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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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民欠出借耔種口糧麥本銀三十萬七千七百五十六兩零。
共銀四百八十七萬四千二百十一兩零。
又節年民欠出借常社米谷南米豫麥、合谷五十萬四千二百石零。
均着加恩豁免。
以副朕錫福延禧。
行慶施惠。
恩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奏謝恩摺内稱、東省距京甚近。
俟玉德到任交卸後。
即趨赴阙廷等語。
畢沅甫于上年春間。
前來紫泉行在瞻觐。
迄今未及一載。
此時何必即行奏請陛見。
況畢沅前在湖廣總督任内。
于邪教奪犯毆差一案。
安坐衙齋。
查辦遲緩廢弛。
因念其咎止失察。
是以加恩仍授為湖廣總督。
該督惟當倍加奮勉。
将地方事務。
認真整頓。
即屬伊報效出力。
該督來京瞻觐。
朕所訓谕。
亦不出此。
着傳谕畢沅、即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又谕、太和縣差役餘洛、閃文、解到。
命軍機大臣詳加研鞫。
據餘洛供出、太和縣人阮沉、郭彥忠、二犯。
在扶溝縣。
曾與劉之協來往。
十月十五日。
劉之協到縣前時。
阮沉、郭彥忠、與劉之協說話。
一同走去。
我赴店尋找。
都巳不見等語。
詳閱餘洛供詞。
阮沉、郭彥忠二犯。
俱系邪教案犯。
形迹固屬可疑。
而餘洛解犯至扶溝。
任聽各犯往來。
亦恐有知情故縱情弊。
即如劉之協與阮沉同在扶溝逃逸。
餘洛複于回縣途次。
遇見阮沉。
何以并未向沅沉逐細根究劉之協下落。
祇塔伊船隻同行。
可見餘洛、阮沉、俱是串通一氣。
未必竟不知情。
至餘洛回到太和後。
将阮沉拏獲送官審辦一節。
自系藉緝拏教犯。
在本官前塞責。
以掩其縱放劉之協之罪。
狡詐反覆。
尤屬顯然。
安省拏獲阮沉。
僅照餘犯問拟發遣。
并未向其追究劉之協蹤迹。
錄供具奏。
即餘洛到京所供情節。
蘇淩阿等、亦未經訊出奏聞。
且太和縣佥差押解劉之協。
原批内标派餘洛、蔣申、二人。
因蔣申下鄉未回。
該縣令頭役閃文、代蔣申押解。
而閃文仍未親往。
該役既憚于押解。
避差未去。
何以十餘日後。
閃文複馳往扶溝。
守取回照。
情節殊屬可疑。
蘇淩阿等于此等疑窦。
均未詳細研究。
祇以安省得有回照。
便可卸責。
遂任聽屬員推诿豫省。
所辦尤屬非是。
蘇淩阿等于查辦此案。
如此草率。
并不認真。
是屬何心。
從前所奏懸立重賞購緝。
豈不皆成虛語耶。
蘇淩阿、陳用敷、俱着嚴行申饬。
并着将餘洛閃文供詞、鈔寄蘇淩阿等閱看。
即照指出各條。
另行查訊确實。
逐一登答明白回奏。
毋得再行回護。
緻幹重咎。
○又谕、昨據餘洛等所供情形。
是劉之協脫逃。
顯系阮沉、郭彥忠、潛通信息。
現已飛提該二犯來京嚴究。
但劉之協居住南關店内多日。
曾到西關看望阮沉。
彼此來往多次。
該處店戶居民。
自必漸與熟識。
雖據店戶柳添祥供、實不知該犯去向。
而其走脫時。
彼處居民。
衆目共睹。
豈有竟無聞見之事。
劉之協自知罪重。
安省正在查拏。
未必敢回原籍。
非南往襄陽。
至伊同教家中藏匿。
即西往陝西一帶。
希圖遠竄口外漏網。
着傳谕阿精阿、即親至扶溝西關南關一帶。
密傳店戶居民。
面為詢問。
并曉谕伊等、但知劉之協去向。
不訪據實說出。
非惟無罪。
且可邀賞。
俟其說出如系南往。
即飛咨福甯。
嚴密躧拏。
如系西往。
即飛咨勒保、秦承恩、嚴密躧拏。
或竟系竄回原籍。
亦即飛咨蘇淩阿、陳用敷、迅速購緝。
阿精阿到任已将數月。
尚不能将要犯設法速獲。
豈此等購線躧蹤之事。
伊亦不能妥辦耶。
該撫務宜遵照谕旨。
妥協籌辦。
俟昨要犯蹤迹。
一面具奏。
一面飛行咨緝。
毋得再有延緩。
緻蹈穆和蔺覆轍。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阿精阿、并谕蘇淩阿、福甯、勒保、秦承恩、陳用敷等知之。
○雲南騰越鎮總兵劉之仁病休。
以兩江督标中軍副将豁隆武為騰越鎮總兵。
○壬寅。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谕曰、和珅奏、喀喇沁親王旺紮勒多爾濟、請封生母為側福晉。
查無例案。
請旨可否準行等語。
向來蒙古王等。
雖無封側福晉之例。
但朕眷愛蒙古王等。
與宗室王等一體。
并無區别。
宗室王等、例得封側福晉。
且旺紮勒多爾濟之嫡母已故。
伊生母亦六旬有餘。
着準封為色旺諾爾布之側福晉。
以示朕視蒙古世仆如子孫之意。
○又谕曰、陳淮奏、贛州等衛漕船。
于十二月初三日起。
至二十四日。
全數開行等語。
上年漕船因衛河水淺。
抵通較遲。
回空未能迅速。
今陳淮于漕船抵次後。
趕緊趱辦。
仍符冬兌冬開之限。
所辦尚好。
着交部議叙。
陳淮此次在江西巡撫任内、辦理諸務
共銀四百八十七萬四千二百十一兩零。
又節年民欠出借常社米谷南米豫麥、合谷五十萬四千二百石零。
均着加恩豁免。
以副朕錫福延禧。
行慶施惠。
恩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奏謝恩摺内稱、東省距京甚近。
俟玉德到任交卸後。
即趨赴阙廷等語。
畢沅甫于上年春間。
前來紫泉行在瞻觐。
迄今未及一載。
此時何必即行奏請陛見。
況畢沅前在湖廣總督任内。
于邪教奪犯毆差一案。
安坐衙齋。
查辦遲緩廢弛。
因念其咎止失察。
是以加恩仍授為湖廣總督。
該督惟當倍加奮勉。
将地方事務。
認真整頓。
即屬伊報效出力。
該督來京瞻觐。
朕所訓谕。
亦不出此。
着傳谕畢沅、即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又谕、太和縣差役餘洛、閃文、解到。
命軍機大臣詳加研鞫。
據餘洛供出、太和縣人阮沉、郭彥忠、二犯。
在扶溝縣。
曾與劉之協來往。
十月十五日。
劉之協到縣前時。
阮沉、郭彥忠、與劉之協說話。
一同走去。
我赴店尋找。
都巳不見等語。
詳閱餘洛供詞。
阮沉、郭彥忠二犯。
俱系邪教案犯。
形迹固屬可疑。
而餘洛解犯至扶溝。
任聽各犯往來。
亦恐有知情故縱情弊。
即如劉之協與阮沉同在扶溝逃逸。
餘洛複于回縣途次。
遇見阮沉。
何以并未向沅沉逐細根究劉之協下落。
祇塔伊船隻同行。
可見餘洛、阮沉、俱是串通一氣。
未必竟不知情。
至餘洛回到太和後。
将阮沉拏獲送官審辦一節。
自系藉緝拏教犯。
在本官前塞責。
以掩其縱放劉之協之罪。
狡詐反覆。
尤屬顯然。
安省拏獲阮沉。
僅照餘犯問拟發遣。
并未向其追究劉之協蹤迹。
錄供具奏。
即餘洛到京所供情節。
蘇淩阿等、亦未經訊出奏聞。
且太和縣佥差押解劉之協。
原批内标派餘洛、蔣申、二人。
因蔣申下鄉未回。
該縣令頭役閃文、代蔣申押解。
而閃文仍未親往。
該役既憚于押解。
避差未去。
何以十餘日後。
閃文複馳往扶溝。
守取回照。
情節殊屬可疑。
蘇淩阿等于此等疑窦。
均未詳細研究。
祇以安省得有回照。
便可卸責。
遂任聽屬員推诿豫省。
所辦尤屬非是。
蘇淩阿等于查辦此案。
如此草率。
并不認真。
是屬何心。
從前所奏懸立重賞購緝。
豈不皆成虛語耶。
蘇淩阿、陳用敷、俱着嚴行申饬。
并着将餘洛閃文供詞、鈔寄蘇淩阿等閱看。
即照指出各條。
另行查訊确實。
逐一登答明白回奏。
毋得再行回護。
緻幹重咎。
○又谕、昨據餘洛等所供情形。
是劉之協脫逃。
顯系阮沉、郭彥忠、潛通信息。
現已飛提該二犯來京嚴究。
但劉之協居住南關店内多日。
曾到西關看望阮沉。
彼此來往多次。
該處店戶居民。
自必漸與熟識。
雖據店戶柳添祥供、實不知該犯去向。
而其走脫時。
彼處居民。
衆目共睹。
豈有竟無聞見之事。
劉之協自知罪重。
安省正在查拏。
未必敢回原籍。
非南往襄陽。
至伊同教家中藏匿。
即西往陝西一帶。
希圖遠竄口外漏網。
着傳谕阿精阿、即親至扶溝西關南關一帶。
密傳店戶居民。
面為詢問。
并曉谕伊等、但知劉之協去向。
不訪據實說出。
非惟無罪。
且可邀賞。
俟其說出如系南往。
即飛咨福甯。
嚴密躧拏。
如系西往。
即飛咨勒保、秦承恩、嚴密躧拏。
或竟系竄回原籍。
亦即飛咨蘇淩阿、陳用敷、迅速購緝。
阿精阿到任已将數月。
尚不能将要犯設法速獲。
豈此等購線躧蹤之事。
伊亦不能妥辦耶。
該撫務宜遵照谕旨。
妥協籌辦。
俟昨要犯蹤迹。
一面具奏。
一面飛行咨緝。
毋得再有延緩。
緻蹈穆和蔺覆轍。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阿精阿、并谕蘇淩阿、福甯、勒保、秦承恩、陳用敷等知之。
○雲南騰越鎮總兵劉之仁病休。
以兩江督标中軍副将豁隆武為騰越鎮總兵。
○壬寅。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谕曰、和珅奏、喀喇沁親王旺紮勒多爾濟、請封生母為側福晉。
查無例案。
請旨可否準行等語。
向來蒙古王等。
雖無封側福晉之例。
但朕眷愛蒙古王等。
與宗室王等一體。
并無區别。
宗室王等、例得封側福晉。
且旺紮勒多爾濟之嫡母已故。
伊生母亦六旬有餘。
着準封為色旺諾爾布之側福晉。
以示朕視蒙古世仆如子孫之意。
○又谕曰、陳淮奏、贛州等衛漕船。
于十二月初三日起。
至二十四日。
全數開行等語。
上年漕船因衛河水淺。
抵通較遲。
回空未能迅速。
今陳淮于漕船抵次後。
趕緊趱辦。
仍符冬兌冬開之限。
所辦尚好。
着交部議叙。
陳淮此次在江西巡撫任内、辦理諸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