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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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雍正十三年。
乙卯。
十二月。
丙寅朔。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坐台未滿三年各員内、聞有無力之人。
是以令大将軍等、查明更換。
已據大将軍等、分别奏明。
近聞台站總管五十四、複呈請兵部轉行各該旗籍。
詳查伊等家産。
此等坐台人員、有力無力。
理應就其在台情形查辦。
若行查家産。
則在京者、尚可不緻紛擾。
其在外省者、往返行查。
必滋擾累。
殊非朕體恤台員之意。
着該部即速行文停止。
○命纂八旗氏族通譜。
谕曰、八旗滿洲、姓氏衆多。
向無彙載之書。
難于稽考。
着将八旗姓氏、詳細查明。
并從前何時歸順情由。
詳記備載。
纂成卷帙。
候朕覽定刊刻。
以垂永久。
着滿洲大學士、會同福敏、徐元夢、遵照辦理。
○兵部議覆、吏部尚書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疏言、金塔營、舊設遊擊一員。
應請改設副将一員。
今增都司一員。
舊設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今增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舊設馬步守兵四百七十三名。
今增馬步守兵三百二十七名。
照馬四步六例。
即于甘标現駐金塔寺新兵内撥補。
又金塔營所屬之威魯堡、安插回民。
尤為要地。
鎮屬之下古城、近在内地。
舊設守備一員。
馬戰守兵一百四十五名。
應改設千總一員。
兵一百名。
其千總即在金塔寺營内摘派。
下古城守備、改為威魯堡守備。
有下古城裁摘之兵四十五名。
今增兵一百五名、亦于新兵内撥補。
又甘标撥防金塔寺新兵五百名。
除撥補金塔威魯外、尚餘馬兵六十六名。
步兵二名。
肅标三營現奏準增兵三千名。
應将餘剩甘标之兵、即撥入。
又金塔寺改設副将。
其附近之清水堡都司。
鎮夷營遊擊。
雙井堡把總。
高台營遊擊。
并所屬之守備、應請就近改歸金塔營副将轄。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尚書通智疏言、戶部解送明年自歸化城、運米赴鄂爾昆軍營。
腳價銀三十四萬四千兩。
面詢商人。
佥稱每米一石、并口袋等物。
給費九兩、已足敷用。
又今年内紮薩克官駝一萬。
改用牛車一萬輛。
運送倉米一萬石。
官駝留備軍需之用。
較前所定節省。
得旨、辦理雖善。
必于衆人等、并無弊窦。
亦并無艱難。
則為更善。
當節省者、自應節省。
惟不累商人。
方是朕之本意。
此處雪已足矣。
爾等處所、複如何。
○工部議準、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交城縣武元城木稅銀兩。
請照雍正十一年、實解銀一千二百三十一兩零、為定額。
從之。
○以都統博第、為吉林烏拉将軍。
護軍統領吳禮布、為黑龍江将軍。
○召福建汀漳道徐士林、署陝西涼莊道菩薩保、來京引見。
○丁卯。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禦極之初、一時見聞未遍。
恐不能周知天下庶務。
欲開言路。
以期集益廣思。
爰遵皇考時舊例。
令滿漢文武大臣官員科道等、輪班條奏。
使各抒己見。
用備采擇。
茲者條奏已将一周。
其中固有通達治體、可以見諸施行之事。
而胸無确見真知。
因迫于班次已屆。
勉強湊合、支贅成篇者、亦複不少。
自今一輪之後。
不必拘定班次。
倘有所見、随時陳奏朕前。
以資治理。
此朕切望廷臣、嘉谟入告。
實有禆于政治之意。
并非以奏牍繁多。
厭于披覽也。
○又谕、浙江海塘、關系重大。
巡撫程元章、身任封疆。
工程是其專責。
乃與隆昇、意見龃龉。
堤防無術。
緻有本年六月間沖決之事。
皇考聖心、備極焦勞。
屢降谕旨。
嚴行申饬。
朕即位之初。
即特命大學士嵇曾筠、前往總理。
令程元章、隆昇、俱聽節制。
洗心滌慮。
痛改前非。
是現今一切工程。
自應聽大學士嵇曾筠、經理指示。
乃程元章仍複懷挾私心。
獨自具摺。
奏稱尖山水口、不應堵塞。
非徒無益、而且有害等語。
朕将此摺、發與總理事務王大臣查議。
随據尚書海望、将從前赴浙會同程元章、查勘緣由。
詳晰陳明。
乃知堵塞尖山水口。
從前程元章、即在公同會議之列。
若程元章意見不合。
彼時即應陳奏。
乃公同定議。
并無一言。
今又自相矛盾若此。
又程元章奏稱、王斂福系臣同榜進士。
且隆昇性情暴躁。
亦非可以虛衷會審。
請專交嵇曾筠審結等語。
查王斂福縱庇吳宏曾、侵冒帑銀。
系奉皇考谕旨、交與程元章會同隆昇審拟之案。
豈有因同年而引嫌回避之理。
即其中或另有情節。
亦應于皇考時、即行陳奏。
不應遲至二年後、又複巧為脫卸也。
海望、隆昇、程元章、俱系皇考簡用之大臣。
朕并非有所偏護。
今觀前後所奏情節。
或海望之固執前見、亦未可定。
而程元章之懷挾私心。
先後互異。
顯然一卑鄙之小人也。
王大臣等、可傳旨嚴行申饬。
至海塘一切工程。
前已降旨交嵇曾筠總理。
其尖山水口、應否堵塞。
及引河應否停浚之處。
嵇曾筠從前原系局外之人。
自不緻有所偏護。
且到工已經數月。
諒已深悉現在情形。
确有所見。
着将程元章、海望、所奏。
交嵇曾筠閱看。
秉公妥協辦理。
其王斂福一案。
亦着嵇曾筠會同程元章等、速行審結。
○又谕、恩诏赦罪一條。
刑部久經分别題請、将赦款相符之人。
全行釋放。
乃三月以來。
各省奏報、寥寥無幾。
其故在循照舊例。
部文到後。
臬司衙門、行查郡縣。
郡縣申詳臬司。
然後轉請題達。
以緻稽遲時日。
使囹圄之人、不得早沾解澤。
且啟各衙門書役推敲勒索之弊也。
朕思臬司、為刑名總彙之處。
凡已結正之案。
冊籍了然。
原可即時詳請具題。
何必行查府縣、輾轉耽延。
着各該督撫、嚴饬該司。
将已結正之案。
與赦相符者。
即行詳明具題。
即未結正之案。
亦着作速審結。
應援赦者、即行赦免。
不得任意遲延。
○又谕、川陝兩省、舊制設立總督一員。
嗣因西陲用兵、辦理軍需事件。
是以分設四川總督。
令大兵徹回。
軍務漸竣。
應仍照舊制、設立川陝總督。
其四川總督一缺、着裁汰。
即以黃廷桂為四川提督。
○又谕、署湖北巡撫吳應棻、着來京陛見。
俟署總督史贻直到任後、兼理巡撫印務。
吳應棻起身來京。
○又谕、愉郡王、着暫回馬蘭峪、料理搬移進京。
于京城内、賞給府第一所居住。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覆審考試官戴瀚、擅改文字。
進呈欺詐。
應依律杖一百、徒三年。
其聽從私
乙卯。
十二月。
丙寅朔。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坐台未滿三年各員内、聞有無力之人。
是以令大将軍等、查明更換。
已據大将軍等、分别奏明。
近聞台站總管五十四、複呈請兵部轉行各該旗籍。
詳查伊等家産。
此等坐台人員、有力無力。
理應就其在台情形查辦。
若行查家産。
則在京者、尚可不緻紛擾。
其在外省者、往返行查。
必滋擾累。
殊非朕體恤台員之意。
着該部即速行文停止。
○命纂八旗氏族通譜。
谕曰、八旗滿洲、姓氏衆多。
向無彙載之書。
難于稽考。
着将八旗姓氏、詳細查明。
并從前何時歸順情由。
詳記備載。
纂成卷帙。
候朕覽定刊刻。
以垂永久。
着滿洲大學士、會同福敏、徐元夢、遵照辦理。
○兵部議覆、吏部尚書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疏言、金塔營、舊設遊擊一員。
應請改設副将一員。
今增都司一員。
舊設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今增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舊設馬步守兵四百七十三名。
今增馬步守兵三百二十七名。
照馬四步六例。
即于甘标現駐金塔寺新兵内撥補。
又金塔營所屬之威魯堡、安插回民。
尤為要地。
鎮屬之下古城、近在内地。
舊設守備一員。
馬戰守兵一百四十五名。
應改設千總一員。
兵一百名。
其千總即在金塔寺營内摘派。
下古城守備、改為威魯堡守備。
有下古城裁摘之兵四十五名。
今增兵一百五名、亦于新兵内撥補。
又甘标撥防金塔寺新兵五百名。
除撥補金塔威魯外、尚餘馬兵六十六名。
步兵二名。
肅标三營現奏準增兵三千名。
應将餘剩甘标之兵、即撥入。
又金塔寺改設副将。
其附近之清水堡都司。
鎮夷營遊擊。
雙井堡把總。
高台營遊擊。
并所屬之守備、應請就近改歸金塔營副将轄。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尚書通智疏言、戶部解送明年自歸化城、運米赴鄂爾昆軍營。
腳價銀三十四萬四千兩。
面詢商人。
佥稱每米一石、并口袋等物。
給費九兩、已足敷用。
又今年内紮薩克官駝一萬。
改用牛車一萬輛。
運送倉米一萬石。
官駝留備軍需之用。
較前所定節省。
得旨、辦理雖善。
必于衆人等、并無弊窦。
亦并無艱難。
則為更善。
當節省者、自應節省。
惟不累商人。
方是朕之本意。
此處雪已足矣。
爾等處所、複如何。
○工部議準、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交城縣武元城木稅銀兩。
請照雍正十一年、實解銀一千二百三十一兩零、為定額。
從之。
○以都統博第、為吉林烏拉将軍。
護軍統領吳禮布、為黑龍江将軍。
○召福建汀漳道徐士林、署陝西涼莊道菩薩保、來京引見。
○丁卯。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禦極之初、一時見聞未遍。
恐不能周知天下庶務。
欲開言路。
以期集益廣思。
爰遵皇考時舊例。
令滿漢文武大臣官員科道等、輪班條奏。
使各抒己見。
用備采擇。
茲者條奏已将一周。
其中固有通達治體、可以見諸施行之事。
而胸無确見真知。
因迫于班次已屆。
勉強湊合、支贅成篇者、亦複不少。
自今一輪之後。
不必拘定班次。
倘有所見、随時陳奏朕前。
以資治理。
此朕切望廷臣、嘉谟入告。
實有禆于政治之意。
并非以奏牍繁多。
厭于披覽也。
○又谕、浙江海塘、關系重大。
巡撫程元章、身任封疆。
工程是其專責。
乃與隆昇、意見龃龉。
堤防無術。
緻有本年六月間沖決之事。
皇考聖心、備極焦勞。
屢降谕旨。
嚴行申饬。
朕即位之初。
即特命大學士嵇曾筠、前往總理。
令程元章、隆昇、俱聽節制。
洗心滌慮。
痛改前非。
是現今一切工程。
自應聽大學士嵇曾筠、經理指示。
乃程元章仍複懷挾私心。
獨自具摺。
奏稱尖山水口、不應堵塞。
非徒無益、而且有害等語。
朕将此摺、發與總理事務王大臣查議。
随據尚書海望、将從前赴浙會同程元章、查勘緣由。
詳晰陳明。
乃知堵塞尖山水口。
從前程元章、即在公同會議之列。
若程元章意見不合。
彼時即應陳奏。
乃公同定議。
并無一言。
今又自相矛盾若此。
又程元章奏稱、王斂福系臣同榜進士。
且隆昇性情暴躁。
亦非可以虛衷會審。
請專交嵇曾筠審結等語。
查王斂福縱庇吳宏曾、侵冒帑銀。
系奉皇考谕旨、交與程元章會同隆昇審拟之案。
豈有因同年而引嫌回避之理。
即其中或另有情節。
亦應于皇考時、即行陳奏。
不應遲至二年後、又複巧為脫卸也。
海望、隆昇、程元章、俱系皇考簡用之大臣。
朕并非有所偏護。
今觀前後所奏情節。
或海望之固執前見、亦未可定。
而程元章之懷挾私心。
先後互異。
顯然一卑鄙之小人也。
王大臣等、可傳旨嚴行申饬。
至海塘一切工程。
前已降旨交嵇曾筠總理。
其尖山水口、應否堵塞。
及引河應否停浚之處。
嵇曾筠從前原系局外之人。
自不緻有所偏護。
且到工已經數月。
諒已深悉現在情形。
确有所見。
着将程元章、海望、所奏。
交嵇曾筠閱看。
秉公妥協辦理。
其王斂福一案。
亦着嵇曾筠會同程元章等、速行審結。
○又谕、恩诏赦罪一條。
刑部久經分别題請、将赦款相符之人。
全行釋放。
乃三月以來。
各省奏報、寥寥無幾。
其故在循照舊例。
部文到後。
臬司衙門、行查郡縣。
郡縣申詳臬司。
然後轉請題達。
以緻稽遲時日。
使囹圄之人、不得早沾解澤。
且啟各衙門書役推敲勒索之弊也。
朕思臬司、為刑名總彙之處。
凡已結正之案。
冊籍了然。
原可即時詳請具題。
何必行查府縣、輾轉耽延。
着各該督撫、嚴饬該司。
将已結正之案。
與赦相符者。
即行詳明具題。
即未結正之案。
亦着作速審結。
應援赦者、即行赦免。
不得任意遲延。
○又谕、川陝兩省、舊制設立總督一員。
嗣因西陲用兵、辦理軍需事件。
是以分設四川總督。
令大兵徹回。
軍務漸竣。
應仍照舊制、設立川陝總督。
其四川總督一缺、着裁汰。
即以黃廷桂為四川提督。
○又谕、署湖北巡撫吳應棻、着來京陛見。
俟署總督史贻直到任後、兼理巡撫印務。
吳應棻起身來京。
○又谕、愉郡王、着暫回馬蘭峪、料理搬移進京。
于京城内、賞給府第一所居住。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覆審考試官戴瀚、擅改文字。
進呈欺詐。
應依律杖一百、徒三年。
其聽從私