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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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瑪烏巴錫、巴林公品級索特納木多爾濟、均着賞用紫缰。
○戊子。
享太廟。
遣肅親王永錫恭代行禮。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曰、陳用敷、着調補貴州巡撫。
其湖北巡撫員缺。
着英善調補。
英善現在四川辦理軍需奏銷。
其未到任以前。
所有湖北巡撫印務。
着畢沅兼署。
惠齡俟畢沅到任後。
即赴安徽新任。
陳用敷俟惠齡到任後。
亦即赴貴州新任。
馮光熊俟陳用敷到黔後。
再赴雲南新任。
○又谕、朕普錫春祺。
業經疊頒恩旨。
嘉惠臣民。
複命查從前臣工内、因過誤有賠項未清者。
經軍機大臣開單具奏。
如文绶、裴宗錫、闵鹗元、福崧、陶易五員。
俱曾緣事查抄。
其名下尚有未完銀兩。
朕臨禦六十年。
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至正。
于諸臣功過。
權衡輕重。
賞罰從公。
寬嚴悉當。
從不稍事苛求。
此等緣事查抄之員。
皆因其在任時。
或瞻徇贻誤。
或骩法營私。
其籍沒家産。
實屬罪由自取。
所有未完銀兩。
本應着落該家屬子弟照數賠繳。
第念丙辰年即屆歸政之期。
現當春韶令節。
覃敷恺澤。
破格施恩。
着将文绶等五員名下未完銀兩。
概予寬免。
此外如尚有似文绶等之曾經查抄。
家屬實在無力完繳者。
并着各該旗籍查明。
具結咨報戶部。
題請豁免。
以示朕法外施仁。
恩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新正以來。
風日晴和。
蕃禧骈集。
懷柔向化。
慶惠覃敷。
臘杪雪澤應時。
盈尺呈祥。
朝野同深歡抃。
元旦适遇日食。
心殷敬惕。
而朕躬康健。
夜間寝息更屬安恬。
福康安遠在滇南。
自必情殷系戀。
着将新春嘉慶、及朕懷欣慰之處。
傳谕知悉。
令其益深忭慰。
并賞給葫蘆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錫福推恩至意。
○是日起上以祈谷于上帝。
齋戒三日。
○己醜。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台布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刑部侍郎宗室宜興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庚寅。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前降谕旨普免天下積欠。
令各該督撫查明具奏。
昨據梁肯堂奏到、直隸省尚有未完節年正耗地糧折色口糧等銀、二百十七萬八千七百三十九兩零。
又未完節年出借倉糧、并應徵本色糧谷米豆等項、一百一萬七千三百十九石零。
俱着加恩寬免。
再直隸省上年被災較廣。
疊降恩旨。
緩借兼施。
所有此項銀米。
是否即在所查數内。
該督摺内未經聲明。
亦着一體查明。
速行咨部題豁。
以示朕加惠窮檐。
普錫春祺。
恩施逾格至意。
○辛卯。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谕、朕自臨禦以來。
恭遇郊廟大祀。
無弗祇肅躬親。
即中祀之禮。
亦多親詣舉行。
嗣因年屆八旬。
曾經降旨。
所有中祀典禮。
如先農、朝日、夕月等壇。
俱于八旬前兩年内。
以次親祭一周。
原因年壽日高。
恐筋力或有不逮。
是以中祀之禮。
于五十五年以後。
不複親行。
今思先師孔子。
道集大成。
師表萬世。
朕自沖齡服膺聖教。
久而無倦。
凡行政典學。
悉皆得自心傳。
況丙辰年即系歸政之期。
本年為朕禦極六十年。
二月上丁。
允宜展禮宮牆。
用申企慕。
此次文廟釋奠。
朕親詣行禮。
以昭崇儒重道之誠。
其應行典禮。
着該衙門照例豫備。
○又谕曰、李侍堯前在雲貴總督任内。
婪索屬員。
革職治罪。
并将伊所襲伯爵另襲。
嗣因其辦理台灣軍務。
尚知奮勉。
加恩賞還。
今雲貴小錢充斥。
經福康安查明。
皆系從前局鑄偷減所緻。
富綱才具平庸。
其不能整頓。
無足深責。
李侍堯是朕深知能辦事之人。
乃與局員上下通同牟利。
偷減錢法滋弊。
使其身尚在。
必當從重治罪。
今雖已故。
豈可令伊子嗣複邀五等之封。
但其伯爵。
乃伊祖功勳世襲罔替之職。
不忍革除。
所有李侍堯子毓秀、現襲伯爵。
着即革退。
仍留侍衛當差。
交該旗查明應襲支派。
另行揀選襲替。
以為督撫大員辜恩溺職。
有心贻誤者戒。
○壬辰。
上詣大高殿行禮。
○禦紫光閣。
賜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回部郡王、朝鮮、荷蘭國使臣等宴。
賞赉有差。
○禦重華宮。
召大學士及内廷翰林等茶宴。
命皇子皇孫與宴和詩。
以洪範九五福之五曰考終命聯句。
○谕、前經降旨将各省節年正耗民欠、及因災緩帶銀谷。
普行豁免。
并令各督撫詳晰查明具奏。
茲據福甯等奏到、湖北省積年民欠。
計節年未完民欠正耗錢糧、及借修堤工、并因災出借口糧。
共銀十九萬一百九十一兩零。
又常年出借、因災出借常社義倉谷、七萬九千二百十六石零。
均着加恩豁免。
至該督撫等奏稱、乾隆五十九年。
江陵等八州縣。
因災蠲緩錢糧。
系六十年啟徵之項。
未敢列入等語。
所奏殊未喻朕意。
朕臨禦六十年。
普免錢糧四
○戊子。
享太廟。
遣肅親王永錫恭代行禮。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曰、陳用敷、着調補貴州巡撫。
其湖北巡撫員缺。
着英善調補。
英善現在四川辦理軍需奏銷。
其未到任以前。
所有湖北巡撫印務。
着畢沅兼署。
惠齡俟畢沅到任後。
即赴安徽新任。
陳用敷俟惠齡到任後。
亦即赴貴州新任。
馮光熊俟陳用敷到黔後。
再赴雲南新任。
○又谕、朕普錫春祺。
業經疊頒恩旨。
嘉惠臣民。
複命查從前臣工内、因過誤有賠項未清者。
經軍機大臣開單具奏。
如文绶、裴宗錫、闵鹗元、福崧、陶易五員。
俱曾緣事查抄。
其名下尚有未完銀兩。
朕臨禦六十年。
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至正。
于諸臣功過。
權衡輕重。
賞罰從公。
寬嚴悉當。
從不稍事苛求。
此等緣事查抄之員。
皆因其在任時。
或瞻徇贻誤。
或骩法營私。
其籍沒家産。
實屬罪由自取。
所有未完銀兩。
本應着落該家屬子弟照數賠繳。
第念丙辰年即屆歸政之期。
現當春韶令節。
覃敷恺澤。
破格施恩。
着将文绶等五員名下未完銀兩。
概予寬免。
此外如尚有似文绶等之曾經查抄。
家屬實在無力完繳者。
并着各該旗籍查明。
具結咨報戶部。
題請豁免。
以示朕法外施仁。
恩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新正以來。
風日晴和。
蕃禧骈集。
懷柔向化。
慶惠覃敷。
臘杪雪澤應時。
盈尺呈祥。
朝野同深歡抃。
元旦适遇日食。
心殷敬惕。
而朕躬康健。
夜間寝息更屬安恬。
福康安遠在滇南。
自必情殷系戀。
着将新春嘉慶、及朕懷欣慰之處。
傳谕知悉。
令其益深忭慰。
并賞給葫蘆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錫福推恩至意。
○是日起上以祈谷于上帝。
齋戒三日。
○己醜。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台布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刑部侍郎宗室宜興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庚寅。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前降谕旨普免天下積欠。
令各該督撫查明具奏。
昨據梁肯堂奏到、直隸省尚有未完節年正耗地糧折色口糧等銀、二百十七萬八千七百三十九兩零。
又未完節年出借倉糧、并應徵本色糧谷米豆等項、一百一萬七千三百十九石零。
俱着加恩寬免。
再直隸省上年被災較廣。
疊降恩旨。
緩借兼施。
所有此項銀米。
是否即在所查數内。
該督摺内未經聲明。
亦着一體查明。
速行咨部題豁。
以示朕加惠窮檐。
普錫春祺。
恩施逾格至意。
○辛卯。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谕、朕自臨禦以來。
恭遇郊廟大祀。
無弗祇肅躬親。
即中祀之禮。
亦多親詣舉行。
嗣因年屆八旬。
曾經降旨。
所有中祀典禮。
如先農、朝日、夕月等壇。
俱于八旬前兩年内。
以次親祭一周。
原因年壽日高。
恐筋力或有不逮。
是以中祀之禮。
于五十五年以後。
不複親行。
今思先師孔子。
道集大成。
師表萬世。
朕自沖齡服膺聖教。
久而無倦。
凡行政典學。
悉皆得自心傳。
況丙辰年即系歸政之期。
本年為朕禦極六十年。
二月上丁。
允宜展禮宮牆。
用申企慕。
此次文廟釋奠。
朕親詣行禮。
以昭崇儒重道之誠。
其應行典禮。
着該衙門照例豫備。
○又谕曰、李侍堯前在雲貴總督任内。
婪索屬員。
革職治罪。
并将伊所襲伯爵另襲。
嗣因其辦理台灣軍務。
尚知奮勉。
加恩賞還。
今雲貴小錢充斥。
經福康安查明。
皆系從前局鑄偷減所緻。
富綱才具平庸。
其不能整頓。
無足深責。
李侍堯是朕深知能辦事之人。
乃與局員上下通同牟利。
偷減錢法滋弊。
使其身尚在。
必當從重治罪。
今雖已故。
豈可令伊子嗣複邀五等之封。
但其伯爵。
乃伊祖功勳世襲罔替之職。
不忍革除。
所有李侍堯子毓秀、現襲伯爵。
着即革退。
仍留侍衛當差。
交該旗查明應襲支派。
另行揀選襲替。
以為督撫大員辜恩溺職。
有心贻誤者戒。
○壬辰。
上詣大高殿行禮。
○禦紫光閣。
賜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回部郡王、朝鮮、荷蘭國使臣等宴。
賞赉有差。
○禦重華宮。
召大學士及内廷翰林等茶宴。
命皇子皇孫與宴和詩。
以洪範九五福之五曰考終命聯句。
○谕、前經降旨将各省節年正耗民欠、及因災緩帶銀谷。
普行豁免。
并令各督撫詳晰查明具奏。
茲據福甯等奏到、湖北省積年民欠。
計節年未完民欠正耗錢糧、及借修堤工、并因災出借口糧。
共銀十九萬一百九十一兩零。
又常年出借、因災出借常社義倉谷、七萬九千二百十六石零。
均着加恩豁免。
至該督撫等奏稱、乾隆五十九年。
江陵等八州縣。
因災蠲緩錢糧。
系六十年啟徵之項。
未敢列入等語。
所奏殊未喻朕意。
朕臨禦六十年。
普免錢糧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