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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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陳錫周。
上年曾以緝拏劉之協為名。
诓騙該署知州銀三十兩。
數日後。
即逃竄無蹤。
并将陳以甯拏獲到案。
訊據供認意圖诓騙。
希冀拏到劉之協。
可以邀賞。
并可望小功名。
自認不諱等因。
此事前經陳以甯赴州禀請時。
該署州給與盤費。
準令躧緝要犯。
雖為急公起見。
但該署州既已派令衙役跟同前往。
何至任其逃竄。
即使陳以甯乘間脫逃。
該役自必回禀本官。
該署州亦應将此等情節。
禀明督撫。
将陳以甯緝獲懲辦。
免緻再行诓騙生事。
乃該署州置之不問。
緻該生得以複萌故智。
又在巡撫處自請緝拏劉之協。
而該督撫等、俱至為其所惑。
直待副将跟蹤至六安州。
面見該署州。
始悉從前诓騙之事。
是此事之多生枝節。
皆由該署州延玩不禀所緻。
着将張慶曾革職。
交部治罪。
至陳以甯、以緝拏要犯為名。
诓騙官長銀兩。
至在巡撫前詭詞請領護票。
冀圖邀功得賞。
殊屬可笑可惡。
陳以甯、着即交刑部嚴審定罪。
以示懲創。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辛未。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前于嶽州發摺後。
途次接據禀報甚多。
并不随時陳奏。
殊為遲緩。
此次所奏。
仍未甚明晰。
又據姜晟奏、保靖泸溪兩處。
已先後派兵堵禦。
無慮疎虞。
惟賊苗忽聚忽散。
須酌籌路徑。
乘勢進剿。
一俟各兵調到。
即行分頭剿捕。
所辦尚是。
看來此事。
姜晟籌辦較有眉目。
而福甯見賊蔓延。
未免心存畏葸。
布置一切。
不能得有把握。
現在楚省調派官兵已及萬餘。
福康安自黔省前來。
亦必帶領黔兵數千。
軍威已極壯盛。
現又派巴圖魯侍衛章京、令護軍統領德楞泰帶領。
由驿馳往。
德楞泰、前随福康安當軍營翼長。
屢經委用。
自可得力。
況福康安久曆戎行。
聲望素着。
諒此烏合之衆。
無難一鼓殲擒。
福甯惟當鎮靜辦理。
随同福康安。
察看道路情形。
通盤籌畫。
相機進剿。
勿使苗匪東西奔竄。
四出驚擾。
至保靖為永順門戶。
泸溪為辰州門戶。
賊苗在兩處攻擾。
而保靖地方。
有永順苗匪張廷仲父子。
聚集數千人。
撲城奪卡。
勢尤緊急。
雖經福甯檄調兵丁。
令宜昌鎮總兵張廷彥。
帶兵前往應援。
究恐途遠。
緩不濟急。
福甯當酌量事機。
如永順保靖一帶。
有急須策應之處。
福甯即行親帶官兵。
前往應援剿捕。
其鎮筸鎮城外賊匪。
雖未退散。
但現有提督劉君輔在彼堵禦。
即使該提督不能帶兵進攻。
而防守尚可無虞。
福康安等、惟當便宜調度。
以期迅速集事。
至劉君輔前次所奏之摺。
總不明晰。
業已降旨饬詢。
即如賊匪于二月初五日。
至鎮筸城下攻擾。
雖經劉君輔殺退。
而賊匪仍未竄逸。
尚在附近山險地方出沒。
意存窺伺。
自二月初五日以後。
又已多日。
即或賊匪未敢複來城下。
劉君輔亦應帶兵出城。
偵探賊匪屯聚之處。
痛加剿殺。
甯有賊至始行迎擊。
賊退仍複坐待之理。
況賊匪勾結糾聚。
人數較多。
雖鳥合之衆。
原無紀律。
然山險要隘之處。
必有拒守卡寨。
藏匿巢窟。
若能出城搜捕。
或可追蹑賊蹤。
乘夜襲擊。
劉君輔何以計不出此。
惟知株守城中。
稽延時日耶再福甯奏、盤獲奸細。
身帶硝磺。
遇便放火。
苗匪何從得有此項硝磺。
該管地方官吏。
甯不應早為查察。
着于事定後。
一并查辦。
又據馮光熊奏稱、珠隆阿等于正月二十八日。
帶兵打仗。
殺賊三百餘人。
并有苗民石老三等、堅守本寨。
與逆苗對敵。
此系極好消息。
可見苗匪勾結滋事。
大半出于脅迫。
其中安分畏法苗民。
能知大義者。
正複不少。
不可不急為獎勵。
所有石老三一名。
着加恩賞給六品頂戴。
其随同拒賊者。
仍着福康安等查明。
加以厚賞。
并即遍行曉谕。
苗民等涵濡王化。
本為恭順。
現在滋事。
不過無知頑梗之徒。
即日官兵會剿。
悉就殲誅。
其安分苗民。
斷不可為其煽誘。
如有堅守本寨。
剿殺逆苗者。
必一體優加賞赉。
若一時逼脅從賊之人。
能将賊苗頭目。
設法擒獻。
尤必奏明寬宥加賞。
福甯當出示安撫衆苗。
明白宣谕。
苗民等知所勸勵。
黨與亦可漸就離散。
以現在情形而論。
貴州賊匪屢被官兵剿殺。
自必竄入湖南境内。
福甯等厚集多兵。
縱不能悉力進攻。
豈此等逃竄賊匪。
亦不能帶兵剿殺耶。
現在事機順叙。
福康安此時已抵軍營。
聲威百倍。
士氣奮揚。
速盼捷音之至。
○調河南南陽鎮總兵袁敏為湖南鎮筸鎮總兵。
以陝西潼關協副将阿克東阿為南陽鎮總兵。
○壬申。
谕軍機大臣曰、惠齡奏、親赴樊城。
提訊蘇明寬家屬、及張添華等。
并無劉之協蹤迹。
亦無張添華其人。
若再挨家搜補。
未免事涉張皇。
因密派員弁。
分赴各家查訪等語。
所奏恐皆虛詞。
劉之協在扶溝脫逃。
為日已久。
各省地方。
自督撫司道、以至州縣等。
俱有緝捕之責。
如果能實力督饬。
嚴密查拏。
此等邪教逃逸之犯。
又将安往。
乃日久迄無蹤迹。
如遇有緊要重犯。
又安望其克期拏獲耶。
是所稱關津隘口。
認真盤诘之語。
僅屬空言。
敷衍塞責。
殊不足信。
今正犯并未緝獲。
祇于輾轉牽涉之人。
紛紛查緝。
徒使胥役人等藉端滋擾。
殊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惠齡、惟當實心督饬。
密查正犯下落。
嚴拏務獲。
毋得徒事張皇。
虛詞了事。
轉緻滋擾也。
○又谕、據惠齡奏、湖南保靖一帶。
與四川酉陽毗連。
已飛咨孫士毅、一體堵截等語。
此事朕早經計及。
有旨谕知和琳。
如一入川境。
速行接印。
馳赴酉陽。
督率堵截。
想和琳途次聞苗匪滋事之信。
自必一面奏聞。
一面起程徑赴該處。
并着和琳酌量情形。
如該處有需兵力防堵之處。
即迅速檄調勁兵。
并酌帶經練将弁。
前往應援。
仍将于何日得信。
何處取道前往之處。
迅速覆奏。
○癸酉。
吏部帶領京察保送一等之内閣侍讀明達等二百六十二員引見。
得旨、瑚圖靈阿、崔景儀、程昌期、俱準其一等。
明達、富明阿、吉隆阿、金應琦、宗室廣敏、富哈善、和精額、和德、繼善、任澍南、康綸鈞、五靈泰、書德、圖明阿、覺羅麟喜、趙三元、張映漢、雙壽、覺羅恒慶、巴哈布、張至軨、慶延、談祖绶、錢楷、馬維馭、文通、誠存、新柱、伊精額、福綸達、漆銮、顧钰、
上年曾以緝拏劉之協為名。
诓騙該署知州銀三十兩。
數日後。
即逃竄無蹤。
并将陳以甯拏獲到案。
訊據供認意圖诓騙。
希冀拏到劉之協。
可以邀賞。
并可望小功名。
自認不諱等因。
此事前經陳以甯赴州禀請時。
該署州給與盤費。
準令躧緝要犯。
雖為急公起見。
但該署州既已派令衙役跟同前往。
何至任其逃竄。
即使陳以甯乘間脫逃。
該役自必回禀本官。
該署州亦應将此等情節。
禀明督撫。
将陳以甯緝獲懲辦。
免緻再行诓騙生事。
乃該署州置之不問。
緻該生得以複萌故智。
又在巡撫處自請緝拏劉之協。
而該督撫等、俱至為其所惑。
直待副将跟蹤至六安州。
面見該署州。
始悉從前诓騙之事。
是此事之多生枝節。
皆由該署州延玩不禀所緻。
着将張慶曾革職。
交部治罪。
至陳以甯、以緝拏要犯為名。
诓騙官長銀兩。
至在巡撫前詭詞請領護票。
冀圖邀功得賞。
殊屬可笑可惡。
陳以甯、着即交刑部嚴審定罪。
以示懲創。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辛未。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前于嶽州發摺後。
途次接據禀報甚多。
并不随時陳奏。
殊為遲緩。
此次所奏。
仍未甚明晰。
又據姜晟奏、保靖泸溪兩處。
已先後派兵堵禦。
無慮疎虞。
惟賊苗忽聚忽散。
須酌籌路徑。
乘勢進剿。
一俟各兵調到。
即行分頭剿捕。
所辦尚是。
看來此事。
姜晟籌辦較有眉目。
而福甯見賊蔓延。
未免心存畏葸。
布置一切。
不能得有把握。
現在楚省調派官兵已及萬餘。
福康安自黔省前來。
亦必帶領黔兵數千。
軍威已極壯盛。
現又派巴圖魯侍衛章京、令護軍統領德楞泰帶領。
由驿馳往。
德楞泰、前随福康安當軍營翼長。
屢經委用。
自可得力。
況福康安久曆戎行。
聲望素着。
諒此烏合之衆。
無難一鼓殲擒。
福甯惟當鎮靜辦理。
随同福康安。
察看道路情形。
通盤籌畫。
相機進剿。
勿使苗匪東西奔竄。
四出驚擾。
至保靖為永順門戶。
泸溪為辰州門戶。
賊苗在兩處攻擾。
而保靖地方。
有永順苗匪張廷仲父子。
聚集數千人。
撲城奪卡。
勢尤緊急。
雖經福甯檄調兵丁。
令宜昌鎮總兵張廷彥。
帶兵前往應援。
究恐途遠。
緩不濟急。
福甯當酌量事機。
如永順保靖一帶。
有急須策應之處。
福甯即行親帶官兵。
前往應援剿捕。
其鎮筸鎮城外賊匪。
雖未退散。
但現有提督劉君輔在彼堵禦。
即使該提督不能帶兵進攻。
而防守尚可無虞。
福康安等、惟當便宜調度。
以期迅速集事。
至劉君輔前次所奏之摺。
總不明晰。
業已降旨饬詢。
即如賊匪于二月初五日。
至鎮筸城下攻擾。
雖經劉君輔殺退。
而賊匪仍未竄逸。
尚在附近山險地方出沒。
意存窺伺。
自二月初五日以後。
又已多日。
即或賊匪未敢複來城下。
劉君輔亦應帶兵出城。
偵探賊匪屯聚之處。
痛加剿殺。
甯有賊至始行迎擊。
賊退仍複坐待之理。
況賊匪勾結糾聚。
人數較多。
雖鳥合之衆。
原無紀律。
然山險要隘之處。
必有拒守卡寨。
藏匿巢窟。
若能出城搜捕。
或可追蹑賊蹤。
乘夜襲擊。
劉君輔何以計不出此。
惟知株守城中。
稽延時日耶再福甯奏、盤獲奸細。
身帶硝磺。
遇便放火。
苗匪何從得有此項硝磺。
該管地方官吏。
甯不應早為查察。
着于事定後。
一并查辦。
又據馮光熊奏稱、珠隆阿等于正月二十八日。
帶兵打仗。
殺賊三百餘人。
并有苗民石老三等、堅守本寨。
與逆苗對敵。
此系極好消息。
可見苗匪勾結滋事。
大半出于脅迫。
其中安分畏法苗民。
能知大義者。
正複不少。
不可不急為獎勵。
所有石老三一名。
着加恩賞給六品頂戴。
其随同拒賊者。
仍着福康安等查明。
加以厚賞。
并即遍行曉谕。
苗民等涵濡王化。
本為恭順。
現在滋事。
不過無知頑梗之徒。
即日官兵會剿。
悉就殲誅。
其安分苗民。
斷不可為其煽誘。
如有堅守本寨。
剿殺逆苗者。
必一體優加賞赉。
若一時逼脅從賊之人。
能将賊苗頭目。
設法擒獻。
尤必奏明寬宥加賞。
福甯當出示安撫衆苗。
明白宣谕。
苗民等知所勸勵。
黨與亦可漸就離散。
以現在情形而論。
貴州賊匪屢被官兵剿殺。
自必竄入湖南境内。
福甯等厚集多兵。
縱不能悉力進攻。
豈此等逃竄賊匪。
亦不能帶兵剿殺耶。
現在事機順叙。
福康安此時已抵軍營。
聲威百倍。
士氣奮揚。
速盼捷音之至。
○調河南南陽鎮總兵袁敏為湖南鎮筸鎮總兵。
以陝西潼關協副将阿克東阿為南陽鎮總兵。
○壬申。
谕軍機大臣曰、惠齡奏、親赴樊城。
提訊蘇明寬家屬、及張添華等。
并無劉之協蹤迹。
亦無張添華其人。
若再挨家搜補。
未免事涉張皇。
因密派員弁。
分赴各家查訪等語。
所奏恐皆虛詞。
劉之協在扶溝脫逃。
為日已久。
各省地方。
自督撫司道、以至州縣等。
俱有緝捕之責。
如果能實力督饬。
嚴密查拏。
此等邪教逃逸之犯。
又将安往。
乃日久迄無蹤迹。
如遇有緊要重犯。
又安望其克期拏獲耶。
是所稱關津隘口。
認真盤诘之語。
僅屬空言。
敷衍塞責。
殊不足信。
今正犯并未緝獲。
祇于輾轉牽涉之人。
紛紛查緝。
徒使胥役人等藉端滋擾。
殊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惠齡、惟當實心督饬。
密查正犯下落。
嚴拏務獲。
毋得徒事張皇。
虛詞了事。
轉緻滋擾也。
○又谕、據惠齡奏、湖南保靖一帶。
與四川酉陽毗連。
已飛咨孫士毅、一體堵截等語。
此事朕早經計及。
有旨谕知和琳。
如一入川境。
速行接印。
馳赴酉陽。
督率堵截。
想和琳途次聞苗匪滋事之信。
自必一面奏聞。
一面起程徑赴該處。
并着和琳酌量情形。
如該處有需兵力防堵之處。
即迅速檄調勁兵。
并酌帶經練将弁。
前往應援。
仍将于何日得信。
何處取道前往之處。
迅速覆奏。
○癸酉。
吏部帶領京察保送一等之内閣侍讀明達等二百六十二員引見。
得旨、瑚圖靈阿、崔景儀、程昌期、俱準其一等。
明達、富明阿、吉隆阿、金應琦、宗室廣敏、富哈善、和精額、和德、繼善、任澍南、康綸鈞、五靈泰、書德、圖明阿、覺羅麟喜、趙三元、張映漢、雙壽、覺羅恒慶、巴哈布、張至軨、慶延、談祖绶、錢楷、馬維馭、文通、誠存、新柱、伊精額、福綸達、漆銮、顧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