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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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六十年。
乙卯。
秋七月。
庚戌朔。
享太廟。
遣肅親王永錫恭代行禮。
○谕曰、興兆奏、帶領滿兵一千名于六月十二日自辰州起程。
沿途經過岩門、高村濫泥一帶。
見該處守卡官兵、甚為嚴肅民情安帖。
于六月十七日行抵鎮筸。
與觀成、福甯會晤。
城内不能駐劄多兵。
現于城外各山梁。
分營安駐。
其後起滿兵一千名。
查岩門、濫泥為鎮筸後路。
關系緊要。
即留于彼處防守等語。
國家設立将軍總督、原為地方遇有匪徒滋事。
帶兵剿捕而設。
興兆身為将軍帶領滿兵二千名前往鎮筸協剿。
不特到鎮城後即應向福甯詢問賊匪情形。
商同上緊剿捕。
其所經岩門高村一帶。
俱系賊匪時往窺伺焚搶之處前此觀成由正大營前往鎮筸。
帶兵本屬有限。
尚可雲不敷剿捕。
至興兆帶兵二千名之多自當沿途留心偵訪探明賊蹤。
就近剿殺以期廓清後路。
再赴鎮筸。
會同觀成福甯、趕緊攻捕附近賊匪。
方為無負任使。
乃途次并未與賊打仗自系避道潛行。
幸保性命。
得至鎮筸。
又複漫無調度。
僅将帶往之兵分。
駐城外而于如何商辦剿賊情形竟無一字奏及殊不可解。
興兆人本老實無能前因該将軍帶兵前往。
行走迅速。
尚複加之獎賞。
今不料其糊塗一至于此。
至福甯自抵鎮筸以後。
因循畏葸一籌莫展近日賊匪因福康安、和琳。
統領大兵痛加殲戮。
直壓巢穴賊匪勢窮力蹙分其黨羽。
潛赴鎮筸以為牽掣官兵苟延殘喘之計。
福甯、遂心懷畏懼。
檄調滿兵二千名前往迨兵既到彼自應趕緊籌畫進攻。
乃亦無一言入奏。
則檄調滿兵何用豈專。
為護衛伊等坐守空城而設耶況現據興兆奏。
該處民情安堵商旅如常則以有用之兵。
置之無用之地更屬無謂前次苗匪滋事之初福康安在雲南一得禀報即星馳前往和琳、在邛州得信亦即由間道兼馳前赴秀山旋與福康安會合督辦福康安、和琳二人遇事急公。
奮勇出力興兆、福甯何不知效伊二人。
獨無人心耶。
且興兆等俱系滿洲将軍總督似此庸懦無能。
朕之用人不當惟有自引愧耳除另降谕旨嚴行申饬外。
興兆福甯俱着交部嚴加議處現在剿捕苗匪事務。
福康安、和琳調度合宜屢次奏捷指日、擒渠蒇功、但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不備着傳谕各省将軍督撫提鎮等平時務宜實力操練。
遇有派調尤當奮勇剿捕方為無忝厥職不可如興兆福甯之遷延畏葸。
自蹈咎戾也。
○谕軍機大臣曰、興兆身為将軍帶領滿兵二千名。
前往鎮筸兵力不為不多。
盡敷沿途剿捕之用其所經高村濫泥岩門一帶。
皆系賊匪窺伺劫掠之處。
該将軍自當沿途探剿乃并未剿殺一賊及既抵鎮筸。
于如何商量剿捕進攻之處。
亦無一字奏及。
止将帶到之兵安駐城外殊不可解鎮筸城外。
前此賊首吳半生、曾到彼滋擾。
今賊匪竄回月餘。
則駐兵何用豈為坐守空城而設。
其岩門濫泥等處。
民情安帖。
則後起滿兵一千名。
又何必再駐該處。
豈非以有用之兵徒置無用之地。
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傳谕該将軍等、務宜共知愧悔奮勉剿賊毋再遷延遲誤。
緻幹重戾。
再福康安等、自破黃瓜寨後。
一到大烏草河。
見河流險阻。
賊人拚命拒守。
兵力不敷攻剿。
即當星速添調。
方為得濟。
乃又閱多日始行檄調雲貴四川官兵。
雖所調之兵。
俱系附近營分但究不能朝發夕至。
大烏草河雖屬險阻。
自當另覓間道。
或于上下遊設伏誘賊。
使之首尾不相接應。
官兵趁勢繞過。
以為暗度陳倉之計。
若坐守待渡。
則現有之兵。
不能設法迅濟。
豈添兵之後。
遂能飛渡耶。
現在鎮筸駐守之福甯等、及此外帶兵分駐各提鎮将領、皆止知自守。
不能分剿進攻。
全仗福康安、和琳、統兵剿捕。
若福康安等不獲克期進攻。
則日複一日。
衆志或緻懈緩。
所關非細此旨到時。
福康安等、或已攻破賊巢。
擒獲首逆。
停止續調各兵。
實所深願。
伊二人務當堅持定見。
鼓勵将士。
以期迅速蒇功。
再泸溪、辰溪月餘以來。
并未聞有賊匪滋擾之事。
何必派令總兵大員、帶兵駐守。
福康安等與其于遠處調兵。
等候需時。
何不就近抽撥。
更為便捷。
但袁敏等是否可以調動。
朕亦難以懸揣。
着交與福康安等、酌量辦理。
至吳半生既可由賊巢繞赴鎮筸。
則我兵即可從此路蹑蹤追捕。
與福康安和琳會合。
兩面夾攻。
目下鎮筸無事。
亦無須多兵防守。
朕意興兆所帶後起滿兵。
盡可供剿捕之用。
即先到之滿兵一千。
亦可抽撥數百名應用。
或交與觀成、蘇靈帶領。
由南而北。
直搗賊巢。
與福康安、和琳會合。
使賊腹背受敵。
尤易成擒。
倘觀成等不能得力。
德楞泰前在濫泥、高村一帶。
往來督察。
駐劄日久。
情形較熟。
或令德楞泰仍回鎮筸。
會同觀成等協力剿捕。
亦屬出奇制勝之法。
○又谕曰、伍拉納奏、拏獲拒捕傷斃差役之盜犯林诰、審明正法一摺。
此案林诰在洋疊劫多次。
按律本應斬決之犯。
迨經蚶江通判差役洪成、洪勇、陳吉、訪拏。
該犯辄用刀戳傷洪成。
立時緻斃洪勇、陳吉歲、亦被砍傷。
洪勇旋亦身死。
尋常鬥殺案件。
緻斃二命。
例尚問拟絞候。
其賊犯事發逞兇。
殺死捕役。
為首者亦系斬決。
今該犯以江洋大盜。
又複膽敢拒捕。
緻差役二死一傷。
核其情罪。
即當問拟淩遲。
或查出該犯子弟一人。
照例議抵。
即雲罪不及其父。
但似此兇殘盜犯。
亦當查出其父量加懲治。
方為允當。
今伍拉納僅将該犯斬決枭示。
殊屬失之輕縱。
閩省諸事廢弛。
海盜充斥。
即如本日伍拉納另摺奏、拏獲洋盜郭譪等又有二十六犯。
可見該省洋面盜劫頻聞。
擾害商民。
實屬不成事體。
若不嚴加懲創。
何以申國憲而靖海疆。
林诰一犯。
即當照此查明辦理。
着傳谕長麟、魁倫、嗣後遇有此等案件。
即當一體嚴加懲治。
庶使匪徒漸知畏法。
以期洋面肅清。
不可稍事姑息。
○又谕曰、伍拉納、浦霖、俱在閩年久。
聽憑各州縣任意侵那。
以緻倉庫空虛。
且前據魁倫參奏、臬司錢受椿等、為其任用。
昨又奏、知府張大本、同知秦為幹等、聲名狼籍。
衆怨沸騰。
伍拉納等豈無見聞。
何以并不參奏。
看來伍拉納、浦霖、俱有任用私人。
為之營私舞弊。
甚至借彌補為名。
通同派累。
俱所必有。
此事現交長麟、魁倫會同查辦。
伊二人務當秉公嚴查。
一經查出。
即據實參奏。
長麟向來沽名。
魁倫系屬原參或因此事既已發覺。
革職治罪。
已可完結。
欲為消弭。
将查出婪索賄賂各情弊。
壓下不辦化
乙卯。
秋七月。
庚戌朔。
享太廟。
遣肅親王永錫恭代行禮。
○谕曰、興兆奏、帶領滿兵一千名于六月十二日自辰州起程。
沿途經過岩門、高村濫泥一帶。
見該處守卡官兵、甚為嚴肅民情安帖。
于六月十七日行抵鎮筸。
與觀成、福甯會晤。
城内不能駐劄多兵。
現于城外各山梁。
分營安駐。
其後起滿兵一千名。
查岩門、濫泥為鎮筸後路。
關系緊要。
即留于彼處防守等語。
國家設立将軍總督、原為地方遇有匪徒滋事。
帶兵剿捕而設。
興兆身為将軍帶領滿兵二千名前往鎮筸協剿。
不特到鎮城後即應向福甯詢問賊匪情形。
商同上緊剿捕。
其所經岩門高村一帶。
俱系賊匪時往窺伺焚搶之處前此觀成由正大營前往鎮筸。
帶兵本屬有限。
尚可雲不敷剿捕。
至興兆帶兵二千名之多自當沿途留心偵訪探明賊蹤。
就近剿殺以期廓清後路。
再赴鎮筸。
會同觀成福甯、趕緊攻捕附近賊匪。
方為無負任使。
乃途次并未與賊打仗自系避道潛行。
幸保性命。
得至鎮筸。
又複漫無調度。
僅将帶往之兵分。
駐城外而于如何商辦剿賊情形竟無一字奏及殊不可解。
興兆人本老實無能前因該将軍帶兵前往。
行走迅速。
尚複加之獎賞。
今不料其糊塗一至于此。
至福甯自抵鎮筸以後。
因循畏葸一籌莫展近日賊匪因福康安、和琳。
統領大兵痛加殲戮。
直壓巢穴賊匪勢窮力蹙分其黨羽。
潛赴鎮筸以為牽掣官兵苟延殘喘之計。
福甯、遂心懷畏懼。
檄調滿兵二千名前往迨兵既到彼自應趕緊籌畫進攻。
乃亦無一言入奏。
則檄調滿兵何用豈專。
為護衛伊等坐守空城而設耶況現據興兆奏。
該處民情安堵商旅如常則以有用之兵。
置之無用之地更屬無謂前次苗匪滋事之初福康安在雲南一得禀報即星馳前往和琳、在邛州得信亦即由間道兼馳前赴秀山旋與福康安會合督辦福康安、和琳二人遇事急公。
奮勇出力興兆、福甯何不知效伊二人。
獨無人心耶。
且興兆等俱系滿洲将軍總督似此庸懦無能。
朕之用人不當惟有自引愧耳除另降谕旨嚴行申饬外。
興兆福甯俱着交部嚴加議處現在剿捕苗匪事務。
福康安、和琳調度合宜屢次奏捷指日、擒渠蒇功、但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不備着傳谕各省将軍督撫提鎮等平時務宜實力操練。
遇有派調尤當奮勇剿捕方為無忝厥職不可如興兆福甯之遷延畏葸。
自蹈咎戾也。
○谕軍機大臣曰、興兆身為将軍帶領滿兵二千名。
前往鎮筸兵力不為不多。
盡敷沿途剿捕之用其所經高村濫泥岩門一帶。
皆系賊匪窺伺劫掠之處。
該将軍自當沿途探剿乃并未剿殺一賊及既抵鎮筸。
于如何商量剿捕進攻之處。
亦無一字奏及。
止将帶到之兵安駐城外殊不可解鎮筸城外。
前此賊首吳半生、曾到彼滋擾。
今賊匪竄回月餘。
則駐兵何用豈為坐守空城而設。
其岩門濫泥等處。
民情安帖。
則後起滿兵一千名。
又何必再駐該處。
豈非以有用之兵徒置無用之地。
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傳谕該将軍等、務宜共知愧悔奮勉剿賊毋再遷延遲誤。
緻幹重戾。
再福康安等、自破黃瓜寨後。
一到大烏草河。
見河流險阻。
賊人拚命拒守。
兵力不敷攻剿。
即當星速添調。
方為得濟。
乃又閱多日始行檄調雲貴四川官兵。
雖所調之兵。
俱系附近營分但究不能朝發夕至。
大烏草河雖屬險阻。
自當另覓間道。
或于上下遊設伏誘賊。
使之首尾不相接應。
官兵趁勢繞過。
以為暗度陳倉之計。
若坐守待渡。
則現有之兵。
不能設法迅濟。
豈添兵之後。
遂能飛渡耶。
現在鎮筸駐守之福甯等、及此外帶兵分駐各提鎮将領、皆止知自守。
不能分剿進攻。
全仗福康安、和琳、統兵剿捕。
若福康安等不獲克期進攻。
則日複一日。
衆志或緻懈緩。
所關非細此旨到時。
福康安等、或已攻破賊巢。
擒獲首逆。
停止續調各兵。
實所深願。
伊二人務當堅持定見。
鼓勵将士。
以期迅速蒇功。
再泸溪、辰溪月餘以來。
并未聞有賊匪滋擾之事。
何必派令總兵大員、帶兵駐守。
福康安等與其于遠處調兵。
等候需時。
何不就近抽撥。
更為便捷。
但袁敏等是否可以調動。
朕亦難以懸揣。
着交與福康安等、酌量辦理。
至吳半生既可由賊巢繞赴鎮筸。
則我兵即可從此路蹑蹤追捕。
與福康安和琳會合。
兩面夾攻。
目下鎮筸無事。
亦無須多兵防守。
朕意興兆所帶後起滿兵。
盡可供剿捕之用。
即先到之滿兵一千。
亦可抽撥數百名應用。
或交與觀成、蘇靈帶領。
由南而北。
直搗賊巢。
與福康安、和琳會合。
使賊腹背受敵。
尤易成擒。
倘觀成等不能得力。
德楞泰前在濫泥、高村一帶。
往來督察。
駐劄日久。
情形較熟。
或令德楞泰仍回鎮筸。
會同觀成等協力剿捕。
亦屬出奇制勝之法。
○又谕曰、伍拉納奏、拏獲拒捕傷斃差役之盜犯林诰、審明正法一摺。
此案林诰在洋疊劫多次。
按律本應斬決之犯。
迨經蚶江通判差役洪成、洪勇、陳吉、訪拏。
該犯辄用刀戳傷洪成。
立時緻斃洪勇、陳吉歲、亦被砍傷。
洪勇旋亦身死。
尋常鬥殺案件。
緻斃二命。
例尚問拟絞候。
其賊犯事發逞兇。
殺死捕役。
為首者亦系斬決。
今該犯以江洋大盜。
又複膽敢拒捕。
緻差役二死一傷。
核其情罪。
即當問拟淩遲。
或查出該犯子弟一人。
照例議抵。
即雲罪不及其父。
但似此兇殘盜犯。
亦當查出其父量加懲治。
方為允當。
今伍拉納僅将該犯斬決枭示。
殊屬失之輕縱。
閩省諸事廢弛。
海盜充斥。
即如本日伍拉納另摺奏、拏獲洋盜郭譪等又有二十六犯。
可見該省洋面盜劫頻聞。
擾害商民。
實屬不成事體。
若不嚴加懲創。
何以申國憲而靖海疆。
林诰一犯。
即當照此查明辦理。
着傳谕長麟、魁倫、嗣後遇有此等案件。
即當一體嚴加懲治。
庶使匪徒漸知畏法。
以期洋面肅清。
不可稍事姑息。
○又谕曰、伍拉納、浦霖、俱在閩年久。
聽憑各州縣任意侵那。
以緻倉庫空虛。
且前據魁倫參奏、臬司錢受椿等、為其任用。
昨又奏、知府張大本、同知秦為幹等、聲名狼籍。
衆怨沸騰。
伍拉納等豈無見聞。
何以并不參奏。
看來伍拉納、浦霖、俱有任用私人。
為之營私舞弊。
甚至借彌補為名。
通同派累。
俱所必有。
此事現交長麟、魁倫會同查辦。
伊二人務當秉公嚴查。
一經查出。
即據實參奏。
長麟向來沽名。
魁倫系屬原參或因此事既已發覺。
革職治罪。
已可完結。
欲為消弭。
将查出婪索賄賂各情弊。
壓下不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