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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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九年。
甲寅。
十二月。
甲寅朔。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上年<口英>咭唎遣使來京。
恭進表貢。
所有經過各省。
曾令各該督撫給與筵宴。
此次荷蘭國遣使來京。
本日據陳淮具奏、未經給宴。
但該國慕化輸誠。
航海遠至。
自因知上年<口英>咭唎使臣到京時。
得蒙天朝恩錫優渥。
宴赉骈蕃。
是以聞風踵至。
今該使臣等、在途經過省分。
未與筵宴。
是同一西洋進貢使臣。
轉似區分厚薄。
失中國正大之體。
該貢使等聞知。
未免稍覺觖望。
除俟該貢使等到京後。
一體酌加賞赉外。
着傳谕各該督撫、将來該使臣等回程經過時。
俱仍仿照<口英>咭唎使臣之例。
酌給筵宴。
筵宴時、并宣谕該使臣等、此次爾等慕化遠來。
大皇帝鑒爾恭順。
從前爾等進京時。
原應筵宴。
但因爾等趕于年内到京。
沿途行走限期緊迫。
恐緻耽延時日。
是以未經筵宴。
今爾等回程纾徐。
仍遵旨賞爾筵宴等語。
向其明白宣示。
該使臣等聞知。
自必益臻歡感也。
○又谕曰、梁肯堂覆奏蘆東鹽價。
改為賣銀。
酌籌辦理情形一摺。
據稱初接徵瑞劄商之時。
亦以改賣銀兩。
商人獲利浮多。
未免病民。
曾經詳晰咨詢。
嗣準徵瑞劄覆。
以商人應交正課外。
尚有雜課餘引帑利運費等項。
核計商人賠折。
實須一百餘萬兩等語。
此論不過蘆東商人。
因現在錢價較賤。
易銀交課。
不無賠折。
商力難支。
設以商之正課而論。
或量為變通。
俾得營運有資。
不緻虧本。
其事尚可準行。
若以内府帑利而論。
則系商人應交内府借項。
與民無涉。
朕惠愛黎元。
屢次蠲租貸賦。
不惜帑金億千萬兩。
豈肯為商人應交内府些須帑利。
轉将鹽價加增。
緻民受困之理。
其事斷難準行。
況此項帑銀。
原系該商等自行懇請借給者。
并非官派其借。
出于商人勉強也。
且帑利祇系一分起息。
為數甚輕。
若商人等于民間自行借貸。
焉得如此輕息。
是商人已受其利矣。
況從前借給時。
本系銀兩。
并非錢文。
此時何得以易銀耗折。
牽合藉口。
現在錢價雖賤。
然從前商人領帑之時。
據稱紋銀一兩。
可易錢八九百文。
以此核算。
則該商等彼時自得利已多。
其官借帑項。
為日已久。
節經加恩帶緩。
即就帑利言之。
其所稱每年交納數目。
亦不應至如許之多。
是梁肯堂并未深悉原委。
祇據徵瑞一面之詞。
代為附和。
着傳谕徵瑞、将應交課帑、及帑利各項實數清冊。
帶同經手總商數人。
親自來京。
聽候軍機大臣會同核辦。
将此谕徵瑞、即令其速來。
并谕梁肯堂知之。
若梁肯堂現無要事。
即來同議更好。
○又谕曰、全德在兩淮署理鹽政。
為時已久。
浙江鹽政印務。
雖有吉慶兼署。
但巡撫地方事件較多。
鹽政本任。
亦未便久懸。
前據蘇楞額奏、于十月初間。
自粵起程。
計此時已可行至揚州一帶。
着傳谕蘇楞額、于何處接奉此旨。
即回赴揚州。
提署兩淮鹽政。
全德交代後。
即回浙江本任。
至徵瑞、現有奏請将長蘆鹽價改賣銀兩一事。
是其本任經手。
現已降旨。
令其帶同總商。
來京核辦。
俟此事辦理完竣後。
再降谕旨。
将此傳谕全德、徵瑞、蘇楞額、并谕吉慶知之。
○乙卯。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行抵雲南省城、及查辦地方錢法各事宜一摺。
初閱摺内稱錢法之壞。
雲南較貴州尤甚。
竟似該省錢法。
現有弊窦。
及閱至後幅。
又稱雲南地方。
所有從前每百不及一二寸之小錢。
久已收繳淨盡。
赴局抽驗官鑄錢文。
觔兩已足。
輪廓亦甚整齊。
省城及附近州縣。
現一律純用局鑄大錢。
但每銀一兩。
換錢至二千五百餘文。
其價實覺太賤等語。
自系福康安甫到雲南。
尚未及詳細遍查。
此次所奏。
不過大概情形。
雲南為小錢淵薮。
即使目下局鑄官錢果無情弊。
但前此該省小錢。
到處公行。
此時外府州縣所行錢文。
亦尚不免私鑄攙雜。
此等小錢從何而來。
民間私鑄。
不過于隐僻處所。
暗自傾
甲寅。
十二月。
甲寅朔。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上年<口英>咭唎遣使來京。
恭進表貢。
所有經過各省。
曾令各該督撫給與筵宴。
此次荷蘭國遣使來京。
本日據陳淮具奏、未經給宴。
但該國慕化輸誠。
航海遠至。
自因知上年<口英>咭唎使臣到京時。
得蒙天朝恩錫優渥。
宴赉骈蕃。
是以聞風踵至。
今該使臣等、在途經過省分。
未與筵宴。
是同一西洋進貢使臣。
轉似區分厚薄。
失中國正大之體。
該貢使等聞知。
未免稍覺觖望。
除俟該貢使等到京後。
一體酌加賞赉外。
着傳谕各該督撫、将來該使臣等回程經過時。
俱仍仿照<口英>咭唎使臣之例。
酌給筵宴。
筵宴時、并宣谕該使臣等、此次爾等慕化遠來。
大皇帝鑒爾恭順。
從前爾等進京時。
原應筵宴。
但因爾等趕于年内到京。
沿途行走限期緊迫。
恐緻耽延時日。
是以未經筵宴。
今爾等回程纾徐。
仍遵旨賞爾筵宴等語。
向其明白宣示。
該使臣等聞知。
自必益臻歡感也。
○又谕曰、梁肯堂覆奏蘆東鹽價。
改為賣銀。
酌籌辦理情形一摺。
據稱初接徵瑞劄商之時。
亦以改賣銀兩。
商人獲利浮多。
未免病民。
曾經詳晰咨詢。
嗣準徵瑞劄覆。
以商人應交正課外。
尚有雜課餘引帑利運費等項。
核計商人賠折。
實須一百餘萬兩等語。
此論不過蘆東商人。
因現在錢價較賤。
易銀交課。
不無賠折。
商力難支。
設以商之正課而論。
或量為變通。
俾得營運有資。
不緻虧本。
其事尚可準行。
若以内府帑利而論。
則系商人應交内府借項。
與民無涉。
朕惠愛黎元。
屢次蠲租貸賦。
不惜帑金億千萬兩。
豈肯為商人應交内府些須帑利。
轉将鹽價加增。
緻民受困之理。
其事斷難準行。
況此項帑銀。
原系該商等自行懇請借給者。
并非官派其借。
出于商人勉強也。
且帑利祇系一分起息。
為數甚輕。
若商人等于民間自行借貸。
焉得如此輕息。
是商人已受其利矣。
況從前借給時。
本系銀兩。
并非錢文。
此時何得以易銀耗折。
牽合藉口。
現在錢價雖賤。
然從前商人領帑之時。
據稱紋銀一兩。
可易錢八九百文。
以此核算。
則該商等彼時自得利已多。
其官借帑項。
為日已久。
節經加恩帶緩。
即就帑利言之。
其所稱每年交納數目。
亦不應至如許之多。
是梁肯堂并未深悉原委。
祇據徵瑞一面之詞。
代為附和。
着傳谕徵瑞、将應交課帑、及帑利各項實數清冊。
帶同經手總商數人。
親自來京。
聽候軍機大臣會同核辦。
将此谕徵瑞、即令其速來。
并谕梁肯堂知之。
若梁肯堂現無要事。
即來同議更好。
○又谕曰、全德在兩淮署理鹽政。
為時已久。
浙江鹽政印務。
雖有吉慶兼署。
但巡撫地方事件較多。
鹽政本任。
亦未便久懸。
前據蘇楞額奏、于十月初間。
自粵起程。
計此時已可行至揚州一帶。
着傳谕蘇楞額、于何處接奉此旨。
即回赴揚州。
提署兩淮鹽政。
全德交代後。
即回浙江本任。
至徵瑞、現有奏請将長蘆鹽價改賣銀兩一事。
是其本任經手。
現已降旨。
令其帶同總商。
來京核辦。
俟此事辦理完竣後。
再降谕旨。
将此傳谕全德、徵瑞、蘇楞額、并谕吉慶知之。
○乙卯。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行抵雲南省城、及查辦地方錢法各事宜一摺。
初閱摺内稱錢法之壞。
雲南較貴州尤甚。
竟似該省錢法。
現有弊窦。
及閱至後幅。
又稱雲南地方。
所有從前每百不及一二寸之小錢。
久已收繳淨盡。
赴局抽驗官鑄錢文。
觔兩已足。
輪廓亦甚整齊。
省城及附近州縣。
現一律純用局鑄大錢。
但每銀一兩。
換錢至二千五百餘文。
其價實覺太賤等語。
自系福康安甫到雲南。
尚未及詳細遍查。
此次所奏。
不過大概情形。
雲南為小錢淵薮。
即使目下局鑄官錢果無情弊。
但前此該省小錢。
到處公行。
此時外府州縣所行錢文。
亦尚不免私鑄攙雜。
此等小錢從何而來。
民間私鑄。
不過于隐僻處所。
暗自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