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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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百名。
在彼焚搶。
該都司等奮力剿捕。
殺斃苗匪六名。
奪獲紅旗一面。
餘匪畏懼退回等語。
查該處通苗道路。
共有八處。
除重慶兵八百名。
分防要隘。
餘兵不敷剿捕。
現于漢土官兵内。
添調督提二标兵各五百名。
維州屯兵一千名。
均令由嘉定乘船而下。
至涪州起岸前進。
仍派總兵達音泰、袁國璜、帶領得力将弁協剿。
湖廣提督劉君輔奏、本月十六日。
有賊苗數千。
吹号執旗。
攻擊鎮城東北山梁。
經弁兵槍炮齊發。
痛加沖打。
臣親帶參将佛甯等、領兵過河迎擊。
守備卲上達、越山沖擊。
連殺數賊。
又有五寨巡檢徐大綸、帶弓兵鄉民。
截路夾攻。
傷斃賊苗餘名。
逆苗退入王家寨固守。
當令兵丁抛擲火彈。
燒死寨苗甚衆。
餘匪逃散。
又聞南山賊炮聲響。
恐其繞山攻城。
臣即分撥官兵。
劄住山口防禦。
仍俟督臣抵鎮後。
照康熙四十二年、剿辦紅苗途徑。
分兵兩路進攻。
谕軍機大臣曰、苗匪糾聚烏合。
伎倆本屬有限。
劉君輔帶領現到之兵。
尚能殺賊多人。
焚毀賊寨。
而川省之千總外委等。
亦能奪旗殺賊。
餘匪望風竄逸。
是逆苗之無能為。
已可概見。
但各處調派兵丁。
遠近不一。
尚不能一時到齊。
自難窮追深入。
迅搗賊巢。
一俟大兵會合。
福康安于黔苗剿盡後。
前赴楚境。
和琳亦帶兵前往秀山。
定可四面圍截。
一鼓殲擒。
劉君輔奏稱、康熙年間。
剿捕該處苗匪。
系西北兩路進兵。
截住要隘。
今福康安自松逃進兵。
即可直至永綏一帶。
和琳由酉陽秀山、至黔楚交界地方剿捕。
而福甯、劉君輔、亦可自鎮筸帶兵夾攻。
彭廷棟又在正大營堵截。
是各處帶兵不患無人。
即分五路亦可。
較之康熙年間。
兩路進兵。
更為嚴密。
着傳谕福康安等、即飛催檄到各兵。
迅速前進。
毋任延緩。
福甯自到辰州。
毫無展布。
惟知迎會福康安。
聽其指示。
随同剿辦。
看來福甯在彼。
竟不足恃。
與其福甯迎往黔楚一帶。
随同福康安辦理。
莫若和琳于到秀山後。
即前往福康安軍營。
會同商辦。
和琳雖未經軍旅。
但伊素知奮勉。
或能辦賊。
前在衛藏。
曾經籌辦軍務。
一切機宜。
諒曾谙習。
況與福康安意見本甚相合。
今往會同辦理。
更可得和衷商搉之益。
此時朕所倚仗者。
除福康安外。
其次即系和琳。
伊二人務須悉心籌畫。
督兵會剿。
以期迅速蒇功。
○戊寅。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科爾沁親王恭格喇布坦、在禦前行走多年。
前據奏稱年班來京。
因途次患病而返。
當即遣醫前往診視。
茲聞溘逝。
殊堪轸恤。
着派禦前侍衛公豐紳濟倫、帶領侍衛章京。
前往奠醊。
仍着賞銀五百兩。
以資辦理喪事。
○又谕、前因吏部将大計降調知縣左為鐄帶領引見。
朕以該員系乾隆五十五年、經梁肯堂奏請調繁邢台縣。
何以僅閱三年。
即以才力不及填劾。
或該員于調繁後。
别有自滿廢弛、及不職等事。
因降旨詢問梁肯堂。
茲據覆奏、左為鐄于調任後。
審辦地方詞訟。
每多遲鈍。
實難勝沖要之任。
惟尚無别項劣迹。
是以于計典内以才力不及劾參等語。
左為璜既屬才力不及。
着照部議降調。
至該督于所屬州縣。
忽行調繁。
忽行參劾。
并未據實聲明。
既于政體不協。
且易啟督撫任意軒轾之漸。
及經降旨詢明。
迺該督仍屬含混其詞。
并不自行引咎。
殊屬非是。
梁肯堂雖不至交部嚴議。
亦應議處。
○己卯。
谕曰、兵部右侍郎員缺。
着伍彌烏遜補授。
伍彌烏遜現在出差。
着台布署理。
○庚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福甯奏、馳赴鎮筸。
迎會福康安。
随同剿捕。
今又稱到鎮筸駐劄。
與前奏互異。
該督竟尚欲迎赴前途。
抑即留駐鎮筸。
坐待福康安之至乎。
其意不過以鎮筸有劉君輔在彼。
思倚以為重。
辦理全無把握。
且所調官兵内。
有襄陽鎮标兵二千名。
該處與豫省接壤。
道路較遠。
調派本未允協。
而未到各兵。
又不催令速至。
所雲相機速辦之語。
僅屬空言。
殊不足恃。
前據姜晟奏、約計福康安于二月十五日。
可抵銅仁。
計算福康安之報。
日内即可奏到。
盼望甚為殷切。
福康安到彼後。
自必先将松桃賊苗。
痛加殲戮。
肅清貴州邊界。
迅抵湖南。
帶兵會剿。
此事全仗福康安督率辦理。
克日蒇功。
再據福甯奏、高村職員滕家瓒等。
召募鄉勇。
捐給口糧。
殺斃苗匪甚多等語。
職員等因苗匪滋擾。
設卡防禦。
固屬自保身家。
但該處為鎮筸後路。
賊匪時常窺伺。
經滕家瓒等率領鄉勇。
打仗殺賊。
守住要路。
實為急公出力。
自應撥給火藥鉛丸。
以資應用。
着福康安于軍務告竣時。
即查明出力者。
照台灣義民首之例。
分别奏請獎賞。
并着福甯先行曉谕滕家瓒。
賞以六品頂戴。
其随從殺賊之鄉勇。
并即查明。
先行分别賞給銀兩。
俾踴躍争先。
于剿捕更為有益。
又據興兆奏、挑備荊州滿兵一千名。
懇請帶往協剿等語。
此等滿兵。
駐防日久。
未必能勝于綠營。
現在湖廣所調之兵。
已有一萬數千餘名。
為數不少。
着傳谕福康安、酌量情形。
如無須添調滿兵則已。
倘或必須添調。
興兆人本老實。
副都統二員。
皆已年老。
恐帶兵不能得力。
近令德楞泰由京前赴湖南。
必由荊州經過。
該處滿兵。
既經興兆挑備。
自己派有章京等領管。
德楞泰途次。
若接得福康安知會。
即行順路統領帶往。
自較為便捷也。
○以原署内閣學士鄒炳泰補原官。
○辛巳。
遣官祭賢良祠。
○谕、京師五城飯廠。
定例應放五個月零二十日。
本年系閏二月。
應于閏二月二十日停止。
但現在天氣尚寒。
距麥收之期較遠。
若遽行停止放赈。
恐無業貧民。
難以糊口。
所有本年五城飯廠。
着加恩展至三月二十日停止。
以示朕施惠貧民。
有加無已至意。
○又谕、前因福建漳郡龍溪縣。
猝被水災。
監房倒塌。
該處監犯皆知守法。
并無一名走脫。
曾降旨令該撫将問拟斬絞各犯。
查明報部辦理。
茲據刑部具奏。
除大逆緣坐。
未便拟減。
及謀故殺人拟斬各犯。
仍于秋審時。
酌拟緩決外。
其已結拟絞緩決一二次、及應入本年秋審緩決各犯。
分别開單請旨等語。
在彼焚搶。
該都司等奮力剿捕。
殺斃苗匪六名。
奪獲紅旗一面。
餘匪畏懼退回等語。
查該處通苗道路。
共有八處。
除重慶兵八百名。
分防要隘。
餘兵不敷剿捕。
現于漢土官兵内。
添調督提二标兵各五百名。
維州屯兵一千名。
均令由嘉定乘船而下。
至涪州起岸前進。
仍派總兵達音泰、袁國璜、帶領得力将弁協剿。
湖廣提督劉君輔奏、本月十六日。
有賊苗數千。
吹号執旗。
攻擊鎮城東北山梁。
經弁兵槍炮齊發。
痛加沖打。
臣親帶參将佛甯等、領兵過河迎擊。
守備卲上達、越山沖擊。
連殺數賊。
又有五寨巡檢徐大綸、帶弓兵鄉民。
截路夾攻。
傷斃賊苗餘名。
逆苗退入王家寨固守。
當令兵丁抛擲火彈。
燒死寨苗甚衆。
餘匪逃散。
又聞南山賊炮聲響。
恐其繞山攻城。
臣即分撥官兵。
劄住山口防禦。
仍俟督臣抵鎮後。
照康熙四十二年、剿辦紅苗途徑。
分兵兩路進攻。
谕軍機大臣曰、苗匪糾聚烏合。
伎倆本屬有限。
劉君輔帶領現到之兵。
尚能殺賊多人。
焚毀賊寨。
而川省之千總外委等。
亦能奪旗殺賊。
餘匪望風竄逸。
是逆苗之無能為。
已可概見。
但各處調派兵丁。
遠近不一。
尚不能一時到齊。
自難窮追深入。
迅搗賊巢。
一俟大兵會合。
福康安于黔苗剿盡後。
前赴楚境。
和琳亦帶兵前往秀山。
定可四面圍截。
一鼓殲擒。
劉君輔奏稱、康熙年間。
剿捕該處苗匪。
系西北兩路進兵。
截住要隘。
今福康安自松逃進兵。
即可直至永綏一帶。
和琳由酉陽秀山、至黔楚交界地方剿捕。
而福甯、劉君輔、亦可自鎮筸帶兵夾攻。
彭廷棟又在正大營堵截。
是各處帶兵不患無人。
即分五路亦可。
較之康熙年間。
兩路進兵。
更為嚴密。
着傳谕福康安等、即飛催檄到各兵。
迅速前進。
毋任延緩。
福甯自到辰州。
毫無展布。
惟知迎會福康安。
聽其指示。
随同剿辦。
看來福甯在彼。
竟不足恃。
與其福甯迎往黔楚一帶。
随同福康安辦理。
莫若和琳于到秀山後。
即前往福康安軍營。
會同商辦。
和琳雖未經軍旅。
但伊素知奮勉。
或能辦賊。
前在衛藏。
曾經籌辦軍務。
一切機宜。
諒曾谙習。
況與福康安意見本甚相合。
今往會同辦理。
更可得和衷商搉之益。
此時朕所倚仗者。
除福康安外。
其次即系和琳。
伊二人務須悉心籌畫。
督兵會剿。
以期迅速蒇功。
○戊寅。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科爾沁親王恭格喇布坦、在禦前行走多年。
前據奏稱年班來京。
因途次患病而返。
當即遣醫前往診視。
茲聞溘逝。
殊堪轸恤。
着派禦前侍衛公豐紳濟倫、帶領侍衛章京。
前往奠醊。
仍着賞銀五百兩。
以資辦理喪事。
○又谕、前因吏部将大計降調知縣左為鐄帶領引見。
朕以該員系乾隆五十五年、經梁肯堂奏請調繁邢台縣。
何以僅閱三年。
即以才力不及填劾。
或該員于調繁後。
别有自滿廢弛、及不職等事。
因降旨詢問梁肯堂。
茲據覆奏、左為鐄于調任後。
審辦地方詞訟。
每多遲鈍。
實難勝沖要之任。
惟尚無别項劣迹。
是以于計典内以才力不及劾參等語。
左為璜既屬才力不及。
着照部議降調。
至該督于所屬州縣。
忽行調繁。
忽行參劾。
并未據實聲明。
既于政體不協。
且易啟督撫任意軒轾之漸。
及經降旨詢明。
迺該督仍屬含混其詞。
并不自行引咎。
殊屬非是。
梁肯堂雖不至交部嚴議。
亦應議處。
○己卯。
谕曰、兵部右侍郎員缺。
着伍彌烏遜補授。
伍彌烏遜現在出差。
着台布署理。
○庚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福甯奏、馳赴鎮筸。
迎會福康安。
随同剿捕。
今又稱到鎮筸駐劄。
與前奏互異。
該督竟尚欲迎赴前途。
抑即留駐鎮筸。
坐待福康安之至乎。
其意不過以鎮筸有劉君輔在彼。
思倚以為重。
辦理全無把握。
且所調官兵内。
有襄陽鎮标兵二千名。
該處與豫省接壤。
道路較遠。
調派本未允協。
而未到各兵。
又不催令速至。
所雲相機速辦之語。
僅屬空言。
殊不足恃。
前據姜晟奏、約計福康安于二月十五日。
可抵銅仁。
計算福康安之報。
日内即可奏到。
盼望甚為殷切。
福康安到彼後。
自必先将松桃賊苗。
痛加殲戮。
肅清貴州邊界。
迅抵湖南。
帶兵會剿。
此事全仗福康安督率辦理。
克日蒇功。
再據福甯奏、高村職員滕家瓒等。
召募鄉勇。
捐給口糧。
殺斃苗匪甚多等語。
職員等因苗匪滋擾。
設卡防禦。
固屬自保身家。
但該處為鎮筸後路。
賊匪時常窺伺。
經滕家瓒等率領鄉勇。
打仗殺賊。
守住要路。
實為急公出力。
自應撥給火藥鉛丸。
以資應用。
着福康安于軍務告竣時。
即查明出力者。
照台灣義民首之例。
分别奏請獎賞。
并着福甯先行曉谕滕家瓒。
賞以六品頂戴。
其随從殺賊之鄉勇。
并即查明。
先行分别賞給銀兩。
俾踴躍争先。
于剿捕更為有益。
又據興兆奏、挑備荊州滿兵一千名。
懇請帶往協剿等語。
此等滿兵。
駐防日久。
未必能勝于綠營。
現在湖廣所調之兵。
已有一萬數千餘名。
為數不少。
着傳谕福康安、酌量情形。
如無須添調滿兵則已。
倘或必須添調。
興兆人本老實。
副都統二員。
皆已年老。
恐帶兵不能得力。
近令德楞泰由京前赴湖南。
必由荊州經過。
該處滿兵。
既經興兆挑備。
自己派有章京等領管。
德楞泰途次。
若接得福康安知會。
即行順路統領帶往。
自較為便捷也。
○以原署内閣學士鄒炳泰補原官。
○辛巳。
遣官祭賢良祠。
○谕、京師五城飯廠。
定例應放五個月零二十日。
本年系閏二月。
應于閏二月二十日停止。
但現在天氣尚寒。
距麥收之期較遠。
若遽行停止放赈。
恐無業貧民。
難以糊口。
所有本年五城飯廠。
着加恩展至三月二十日停止。
以示朕施惠貧民。
有加無已至意。
○又谕、前因福建漳郡龍溪縣。
猝被水災。
監房倒塌。
該處監犯皆知守法。
并無一名走脫。
曾降旨令該撫将問拟斬絞各犯。
查明報部辦理。
茲據刑部具奏。
除大逆緣坐。
未便拟減。
及謀故殺人拟斬各犯。
仍于秋審時。
酌拟緩決外。
其已結拟絞緩決一二次、及應入本年秋審緩決各犯。
分别開單請旨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