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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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練妥員。
分投躧緝。
務期迅獲。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緻要犯稽誅漏網。
若拏獲該犯後。
訊出在何省逗留。
即惟該地方官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戾。
劉之協于何省就獲。
即于何省審辦。
從嚴定拟具奏。
不必往返解送。
再有疎虞。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蘇淩阿、穆和蔺等奏、邪教案犯劉之協、解至扶溝縣乘間脫逃。
當經降旨責成穆和蔺、吳璥、陳文緯、三人分往親拏。
并着湖廣、四川、陝甘、安徽、各督撫遴委妥員。
分投躧緝。
務期就獲。
着再傳谕各該督撫、于拏獲後、即派委妥幹員弁。
小心管解。
迅速解京審辦。
倘該犯自知罪重。
或在途思欲絕食餓斃。
以緻氣息垂盡。
難以押解到京。
即着解至何處。
即于何處報明。
将該犯淩遲處死。
毋緻要犯幸逃顯戮。
○禮部題、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今年冬至次日。
着停止行禮。
○戊子。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西情實罪犯。
斬犯十人。
絞犯十二人。
俱予勾。
○谕曰、蘭第錫奏、高家堰一帶。
本年風損石工。
段落較多。
委員勘估。
而石工下數層。
皆在水中。
是否根腳整齊。
抑或間有蟄裂。
未能确切估計。
現饬将應築越壩。
即于此時先行圈築。
趕戽底水。
俾石工根腳顯露。
以便驗明确估等語。
此非深知河工之言。
磚石各工。
體質沉重。
如果根腳損壞。
則上面磚石。
必有閃裂陷下不平。
或緻傾倒之處。
何待根腳顯露。
始能查驗。
若如蘭第錫所奏、先行圈築越壩戽水。
高郵石工數十裡。
皆築壩乎。
必無是理。
若築壩至底。
根腳并無蟄裂。
則此項築壩戽水之費。
豈非虛擲。
況湖水浩瀚。
非一二尺淺水可以車戽者比。
水中築壩。
又從何處安樁立腳施工。
此不過河員因無可開銷。
故慫恿興工。
以為冒銷地步。
或南北情形又有不同。
着派慶桂、韓鑅、前往會同督臣蘇淩阿、确切履勘。
繪圖貼說。
據實速奏。
如果應修。
即時興工。
以歸核實而杜冒濫。
○谕軍機大臣曰、奇豐額奏、拏獲販賣小錢人犯張世揚等、訊據供稱系買自湖北漢口鎮、開張船行之劉天泰鋪内。
現将該犯等枷号。
并飛咨福甯、提拏劉天泰到案。
訊取确供。
俟移咨到日。
再行定罪等因一摺。
所辦好。
私鑄小錢。
起自四川、湖廣、一帶。
屢經降旨饬令嚴拏究辦。
現當整饬錢弊。
功令森嚴之際。
劉天泰等、敢于存積小錢。
私相售買。
販運至二百餘串之多。
可見私運小錢。
總在水路一帶。
而湖北漢口鎮、尤為沖要之所。
現在張世揚等販運小錢。
行至江南地方。
即被拏獲。
則漢口地方屯匿小錢。
必不止此。
不可不徹底查辦。
以清積弊。
現在邪教案犯。
諒已辦竣。
着傳谕福甯、即親赴漢口鎮、提訊劉天泰、嚴究供情。
從嚴定拟。
并查此外有無屯貯。
一體嚴拏懲辦。
俾奸民知所儆畏。
用盡根株。
其現獲之張世揚等犯。
并着奇豐額、于福甯知到日。
一并按例從嚴定罪。
至長洲縣知縣、于私販人犯過境。
即能拏獲禀解。
尚屬留心。
着送部引見。
以未鼓勵。
奇豐額于此案查辦認真。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用示嘉獎。
并着傳谕該撫、嗣後務宜随時留心。
督饬訪查。
毋得始勤終懈。
○又谕、據梁肯堂奏、收買小錢一摺。
内稱藩司鄭制錦、令清苑縣收買小錢。
所需價值無多。
均系捐廉給發。
毋庸另請開銷。
并通行各屬仿照辦理等語。
民間行使小錢。
多系官局私鑄。
屢經降旨嚴行饬禁。
并以商賈存留小錢。
不免有需赀本。
或應酌量給價之處。
令各督撫據實具奏。
今梁肯堂奏、請仍給價值。
收買小錢。
小民踴躍呈繳。
自可漸次淨盡。
該督當督饬所屬。
實力妥辦。
毋得日久又生懈怠。
惟所稱藩司鄭制錦、與各屬捐廉給價一節。
此等小錢。
既系曆任錢局官員。
偷減私鑄。
侵漁獲利。
以緻錢法日壞。
茲該省收繳小錢。
轉令未管錢局之員捐出。
未免偏枯。
着傳谕梁肯堂、即将此項應給小錢價值。
俱着落曆任局員賠出。
以昭平允。
其各省收買小錢。
應給價值。
亦着傳谕各該督撫、一體仿照此例辦理。
并令實力查核。
○己醜。
谕曰、張承勳之高祖張勇、前在軍前奮勉。
張謙、張承勳、又内廷行走多年。
着加恩準其所請。
将近派一支。
歸入正黃旗漢軍旗分。
○山西巡撫蔣兆奎疏報、歸化城渾津裡開墾田地六十一頃二十七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福建閩縣民鄒居時妻陳氏。
守正被戕陝西府谷縣民高現彩妻高氏。
○庚寅。
赈恤河南武陟、河内、修武、汲縣、新鄉、輝縣、獲嘉、淇縣、浚縣、延津、安陽、湯陰、臨漳、内黃、十四縣。
本年水災貧民。
○辛卯。
谕曰、穆和蔺奏、審明傳習邪教各犯分别定拟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
會同該部核拟速奏矣。
至此案先經甘肅究出
分投躧緝。
務期迅獲。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緻要犯稽誅漏網。
若拏獲該犯後。
訊出在何省逗留。
即惟該地方官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戾。
劉之協于何省就獲。
即于何省審辦。
從嚴定拟具奏。
不必往返解送。
再有疎虞。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蘇淩阿、穆和蔺等奏、邪教案犯劉之協、解至扶溝縣乘間脫逃。
當經降旨責成穆和蔺、吳璥、陳文緯、三人分往親拏。
并着湖廣、四川、陝甘、安徽、各督撫遴委妥員。
分投躧緝。
務期就獲。
着再傳谕各該督撫、于拏獲後、即派委妥幹員弁。
小心管解。
迅速解京審辦。
倘該犯自知罪重。
或在途思欲絕食餓斃。
以緻氣息垂盡。
難以押解到京。
即着解至何處。
即于何處報明。
将該犯淩遲處死。
毋緻要犯幸逃顯戮。
○禮部題、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今年冬至次日。
着停止行禮。
○戊子。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西情實罪犯。
斬犯十人。
絞犯十二人。
俱予勾。
○谕曰、蘭第錫奏、高家堰一帶。
本年風損石工。
段落較多。
委員勘估。
而石工下數層。
皆在水中。
是否根腳整齊。
抑或間有蟄裂。
未能确切估計。
現饬将應築越壩。
即于此時先行圈築。
趕戽底水。
俾石工根腳顯露。
以便驗明确估等語。
此非深知河工之言。
磚石各工。
體質沉重。
如果根腳損壞。
則上面磚石。
必有閃裂陷下不平。
或緻傾倒之處。
何待根腳顯露。
始能查驗。
若如蘭第錫所奏、先行圈築越壩戽水。
高郵石工數十裡。
皆築壩乎。
必無是理。
若築壩至底。
根腳并無蟄裂。
則此項築壩戽水之費。
豈非虛擲。
況湖水浩瀚。
非一二尺淺水可以車戽者比。
水中築壩。
又從何處安樁立腳施工。
此不過河員因無可開銷。
故慫恿興工。
以為冒銷地步。
或南北情形又有不同。
着派慶桂、韓鑅、前往會同督臣蘇淩阿、确切履勘。
繪圖貼說。
據實速奏。
如果應修。
即時興工。
以歸核實而杜冒濫。
○谕軍機大臣曰、奇豐額奏、拏獲販賣小錢人犯張世揚等、訊據供稱系買自湖北漢口鎮、開張船行之劉天泰鋪内。
現将該犯等枷号。
并飛咨福甯、提拏劉天泰到案。
訊取确供。
俟移咨到日。
再行定罪等因一摺。
所辦好。
私鑄小錢。
起自四川、湖廣、一帶。
屢經降旨饬令嚴拏究辦。
現當整饬錢弊。
功令森嚴之際。
劉天泰等、敢于存積小錢。
私相售買。
販運至二百餘串之多。
可見私運小錢。
總在水路一帶。
而湖北漢口鎮、尤為沖要之所。
現在張世揚等販運小錢。
行至江南地方。
即被拏獲。
則漢口地方屯匿小錢。
必不止此。
不可不徹底查辦。
以清積弊。
現在邪教案犯。
諒已辦竣。
着傳谕福甯、即親赴漢口鎮、提訊劉天泰、嚴究供情。
從嚴定拟。
并查此外有無屯貯。
一體嚴拏懲辦。
俾奸民知所儆畏。
用盡根株。
其現獲之張世揚等犯。
并着奇豐額、于福甯知到日。
一并按例從嚴定罪。
至長洲縣知縣、于私販人犯過境。
即能拏獲禀解。
尚屬留心。
着送部引見。
以未鼓勵。
奇豐額于此案查辦認真。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用示嘉獎。
并着傳谕該撫、嗣後務宜随時留心。
督饬訪查。
毋得始勤終懈。
○又谕、據梁肯堂奏、收買小錢一摺。
内稱藩司鄭制錦、令清苑縣收買小錢。
所需價值無多。
均系捐廉給發。
毋庸另請開銷。
并通行各屬仿照辦理等語。
民間行使小錢。
多系官局私鑄。
屢經降旨嚴行饬禁。
并以商賈存留小錢。
不免有需赀本。
或應酌量給價之處。
令各督撫據實具奏。
今梁肯堂奏、請仍給價值。
收買小錢。
小民踴躍呈繳。
自可漸次淨盡。
該督當督饬所屬。
實力妥辦。
毋得日久又生懈怠。
惟所稱藩司鄭制錦、與各屬捐廉給價一節。
此等小錢。
既系曆任錢局官員。
偷減私鑄。
侵漁獲利。
以緻錢法日壞。
茲該省收繳小錢。
轉令未管錢局之員捐出。
未免偏枯。
着傳谕梁肯堂、即将此項應給小錢價值。
俱着落曆任局員賠出。
以昭平允。
其各省收買小錢。
應給價值。
亦着傳谕各該督撫、一體仿照此例辦理。
并令實力查核。
○己醜。
谕曰、張承勳之高祖張勇、前在軍前奮勉。
張謙、張承勳、又内廷行走多年。
着加恩準其所請。
将近派一支。
歸入正黃旗漢軍旗分。
○山西巡撫蔣兆奎疏報、歸化城渾津裡開墾田地六十一頃二十七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福建閩縣民鄒居時妻陳氏。
守正被戕陝西府谷縣民高現彩妻高氏。
○庚寅。
赈恤河南武陟、河内、修武、汲縣、新鄉、輝縣、獲嘉、淇縣、浚縣、延津、安陽、湯陰、臨漳、内黃、十四縣。
本年水災貧民。
○辛卯。
谕曰、穆和蔺奏、審明傳習邪教各犯分别定拟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
會同該部核拟速奏矣。
至此案先經甘肅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