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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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
交部分别議叙。
今據李奉翰等奏、分段挑浚情形。
籌辦俱屬妥協。
該河督等、惟當督率員弁。
趕緊興挑。
往來查辦。
務使河道一律深通。
濟運速漕。
以副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戊申。
谕曰、伍拉納奏、泉州府屬之晉江、南安、二縣。
四鄉低窪之區。
被水田禾。
涸出較遲。
雖系勘不成災。
收成實為歉薄。
又南靖縣護城堤岸。
被水沖開。
工段綿長。
必須趕緊補築。
本系民修。
請先行賞借司庫銀兩。
分作三年徵完歸款各等語。
福建漳州府屬之龍溪等縣。
前經浦霖查奏被水較重情形。
當即降旨。
将該處被災地方。
加恩兩倍賞恤。
并令查明本年應納秋糧。
加恩蠲免。
以示轸恤。
今既據伍拉納查明晉江、南安、二縣。
雖系勘不成災。
收成實為歉薄。
若照例徵收。
民力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該二縣本年錢糧。
緩至來歲早收後徵輸。
以纾民力。
至南靖縣應修堤岸。
雖屬例應民修。
但工段綿亘。
需費較多。
該處當被災之後。
甫經撫恤。
若将修堤銀兩。
分年帶徵完款。
究恐民力不能寬舒。
着将該處估需修堤銀九千餘兩。
加恩即全行賞給。
作正開銷。
俾闾閻益資饒裕。
該督等務督饬所屬。
實心經理。
毋任胥吏稍滋弊端。
以副朕轸念災區。
恩加無巳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朕恭閱世宗憲皇帝實錄。
内載欽奉谕旨。
以督撫提鎮。
因公接見。
自有一定之禮儀。
不應過卑過亢。
乃間于督撫倨傲妄行。
而提鎮等遂卑躬屈節。
以為謟媚者。
如年羹堯之視提鎮等如同奴隸。
每令披執進見。
常鼐在江南時。
令兩司侍立于旁。
妄誕不法。
曾經嚴切訓饬。
方今綱紀整肅。
督撫等接見提鎮藩臬。
自不敢似此倨傲妄行。
但奉行日久。
因公晉接時。
或有不遵頒定儀注。
妄自尊大者。
特此再行申谕。
該督撫等務須遵循定制。
倍加謹凜。
提鎮及兩司等、亦當各知自重。
不得過為卑屈。
以肅官常而昭體制。
○又谕、向來督撫委署藩臬兩司者。
其人俱将接任日期。
具摺陳奏。
但此等委署人員。
所奏之摺。
不過尋常交代等事。
并無緊要。
嗣後除奉旨署布按之人外。
其督撫奏委者。
若關系地方緊要、及所管事務。
查有弊端。
或有應行調劑事件。
準其專摺陳奏。
其餘不過尋常接收交代到任日期等事。
祇須呈報督撫。
咨部存案。
均毋庸專摺具奏。
以歸核實。
○軍機大臣議準、禦史陳昌齊奏、請定五城審案、及書役當差事宜。
一、巡城滿漢禦史。
承辦各案。
遇有同旗同籍者。
難保無瞻徇情弊。
請嗣後滿漢各員。
有應回避者。
會同别城滿漢禦史辦理。
均應回避者。
将原案移交别城。
一、五城額設書吏。
向系自備資斧。
較各衙門未免偏枯。
請于都察院衙門所得飯食銀兩。
量為撥給。
以資辦公。
一、五城捕役。
向系京畿、河南、山東道、及都察院經曆司、督催所、五處該管。
但充補後。
每月赴各處應卯。
每緻誤差。
應酌歸專管等語。
查五城甲捕等、惟都察院經曆司、暨山東道。
有督催比較之責。
應歸二處專管。
其餘概停應卯。
從之。
○禮部議覆、湖北學政初彭齡奏、凡商人呈請寄籍。
應令地方官詳查存案。
以杜冒占而息告讦等語。
查生童寄籍。
地方官應查明寄籍逾二十年。
田糧廬舍。
均已有據。
始準呈明入籍考試。
倘有妄行告讦者。
照例治罪。
若入籍之始。
先不呈明。
即将生童究辦。
不行詳查之該管官。
交部議處。
得旨、此等寄籍生童。
嗣後如有未經呈明入籍。
即寄籍已滿二十年例限、未經呈明、辄行冒考者。
一經發覺。
除照例斥革。
不準應試外。
并着咨明原籍地方。
亦不準其複在原籍考試。
俾跨考幸進之徒。
知查出後。
寄籍原籍。
均無進身之路。
庶各知自愛。
不敢複蹈前轍。
所有此次冒考之洪檀、即照此辦理。
餘依議。
○以正黃旗護軍統領巴特瑪、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以故甘肅碾伯縣屬土司朱孫林子子貴、病休貴州龍裡縣屬大谷龍司土官宋昕子文龍、各襲職。
○巳酉。
上詣壽康宮行禮。
○谕曰、永慶等奏、京口演炮所用鐵子數目。
改定章程。
每年開銷一分等語。
永慶等所辦甚善。
尚屬留心。
永慶着賞給大緞二匹。
陽春保、着賞給大緞一匹。
以示鼓勵。
但摺内所稱、京口演炮。
系對江施放。
祇拾回炮子五分。
江甯之炮。
系在津子澗演放。
所放炮子。
全數拾回等語。
京口之炮。
何以必對江施放。
而不另尋寬闊之地施放耶。
将此着交永慶等、将京口演炮。
可否不必對江施放之處。
詳查定拟外。
再自初次演炮至今。
每年所用五分數目。
價銀若幹。
今如此改定。
每年節省若幹之處。
該衙門自有存記檔案。
着查明遇便奏聞。
○鴻胪寺奏、定例鴻胪寺額設鳴贊十四。
僅足應用。
遇給假事故。
差遣不敷。
請照太常寺額設學習贊禮郎例。
挑選鳴贊四員。
試用奏補。
得旨、如所議行。
○以廣東惠州協副将尚維勷、為廣西右江鎮總兵。
○庚戌。
谕軍機大臣曰、吳璥奏、劉之協另案關到扶溝。
旋被脫逃。
實堪痛恨。
穆和蔺、陳文緯、親往河以南分投督緝。
吳璥在河以北嚴密截拏等語。
劉之協
交部分别議叙。
今據李奉翰等奏、分段挑浚情形。
籌辦俱屬妥協。
該河督等、惟當督率員弁。
趕緊興挑。
往來查辦。
務使河道一律深通。
濟運速漕。
以副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戊申。
谕曰、伍拉納奏、泉州府屬之晉江、南安、二縣。
四鄉低窪之區。
被水田禾。
涸出較遲。
雖系勘不成災。
收成實為歉薄。
又南靖縣護城堤岸。
被水沖開。
工段綿長。
必須趕緊補築。
本系民修。
請先行賞借司庫銀兩。
分作三年徵完歸款各等語。
福建漳州府屬之龍溪等縣。
前經浦霖查奏被水較重情形。
當即降旨。
将該處被災地方。
加恩兩倍賞恤。
并令查明本年應納秋糧。
加恩蠲免。
以示轸恤。
今既據伍拉納查明晉江、南安、二縣。
雖系勘不成災。
收成實為歉薄。
若照例徵收。
民力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該二縣本年錢糧。
緩至來歲早收後徵輸。
以纾民力。
至南靖縣應修堤岸。
雖屬例應民修。
但工段綿亘。
需費較多。
該處當被災之後。
甫經撫恤。
若将修堤銀兩。
分年帶徵完款。
究恐民力不能寬舒。
着将該處估需修堤銀九千餘兩。
加恩即全行賞給。
作正開銷。
俾闾閻益資饒裕。
該督等務督饬所屬。
實心經理。
毋任胥吏稍滋弊端。
以副朕轸念災區。
恩加無巳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朕恭閱世宗憲皇帝實錄。
内載欽奉谕旨。
以督撫提鎮。
因公接見。
自有一定之禮儀。
不應過卑過亢。
乃間于督撫倨傲妄行。
而提鎮等遂卑躬屈節。
以為謟媚者。
如年羹堯之視提鎮等如同奴隸。
每令披執進見。
常鼐在江南時。
令兩司侍立于旁。
妄誕不法。
曾經嚴切訓饬。
方今綱紀整肅。
督撫等接見提鎮藩臬。
自不敢似此倨傲妄行。
但奉行日久。
因公晉接時。
或有不遵頒定儀注。
妄自尊大者。
特此再行申谕。
該督撫等務須遵循定制。
倍加謹凜。
提鎮及兩司等、亦當各知自重。
不得過為卑屈。
以肅官常而昭體制。
○又谕、向來督撫委署藩臬兩司者。
其人俱将接任日期。
具摺陳奏。
但此等委署人員。
所奏之摺。
不過尋常交代等事。
并無緊要。
嗣後除奉旨署布按之人外。
其督撫奏委者。
若關系地方緊要、及所管事務。
查有弊端。
或有應行調劑事件。
準其專摺陳奏。
其餘不過尋常接收交代到任日期等事。
祇須呈報督撫。
咨部存案。
均毋庸專摺具奏。
以歸核實。
○軍機大臣議準、禦史陳昌齊奏、請定五城審案、及書役當差事宜。
一、巡城滿漢禦史。
承辦各案。
遇有同旗同籍者。
難保無瞻徇情弊。
請嗣後滿漢各員。
有應回避者。
會同别城滿漢禦史辦理。
均應回避者。
将原案移交别城。
一、五城額設書吏。
向系自備資斧。
較各衙門未免偏枯。
請于都察院衙門所得飯食銀兩。
量為撥給。
以資辦公。
一、五城捕役。
向系京畿、河南、山東道、及都察院經曆司、督催所、五處該管。
但充補後。
每月赴各處應卯。
每緻誤差。
應酌歸專管等語。
查五城甲捕等、惟都察院經曆司、暨山東道。
有督催比較之責。
應歸二處專管。
其餘概停應卯。
從之。
○禮部議覆、湖北學政初彭齡奏、凡商人呈請寄籍。
應令地方官詳查存案。
以杜冒占而息告讦等語。
查生童寄籍。
地方官應查明寄籍逾二十年。
田糧廬舍。
均已有據。
始準呈明入籍考試。
倘有妄行告讦者。
照例治罪。
若入籍之始。
先不呈明。
即将生童究辦。
不行詳查之該管官。
交部議處。
得旨、此等寄籍生童。
嗣後如有未經呈明入籍。
即寄籍已滿二十年例限、未經呈明、辄行冒考者。
一經發覺。
除照例斥革。
不準應試外。
并着咨明原籍地方。
亦不準其複在原籍考試。
俾跨考幸進之徒。
知查出後。
寄籍原籍。
均無進身之路。
庶各知自愛。
不敢複蹈前轍。
所有此次冒考之洪檀、即照此辦理。
餘依議。
○以正黃旗護軍統領巴特瑪、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以故甘肅碾伯縣屬土司朱孫林子子貴、病休貴州龍裡縣屬大谷龍司土官宋昕子文龍、各襲職。
○巳酉。
上詣壽康宮行禮。
○谕曰、永慶等奏、京口演炮所用鐵子數目。
改定章程。
每年開銷一分等語。
永慶等所辦甚善。
尚屬留心。
永慶着賞給大緞二匹。
陽春保、着賞給大緞一匹。
以示鼓勵。
但摺内所稱、京口演炮。
系對江施放。
祇拾回炮子五分。
江甯之炮。
系在津子澗演放。
所放炮子。
全數拾回等語。
京口之炮。
何以必對江施放。
而不另尋寬闊之地施放耶。
将此着交永慶等、将京口演炮。
可否不必對江施放之處。
詳查定拟外。
再自初次演炮至今。
每年所用五分數目。
價銀若幹。
今如此改定。
每年節省若幹之處。
該衙門自有存記檔案。
着查明遇便奏聞。
○鴻胪寺奏、定例鴻胪寺額設鳴贊十四。
僅足應用。
遇給假事故。
差遣不敷。
請照太常寺額設學習贊禮郎例。
挑選鳴贊四員。
試用奏補。
得旨、如所議行。
○以廣東惠州協副将尚維勷、為廣西右江鎮總兵。
○庚戌。
谕軍機大臣曰、吳璥奏、劉之協另案關到扶溝。
旋被脫逃。
實堪痛恨。
穆和蔺、陳文緯、親往河以南分投督緝。
吳璥在河以北嚴密截拏等語。
劉之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