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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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慶、玉岱、盛保、盛惇崇、雙慶、彥布、彭希洛、蘇忠阿、伍靈阿、羅山、祥鸾、沈廷瑛、項家達、張姚成、範鏊、何夢蓮、莫允宣、孫星衍、胡克家、慶保、鳴清、景文、佛喜保、台福、嶽山、克興額、文光、佛尼勒、陳觀、多隆阿、珠莽伊、福珠隆阿、沈琨、紮隆阿、湛露、佛璘布、德謙、巴拜、富海、豐紳、常明、積福、鄂雲布、吳熊光、恩绶、崇福、宗室伊沖阿、台澤布、邵自昌、杜兆基、戴均元、李長森、宋澍、錢樾、馮集梧、蔣攸铦、朱理、錢學彬、洪梧、張師誠、潘紹經、費錫章、色布星額、達靈阿、海慶、圖勒炳阿、那澄、楊志信、祥慶、寶誠、宗室佛爾通阿、劉壯、陳鴻漸、博通、明志、嵩安、舒祥、程世英、何廷瓒、恒年、敏珠爾、八十四、富春、佛喜保、恒山、宋本敬、沈浩、富拉禅、百祿、王绮書、重倫、金晉候、覺羅普甯、恒安、勒善、瑚圖靈額、文孚、賽尚阿、佛永、岱清阿、永泰、觀淩、碩隆武、布産圖、江漣、周有聲、鮑勳茂、範重棨、宗室松秀、宗室永齡額、圖敏、瑪桑阿、松伊納、砥柱、音柱、覺羅吉泰、富保、楊光裕、廷琳、德林、翔兆、景文、那山、常文、塔方阿、甯安、伯靈阿、富昌阿、麟元、德克精額、通保、德興、智照、伊爾恭阿、廣順、德春、皂麟、保住、舒進、和明、西拉布、彭景烜、班泰、圖翰、甯和、舒保、甯泰、明德、和保、星額特、覺羅興魁、福綸、伊裡布、福森、富勒赫、順慶、運泰、覺羅宗肇、郝登安、吉祿、阿方阿、劉鐘、博興額、布蘭泰、善保、繼善、希甯、蘇爾登額、鄂祥、覺羅甯泰、馥芬、伊朗阿、榮昌、覺羅海通阿、覺羅福壽保、重陽、瑞祥、覺羅承恩、伯永、明安泰、洋安泰、慶福、福泰、安榮、紮勒杭阿、平晏、德秀、常旺、雙福、嵩英、西裡岱、博貝、安慶、袁金
□畐、承善、增柱、甯惠、德克登布、裕福、讷清阿、松山、嵩秀、格圖石□至額、官清、書琳、覺羅七彬、達敏、柏甯、長文、嵩山、武靈阿、成裕、善福、張福、覺羅和泰、覺羅仲泰、善良、望格、良禧、柏齡阿、耀敬、延福、海瑞、善慶、海祥、巴尼泰、慶文、俱準其一等加一級。
○豁奉天海運解通在洋遭風漂沒豆一千八百石。
○甲戌。
命詹事恭泰、提督廣東學政。
○吏部帶領京察二三等官年六十五歲以上之内閣侍讀學士富昆等六十一員引見。
得旨、富昆等、俱準其留任。
○乙亥。
谕、此次京察一等圓圈人員。
着交各該堂官。
将各員是否堪勝外任、及應留之處。
出具考語。
交吏部帶領引見。
其圓圈之滿洲内閣中書一員。
着歸于記名理事同知通判内。
遇有缺出。
與舊記名人員。
一體帶領引見。
其太常寺博士一員。
着交部照例選用。
○丙子。
谕、前經降旨。
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蘇淩阿等奏、安省節年民欠、及因災緩帶地丁錢糧正耗、并借帑及出借社倉谷米秫豆、未完各數。
開單呈覽。
所有安徽省各州縣衛、節年民欠、因災帶緩未完地丁漕項正耗、并借帑等銀、一百三十五萬五千四百七十六兩零。
漕南正耗等米麥一十二萬六千二十石零。
未完災緩歸補常平米三千四十二石零。
未完出借社倉谷米秫豆二萬三千八百六十三石零。
俱着加恩豁免。
以示朕普惠闾閻。
恩施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行抵鎮遠。
飛調官兵會剿一摺。
所見均為得要。
此次楚省所辦。
遲延觀望。
殊不滿意。
今福康安已抵鎮遠。
因松桃正大兩處苗匪。
尚在圍伺未退。
飛咨提督等、先為疏通松桃銅仁後路。
然後進剿各匪巢徑。
四路舉兵剿戮。
是黔省苗匪。
雖聚散無常。
現在四路俱有官兵堵截。
自可無虞竄逸。
福康安于黔苗剿捕淨盡後。
即可前赴楚境。
并力殲擒。
至福甯奏、查詢起釁根由。
據百戶楊國安供、苗人生計本薄。
客民等交易不公。
與苗争執。
以緻生變等語。
亦殊不可信。
客民與苗人交易不公。
彼此争利。
固屬事之所有。
但外省地方。
胥吏兵役。
往往藉端滋事。
即安分良民。
尚被擾累。
何況此等苗民。
豈有不恣行淩虐之理。
而地方微末員弁。
任意侵欺。
亦事所不免。
何得僅以客民交易争執。
即為起釁之由。
此事着福康安、于事定後。
必須切實查詢。
究明嚴辦。
以示懲創而靖苗疆。
此時福康安、自己将黔省逆苗搜捕。
即到楚省合兵攻剿。
伫盼捷音之至。
○丁醜。
谕軍機大臣曰、玉德奏、查禁糧船私帶小錢。
以杜來源一摺。
據稱、現在各州縣禀報收繳。
自三五百千、至千餘千不等。
市錢已漸臻純淨等語。
查繳小錢一事。
前經戶部定議。
如于限外藏匿不繳。
數至十千以上。
及不及十千者。
遞加分别定罪。
今東省收繳小錢。
自三五百千至千餘千。
為數甚多。
自系陸續查繳。
非止一人一案。
着該撫查明案内、如有私行藏匿。
官為查出者。
即照戶部定例。
分别核辦。
不得與自行呈繳者一律辦理。
亦不得任州縣等将查收小錢。
分作多起。
以緻均不及數。
使奸民得以幸免。
無所示懲。
至所奏糧船經過臨清關。
向祇點驗貨物。
恐匪徒将小錢搭附糧船興販。
來源仍不能淨盡一節。
所見亦是。
并着傳谕管幹貞、于各省漕船抵淮簽盤之時。
即将小錢一并清查。
并先期曉谕。
如有自行呈繳者。
免其治罪。
倘匿不報出。
查有夾帶行使者。
即從重治罪。
以示懲儆。
毋任藉端透漏。
○又谕、前因福甯奏、在襄陽地方。
拏獲豫省私鹽。
降旨令阿精阿、徵瑞、将是否系由河東私販闌入。
抑系長蘆私販偷越至楚之處。
查明究辦。
茲據徵瑞奏稱、河南省蘆東引地。
均不與湖北接壤。
勢難越漏。
其行銷晉鹽之南陽府。
即為荊州上遊等語。
所奏亦未明晰。
阿精阿接奉前旨。
尚未據查明覆奏。
着再傳谕該撫、即将湖北拏獲豫省私鹽。
是否系由河東私販闌入。
仰系長蘆私販偷越。
确切詳查。
據實覆奏。
○大學士前署四川總督孫士毅奏、臣于資州途次。
據都司何元卿禀報、帶領弁兵鄉勇。
巡至川黔交界地方。
正值苗匪
○豁奉天海運解通在洋遭風漂沒豆一千八百石。
○甲戌。
命詹事恭泰、提督廣東學政。
○吏部帶領京察二三等官年六十五歲以上之内閣侍讀學士富昆等六十一員引見。
得旨、富昆等、俱準其留任。
○乙亥。
谕、此次京察一等圓圈人員。
着交各該堂官。
将各員是否堪勝外任、及應留之處。
出具考語。
交吏部帶領引見。
其圓圈之滿洲内閣中書一員。
着歸于記名理事同知通判内。
遇有缺出。
與舊記名人員。
一體帶領引見。
其太常寺博士一員。
着交部照例選用。
○丙子。
谕、前經降旨。
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蘇淩阿等奏、安省節年民欠、及因災緩帶地丁錢糧正耗、并借帑及出借社倉谷米秫豆、未完各數。
開單呈覽。
所有安徽省各州縣衛、節年民欠、因災帶緩未完地丁漕項正耗、并借帑等銀、一百三十五萬五千四百七十六兩零。
漕南正耗等米麥一十二萬六千二十石零。
未完災緩歸補常平米三千四十二石零。
未完出借社倉谷米秫豆二萬三千八百六十三石零。
俱着加恩豁免。
以示朕普惠闾閻。
恩施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行抵鎮遠。
飛調官兵會剿一摺。
所見均為得要。
此次楚省所辦。
遲延觀望。
殊不滿意。
今福康安已抵鎮遠。
因松桃正大兩處苗匪。
尚在圍伺未退。
飛咨提督等、先為疏通松桃銅仁後路。
然後進剿各匪巢徑。
四路舉兵剿戮。
是黔省苗匪。
雖聚散無常。
現在四路俱有官兵堵截。
自可無虞竄逸。
福康安于黔苗剿捕淨盡後。
即可前赴楚境。
并力殲擒。
至福甯奏、查詢起釁根由。
據百戶楊國安供、苗人生計本薄。
客民等交易不公。
與苗争執。
以緻生變等語。
亦殊不可信。
客民與苗人交易不公。
彼此争利。
固屬事之所有。
但外省地方。
胥吏兵役。
往往藉端滋事。
即安分良民。
尚被擾累。
何況此等苗民。
豈有不恣行淩虐之理。
而地方微末員弁。
任意侵欺。
亦事所不免。
何得僅以客民交易争執。
即為起釁之由。
此事着福康安、于事定後。
必須切實查詢。
究明嚴辦。
以示懲創而靖苗疆。
此時福康安、自己将黔省逆苗搜捕。
即到楚省合兵攻剿。
伫盼捷音之至。
○丁醜。
谕軍機大臣曰、玉德奏、查禁糧船私帶小錢。
以杜來源一摺。
據稱、現在各州縣禀報收繳。
自三五百千、至千餘千不等。
市錢已漸臻純淨等語。
查繳小錢一事。
前經戶部定議。
如于限外藏匿不繳。
數至十千以上。
及不及十千者。
遞加分别定罪。
今東省收繳小錢。
自三五百千至千餘千。
為數甚多。
自系陸續查繳。
非止一人一案。
着該撫查明案内、如有私行藏匿。
官為查出者。
即照戶部定例。
分别核辦。
不得與自行呈繳者一律辦理。
亦不得任州縣等将查收小錢。
分作多起。
以緻均不及數。
使奸民得以幸免。
無所示懲。
至所奏糧船經過臨清關。
向祇點驗貨物。
恐匪徒将小錢搭附糧船興販。
來源仍不能淨盡一節。
所見亦是。
并着傳谕管幹貞、于各省漕船抵淮簽盤之時。
即将小錢一并清查。
并先期曉谕。
如有自行呈繳者。
免其治罪。
倘匿不報出。
查有夾帶行使者。
即從重治罪。
以示懲儆。
毋任藉端透漏。
○又谕、前因福甯奏、在襄陽地方。
拏獲豫省私鹽。
降旨令阿精阿、徵瑞、将是否系由河東私販闌入。
抑系長蘆私販偷越至楚之處。
查明究辦。
茲據徵瑞奏稱、河南省蘆東引地。
均不與湖北接壤。
勢難越漏。
其行銷晉鹽之南陽府。
即為荊州上遊等語。
所奏亦未明晰。
阿精阿接奉前旨。
尚未據查明覆奏。
着再傳谕該撫、即将湖北拏獲豫省私鹽。
是否系由河東私販闌入。
仰系長蘆私販偷越。
确切詳查。
據實覆奏。
○大學士前署四川總督孫士毅奏、臣于資州途次。
據都司何元卿禀報、帶領弁兵鄉勇。
巡至川黔交界地方。
正值苗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