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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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九年。
甲寅。
十一月。
乙酉朔。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永保等奏、請定回民出卡貿易章程。
一、喀什噶爾貿易回人等。
如往充巴噶什、額德格納、薩爾巴噶什、布庫、齊哩克等處貿易者。
給與出卡執照。
如往各處遠部落。
俱不得給與。
違則拏獲發遣。
一、出卡回人。
自十人至二十人為一起者。
始給與執照。
每起派阿哈拉克齊一員。
往則約束。
回則稽查。
毋令羁留。
如有不遵約束。
枷号三月。
仍重責示衆。
隐匿者并究。
一、出卡回民等。
如貪利擅往布噜特遠方。
被人搶奪物件。
查獲後仍給原主。
不足示懲。
請嗣後半給原主。
半交阿奇木伯克等。
作為公項。
地隔窎遠者。
應置不問。
仍将違禁回民。
枷号半年。
不準出卡。
一、回民等被布噜特搶奪。
必将實在遺失物數。
報官查辦。
如有捏造私增。
查出不準給還。
半賞饬查之人。
半交阿奇木伯克等。
以備充公。
該管人重懲。
自行失去者。
俱不準官為代查。
一、布噜特等如私進卡座。
及于就近處所劫奪。
拏獲後俱正法。
一、回民出卡被竊。
除照數追出外。
查系初次行竊。
照布噜特例。
罰取牲畜。
分賞饬查之阿哈拉克齊等。
如有侵害人命。
不論初次二次。
抵償辦理。
一、布噜特等竊取零星什物。
應先示薄懲。
發交該伯克等收管。
倘再不知儆懼。
照初次加重辦理。
得旨、永保等奏、請定回民出卡貿易、并布噜特等偷入卡座、搶劫行竊治罪辦理一摺。
所奏尚屬可行。
着即照永保等所請行。
但摺内語句太繁。
殊欠明晰。
永保向在軍機處行走。
非不曉事者可比。
着嚴行申饬。
○丙戌。
谕、據秀林奏、查看三姓地方被水旗人。
接濟口糧等語。
本年三姓地方被水旗人。
田廬多有淹損。
情殊可憫。
今據秀林核定。
奏請接濟口糧。
賞給修理房屋銀兩。
着照秀林所請。
由該處義倉官倉内、撥支糧石。
借給被災人等。
每口每月二鬥。
以資接濟。
限三年完繳。
所有被水房屋。
每間着賞銀一兩。
令其修理。
其秋收無獲之莊丁等、應交屯地糧谷。
着照例寬免。
以示轸念被災旗人之意。
餘照所奏行。
○又谕曰、蘇淩阿等奏、邪教案犯劉之協、先經河南另案關審。
于十月初九日解至扶溝。
該縣不即收禁。
僅交差管押。
以緻該犯乘間兔脫。
轉捏禀劉之協與安省差役于姓、一同潛逃。
現提訊太和縣原解縣差餘洛供、該役解犯至扶溝收管後。
取有該縣印信回照為憑。
是該犯之逃。
系在解到扶溝收管之後等語。
并據穆和蔺奏、請将扶溝縣知縣劉清鼐革職。
留于地方協緝。
并自請與藩司吳璥、臬司陳文緯、一并交部議處等語。
所奏大奇。
邪教一案。
自福康安、秦承恩、奏到。
降旨交湖北河南各處通緝。
已将數月。
該縣豈尚未聞知。
即雲劉知協、系因竊案先行關審。
但知字與之字。
音本相同。
有何分别。
該縣關到劉之協後、即應從此根究。
何得置若罔聞。
并不留心收管。
緻被要犯潛逃。
況安省差役解到後。
該縣業經給與印信回照。
又何得捏禀安省差役與之同逃。
希圖诿卸。
此等玩誤劣員。
豈得止以革職協緝。
參奏完事。
劉清鼐、着即革職。
拏交刑部治罪。
穆和蔺、吳璥、陳文緯、及該管道府。
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穆和蔺、身任巡撫。
吳璥、陳文緯、身任兩司。
平日不能留心整饬。
以緻所屬地方官。
于此等關提要犯。
漫不經心。
緻有疎脫。
若複任其坐擁厚廉。
不足示懲。
穆和蔺、着罰養廉五年。
即時完繳。
吳璥、陳文緯、并着各罰養廉三年。
亦着即行完繳。
以為玩誤地方者戒。
所有劉之協一犯。
即着責成穆和蔺、吳璥、陳文緯、三人。
親往分投督拏。
務期速就弋獲。
如不能即時拏獲。
緻今遠揚漏網。
恐伊等不能當此重戾。
其革職拏問之扶溝縣劉清鼐、并着穆和蔺、遴派妥員。
小心管押。
迅速送部。
倘途中再任疎懈。
緻該員有畏罪自戕等事。
必将穆和蔺立寘重典。
不能再為寬貸也。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劉之協到扶溝縣後。
乘間潛逃等語。
該犯既自知罪重。
脫逃後必潛赴同教匪犯家内。
輾轉藏匿。
總須在流傳邪教省分。
通行嚴緝。
方能弋獲。
除已明降谕旨。
着落穆和蔺等、親身嚴緝務獲外。
着傳谕各該督撫、嚴饬各屬。
并遴選
甲寅。
十一月。
乙酉朔。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永保等奏、請定回民出卡貿易章程。
一、喀什噶爾貿易回人等。
如往充巴噶什、額德格納、薩爾巴噶什、布庫、齊哩克等處貿易者。
給與出卡執照。
如往各處遠部落。
俱不得給與。
違則拏獲發遣。
一、出卡回人。
自十人至二十人為一起者。
始給與執照。
每起派阿哈拉克齊一員。
往則約束。
回則稽查。
毋令羁留。
如有不遵約束。
枷号三月。
仍重責示衆。
隐匿者并究。
一、出卡回民等。
如貪利擅往布噜特遠方。
被人搶奪物件。
查獲後仍給原主。
不足示懲。
請嗣後半給原主。
半交阿奇木伯克等。
作為公項。
地隔窎遠者。
應置不問。
仍将違禁回民。
枷号半年。
不準出卡。
一、回民等被布噜特搶奪。
必将實在遺失物數。
報官查辦。
如有捏造私增。
查出不準給還。
半賞饬查之人。
半交阿奇木伯克等。
以備充公。
該管人重懲。
自行失去者。
俱不準官為代查。
一、布噜特等如私進卡座。
及于就近處所劫奪。
拏獲後俱正法。
一、回民出卡被竊。
除照數追出外。
查系初次行竊。
照布噜特例。
罰取牲畜。
分賞饬查之阿哈拉克齊等。
如有侵害人命。
不論初次二次。
抵償辦理。
一、布噜特等竊取零星什物。
應先示薄懲。
發交該伯克等收管。
倘再不知儆懼。
照初次加重辦理。
得旨、永保等奏、請定回民出卡貿易、并布噜特等偷入卡座、搶劫行竊治罪辦理一摺。
所奏尚屬可行。
着即照永保等所請行。
但摺内語句太繁。
殊欠明晰。
永保向在軍機處行走。
非不曉事者可比。
着嚴行申饬。
○丙戌。
谕、據秀林奏、查看三姓地方被水旗人。
接濟口糧等語。
本年三姓地方被水旗人。
田廬多有淹損。
情殊可憫。
今據秀林核定。
奏請接濟口糧。
賞給修理房屋銀兩。
着照秀林所請。
由該處義倉官倉内、撥支糧石。
借給被災人等。
每口每月二鬥。
以資接濟。
限三年完繳。
所有被水房屋。
每間着賞銀一兩。
令其修理。
其秋收無獲之莊丁等、應交屯地糧谷。
着照例寬免。
以示轸念被災旗人之意。
餘照所奏行。
○又谕曰、蘇淩阿等奏、邪教案犯劉之協、先經河南另案關審。
于十月初九日解至扶溝。
該縣不即收禁。
僅交差管押。
以緻該犯乘間兔脫。
轉捏禀劉之協與安省差役于姓、一同潛逃。
現提訊太和縣原解縣差餘洛供、該役解犯至扶溝收管後。
取有該縣印信回照為憑。
是該犯之逃。
系在解到扶溝收管之後等語。
并據穆和蔺奏、請将扶溝縣知縣劉清鼐革職。
留于地方協緝。
并自請與藩司吳璥、臬司陳文緯、一并交部議處等語。
所奏大奇。
邪教一案。
自福康安、秦承恩、奏到。
降旨交湖北河南各處通緝。
已将數月。
該縣豈尚未聞知。
即雲劉知協、系因竊案先行關審。
但知字與之字。
音本相同。
有何分别。
該縣關到劉之協後、即應從此根究。
何得置若罔聞。
并不留心收管。
緻被要犯潛逃。
況安省差役解到後。
該縣業經給與印信回照。
又何得捏禀安省差役與之同逃。
希圖诿卸。
此等玩誤劣員。
豈得止以革職協緝。
參奏完事。
劉清鼐、着即革職。
拏交刑部治罪。
穆和蔺、吳璥、陳文緯、及該管道府。
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穆和蔺、身任巡撫。
吳璥、陳文緯、身任兩司。
平日不能留心整饬。
以緻所屬地方官。
于此等關提要犯。
漫不經心。
緻有疎脫。
若複任其坐擁厚廉。
不足示懲。
穆和蔺、着罰養廉五年。
即時完繳。
吳璥、陳文緯、并着各罰養廉三年。
亦着即行完繳。
以為玩誤地方者戒。
所有劉之協一犯。
即着責成穆和蔺、吳璥、陳文緯、三人。
親往分投督拏。
務期速就弋獲。
如不能即時拏獲。
緻今遠揚漏網。
恐伊等不能當此重戾。
其革職拏問之扶溝縣劉清鼐、并着穆和蔺、遴派妥員。
小心管押。
迅速送部。
倘途中再任疎懈。
緻該員有畏罪自戕等事。
必将穆和蔺立寘重典。
不能再為寬貸也。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劉之協到扶溝縣後。
乘間潛逃等語。
該犯既自知罪重。
脫逃後必潛赴同教匪犯家内。
輾轉藏匿。
總須在流傳邪教省分。
通行嚴緝。
方能弋獲。
除已明降谕旨。
着落穆和蔺等、親身嚴緝務獲外。
着傳谕各該督撫、嚴饬各屬。
并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