩省酌改八十隻。
其改造工料。
即以應支修費、及舊船變價充用。
應如所請。
又稱、弁兵奉差出洋。
所需口糧。
浙省每年有奉裁馬乾銀二萬餘兩。
可以動用。
閩省無項可支。
請于藩庫酌撥銀二十萬兩發商行息。
每年可得息銀二萬四千餘兩。
以為出洋兵弁口糧之用。
亦應如所請。
至所稱本年閩省水師出洋捕盜。
因官船笨重雇備商船。
所需船價、及弁兵口糧。
伍拉納先後饬提各庫銀六千五百兩。
并賞借各營弁兵一月饷銀。
均未奏明辦理。
有違定例。
請着落伍拉納照數賠繳。
又稱、廈門廳墊發船價銀八千餘兩。
系于谷價項下墊支。
閩縣雇備商船。
船價錢四百四十四千文。
尚未發給。
請于司庫閑款内提銀辦理。
查伍拉納身任總督、于地方營伍贻誤廢弛。
業經革職拏問。
若僅将提用各庫銀兩、并派出弁兵一月饷銀。
着落賠繳。
不足示懲。
應請将廈門廳發過船價銀兩、閩縣未發船價錢文。
一并着落伍拉納照數賠繳。
得旨。
依議速行。
○順天鄉試。
以刑部侍郎阿精阿、禮部侍郎周興岱、為監臨官。
工部尚書彭元瑞、為正考官。
兵部侍郎玉保、内閣學士鄒炳泰、為副考官。
○乙酉。
谕、前因德明因公上省。
何至用大車三輛之多。
必有裝載饋送物件。
降旨交玉德嚴審。
茲據奏、訊之德明供、曾備帶如意朝珠蟒袍等件。
為送巡撫司道之用。
因未經用去。
現蒙抄出等語。
視之駭然。
督撫等如果潔清自矢。
屏絕苞苴。
則通省屬員。
知督撫不收饋遺。
自無有備帶上省為饋送之用者。
茲德明。
攜自如意等物。
為到省送禮之用。
可見各省饋遺之風。
并未盡絕。
特因德明被參。
未經緻送耳。
此案因朕節降嚴旨查詢。
該撫不敢隐飾。
是以據實奏出。
此外未經破露者。
自更不少。
督撫受國家厚恩。
簡任封圻。
廉俸優裕。
理宜潔已率屬。
何得私受饋送。
相習成風。
殊非肅清吏治之道。
各省督撫中潔己自愛者。
不過十之二三。
而防閑不峻者。
亦恐不一而足。
但朕不為已甚。
不肯因此遍加嚴查也。
嗣後各督撫、務宜躬饬簠簋。
砥砺廉隅。
以期大法小廉。
仰副委任。
倘經此次訓饬之後。
尚敢相率效尤。
不自檢束。
一經發覺。
必當從重治罪。
毋謂不教不誡也。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玉德奏、革職道員德明、上省時帶有如意朝珠蟒袍等物。
為送巡撫司道之用。
已降旨通行訓饬矣。
又德明供内。
據稱、伊前任潞安府時。
管理鐵廠一年有餘。
剩銀至五萬兩等語。
殊堪駭異。
各省道府缺分較好者。
于廉俸之外。
或管理廠務稅課。
稍得盈餘。
亦情事之所有。
然亦不過數千金、至萬餘金。
已極為優厚。
乃德明于潞安府管理鐵廠、僅止年餘。
竟剩銀五萬兩之多。
設在任十年。
不将有五十萬兩乎。
若非朘削商民。
何以得此多赀。
可見外省道府、似此缺分豐腴、不知潔己者。
尚不一而足。
總由督撫等平時不知稽察。
任聽暗肥囊槖。
或将其任用私人。
題調此等美缺。
以為分肥沾潤之地。
俱所難免。
即如德明以巡道上省。
尚攜帶禮物。
豫備饋送。
設美缺如潞安府者。
其饋送自必更多。
而該上司等因受其厚賂。
遂一切置之不問。
特幸尚未破露。
朕亦不肯因德明一事。
遍加嚴查耳。
但德明既有此供。
則潞安府一缺。
亦不可不查明饬禁。
着傳谕蔣兆奎、即查潞安府鐵廠。
每年實在出息若幹。
現管知府有無違例多索之處。
确切查明。
妥立章程。
或将稅則量為酌減。
毋許額外私添浮費。
俾該管之員。
略有沾潤。
仍不至累及商民。
方為妥善。
并通饬各省督撫等、激發天良。
實心訪察。
于所屬内。
遇有似此缺分過優者。
一體詳查。
使有限制。
可即将伊轍布、周經、迅速解京。
候朕另派大臣覆審。
或親加鞫訊。
沿途并饬小心管解。
若有畏罪自戕等情。
必将長麟、魁倫、照故縱罪囚例。
置之重典。
決不寬貸。
伊轍布周經到京後。
若長麟、魁倫、能保其不複改供。
固屬甚願。
倘竟供出通同侵蝕實情。
伊等自思當得何罪。
長麟等素知朕辦理庶獄。
務期情真罪當。
不肯絲毫含混。
朕非不能辦大獄、不敢辦大獄之人。
該署督撫、毋再有意瞻徇。
緻朕不得已而辦大獄也。
凜之。
慎之将此由六百裡再加緊谕令知之。
仍着将指出各情節審明。
亦由六百裡加緊迅速回奏。
朕于此案。
必期計日以侍。
若過時不至。
當另有旨矣。
○又谕曰、朱圭奏暹羅國遣使入貢一摺。
該國王以本年屆當正貢之期。
特備表貢。
遣使赍陳。
現距年底為期尚早。
着傳谕朱圭、委員伴送該貢使起程時。
饬知沿途從容行走。
于十二月封篆後抵京。
以便與各外藩等一體宴赉也。
○軍機大臣等議覆、署閩浙總督長麟等奏稱、閩浙兩省設立水師營船。
船身笨重。
于外洋追捕。
不如商船得力。
請于現有官船内、照商船式。
酌改百餘隻。
查閩浙設立水師營船。
原為海洋巡緝之用。
必須輕利便捷。
兩省現額設官船四百九十五隻。
該署督等請擇已屆拆造大修、及将屆大修者。
依商船式、浙省酌改五十隻。
閩省酌改八十隻。
其改造工料。
即以應支修費、及舊船變價充用。
應如所請。
又稱、弁兵奉差出洋。
所需口糧。
浙省每年有奉裁馬乾銀二萬餘兩。
可以動用。
閩省無項可支。
請于藩庫酌撥銀二十萬兩發商行息。
每年可得息銀二萬四千餘兩。
以為出洋兵弁口糧之用。
亦應如所請。
至所稱本年閩省水師出洋捕盜。
因官船笨重雇備商船。
所需船價、及弁兵口糧。
伍拉納先後饬提各庫銀六千五百兩。
并賞借各營弁兵一月饷銀。
均未奏明辦理。
有違定例。
請着落伍拉納照數賠繳。
又稱、廈門廳墊發船價銀八千餘兩。
系于谷價項下墊支。
閩縣雇備商船。
船價錢四百四十四千文。
尚未發給。
請于司庫閑款内提銀辦理。
查伍拉納身任總督、于地方營伍贻誤廢弛。
業經革職拏問。
若僅将提用各庫銀兩、并派出弁兵一月饷銀。
着落賠繳。
不足示懲。
應請将廈門廳發過船價銀兩、閩縣未發船價錢文。
一并着落伍拉納照數賠繳。
得旨。
依議速行。
○順天鄉試。
以刑部侍郎阿精阿、禮部侍郎周興岱、為監臨官。
工部尚書彭元瑞、為正考官。
兵部侍郎玉保、内閣學士鄒炳泰、為副考官。
○乙酉。
谕、前因德明因公上省。
何至用大車三輛之多。
必有裝載饋送物件。
降旨交玉德嚴審。
茲據奏、訊之德明供、曾備帶如意朝珠蟒袍等件。
為送巡撫司道之用。
因未經用去。
現蒙抄出等語。
視之駭然。
督撫等如果潔清自矢。
屏絕苞苴。
則通省屬員。
知督撫不收饋遺。
自無有備帶上省為饋送之用者。
茲德明。
攜自如意等物。
為到省送禮之用。
可見各省饋遺之風。
并未盡絕。
特因德明被參。
未經緻送耳。
此案因朕節降嚴旨查詢。
該撫不敢隐飾。
是以據實奏出。
此外未經破露者。
自更不少。
督撫受國家厚恩。
簡任封圻。
廉俸優裕。
理宜潔已率屬。
何得私受饋送。
相習成風。
殊非肅清吏治之道。
各省督撫中潔己自愛者。
不過十之二三。
而防閑不峻者。
亦恐不一而足。
但朕不為已甚。
不肯因此遍加嚴查也。
嗣後各督撫、務宜躬饬簠簋。
砥砺廉隅。
以期大法小廉。
仰副委任。
倘經此次訓饬之後。
尚敢相率效尤。
不自檢束。
一經發覺。
必當從重治罪。
毋謂不教不誡也。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玉德奏、革職道員德明、上省時帶有如意朝珠蟒袍等物。
為送巡撫司道之用。
已降旨通行訓饬矣。
又德明供内。
據稱、伊前任潞安府時。
管理鐵廠一年有餘。
剩銀至五萬兩等語。
殊堪駭異。
各省道府缺分較好者。
于廉俸之外。
或管理廠務稅課。
稍得盈餘。
亦情事之所有。
然亦不過數千金、至萬餘金。
已極為優厚。
乃德明于潞安府管理鐵廠、僅止年餘。
竟剩銀五萬兩之多。
設在任十年。
不将有五十萬兩乎。
若非朘削商民。
何以得此多赀。
可見外省道府、似此缺分豐腴、不知潔己者。
尚不一而足。
總由督撫等平時不知稽察。
任聽暗肥囊槖。
或将其任用私人。
題調此等美缺。
以為分肥沾潤之地。
俱所難免。
即如德明以巡道上省。
尚攜帶禮物。
豫備饋送。
設美缺如潞安府者。
其饋送自必更多。
而該上司等因受其厚賂。
遂一切置之不問。
特幸尚未破露。
朕亦不肯因德明一事。
遍加嚴查耳。
但德明既有此供。
則潞安府一缺。
亦不可不查明饬禁。
着傳谕蔣兆奎、即查潞安府鐵廠。
每年實在出息若幹。
現管知府有無違例多索之處。
确切查明。
妥立章程。
或将稅則量為酌減。
毋許額外私添浮費。
俾該管之員。
略有沾潤。
仍不至累及商民。
方為妥善。
并通饬各省督撫等、激發天良。
實心訪察。
于所屬内。
遇有似此缺分過優者。
一體詳查。
使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