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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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剿敗賊匪。
臨陣乞降者。
俱照常明所辦。
毋得率行允準。
以防反側其常明所遺貴東道員缺。
着福康安、和琳、于随營出力知府内奏請題補。
又福甯奏剿殺岩門賊匪一摺。
尚差強人意。
鎮筸一路。
蘇靈帶兵珍較為出力。
已降旨賞給巴圖魯名号。
并着加賞大小荷包。
用昭鼓勵。
又巡檢方相衮、因催饷被害。
情殊可憫。
着咨部照知縣之例議恤。
至孫士毅拏獲奸匪龍六官、董老四、龍喬保、向老貴四犯。
俱系為賊探信之人。
審明後。
應即淩遲處死。
乃孫士毅僅将該四犯處斬枭示。
尚覺罪浮于法。
其拏獲奸細之将弁、俱為出力。
遊擊孫起龍、着以參将升用。
千總靳文铨、着以守備升用。
并賞給孫士毅大小荷包示獎。
○又谕、向來督撫等年節三貢。
備物呈進。
朕不過酌量賞收。
以聯上下之情。
但伊等所得養廉。
原資辦公之用。
現在每年督撫等、尚不免有簠簋不饬。
私行派累情事。
因思明年屆朕歸政。
前已有旨交軍機大臣存記。
各督撫等不得于年例之外。
另添呈進次數。
緻滋糜費。
但明年以後。
慶辰月分。
自當不同。
若分期呈進。
是又添貢一次矣。
着傳谕該督撫等、明年止須于嗣皇帝慶辰備物呈進。
仍原系朕照例觀覽。
其收與否、與常年相同。
其八月之貢。
不必再進。
以示體恤。
在各督撫等職分較大。
稍知大體。
自能恪遵朕谕。
其鹽政、織造、關差系内務府人員。
誠恐伊等私添次數。
以為見長地步。
如此不特踵事增華。
且失敬恭之道。
斷不可行。
爾等可遇便谕令知之。
○又谕曰、惠齡奏荊江伏汛安瀾。
堤矶穩固情形一摺。
據稱、自六月初入伏以來。
江水屢次漲發。
幸無漫溢。
且值連旬晴霁。
水勢随消。
江流極為平順等語。
此皆仰賴江神默佑。
大溜南趨。
堤壩各工。
得以一律鞏固。
特發去大藏香二十枝。
交與該署撫敬謹緻謝。
以答靈贶。
現在正屆秋汛。
該署撫仍當嚴督文武員弁、小心防範。
勿稍疎懈。
以期秋汛安瀾。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丁卯。
谕軍機大臣曰、朱圭等奏洋商石中和、拖欠夷貨價銀、審拟具奏一摺。
已批該部議奏矣。
粵省洋商承售夷貨。
先将價值議定。
俟轉售後陸續給價。
其未售之貨。
俟下次洋船到時。
一面歸清舊欠。
一面又交新貨。
不能年清年款。
固屬實在情形。
但洋商等承售洋貨。
即新舊牽算。
每有拖欠。
亦應予以限制。
此案石中和、積欠夷商貨銀。
除變産抵還外。
尚欠五十九萬八千餘兩。
為數實屬過多。
現據該夷商呈控。
業經照例懲辦。
将無着銀兩、令通行分限代還。
自可依限清理。
但此後各行商等、似此拖欠過多。
或該國王聞知。
以内地行商拖欠夷人帳目。
多至數十萬兩。
或竟具表上聞。
實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粵東督撫、及粵海關監督、嗣後洋商拖欠夷人貨價。
每年結算。
不得過十餘萬兩。
如有拖欠過多者。
随時勒令清還。
即自今歲為始。
通饬各洋商、一體遵照辦理。
○又谕曰、綿恩等奏續行訪出德明家隐匿金銀一摺。
昨據綿恩奏、查出德明名下銀二萬七千三百餘兩。
京錢二萬一千七百餘串。
約計已有四萬之數。
現複查出銀一萬三千三百餘兩。
錢四百五十串。
金一千八百兩。
約計又有四萬餘兩。
是前後查出該員赀财。
已共有七八萬兩。
而房屋什物、及任所赀财。
尚不在其内。
德明前賠潼關工程銀六萬七千餘兩。
俱已繳清。
今查出赀财如許之多。
總計竟不下二十萬兩。
伊系下五旗包衣人員。
家計素非饒裕。
雖從前曾任道府、廉俸積儹。
豈能有此多赀。
其衮沂曹道、更到任未久。
所得廉俸無幾。
即雲伊前在潼商道任内經管稅務。
并承辦潼關工程。
俱有沾潤。
亦不能得有似此之多。
是其道府任内。
必有婪索情事。
不可不嚴切根究。
況伊以道員上省。
用馬二十餘匹。
又帶大車三輛。
若非攜帶苞苴等項。
何必用許多車馬。
或系伊聞玉德欲行參辦。
或多帶辎重。
上省夤緣賄賂。
俱未可定。
着再傳谕玉德、即監提德明、嚴切究訊。
所有查出多赀。
從何而來。
并遵前旨訊明伊上省時、大車三輛所載何物。
作何使用。
務得确供。
迅速具奏。
若玉德以參辦在前。
思作好人。
希圖将就完結。
必将德明拏解來京審訊。
一經得實。
恐該撫不能當此重戾也。
○戊辰。
谕曰、陳大用奏拏獲海洋盜匪炮械船隻一摺。
内稱、當将盜犯十二名。
并炮械等件。
饬交寶山縣嚴行監禁。
聽候督臣究辦等語。
陳大用身為提督。
于地方審辦案件。
雖不應幹與。
但伊現駐劄海口。
督緝洋盜。
遇有拏獲盜匪。
自應究明首夥。
及如何搶劫情形。
一面奏聞。
一面
臨陣乞降者。
俱照常明所辦。
毋得率行允準。
以防反側其常明所遺貴東道員缺。
着福康安、和琳、于随營出力知府内奏請題補。
又福甯奏剿殺岩門賊匪一摺。
尚差強人意。
鎮筸一路。
蘇靈帶兵珍較為出力。
已降旨賞給巴圖魯名号。
并着加賞大小荷包。
用昭鼓勵。
又巡檢方相衮、因催饷被害。
情殊可憫。
着咨部照知縣之例議恤。
至孫士毅拏獲奸匪龍六官、董老四、龍喬保、向老貴四犯。
俱系為賊探信之人。
審明後。
應即淩遲處死。
乃孫士毅僅将該四犯處斬枭示。
尚覺罪浮于法。
其拏獲奸細之将弁、俱為出力。
遊擊孫起龍、着以參将升用。
千總靳文铨、着以守備升用。
并賞給孫士毅大小荷包示獎。
○又谕、向來督撫等年節三貢。
備物呈進。
朕不過酌量賞收。
以聯上下之情。
但伊等所得養廉。
原資辦公之用。
現在每年督撫等、尚不免有簠簋不饬。
私行派累情事。
因思明年屆朕歸政。
前已有旨交軍機大臣存記。
各督撫等不得于年例之外。
另添呈進次數。
緻滋糜費。
但明年以後。
慶辰月分。
自當不同。
若分期呈進。
是又添貢一次矣。
着傳谕該督撫等、明年止須于嗣皇帝慶辰備物呈進。
仍原系朕照例觀覽。
其收與否、與常年相同。
其八月之貢。
不必再進。
以示體恤。
在各督撫等職分較大。
稍知大體。
自能恪遵朕谕。
其鹽政、織造、關差系内務府人員。
誠恐伊等私添次數。
以為見長地步。
如此不特踵事增華。
且失敬恭之道。
斷不可行。
爾等可遇便谕令知之。
○又谕曰、惠齡奏荊江伏汛安瀾。
堤矶穩固情形一摺。
據稱、自六月初入伏以來。
江水屢次漲發。
幸無漫溢。
且值連旬晴霁。
水勢随消。
江流極為平順等語。
此皆仰賴江神默佑。
大溜南趨。
堤壩各工。
得以一律鞏固。
特發去大藏香二十枝。
交與該署撫敬謹緻謝。
以答靈贶。
現在正屆秋汛。
該署撫仍當嚴督文武員弁、小心防範。
勿稍疎懈。
以期秋汛安瀾。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丁卯。
谕軍機大臣曰、朱圭等奏洋商石中和、拖欠夷貨價銀、審拟具奏一摺。
已批該部議奏矣。
粵省洋商承售夷貨。
先将價值議定。
俟轉售後陸續給價。
其未售之貨。
俟下次洋船到時。
一面歸清舊欠。
一面又交新貨。
不能年清年款。
固屬實在情形。
但洋商等承售洋貨。
即新舊牽算。
每有拖欠。
亦應予以限制。
此案石中和、積欠夷商貨銀。
除變産抵還外。
尚欠五十九萬八千餘兩。
為數實屬過多。
現據該夷商呈控。
業經照例懲辦。
将無着銀兩、令通行分限代還。
自可依限清理。
但此後各行商等、似此拖欠過多。
或該國王聞知。
以内地行商拖欠夷人帳目。
多至數十萬兩。
或竟具表上聞。
實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粵東督撫、及粵海關監督、嗣後洋商拖欠夷人貨價。
每年結算。
不得過十餘萬兩。
如有拖欠過多者。
随時勒令清還。
即自今歲為始。
通饬各洋商、一體遵照辦理。
○又谕曰、綿恩等奏續行訪出德明家隐匿金銀一摺。
昨據綿恩奏、查出德明名下銀二萬七千三百餘兩。
京錢二萬一千七百餘串。
約計已有四萬之數。
現複查出銀一萬三千三百餘兩。
錢四百五十串。
金一千八百兩。
約計又有四萬餘兩。
是前後查出該員赀财。
已共有七八萬兩。
而房屋什物、及任所赀财。
尚不在其内。
德明前賠潼關工程銀六萬七千餘兩。
俱已繳清。
今查出赀财如許之多。
總計竟不下二十萬兩。
伊系下五旗包衣人員。
家計素非饒裕。
雖從前曾任道府、廉俸積儹。
豈能有此多赀。
其衮沂曹道、更到任未久。
所得廉俸無幾。
即雲伊前在潼商道任内經管稅務。
并承辦潼關工程。
俱有沾潤。
亦不能得有似此之多。
是其道府任内。
必有婪索情事。
不可不嚴切根究。
況伊以道員上省。
用馬二十餘匹。
又帶大車三輛。
若非攜帶苞苴等項。
何必用許多車馬。
或系伊聞玉德欲行參辦。
或多帶辎重。
上省夤緣賄賂。
俱未可定。
着再傳谕玉德、即監提德明、嚴切究訊。
所有查出多赀。
從何而來。
并遵前旨訊明伊上省時、大車三輛所載何物。
作何使用。
務得确供。
迅速具奏。
若玉德以參辦在前。
思作好人。
希圖将就完結。
必将德明拏解來京審訊。
一經得實。
恐該撫不能當此重戾也。
○戊辰。
谕曰、陳大用奏拏獲海洋盜匪炮械船隻一摺。
内稱、當将盜犯十二名。
并炮械等件。
饬交寶山縣嚴行監禁。
聽候督臣究辦等語。
陳大用身為提督。
于地方審辦案件。
雖不應幹與。
但伊現駐劄海口。
督緝洋盜。
遇有拏獲盜匪。
自應究明首夥。
及如何搶劫情形。
一面奏聞。
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